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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溪縣人社局退休人員

發布時間:2022-06-04 11:13:17

『壹』 人社局的退休人員認別刷單怎麼填

退休填寫「單位、職務或職業」一欄應該寫:離退休人員就可以了。

退休和退職的區別是:

1、退休是指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特殊工種、因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離開崗位,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按月領取退休費的人員,包括正常退休,病退,特殊工種退休。

2、退職是指職工因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過鑒定喪失勞動能力,但是年齡又不夠病退條件,只能退出崗位,經過社保部門批准,按照退職辦理,退職按月領取的不叫退休費,也不叫退職費,叫退職生活費 。退職生活費很低,每年調整的也和退休的政策不一樣。

『貳』 人社局一年辦幾次退休

辦退休一年12次。
社會保障局對達到退休年齡的人員,實行隨到隨批的工作模式。社保局是負責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的主管部門,對達到退休年齡的人員,對辦理退休手續實行及時立行審批的工作模式,隨時申報隨時審批。

『叄』 退休審核期的人員算退休人員嗎

審核期間不屬於退休人員,通過後才算是退休人員。

『肆』 人社局關於2022退休新規定

人社部退休年齡方案是什麼
對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和黨政機關、群眾團體的工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該退休。
(一)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周歲,並且累計工齡滿十年的;
(二)男年滿五十五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累計工齡滿十年的,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作;

5、一張近期一寸免冠證件相片(用於處理享用基本養老保險待遇資格證);
6、養老保險手冊(如屬一次性在我中心補繳完養老保險的可不必);
7、養老保險需交至申報退休的當月;
8、活動人員人事關系(檔案)處理手冊;
9、申報人填寫《員工退休核准(批閱)表》。(在人才大廈一樓社保窗口收取)
10、有副高級其以上職稱的退休人員,需供給職稱證書及批文的原件及復印件。
11、軍轉幹部需供給轉業證明及轉業批閱表原件及復印件。
《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
第一條 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和黨政機關、群眾團體的工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該退休。
(一) 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
(二) 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者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作,男年滿五十五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
本項規定也適用於工作條件與工人相同的基層幹部。
(三) 男年滿五十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四) 因工緻殘,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定,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伍』 本溪市人民政府關於公布政府規章和規范性文件清理結果的決定

一、《本溪市全民義務植樹管理辦法》(本溪市人民政府令第136號)

刪除第十五條:除未成年人、城鎮低保人員和農民外,適齡公民不能以勞動方式履行植樹義務的,應當交納義務植樹綠化費。義務植樹綠化費交納標准按照每人每年植大苗5株、小苗50株的勞動量,折算2個工作日確定。

義務植樹綠化費由市、縣(區)綠化委員會辦公室或其委託的單位收取,統交同級財政專戶存儲,統籌安排,用於義務植樹組織宣傳、苗木補助和管護補助等支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各級財政部門和審計機關要對其使用情況定期審查。二、《本溪市建設工程抗震設防要求管理辦法》(本溪市人民政府令第124號)

1.增加第八條:建設單位應當在領取建設施工許可證後十日內,將抗震設防要求的採用情況報當地地震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2.增加第九條:學校、幼兒園、醫院、大型文體場館、大型商業設施等人員密集場所的建設工程,應當按照高於當地房屋建築的抗震設防要求進行設計和施工,增強抗震設防能力。

3.第十一條:「應當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或地震動參數復核的建設工程竣工時,地震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確定的抗震設防要求採用情況進行驗收。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建設工程,不得交付使用。」修改為:「項目審批部門應當將抗震設防要求納入建設項目管理內容。對可行性研究報告或者項目申請報告中未包含抗震設防要求的,不予批准或者核准。」

4.第十二條:「按照地震動參數區劃圖或本溪市地震小區劃結果確定抗震設防要求的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後30日內,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地震行政主管部門要求,對建設工程抗震設防要求採用情況進行備案。」修改為:「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鐵路、交通、水利、電力等其他專業工程的主管部門應當將抗震設防要求納入工程初步設計或者設計文件的審查內容。建設工程的抗震設計未經審查或者未通過審查的,不予發放施工許可證。」

5.第十五條:「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二款規定,應當開展地震安全性評價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未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的或者未根據地震安全性評價結果確定的抗震設防要求進行抗震設防的,由地震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修改為:「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二款規定,應當開展地震安全性評價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未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的或者未根據地震安全性評價結果確定的抗震設防要求進行抗震設防的,由地震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

6.刪除第二十一條和第二十二條。

此外,對條款順序作相應調整。三、《本溪市公證辦法》(本溪市人民政府令第157號)

將第七條中「下列事項,應當辦理公證」修改為:「下列事項,依當事人申請,公證機構依法辦理公證」四、《本溪市人民政府地方性法規草案和規章制定程序規定》(本溪市人民政府令第127號)

1、第六條增加一款:沒有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的依據,地方政府規章不得設定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或者增加其義務的規范。

2、第十一條增加一款:應當制定地方性法規但條件尚不成熟的,因行政管理迫切需要,可以先制定地方政府規章。規章實施滿兩年需要繼續實施規章所規定的行政措施的,應當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制定地方性法規。

3、第二十四條增加一款:擬定地方性法規草案和制定政府規章,對上位法已經明確規定的內容,一般不作重復性規定。

附件3:
本溪市人民政府繼續有效的規范性文件目錄

1本政發[1988]42號市外事辦關於授予外國人名譽稱號的若干暫行規定1988.7.222本政發[1991]62號市法制辦關於廢止本溪市人民政府九十件規范性文件的通知1991.12.233本政發[1993]24號市法制辦關於廢止本溪市人民政府七件規范性文件的通知1993.7.34本政發[1995]10號市法制辦關於修改和廢止本溪市人民政府規章規范性文件的通知1995.4.65本政辦發[1995]9號市財政局印發《本溪市關於小汽車配備和使用管理的暫行規定》的通知1995.3.76本政發[1996]10號市房產局關於印發本溪市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1996.4.47本政發[1997]26號市法制辦關於廢止本溪市人民政府及政府辦公廳48件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通知1997.11.268本政發[1998]29號市環保局關於本溪市城區環境雜訊標准適用區域劃分的通知1998.10.219本政發[2000]7號市房產局關於進一步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設的通知2000.6.410本政發[2000]17號市人社局關於印發《本溪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辦法》的通知2000.10.3011本政發[2000]20號市人社局關於印發《本溪市勞動保障代理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2000.11.2012本政辦發[2000]83號市檔案局關於印發《本溪市社區居民委員會檔案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2000.11.1013本政發[2001]11號市國資委關於印發《本溪市國有企業監事會暫行規定》的通知2001.7.514本政發[2001]18號市工商局關於印發《本溪市著名商標認定與保護暫行辦法》的通知2001.9.115本政發[2001]22號市財政局關於印發《本溪市政府采購管理辦法》的通知2001.9.2416本政發[2001]24號市國家安全局市發改委關於印發本溪市涉外建設項目國家安全事項審查實施細則的通知2001.11.217本政發[2001]26號市檔案局關於印發《本溪市企業職工檔案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2001.11.2318本政發[2002]8號市法制辦本溪市人民政府關於廢止部分規范性文件的決定2002.3.2919本政發[2002]14號市物價局印發本溪市價格調節基金徵收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2002.5.820本政發[2002]28號市財政局轉發市財政局等部門關於本溪市行政事業單位銀行賬戶管理辦法的通知2002.7.2521本政發[2002]34號市房產局關於印發本溪市企業住房分配貨幣化指導意見的通知2002.9.1322本政辦發[2002]20號市法制辦轉發市政府法制辦等部門關於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試點工作方案的通知2002.3.923本政辦發[2002]59號市人社局批轉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市財政局關於本溪市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暫行辦法的通知2002.6.424本政辦發[2002]116號市財政局關於公布本溪市第一批實行罰繳分離單位的通知2002.11.2025本政發[2003]3號市房產局關於印發《本溪市房屋典當管理辦法》的通知2003.2.2826本政發[2003]27號市殘聯關於徵收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有關問題的通知2003.7.3127本政發[2003]38號市質監局關於進一步加強質量工作若干問題的決定2003.11.628本政發[2003]40號市人社局關於印發本溪市城鎮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辦法的通知2003.12.329本政辦發[2003]65號市供暖辦關於印發本溪市居民住宅供暖設施實行分戶供暖改造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2003.7.1530本政辦發[2003]75號市檔案局關於印發本溪市小城鎮建設檔案管理規定的通知2003.7.3131本政辦發[2003]94號市檔案局關於印發《本溪市風景名勝資源檔案管理辦法》的通知2003.9.1632本政辦發[2003]114號市供暖辦關於印發臨時救助城市特困企業職工和困難居民採暖費實施方案的通知2003.12.533本政辦發[2003]121號市衛生局轉發市衛生局關於加快發展全市社區衛生服務實施意見的通知2003.12.3034本政告字[2003]7號市綜合執法局本溪市人民政府關於取締中心市區道路兩側和住宅區露天燒烤的通告2003.7.1435本政發[2004]16號市法制辦關於廢止市政府規范性文件設定的行政許可事項的通知2004.6.1536本政發[2004]20號市質監局關於印發《本溪市名牌產品管理辦法》的通知2004.10.837本政辦發[2004]42號市地震局關於開展建立本溪市地震應急基礎資料庫工作的通知2004.5.2538本政辦發[2004]99號市城鄉規劃建設委市房產局市綜合執法局市環保局關於進一步明確界定相關行政執法責任的意見2004.10.2939本政發[2005]16號市檔案局關於印發本溪市國有企業資產與產權變動檔案處置辦法的通知2005.6.1340本政發[2006]12號市人社局關於印發本溪市進一步加強就業再就業工作實施意見的通知2006.5.2041本政發[2006]19號市經信委關於印發《本溪市優秀新產品獎勵實施細則》的通知2006.8.242本政發[2006]20號市安監局關於印發本溪市道路交通事故行政責任調查追究辦法的通知2006.8.343本政發[2006]21號市經信委本溪市人民政府關於促進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意見2006.9.1444本政發[2006]24號市國資委關於印發本溪市市直國有企業負責人年薪試行辦法的通知2006.10.1845本政發[2006]29號市殘聯關於調整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徵收標準的通知2006.12.1246本政辦發[2006]87號市人社局轉發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等部門關於國有關閉破產和無繳費能力困難企業退休人員參加醫療保險意見的通知2006.10.2747本政辦發[2006]88號市供暖辦關於繼續給予城市困難居民和特困企業職工採暖臨時救助的通知2006.10.3048本政辦發[2006]114號市質監局關於印發本溪名牌產品標志管理試行辦法的通知2006.12.3049本政告字[2006]7號市綜合執法局本溪市人民政府關於對人行道上停放機動車輛進行綜合整治的通告2006.9.2450本政發[2007]6號市地稅局關於調整本溪市城鎮土地使用稅應稅范圍和稅額標準的通知2007.3.2251本政發[2007]21號市城投公司關於印發《本溪市國家開發銀行貸款項目審計監督暫行辦法》的通知2007.12.1852本政發[2007]22號市房產局關於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實施意見2007.12.1853本政辦發[2007]5號市交通局關於印發《本溪市農村公路養護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2007.1.2454本政辦發[2007]16號市檔案局關於加強全市重大建設項目檔案驗收工作的通知2007.3.355本政辦發[2007]21號市國資委關於確定生產經營不正常國有企業改制經濟補償金工資計算標準的通知2007.3.2156本政辦發[2007]22號市財政局轉發市財政局等部門關於農村義務教育階段「兩免三補」和農村中小學公用經費納入財政預算管理工作實施意見的通知2007.3.2357本政辦發[2007]87號市財政局轉發市財政局等部門關於進一步支持文化事業發展實施意見的通知2007.8.2758本政辦發[2007]107號市供暖辦關於規范採暖費交繳有關事宜的通知2007.10.2559本政辦發[2007]117號市財政局市供暖辦市民政局關於對城區社區居委會辦公室和活動室採暖費實行分級承擔的通知2007.11.2360本政辦發[2007]129號市房產局關於印發本溪市城市住房保障工作方案的通知2007.12.1861本政發[2008]1號市房產局關於印發《本溪市商品房預售款監督管理辦法》的通知2008.1.362本政發[2008]5號市國資委關於印發本溪市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規定的通知2008.5.1363本政發[2008]8號市人社局關於印發《本溪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辦法》的通知2008.6.2664本政發[2008]9號市國資委本溪市人民政府關於授權市國資委監督管理國有出資企業和資產的通知2008.7.965本政發[2008]10號市人社局關於進一步做好促進就業工作的通知2008.7.2266本政發[2008]11號市安監局關於印發本溪市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辦法的通知2008.7.2367本政發[2008]16號市統計局關於進一步加強統計工作的通知2008.9.268本政發[2008]20號市綜合執法局關於進一步明確市和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執法許可權的通知2008.12.2669本政發[2008]21號市房產局關於實施住房保障有關問題的意見2008.12.2470本政辦發[2008]17號市衛生局關於統一全市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補償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2008.3.671本政辦發{2008]31號市安監局關於印發《本溪市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實施辦法》的通知2008.4.1272本政辦發[2008]50號市房產局關於貫徹執行《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通知2008.5.1973本政辦發[2008]72號市人社局轉發市勞動保障局等部門關於集體困難企業退休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意見的通知2008.7.1874本政辦發[2008]79號市房產局關於廢止本政辦發[2007]81號文件的通知2008.8.875本政辦發[2008]92號市城投公司關於印發遼寧(本溪)生物醫葯業產業基地項目資金支付辦法的通知2008.9.2276本政辦發[2008]93號市環保局轉發市環保局等部門關於沈丹高速公路(本溪段)無煙路工程整治實施方案的通知2008.9.2077本政辦發[2008]101號市審計局關於印發遼寧(本溪)生物醫葯產業基地基礎建設專項資金審計監督暫行辦法的通知2008.10.2178本政辦發[2008]108號市房產局關於本溪市房地產市場信息系統和預警預報體系建設的實施意見2008.11.2979本政辦發[2008]111號市衛生局關於提高全市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補償標准有關問題的通知2008.12.580本政告字[2008]2號市環保局本溪市人民政府關於實施在用機動車污染物排放檢測和維修制度的通告2008.3.1981本政發[2009]1號市房產局關於印發《本溪市經濟適用住房貨幣補貼實施辦法》的通知2009.1.582本政辦發[2009]14號市檔案局關於企業退休人員檔案實行集中統一管理有關事宜的通知2009.2.1283本政辦發[2009]28號市法制辦關於印發《本溪市規范性文件管理辦法》的通知2009.3.1584本政辦發[2009]33號市人社局關於切實做好農民工工作的實施意見2009.3.1685本政發[2007]23號市教育局關於2008年在全市實行義務教育階段「兩免三補」的實施意見2007.12.2886本政辦發[2007]36號市教育局關於進一步規范農村地區接送中小學生(學前兒童)上下學車輛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2007.4.1787本政辦發[2009]31號市教育局關於進一步做好學校安全和教育糾風工作的通知2009.3.1788本政發[1987]32號市建委關於停止執行本政發[1986]83號文件的通知1987.6.289本政辦發[1999]83號市建委關於加強鏵本公路兩側等風景資源保護的通知1999.11.2490本政發[2004]3號市城鄉規劃建設委關於印發本溪市「門前三包」責任制管理辦法的通知2004.3.1691本政發[2004]9號市城鄉規劃建設委關於加強本溪市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徵收使用管理的通知2004.4.2192本政發[2004]11號市城鄉規劃建設委關於印發本溪市採煤沉陷區房屋拆遷安置管理規定的通知2004.5.993本政辦發[2004]8號市城鄉規劃建設委關於印發本溪市採煤沉陷區治理征地拆遷補償安置方案的通知2004.2.1794本政辦發[2004]33號市城鄉規劃建設委關於印發明山區程家和卧龍拆遷實施方案的通知2004.4.3095本政發[2005]13號市城鄉規劃建設委關於本溪市採煤沉陷區房屋拆遷安置管理補充規定的通知2005.5.2496本政辦發[2005]40號市城鄉規劃建設委關於印發新立屯地區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實施方案的通知2005.4.2597本政辦發[2005]97號市城鄉規劃建設委關於印發本溪市明山區大峪征地拆遷補償安置方案的通知2005.10.3198本政發[2006]3號市城鄉規劃建設委關於印發《本溪市城市建築戶外裝修管理規定》的通知2006.3.699本政辦發[2006]67號市城鄉規劃建設委關於印發牛心台採煤沉陷區拆遷安置實施方案的通知2006.7.29100本政辦發[2008]66號市城鄉規劃建設委關於印發本溪市地工路區域企業拆遷補償政策規定的通知2008.6.25101本政辦發[2001]91號市水務局關於明確城市河道行政執法管轄權的通知2001.11.30102本政辦發[2002]98號市水務局關於印發本溪市城區水土流失綜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2002.8.29103本政發[2005]8號市消防局關於印發本溪市社區消防安全管理辦法的通知2005.4.1104本政告字[2008]12號市消防局本溪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人員密集場所消防安全工作的通告2008.12.20105本政發[2007]10號市消防局關於進一步加強全市消防工作的實施意見2007.5.1106本政發[2007]5號市人口計生委關於進一步做好軍地人口和計劃生育「雙管雙助」工作的意見2007.3.16107本政辦發[2007]55號市安監局關於印發本溪市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和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的通知2007.6.5108本政發[2002]16號市城鄉規劃建設委關於調整市區房地產開發用地級別的通知2002.5.22109本政發[1990]75號市民政局關於市區部分街路命名、更名的通知1990.8.2110本政發[1990]107號市民政局印發《本溪市地名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1990.11.8111本政發[1998]8號市民政局印發關於現役軍官家屬就業安置工作意見的通知1998.5.12112本政發[2000]16號市民政局批轉市民政局等部門關於對生活特殊困難的城市居民給予政策扶持實施意見的通知2000.9.21113本政發[2001]7號市民政局關於印發《本溪市城市社區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2001.4.20114本政辦發[2001]63號市民政局關於印發本溪市城鎮社會保障管理和服務社會化工作實施意見的通知2001.8.6115本政發[2002]25號市民政局關於加快推進社會保障管理服務社會化的通知2002.6.14116本政辦發[2002]105號市民政局關於切實加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籌集管理工作的通知2002.9.15117本政辦發[2002]120號市民政局關於運用物價調節基金對城鎮部分「三無」對象等特困群體實行主要食品價格補助的通知2002.12.17118本政發[2003]18號市民政局關於印發本溪市城鎮退役士兵就業安置及鼓勵自謀職業試行辦法的通知2003.5.22119本政辦發[2004]97號市民政局關於切實解決部分企業軍轉幹部等方面人員生活困難問題的通知2004.10.25120本政辦發[2005]80號市民政局關於加強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工作的通知2005.8.4121本政辦發[2005]110號市民政局關於印發本溪市社區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務設施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2005.11.18122本政發[2006]2號市民政局關於轉發市民政局等部門《本溪市城市特困居民醫療救助意見》的通知2006.2.28123本政辦發[2006]50號市民政局關於現役義務兵乘坐市區公共汽車和現役軍人游覽本溪風景區給予免費和門票優惠的通知2006.6.7124本政辦發[2006]113號市民政局關於印發本溪市切實加強農村五保供養工作意見的通知2006.12.30125本政辦發[2007]72號市民政局轉發市民政局關於加強殯葬設施建設和管理工作意見的通知2007.8.2126本政辦發[2007]114號市民政局轉發市民政局等部門關於建立城市低保邊緣戶救助制度意見的通知2007.11.16127本政辦發[2008]21號市民政局轉發市民政局關於加強本溪市孤兒救助工作實施意見的通知2008.3.14128本政辦發[2008]95號市民政局關於印發《本溪市農村醫療救助辦法(試行)》的通知2008.9.27129本政辦發[2008]98號市民政局轉發市徵兵辦公室等部門關於做好徵集各級各類院校畢業生入伍工作實施意見的通知2008.10.10130本政辦發[2008]104號市民政局關於建立農村低保邊緣戶救助制度的意見2008.11.8131本政告字[2008]6號市民政局本溪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祭祀活動管理的通告2008.4.3132本政發[2009]16號市民政局關於本溪市區部分街路命名更名和變更起止點的通知2009.7.1133本政辦發[2009]36號市民政局關於印發本溪市調整20世紀60年代精簡退職職工生活待遇標准工作操作規范的通知2009.3.24134本政辦發[2008]67號市民政局關於現役軍人和革命傷殘軍人免費游覽本溪市主要旅遊景點的通知2008.7.8135本政發[2003]10號市商業局關於商品市場和商業網點布局設置審批有關問題的決定2003.5.6136本政發[2003]21號市商業局關於印發本溪市加快發展連鎖經營實施意見的通知2003.6.10137本政發[2006]30號市商業局關於印發《本溪市商業網點規劃(2003-2020年)》的通知2006.12.22138本政辦發[2007]9號市衛生局關於加強全市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工作的通知(原民政局轉衛生局)2007.2.7139本政發[2000]10號市人社局關於調整社會保險費徵收體制的通知2000.7.17140本政發[2005]6號市科技局關於印發本溪市重點實驗室(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建設與管理辦法的通知2005.3.24141本政發[2008]19號市編辦關於取消調整第五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2008.12.25142本政發[2008]14號市金融辦關於加快推進企業上市工作的實施意見(原市國資委轉金融辦)2008.8.25143本政發[2005]18號市城鄉規劃建設委關於進一步深化駐地軍隊人員住房供應社會化的通知2005.6.30

附件4
本溪市人民政府決定廢止的規范性文件目錄

序號發文代號承辦部門文件標題印發日期1本政辦發[2000]27號市旅遊局關於印發《本溪市旅遊統計管理辦法》的通知2000.5.232本政辦發[2000]40號市旅遊局印發本溪市貫徹國務院《導遊人員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的通知2000.7.103本政辦發[2000]76號市衛生局市公安局轉發市衛生局、公安局關於加強放射衛生工作意見的通知2000.10.144本政發[2001]14號市勞動保障局關於印發本溪市完善城鎮社會保障體系試點實施方案的通知2001.8.85本政發[2001]17號市勞動保障局關於印發本溪市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業保險並軌實施意見的通知2001.8.246本政發[2001]19號市科技局關於印發本溪市高新技術企業創業資金使用管理意見的通知2001.9.17本政發[1990]35號市人事局印發《本溪市退休幹部管理服務工作暫行規定》的通知1990.4.158本政發[1997]2號市勞動局關於提高市以上退休勞動模範有關待遇的通知1997.1.299本政發[1998]21號市經信委關於劃歸城區屬地管理的市直工業企業有關業務工作仍由原渠道辦理的通知1998.9.710本政辦發[1998]41號市勞動局關於嚴格控制職工提前退休有關問題的緊急通知1998.6.1011本政辦發[1998]87號市發改委關於印發本溪市日元貸款環保項目實施細則的通知1998.10.1012本政辦發[1998]111號市勞動局市人事局批轉市勞動局、市人事局關於全市事業單位改為企業後有關勞動和社會保險等問題處理意見的通知1998.12.2413本政發[1999]22號市勞動局轉發市勞動局關於貫徹國務院《失業保險條例》等條例實施意見的通知1

『陸』 退休養老金未按時發放怎麼回事要找哪個部門呢

現在退休養老金都歸社會保障局統一管理,如果沒有按期發放,可能是在填表方面,沒有及時得到應有的,耽誤了養老金的發放,這些你可以找小寶去去咨詢一下

『柒』 縣級人社局能出台退休政策嗎

根據相關資料查詢顯示:不能。退休政策是由國家人社部拿出方案,經全國人大會議討論通過,通過後下發文件後,方可執行。

『捌』 人社局審批退休要多長時間

人社局審批退休要一個月左右。用人單位或者勞動者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辦理退休手續,一般資料齊全,當月呈報,當月批准,在次月上旬前即可確定待遇並錄入資料庫,在規定的時間開始支付基本養老金。
市社保局審批退休的范圍 :
1、市屬企業參保職工到達法定正常退休年齡的人員;
2、部、省屬企業參加杭州市基本養老保險單位參保職工到達法定正常退休年齡的人員;
3、市屬機關事業單位編制外參保職工到達法定正常退休年齡的人員。
辦理退休手續流程:
1、到社保服務中心辦事大廳預約,按預約時間和窗口排隊辦理退休審核手續;
2、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設立的窗口辦理退休審批手續;
3、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審批符合退休條件的,請帶退休審批表、本人身份證到個人繳費窗口修改基礎信息,確認繳費情況;
4、到指定銀行辦理養老金代發借記卡;
5、辦理完退休手續的次月底到社保局基金審核科領取《基本養老金待遇計算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條 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養老保險的辦法由國務院規定。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
職工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人工資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個人賬戶。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分別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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