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青海省關於企業退休職工死亡的安置及家屬的撫恤金
程序:
1、職工去世後,經辦人核實職工個人工資及相關信息,核算喪葬費、撫恤金版及遺屬生權活困難補助標准。
2、經辦人約請職工遺屬、所在單位負責人,介紹費用標准核算情況,並徵求相關意見。
3、經辦人擬草喪葬費、撫恤金及遺屬困難補助標準的文件,並請去世職工遺屬閱簽,文件經副處長審核後處長簽發(文件一式8份),文件交財務處、所在單位、去世職工遺屬,同時存入去世職工個人人事檔案。
4、遺屬生活困難補助事項,每年年底通過適當方式調查了解後確定下一年度的標准等。
5、其他有關事項本程序中未明確的,按人事工作相關程序辦理。
喪葬費,撫恤金各是10個月的工資,這是法律規定的.住房補貼不清楚,我想沒有除了自己的住房公積金以為.
Ⅱ 事業單位對離退休人員發放生活補貼的問題
離退人員每月按下列標准增加離休費:行政管理人員,省部級正職及以上1400元,省部級副職1140元,廳局級正職900元,廳局級副職730元,縣處級正職570元,縣處級副職480元,鄉科級及以下400元。
專業技術人員,教授及相當職務820元,副教授及相當職務540元,講師(含相當職務)及以下職務400元。
退休人員每月按下列標准增加退休費:行政管理人員,省部級及以上1100元,廳局級700元,縣處級460元,鄉科級350元,科員及辦事員260元。
專業技術人員,教授及相當職務700元,副教授及相當職務460元,講師及相當職務350元,助教(含相當職務)及以下職務260元;工人,高級技師和技師350元,高級工以下(含高級工)及普通工260元。
(2)青海省離退休和在職人員補助擴展閱讀:
事業單位對離退休人員發放生活補貼注意事項:
對於工資收入水平較高地區的部分人員,此次增加的工資可能不足以完全彌補個人繳費,當期收入還會有所下降。這是由於基本工資實行全國統一標准,而養老保險個人繳費因各地工資水平的不同存在差異。
在完善工資制度的同時,凍結規范津貼補貼工資增長,各地各部門不得自行提高津貼補貼水平和調整津貼補貼標准,要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改革性補貼政策和考核獎勵政策。今後要通過建立基本工資標準的正常調整機制等措施,逐步實現基本工資在工資中佔主體。
Ⅲ 青海省國營企業職工退休費用社會統籌試行辦法
第一條為了充分發揮社會保險的調劑職能,緩解企業退休費用負擔不均的問題,切實保障離退休職工的基本生活,促進生產發展和社會安定,根據國家改革社會保險制度的有關精神,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凡中央和省屬國營企業的固定職工,不分企業隸屬關系,均應參加當地退休費統籌(經國家批准參加系統統籌的中央企業除外)。
勞改企業和農、林、牧埸(企業)暫不列入州、地、市統籌范圍。第三條在以縣(市)為單位徵集統籌退休養老基金的基礎上,實行州、地、市為單位的統籌,逐步過渡到全省統籌。第四條各州、地、市、縣設立退休費用統籌委員會,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退休養老基金的統籌工作。統籌委員會辦事機構設在勞動人事部門。
各州,地、市、縣的社會保險事業管理機構為統籌委員會的辦事機構。
各級勞動人事、財政、體改、審計、銀行部門和工會組織,要加強對統籌基金的籌集、使用和管理的監督檢查。第五條各級統籌委員會的辦事機構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退休養老基金的徵集、管理和使用;
(二)依照法律和有關規定建立財會制度、審計制度、統計制度和其它管理制度;
(三)編制年度退休養老基金收支的預算、決算,經勞動人事部門審查後,報財政部門審定;
(四)對基金提取比例的調整提出意見,經統籌委員會審查後,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
(五)負責個人繳費檔案記載工作;
(六)管理勞動合同制工人退休養老工作。第六條統籌項目暫定為:
(一)離休退休費、長期支付的退職生活費;
(二)離休幹部和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按規定增發的生活補助費(國發〔1982〕62號、勞動人事部勞人險〔1983〕3號文件規定的一至二個月本人標准工資的生活補助費);
(三)副食品價格補貼(青政〔1979〕46號文件規定的一般地區5元,純牧業區8元);
(四)主要副食品價格補貼(青財字〔1988〕268號文件規定的10元);
(五)價格補貼(〔1985〕青財綜字第52號文件規定的7元三角8分);
(六)職工冬季取暖補貼(〔1986〕青革生計字第126號和青勞人薪字〔1983〕第250號文件規定的補貼);
(七)高原地區臨時補貼(青政〔1983〕137號文件規定的8、15、27元高原地區臨時補貼);
(八)離退休人員生活補貼費(國發〔1985〕52號和青勞人險字〔1988〕第242號文件規定的補貼);
(九)糧油提價補貼(6元)。
凡未列入統籌項目的各項費用,仍按現行有關規定由原單位支付。第七條統籌基金按照「以支定籌、略有積累、以薪養老、循環調劑」的原則籌集。固定職工的退休養老統籌基金每月按企業固定職工工資總額加退休費用總額的一定比例提取。具體繳納比例由州、地(市)統籌委員會根據實際需要提出方案,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第八條凡參加統籌的單位,應預交一個月的統籌基金,作為周轉金。第九條統籌基金的上繳撥付應堅持先收後支的原則。企業每月上繳的金額,應於當月10日前上繳所在地社會保險機構,並編報企業當月應發退休人員費用名冊和用款計劃,經所在地社會保險機構審批後撥給。第十條企業繳納退休養老基金,在所得稅前提取,營業外項下列支。退休養老基金不征稅和附加費。第十一條對拒不參加統籌或有能力繳納而不按時繳納統籌基金的企業,社會保險機構委託銀行按日收取應繳款額的千分之三滯納金,滯納金並入退休養老基金。不繳滯納金和統籌基金的,勞動人事部門視其情況可暫停其勞動業務,待其繳納後,方可恢復其勞動業務。
對繳納統籌養老基金確有困難的企業,在徵得當地社會保險機構批准並簽訂緩繳合同後,可以分期、分步繳納。第十二條存入銀行的退休養老基金採取委託銀行收款結算辦法,由當地社會保險機構委託企業開戶銀行按月收款(收付雙方免簽協議書),轉入當地社會保險機構在銀行開設的統籌基金專戶,實行專款專用,嚴禁挪用。第十三條存入銀行的退休養老基金,應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城鄉居民個人儲蓄同期存款利率計算,存款利息應人武部轉入退休養老基金。
Ⅳ 青海企業職工因病死亡喪葬補助遺屬保險和供養直系親屬保險政策,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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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參考:
一)職工退休養老後死亡時,發給喪葬補助費和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喪葬補助費標准為
2個月的企業職工平均工資;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標准為:供養1人的,為死者本人工資6個月;供養2人的,為死者本人工資9個月;供養3人或3人以上的,為死者本人工資12個月。
(二)從2005年7月1日起,企業離退休人員因病和非因工死亡後一次性撫恤金(救濟金,下同)標准,按以下規定執行:
1、企業離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標准,按本人死亡時上月領取的基本養老金數額的10個月計發。
2、企業退休人員、退職人員,個體勞動者、靈活就業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標准,按本人死亡時上月領取的基本養老金或退職生活費數額的7個月計發。
企業離休人員和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退休人員,其按規定享受的1-2個月生活補貼的月平均數,也一並作為計算一次性撫恤金的基數。
(三)企業、單位或死亡人員遺屬辦理申請領取一次性撫恤金手續時,因病死亡的,應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交醫療機構出具的死亡通知單(或死亡地有關部門出具的死亡證明)、火化證(當地政府未規定火化的除外,下同);非因工死亡的,應提交有關部門出具的遭受意外傷害的證明和醫療機構死亡通知單(或死亡地有關部門出具的死亡證明)、火化證。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依據上述證明材料和死亡人員身份證支付一次性撫恤金,並將證明材料復印件存檔。
(四)企業離休人員、退休人員、退職人員一次性撫恤金由企業養老保險基金支付後,原單位不再支付一次性撫恤金。
一)職工退休養老後死亡時,發給喪葬補助費和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喪葬補助費標准為
2個月的企業職工平均工資;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標准為:供養1人的,為死者本人工資6個月;供養2人的,為死者本人工資9個月;供養3人或3人以上的,為死者本人工資12個月。
(二)從2005年7月1日起,企業離退休人員因病和非因工死亡後一次性撫恤金(救濟金,下同)標准,按以下規定執行:
1、企業離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標准,按本人死亡時上月領取的基本養老金數額的10個月計發。
2、企業退休人員、退職人員,個體勞動者、靈活就業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標准,按本人死亡時上月領取的基本養老金或退職生活費數額的7個月計發。
企業離休人員和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退休人員,其按規定享受的1-2個月生活補貼的月平均數,也一並作為計算一次性撫恤金的基數。
(三)企業、單位或死亡人員遺屬辦理申請領取一次性撫恤金手續時,因病死亡的,應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交醫療機構出具的死亡通知單(或死亡地有關部門出具的死亡證明)、火化證(當地政府未規定火化的除外,下同);非因工死亡的,應提交有關部門出具的遭受意外傷害的證明和醫療機構死亡通知單(或死亡地有關部門出具的死亡證明)、火化證。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依據上述證明材料和死亡人員身份證支付一次性撫恤金,並將證明材料復印件存檔。
(四)企業離休人員、退休人員、退職人員一次性撫恤金由企業養老保險基金支付後,原單位不再支付一次性撫恤金。
一)職工退休養老後死亡時,發給喪葬補助費和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喪葬補助費標准為
2個月的企業職工平均工資;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標准為:供養1人的,為死者本人工資6個月;供養2人的,為死者本人工資9個月;供養3人或3人以上的,為死者本人工資12個月。
(二)從2005年7月1日起,企業離退休人員因病和非因工死亡後一次性撫恤金(救濟金,下同)標准,按以下規定執行:
1、企業離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標准,按本人死亡時上月領取的基本養老金數額的10個月計發。
2、企業退休人員、退職人員,個體勞動者、靈活就業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標准,按本人死亡時上月領取的基本養老金或退職生活費數額的7個月計發。
企業離休人員和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退休人員,其按規定享受的1-2個月生活補貼的月平均數,也一並作為計算一次性撫恤金的基數。
(三)企業、單位或死亡人員遺屬辦理申請領取一次性撫恤金手續時,因病死亡的,應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交醫療機構出具的死亡通知單(或死亡地有關部門出具的死亡證明)、火化證(當地政府未規定火化的除外,下同);非因工死亡的,應提交有關部門出具的遭受意外傷害的證明和醫療機構死亡通知單(或死亡地有關部門出具的死亡證明)、火化證。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依據上述證明材料和死亡人員身份證支付一次性撫恤金,並將證明材料復印件存檔。
(四)企業離休人員、退休人員、退職人員一次性撫恤金由企業養老保險基金支付後,原單位不再支付一次性撫恤金。
(一)職工退休養老後死亡時,發給喪葬補助費和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喪葬補助費標准為
2個月的企業職工平均工資;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標准為:供養1人的,為死者本人工資6個月;供養2人的,為死者本人工資9個月;供養3人或3人以上的,為死者本人工資12個月。
(二)從2005年7月1日起,企業離退休人員因病和非因工死亡後一次性撫恤金(救濟金,下同)標准,按以下規定執行:
1、企業離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標准,按本人死亡時上月領取的基本養老金數額的10個月計發。
2、企業退休人員、退職人員,個體勞動者、靈活就業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標准,按本人死亡時上月領取的基本養老金或退職生活費數額的7個月計發。
企業離休人員和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退休人員,其按規定享受的1-2個月生活補貼的月平均數,也一並作為計算一次性撫恤金的基數。
(三)企業、單位或死亡人員遺屬辦理申請領取一次性撫恤金手續時,因病死亡的,應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交醫療機構出具的死亡通知單(或死亡地有關部門出具的死亡證明)、火化證(當地政府未規定火化的除外,下同);非因工死亡的,應提交有關部門出具的遭受意外傷害的證明和醫療機構死亡通知單(或死亡地有關部門出具的死亡證明)、火化證。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依據上述證明材料和死亡人員身份證支付一次性撫恤金,並將證明材料復印件存檔。
(四)企業離休人員、退休人員、退職人員一次性撫恤金由企業養老保險基金支付後,原單位不再支付一次性撫恤金。
Ⅳ 關於離休幹部生活補貼
關於提高離休幹部生活補貼標准
和擴大發放范圍的通知
(組通字〔2011〕2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組織部、老幹部局,政府財政廳(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福建省公務員部,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委、各人民團體組織(人事)部門、離退休幹部工作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黨委組織部、老幹部局、財務局、人事局、勞動保障局,部分國有重要骨幹企業黨組(黨委):
今年是中國共產黨成立90周年。為體現黨中央、國務院對離休幹部的關懷和照顧,經中央同意,決定提高離休幹部生活補貼標准和擴大發放范圍。現將有關規定通知如下:
一、1937年7月6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離休幹部,生活補貼由原每人每年增發兩個月的基本離休費,提高到每人每年增發三個月的基本離休費。
二、1937年7月7日至1942年12月31日參加革命工作的離休幹部,生活補貼由原每人每年增發一個半月的基本離休費,提高到每人每年增發兩個半月的基本離休費。
三、1943年1月1日至1945年9月2日參加革命工作的離休幹部,生活補貼由原每人每年增發一個月的基本離休費,提高到每人每年增發兩個月的基本離休費。
四、對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參加革命工作的離休幹部,每年增發一個月的基本離休費,作為生活補貼。
五、所需費用按現行開支渠道解決。
六、本通知自2011年起執行。
七、2011年增發的生活補貼,請於7月1日以前結合走訪慰問,送到每一位離休幹部手中。
中共中央組織部
財 政 部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2011年4月11日
希望能幫到你哦。
Ⅵ 青海省企業在職職工因病去世,喪葬費、撫恤金的標准,誰知道
《關於國有企業職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後遺屬生活困難補助的通知》
我省國有企業職工死亡後,其供養直系親屬的救濟費,現仍按政務院五十年代初頒發的《勞動保險條例》規定執行的,其標準是按供養人口多少一次性發給死者6—12個月本人工資。這一規定已不適應當前城鄉人民實際消費水平的需要。為做好職工死亡後的善後工作,保證供養直系親屬的基本生活,現對我省國有企業職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後遺屬實行生活困難補助的問題通知如下:
一、企業職工(含離退休職工和按國發[1978]104號文件規定退職的職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後,發給遺屬一次性救濟費1000元。
二、定期生活困難補助標准:遺屬居住在縣城以上的,父母或配偶每人每月發35元,子女每人每月發25元;居住在農村的,父母或配偶每人每月發30元,子女每人每月發20元。供養直系親屬如系孤身一人的,可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發5元。
上述人員享受定期生活困難補助費月合計數額,最高不得超過死者生前原月標准工資。
三、享受生活困難補助費的直系親屬,直到失去供養條件為止。如有人員增減和經濟條件發生變化的,應從改變供養條件之下月起,增發、減發或停發其生活困難補助費。
四、經費開支:國有企業職工遺屬的救濟費和生活困難補助
Ⅶ 青海省西寧市全國先進個人退休後待遇
咨詢記錄 · 回答於2021-09-30
Ⅷ 企業退休人員有津貼補貼嗎
企業退休人員一般都有一定的補貼或津貼,但由於經濟和社會發展狀況的不同,標准也有很大差異。補貼一般是指一種收入補貼形式,用以補償員工或居民在特殊條件下的勞動消費和生活費用的額外支出。勞動中最常見的工資收入形式是地下采礦津貼、高溫津貼、島嶼津貼、困難和偏遠地區津貼、醫療保健津貼等。生活費用補貼,雖然價格補貼被稱為補貼,但它實際上是補貼的性質。
在北方省市,不能忘記的待遇是冬季取暖補貼。目前,寧夏是全國冬季供暖補貼最高的地區,2019年冬季供暖補貼標准為3996元。青海省冬季供暖補貼標准為3900元。山西是3360元,陝西是2360元,山東是1700元,甘肅是1750元,天津520元(冬季供暖補貼335元,每人每年集中供暖補貼185元)。河北省張家口、承德壩上地區1560元,張家口、承德秦皇島青龍、保定淶源縣1400元,其他地區1240元。河南省據說是480元。當然,一些省市政府機關和企業對退休人員的標準是不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