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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職教教師退休

發布時間:2022-06-04 11:14:46

① 教師退休的新政策有哪些

一、進一步明確相關政策和操作層面相關問題的處理意見
1.機關事業單位、廠辦大集體等非國有企業舉辦的職教幼教機構、國有企業分離辦社會職能過程中遺留的部分中小學教師、轉崗後不在國有企業職教幼教機構教育教學崗位退休和國有企業職教幼教機構的保育員、工勤、教輔人員等,不納入政策范圍。
2.國有企業職教幼教機構的管理人員,原在國有企業職教幼教機構從事教育教學工作,後經組織安排在學校的教育教學管理崗位上工作且仍未脫離教育教學任務的,退休後納入政策范圍。
3.2004年前下放市州實施改革的原省屬國有企業職教幼教退休教師待遇落實資金,省財政不予補助。
4.國有企業內部設立的培訓中心、教培處等承擔培訓職責的機構,不屬於企業舉辦的職業學校、成人初等中等教育學校、技工學校、幼兒園、高等教育機構、黨校等,不納入政策范圍。
5.國有企業改制、破產、重組解除勞動關系的人員,不納入政策范圍。
6.在國有企業職教幼教機構的教育教學崗位上辦理了特殊工種提前退休的人員,納入政策范圍。
7.教師資格認證制度實施時間,以1996年12月31日為基準點,對1996年12月31日以後退休的國有企業職教幼教教師,原則上應具有教師資格證書。
8.對1996年12月31日以後退休、不具備教師資格證書、通過崗位審核的國有企業職教幼教退休教師,認可其工程師、經濟師等國家認可的中級以上相關專業技術職稱,視同具有相應的教師資格。
9.今後一段時間內退休的國有企業職教幼教教師待遇落實,按國家及省有關國有企業職教幼教退休教師待遇落實的相關政策執行。
二、進一步明確相關工作要求
1.加強調度督辦。解決國有企業職教幼教退休教師待遇領導小組辦公室(設省國資委)加強對全省國有企業職教幼教退休教師待遇落實工作的調度,定期通報市州工作進展情況,對進展較慢的單位進行約談和督辦。必要時,提請省人民政府組織督查和通報。市州各有關單位要按照省里確定的工作目標倒排工作計劃,加大推進力度。
2.落實工作責任。各級各有關部門要按照《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國資委等單位關於妥善解決國有企業職教幼教退休教師待遇問題實施意見的通知》(湘政辦發〔2011〕92號)明確的職責分工開展工作。各級國資監管部門切實發揮牽頭作用,督促協調開展國有企業職教幼教退休教師待遇落實工作。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按照《關於印發〈國有企業職教幼教退休教師認定辦法〉的通知》(湘教發〔2012〕42號)對退休教師的資格和身份進行審核認定。各級財政部門按照《關於印發〈國有企業職教幼教退休教師待遇專項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湘財企〔2012〕31號)做好生活補貼資金測算、籌集、上報和撥付工作。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按照《關於國有企業職教幼教退休教師生活補貼核定問題的通知》(湘人社發〔2012〕112號)對退休教師生活補貼標准進行審核確定。對部分地方和單位操作不規范、審核不盡責等問題,領導小組辦公室將組織成員單位加強指導和監督檢查。對工作中弄虛作假的,一經查實要堅決糾正,並按照「誰審核、誰負責」的原則,嚴肅追究相關責任人員的責任,情況嚴重的要嚴肅處理並公開通報。
3.強化績效考核。落實國有企業職教幼教退休教師待遇工作是深化國企改革的重要內容。該項工作納入省人民政府對市州國企改革年度考核范疇,由領導小組辦公室根據市州完成情況從嚴進行考核。
4.材料申報要求。國有企業職教幼教退休教師待遇落實申報,退休教師養老保險統籌關系在市縣的,由同級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匯總,經市州、省直管縣市解決國有企業職教幼教退休教師待遇領導小組成員單位會審,再由市州、省直管縣市領導小組辦公室報請同級人民政府核准後,每年於8月31日前以政府文件由各地國資監管部門、財政部門分別報送對口上級部門(申報材料內容見附件)。2011—2013年國有企業職教幼教退休教師待遇落實申報材料,在2013年11月10日前報送省國資委、省財政廳,逾期未報者責任自負。
(六)補貼發放。生活補貼由國有企業職教幼教退休教師領取基本養老金所在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代為發放,按照經認定的退休教師人員名單和生活補貼發放標准及時限要求,按時足額發放。
六、其他事項
(一)解決國有企業職教幼教退休教師待遇問題,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由當地政府負責,各級政府要切實負起責任,統籌協調和組織好本地區的相關工作。各級政府要高度重視,加強組織領導,設立工作機構,明確工作程序,落實工作責任,指導督促各部門、各企業按照國家和省有關政策,切實做好組織實施工作。各級國資、教育、財政、人力社保等部門要各司其職,密切配合,規范操作,確保國有企業職教幼教退休教師待遇落實到位,並將工作進展情況、解決范圍人員情況以及實施操作中的特殊問題及時向上級國資、教育、財政、人力社保部門請示匯報。
(二)解決國有企業職教幼教退休教師待遇問題,情況復雜,涉及面廣,各級政府、各有關部門、各企業要採取有效措施,切實做好維護穩定的各項工作。在實際操作中,針對可能出現的攀比上訪問題,要提前研究政策口徑,做好工作預案,耐心細致地做好思想工作和政策解釋工作,及時化解矛盾,切實維護社會和諧穩定。
(三)對於目前仍然在崗,今後一段時間退休的國有企業職教幼教高等教育學校的教師,在崗期間仍執行原待遇標准,退休後按照本實施意見規定解決待遇問題。
(四)我省國有企業、中央企業和其他省市在浙國有企業所辦的職教幼教機構的退休(退職)教師,按照屬地原則,在職教幼教退休教師養老金發放所在地解決,並及時做好相關材料的申報工作。
(五)解決國有企業職教幼教退休教師待遇的工作不上網,不做公開報道。各級政府要採取適當形式,使企業職工尤其是職教幼教退休教師了解和掌握政策精神;同時要通過多種渠道和方式,及時了解和掌握企業各群體的意見和建議,加強溝通和解釋,確保各項工作平穩推進。
(六)國有企業職教幼教退休教師待遇問題,原則上要求在2011年底前落實到位。

② 關注中央63號文件《關於妥善解決國有企業職教幼教退休教師待遇的通知》的實施進展情況

③ 國企退休教師待遇

教師退休工資
教師工資改革方案最新消息:2015年最新教師工齡工資標准
一、教職員實行專以職務屬工資為主要內容的結構工資制
(一)職務名稱
1.教學人員。按教授、副教授、講師、助教的職務分列。
2.科研人員和其它各類專業技術人員。按照國務院各有關主管部門確定的職務名稱系列分列。
3.實驗人員。按高級實驗師、實驗師、助理實驗師、實驗員分列。
4.行政人員。高等學校按正副院(校)長、研究生院正副院長、正副教務長、正副總務長、正副處長、正副科長(正副主任科員)、科員、辦事員分列。
其他需要新增加的職務名稱,經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批准後另列。

④ 國企職教幼教退休教師調補工資何時兌現

國企職教幼教退休教師待遇問題產生的根本原因,當然是由於各級政府、有關部門及企業不依法行政,沒有把《教師法》落到實處。

我們始終主張依法行政,不折不扣的貫徹執行《教師法》,這是妥善解決國企退休職、幼教教師問題唯一正確的途徑,它考量著各級政府依法行政的良知、決心與智慧。

維權八年的事實證明:分析或訴求僅停留於此,無法達到徹底解決問題的目的;僅僅籠統的指責政府沒有依法行政的良知與決心,是無濟於事的。

人們對社會種種不公現象習慣於僅從道德上進行斥責與批判,這樣來的直接並痛快淋漓;但事實證明:更重要的是從體制、制度與政策的層面上尋找問題的症結所在,並促其改變。

幾年來,對於把國企退休的職、幼教教師排除在國辦發[2004]9號文件解決范圍之外,國資委等有關政府部門提出了種種理由,也可以說是經歷了一個認識不斷深化的過程:

一曰:國企改制後,取消了幹部與工人的身份差別,沒有教師,都是職工。

二曰:國企辦學,屬於社會力量辦學,教師待遇應由舉辦者自行確定並予以保障。

三曰:這個問題不解決,法理上說不通,但你們雖有法並沒有相應的政策支持。

四曰:應進一步完善企業基本養老保險制度,逐步解決企業與事業單位退休人員養老金差距過大的問題。

五曰:解決這一問題的根本出路是,----將國有企業的其他辦社會職能包括職幼教等從企業分離出去,交由地方政府管理並落實他們的待遇。

六曰:解決國企退休教師問題有風險,會攀比,引發新的不平衡。

凡此種種,不一一枚舉。

幾年來,我們正是對上訴的認識與觀點,依法依理有針對性的逐一進行剖析與批駁,一步步走來,才有了現在的結果!

國務院國資委領導8月8日的講話,是代表四部委對國資發分配[2011]63號所作的權威性政策解讀,其中對於國企職教幼教退休教師待遇問題產生的原因,作了基本的分析:

1、「我國的辦學體制,----呈現出多元辦學格局」「在計劃經濟時期和改革開放前期,機關事業單位和企業職工工資沒有太大的差距,---退休後進入統一的養老體系」。

2、「1995年國家在企業實行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後,----由於實行不同的養老制度,國有企業各類教育機構退休教師,包括職教幼教退休教師難以依照《教師法》落實相關待遇,」。

3、「國有企業按照國家相關政策要求,推進了企業普通中小學等機構移交地方管理的進程,普通中小學退休教師待遇偏低問題隨之得到解決,但國有企業職教幼教機構退休教師及其他各類教育機構退體教師待遇問題仍然沒有解決。」。

從以上分析中,我們可以得到這樣的啟示:

《教師法》頒布以後,雖然沒有得到各級政府足夠的重視,尤其對於國企教師缺乏相應的政策支持,但由於「退休後進入統一的養老體系」,並沒有使問題凸現出來。

導致這一問題產生的直接原因是:「由於實行不同的養老制度」「難以依照《教師法》落實相關待遇,」。

使這一矛盾尖銳化的導火索是在貫徹執行國辦發[2004]9號文中,將國企職教幼教退休教師排除在外。

我們一直堅持:依法解決國企退休教師待遇問題與解決退休待遇雙軌制是兩個性質根本不同的問題,不能混淆在一起。但養老體制問題,是造成我們問題的客觀的直接的原因,也是束縛《教師法》徹底落實的主要障礙,是無法迴避的,必須予以正視。

打個不太恰當的比喻,養老待遇雙軌制就好比兩股道上跑的車,一輛是火車,由機關事業單位人員乘坐;一輛是汽車,由企業職工乘坐,由此引發了諸多的社會矛盾。解決的辦法有兩種:一種是淘汰汽車,都坐火車,即實現整個社會養老保險體制的統一,這是根本的解決辦法,但目前看來短期內無法實現;另一種是由汽車換乘火車,即突破現行養老保險體制的障礙或束縛,由企業養老體制轉入機關事業養老體制。國企普教及四川退休教師待遇就是這樣得到解決的,使《教師法》得到了徹底落實。

⑤ 求<關於妥善解決國有企業職教幼教退休教師待遇問題的通知>

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教 育 部
財 政 部
人 力 資 源 和 社 會 保障 部
文 件

國資發分配【2011】63號

關於妥善解決國有企業職教幼教
退休教師待遇問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國務院有關部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
近年來,國有企業按照國家相關政策要求,加快推進普通中小學移交地方政府管理進程,普通中小學退休教師待遇偏低問題也隨之得到解決。但是,國有企業辦職教幼教等其他中小學退休教師待遇,與地方政府同類教育機構同類人員退休金相比,總體水平偏低的現象依然存在。為了妥善解決國有企業職教幼教退休教師待遇問題,經國務院同意,現通知如下:
一、解決國有企業職教幼教退休教師待遇問題由各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各省(區、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通知精神,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訂具體政策措施和工作方案,並負責組織實施。
中央企業(含國務院國資委監管企業、中央其他部門所屬企業)職教幼教退休教師待遇問題按照屬地原則,由各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組織落實。中央企業要認真按照各地方人民政府的要求做好相關工作。
二、本通知所稱國有企業職教幼教機構是指中央或地方國有企業舉辦的職業學校、成人初等中等教育學校、技工學校和幼兒園等。
國有企業職教幼教退休教師是指從國有企業舉辦上述職教幼教機構的教育教學崗位退休的教師,具體認定工作由地方政府負責。企業所在地實施教師資格制度之後退休的教師,原則上應當具備相應教師資格。
三、對於納入范圍的國有企業職教幼教退休教師,其基本養老金加企業統籌外項目補助,低於當地政府辦同類教育機構同類人員退休金標準的,其差額部分以加發退休教師生活補貼的名義予以補齊;實際發放額高於當地政府辦同類教育機構同類人員退休金標準的予以保留,仍按照現有渠道發放。
四、解決國有企業職教幼教退休教師待遇問題所需資金由地方財政承擔。中央財政安排專項資金,按照各地國有企業職教幼教退休教師人數和財力狀況給予補助。具體補助辦法由財政部另行制定。
五、國有企業職教幼教退休教師的生活補貼可以藉助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發放,或者由地方政府另行確定發放方式。國有企業職教幼教退休教師的生活補貼發放自2011年1月1日起計算。
六、各地方政府要高度重視解決解國有企業職教幼教退休教師待遇問題,切實加強組織領導,指導、督促各地(州、市)政府和各企業做好有關工作。要設立工作機構,明確牽頭部門和各有關部門的職責,加強部門間的協同配合;要明確工作程序,落實工作責任,組織做好退休教師資格審核認定、生活補貼標准確定、人員統計和經費測算以及補貼發放等項工作;要加強監督檢查,督促各有關部門和企業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政策,規范操作,確保在2011年教師節前全面落實到位。
七、解決國有企業職教幼教退休教師待遇問題,情況復雜,涉及面廣,各地方政府、各有關部門、各企業要採取有效措施,切實做好維護穩定的各項工作。在實際操作中,要針對可能出現的攀比上訪問題,認真摸底排查,制定工作預案,做好政策宣傳解釋和思想政治工作,及時化解矛盾。對生活確有困難的人員,要給予幫扶救助,做好思想疏導工作,切實維護社會和諧穩定。
為及時掌握工作動態,各省(區、市)人民政府在接到本通知後,要將解決國有企業職教幼教退休教師待遇問題的工作機構組成人員和聯系方式報送國務院國資委,並於次月起的每月5日前,將工作進展情況、存在的問題及有關意見建議等情況以書面形式報送國務院國資委。

聯系人:國資委企業分配局 劉續浩、鄭維
聯系電話:(010)63192609、63093001、63193130(傳真)

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章) 教育部(章)
財政部(章) 人為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章)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http://blog.sina.com.cn/s/blog_957b71b40100v7he.html

⑥ 63號文件國企退休教師待遇

法律分析:(一)補貼標准:對納入范圍的國有企業職教幼教退休教師,其基本養老金加企業統籌外項目補助(含企業年金企業繳費部分),低於當地政府辦同類教育機構同類人員退休金標準的,其差額部分以加發退休教師生活補貼的名義予以補齊;實際發放額高於當地政府辦同類教育機構同類人員退休金標準的予以保留,仍按照現有渠道發放。(二)補貼調整:今後,納入范圍的國有企業職教幼教退休教師基本養老金的調整按企業職工基本養老金調整有關規定執行;生活補貼調整與當地政府辦同類教育機構同類人員退休金同步調整;其養老金調整時,增加的養老金相應沖減加發的生活補貼。

法律依據:《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

第一條 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和黨政機關、群眾團體的工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該退休。

(一)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

(二)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者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作,男年滿五十五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

本項規定也適用於工作條件與工人相同的基層幹部。

(三)男年滿五十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四)因工緻殘,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第二條 工人退休以後,每月按下列標准發給退休費,直至去世為止。

(一)符合第一條第(一)、(二)、(三)項條件,抗日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標准工資的百分之九十發給。解放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標准工資的百分之八十發給。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參加革命工作,連續工齡滿二十年的,按本人標准工資的百分之七十五發給;連續工齡滿十五年不滿二十年的,按本人標准工資的百分之七十發給;連續工齡滿十年不滿十五年的,按本人標准工資的百分之六十發給。退休費低於二十五元的,按二十五元發給。

(二)符合第一條第(四)項條件,飲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標准工資的百分之九十發給,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發給一定數額的護理費,護理費標准,一般不得超過一個普通工人的工資;飲食起居不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標准工資的百分之八十發給。同時具備兩項以上的退休條件,應當按最高的標准發給。退休費低於三十五元的,按三十五元發給。

第五條 不具備退休條件,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工人,應該退職。退職後,按月發給相當於本人標准工資百分之四十的生活費,低於二十元的,按二十元發給。

⑦ 我的條件符合國資委 《關於妥善解決國有企業職教幼教的退休教師待遇問題的通知》中的教師條件嗎

本通知所稱國有企業職教幼教機構是指中央或者地方國有企業舉辦的職業學校、成人版初等中等教育學校、技工學權校和幼兒園等。
國有企業職教幼教退休教師是指從國有企業舉辦上述職教幼教機構的教育教學崗位退休的教師,具體認定工作由地方政府負責。企業所在地實施教師資格制度之後退休的教師,原則上應當具備相應教師資格。
你在國企當過教師,但不是從國有企業舉辦上述職教幼教機構的教育教學崗位退休的教師。建議去當地政府咨詢一下。

⑧ 國有企業職教幼教退休教師的生活補貼如何發放 何時發放

一、對已經移交地方政府管理的企業所辦中小學,其退休教師仍留在企業的,由企業按照《教師法》的有關規定,對退休教師基本養老金加統籌外項目補助低於政府辦中小學同類人員退休金標準的,其差額部分由所在企業予以計發,所需支出允許計入企業費用,在所得稅前扣除。

二、尚未移交地方政府管理的企業辦中小學,其在職教師的工資和退休教師的基本養老金加統籌外項目補助,低於政府辦中小學同類人員標準的,由企業按政府辦中小學同類人員標准計發,所需支出允許計入企業費用,在所得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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