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軍隊退休後怎麼解決住房問題
能混到退休的誰沒有好幾套房。
要看有沒有轉地方,一般退休幾年後要轉地方。如果還沒轉地方,可以繼續住單位分的房,如果轉地方,就不能住單位的房了。住自己買的房唄
『貳』 部隊退休人員怎麼解決住房安置
法律分析:軍隊轉業幹部的住房,由安置地政府按照統籌規劃、優先安排、重點保障、合理負擔的原則給予保障,主要採取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現有住房或者租住周轉住房,以及修建自有住房等方式解決。計劃分配的軍隊轉業幹部,到地方單位工作後的住房補貼,由安置地政府或者接收安置單位按照有關規定解決。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到地方後未被黨和國家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錄用聘用期間的住房補貼,按照安置地黨和國家機關與其軍隊職務等級相應或者同等條件人員的住房補貼的規定執行。
法律依據:《退役士兵安置條例》
第十九條 對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由部隊發給一次性退役金,一次性退役金由中央財政專項安排;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給予經濟補助,經濟補助標准及發放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一次性退役金和一次性經濟補助按照國家規定免徵個人所得稅。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退役士兵自主就業的指導和服務。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採取組織職業介紹、就業推薦、專場招聘會等方式,扶持退役士兵自主就業。
第二十條 國家根據國民經濟發展水平、全國職工年平均工資收入和軍人職業特殊性等因素確定退役金標准,並適時調整。國務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軍隊有關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負責確定和調整退役金標準的具體工作。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根據服現役年限領取一次性退役金。服現役年限不滿6個月的按照6個月計算,超過6個月不滿1年的按照1年計算。獲得榮譽稱號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由部隊按照下列比例增發一次性退役金:(一)獲得中央軍事委員會、軍隊軍區級單位授予榮譽稱號,或者榮獲一等功的,增發15%;(二)榮獲二等功的,增發10%;(三)榮獲三等功的,增發5%。多次獲得榮譽稱號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由部隊按照其中最高等級獎勵的增發比例,增發一次性退役金。
『叄』 軍隊退休幹部已列入安置住房後還要清退房嗎
軍隊退休幹部已經列入安置住房後,是不是還要清退房,要依照規定及具體情況的。
不管在國家機關還是在企業事業單位工作,我們都無法避免退休的結果。在部隊退休後,可以享受異地安置住房的福利,但是需要滿足部隊退休異地安置住房條件。
移交政府安置的軍隊離休退休幹部住房制度改革實施辦法如下:
第一條根據國務院、中央軍委批準的民政部、財政部、總政治部《關於移交政府安置的軍隊離休退休幹部住房制度改革問題的通知》(民安發〔1993〕9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軍隊離休退休幹部住房(含退休志願兵住房,下同)和附屬建築產權的歸屬,原則上按照建房計劃和投資來源劃分。列入軍隊離休退休幹部安置住房建設計劃且由中央財政投資的住房,其產權屬於中央所有;其它的住房,按投資來源確定產權歸屬。
第三條產權屬於中央的軍隊離休退休幹部的住房和附屬建築,委託各地安置部門進行管理。其中與部隊換建換住和與部隊營院設施不能分開的住房,暫由軍隊負責管理;家屬單位代建的住房,暫由代建單位負責管理。
第四條產權屬於中央的軍隊離休退休幹部住房和附屬建築,委託各地安置部門辦理產權登記、清查、統計工作。今年先對第一、二、三批安置計劃建成的住房產權進行登記。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財政廳(局)將住房產權登記表(見附件一)於1994年10月底前上報民政部、財政部。今後建成的住房,每年十二月底前進行一次產權登記上報工作。產權登記工作的具體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第五條居住房產權為中央所有的(含產權歸軍隊所有的)軍隊離休退休幹部住房租金和住房補貼標准,按軍隊規定標准執行(見附件二、三)。超標准住房面積的計租辦法,由各地參照軍隊房改辦法的有關規定,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確定。
第六條居住房產權為地方所有的軍隊離休退休幹部,其住房租金按安置地政府的規定標准執行,租金減免(包括遺屬住房租金減免)按軍隊有關規定執行(見附件四、五)。住房補貼,地方房改辦法規定的標准低於軍隊的,按軍隊房改規定的補貼標准發給。地方規定的標准高於軍隊標準的,憑住房產權管理部門出具的證明,按地方房改辦法規定的補貼標准執行。
第七條軍隊離休退休幹部住房補貼,不作為計發個人生活待遇有關費用的基數。住房補貼經費,按現行財政管理體制,分別由中央和地方財政解決。
第八條自購、自建住房和維修擴建私房的軍隊離休退休幹部,不交納住房租金,不享受住房補貼。
第九條為軍隊離休退休幹部服務的工作人員在住房制度改革,按地方房改規定執行。其他租用屬於中央產權住房的人員租金標准為:地方房改規定的標准高於軍隊標準的,按地方規定的標准收取房租,軍隊規定的標准高於地方的,按軍隊標准收取房租。
第十條產權屬於中央的軍隊離休退休幹部的住房出售問題,由民政部、財政部、總政治部根據國家和軍隊的房改政策另行制定。第十一條產權屬於中央的軍隊離休退休幹部住房租金收入和售房資金管理辦法,由財政部、民政部另行規定。
你可以根據以上規定,結合自己的具體情況有所了解。
『肆』 部隊房屋清退工作分工
你好,樂意為你解答:
根據《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設的通知》和中央軍委《進一步深化軍隊住房制度改革方案》精神,結合目前移交政府安置的軍隊離退休幹部(含退休志願兵、士官,下同)住房保障改革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建立住房保障新制度
(一)指導思想。移交政府安置的軍隊離退休幹部住房制度改革,原則上與軍隊在職幹部執行統一政策;國家、軍隊、個人合理負擔;實行住房補貼、貨幣補差相結合的辦法,穩妥推進住房分配貨幣化、管理社會化。
(二)住房保障方式。已安置住房的,購買或租住安置的住房,住房已列入第四、五批安置計劃並開工建設的,購買或租住已開工建設的住房;住房尚未開工建設和未列入安置計劃的,以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為主,可以購買或租住符合出售條件的現住房,也可以自理住房(包括自購、自
建住房,維修私房或購買配偶所在單位的住房)。
(三)住房保障方式的確定。已列入安置計劃,其住房已建成或已開工建設的,住房保障方式不再改變。住房尚未開工建設和未列入安置計劃的,其住房保障方式由本人提出申請,經離退休幹部所在單位核實,軍隊大單位幹部、營房部門或省級民政部門審核確定,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建房用地已落實的第四、五批離退休幹部,其建房地點不再改變。
二、實行住房補貼和貨幣補差
(四)補貼對象。未按房改成本價、標准價、安居工程房價購買住房或未參加集資建房的離退休幹部,在以經濟適用住房價格、市場價格購買住房或自理住房時,可按規定申請住房補貼。租住已安置住房的,不能申請住房補貼。
(五)補貼方式。1999年12月31日(含)以前下達離退休命令的,其工作年限內的住房補貼一次算清記帳;之後下達離退休命令的,其住房補貼分段計算,1999年(含)前工作年限內的住房補貼一次算清記帳,2000年以後工作年限的住房補貼,按月計算,記入個人住
房資金帳戶。
(六)住房補貼標准。由基本補貼和地區補貼兩部分構成。1999年,月基本補貼標准為月基本離休費或退休費的40.94%,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前的軍(工)齡補貼標准為每平方米每年8元;在經濟適用住房平均價格高於每建築平方米2300元的城市購買住房的,另給予相
應的地區補貼。離退休幹部安置地根據民政部、總政治部下達的安置計劃確定。地區補貼標准與軍隊在職幹部地區補貼標准相一致。
(七)住房補貼額計算。一次算清的基本補貼額為:1999年12月份的基本離休費或退休費×40.94%×1999年12月(含)之前的軍(工)齡月數+每平方米每年8元×1992年6月30日前的軍(工)齡年數×購房補貼建築面積標准。
離退休幹部的月基本離休費或退休費,按照1999年12月份計發的基本離休費或退休費計算。基本離休費包括離休時基本離休費(本人在職時計發的最後1個月基本工資)和離休後至1999年12月以前增加的基本離休費。退休費包括退休時退休費(本人在職時計發的最後1個
月基本工資)和退休後至1999年12月以前增加的退休費(不含地區津貼和護教齡津貼)。
1999年12月以前離休、退休幹部的軍(工)齡月數,按照批准離休、退休命令前的工作時間計算。
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前的軍(工)齡計算:1992年6月30日前離退休的幹部,已下達離退休命令的計算到當月止,沒有下達離退休命令的計算到實際離退休之月止:1992年7月1日以後離退休的計算到1992年6月止。
個人購房補貼建築面積標准,按中央軍委〔1999〕19號文件規定的相應職級的軍官、文職幹部、士官的購房補貼建築面積標准執行。
(八)補貼發放原則。根據安置計劃和國家安排的年度住房補貼資金及房源情況,實行先退先補的原則,優先照顧邊遠艱苦地區和易地安置的離退休幹部。
(九)購房未達標的貨幣補差。已購買住房、安居工程住房、參加集資建房和已安置住房、住房已開工建設的離退休幹部,不予退房。其中,購房實際建築面積末達到購房補貼建築面積標準的,給予貨幣補差,具體辦法由民政部、財政部、總政治部、總後勤部另行制定。
三、現有住房的出售與出租
(十)現有住房的界定。本辦法所稱現有住房,是指已安置的住房及第四、五批已建成和已開工建設的離退休幹部標准房。第四、五批已開工建設的住房及附屬用房,由承建單位按原方式建成。
(十一)現有住房的出售。2000年1月1日以後出售軍隊離退休幹部住房,由住房管理單位根據總後勤部〔1999〕後營字第530號文件規定組織實施。
(十二)現有住房的出租。離退休幹部繼續租住現有住房的,住房租金改革和租金使用按有關規定執行。
(十三)現有住房出售收入的使用。出售現有住房收入,住房管理單位留存30%作為公共維修基金,其餘部分專戶存儲,嚴禁挪用。具體使用辦法另行制定。
四、新建住房的建設與出售
(十四)新建住房的界定。本辦法所稱新建住房,是指已列入第四、五批建房計劃尚未開工建設和第五批以後需建設的離退休幹部住房。
(十五)新建住房的建設。離退休幹部住房,原則上應相對集中建設。戶型、面積應考慮離退休幹部的經濟承受能力,參照同職級軍官購房補貼建築面積標准設計。
軍隊承建的,由軍隊幹部部門和基建營房部門編制建設規劃,基建營房部門組織實施。有條件的,經軍隊大單位幹部、營房部門批准,也可參加所在部隊或地方組織的住房建設;地方政府承建的第四、五批新建住房,由安置地民政部門編制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
(十六)計劃管理。離退休幹部住房建設計劃是國家住宅建設和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計劃的組成部分,繼續按原規定程序編制下達。
(十七)優惠政策。軍隊離退休幹部住房建設,繼續執行國務院辦公廳、中央軍委辦公廳國辦發〔1991〕9號文件關於免收市政設施、商業網點、中小學配套以及人防、綠化等費用,並不得向其集資和攤派其它費用的規定,同時享受國家、軍隊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的其它有關優惠政策。
(十八)新建住房出售。新建住房只售不租,由住房建設單位按經濟適用住房價格出售,樓層、朝向等調節系數執行安置地政府的有關規定。軍隊住房補貼制度建立前尚未安置的離退休幹部遺孀購買住房,可按房改成本價計價,按有關規定給予軍人職業折扣、軍(工)齡折扣。集中統
建的住房,優先向規劃安置在該點的離退休幹部出售,適當照顧邊遠艱苦地區和易地安置的離退休幹部。
離退休幹部付清購房款後,擁有全部產權。
自建、自購的住房,產權歸己。
(十九)附屬用房。附屬用房與離退休幹部住房一起規劃建設,具體建設比例另行制定。附屬用房建設經費已下達的,應保證專款專用。
(二十)公共維修基金。新建住房公共維修基金的提留和管理,依據國家和軍隊有關規定執行。
五、經費來源與管理
(二十一)經費來源。離退休幹部住房補貼和附屬用房建設經費,由民政部、總政治部、總後勤部申請,財政部按照列入安置計劃的離退休幹部人數的住房補貼標准核定,專項安排。
(二十二)經費的管理。對中央財政安排的離退休幹部住房保障和附屬用房建設經費實行專戶存儲,專款專用,按現行的離退休幹部建房計劃、財務管理辦法及時下達給住房建設單位。
新建住房所需經費,主要從中央財政安排的住房補貼資金中安排。離退休幹部購房時,其住房補貼由離退休幹部住房建設單位在購房款中抵扣或直接撥付給售房單位。
第四、五批離退休幹部購買新建住房的住房補貼主要從中央財政安排的建房經費中轉化。
批准自理住房的,與原單位簽訂退房協議後,可先領取不超過50%的住房補貼,在退出原住用的公房後,再領取剩餘部分。
(二十三)住房公積金。離退休幹部住房公積金的歸集,移交政府前按連隊規定執行;移交後按照民政部、財政部、總政治部民安發〔1993〕9號文件規定執行。
(二十四)提租補貼。離退休幹部住房租金改革按軍隊有關規定執行,提租補貼經費移交前由軍隊負責解決,移交後由中央財政專項安排。
六、軍建住房的移交和管理
(二十五)住房移交。現有住房移交,按民政部、財政部、總參謀部、總政治部、總後勤部〔1999〕政干字第276號文件的有關規定執行。
利用軍用土地建設與營區分不開的住房、與在職幹部住房一起規劃建設的住房、購買的軍隊現住房,暫由原住房管理單位管理,國家下達的住房管理費用按標准撥付給部隊住房管理單位。
集中建房的所(點)移交安置管理單位。
(二十六)住房管理。離退休幹部住房生活設施配套,能形成獨立院落的所(點),有條件的,實行物業管理,可以招標方式選擇物業公司管理;購、租住房並存的所(點),實行有償服務,逐步向物業管理過渡;與在職幹部交叉居住的,按部隊單位的住房管理規定執行。
住房管理由住房管理單位組織實施。
七、附則
(二十七)本辦法自頒發之日起執行。以往離退休幹部安置建房的有關政策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准。
『伍』 部隊房產收回有什麼相關規定
《軍隊房地產經營管理規定》第八條同時規定,房地產出租,租期最長不得超過10年,期滿後可續租。
第十五條規定,利用軍用土地與地方單位合建房屋,其產權屬於軍隊。參加合建的地方單位取得合同規定數額的房地產使用權,其使用年限:經營性房地產不超過30年,非經營性房地產不超過50年。
使用期滿後,由軍隊產權管理單位無償收回。如地方單位要求繼續使用時,應按規定辦理報批手續,經批准後重新簽訂租賃合同。
(5)關於清除部隊退休職工房屋擴展閱讀
中國人民解放軍房地產管理條例
第五章 營房管理
第二十三條 本條例所稱營房,是指軍隊擁有所有權並由軍隊單位使用、管理的房屋。軍隊單位實行營房限額住用制度。營房住用面積限額,依據單位人員、裝備編制和營房建築面積標准核定。
第二十四條 軍隊家屬住房採取公寓住房與自有住房相結合的方式保障。軍隊在職人員可以租住公寓住房,離職或者購買自有住房後應當遷出。
第二十九條 營房應當按照設計功能使用,未經營房管理部門同意,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擅自改變用途,不得擅自增加營房的荷載或者改變營房結構、構件。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中國人民解放軍房地產管理條例
『陸』 軍隊嚴令離退休幹部清退違規住房 文件
據《解放軍報》報道,解放軍四總部、中央軍委紀律檢查委員會近日聯合發出《關於進一步做好離退休幹部違規住房用車問題清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全軍和武警部隊採取有力措施深入推進清理,確保清退務盡、不留死角。
《通知》指出,全軍違規住房和公務用車問題專項清理工作開展以來取得明顯成效,但也有一些離退休幹部沒有按規定騰退多佔多購的住房、退交多佔借用的車輛。
《通知》重申明確,一個家庭在同一城市原則上只能住用一處不超過本人職級標準的公寓住房,住用兩處以上累計面積超過本人職級標準的應予騰退或調整;異地任職配偶已隨遷的原住房一律騰退,本人或配偶在駐地已購買軍隊或地方房改房、已安置住房,仍佔用的公寓房必須騰退;已購買房改房面積未達本人購房面積標準的不予退房,符合條件的給予貨幣補差,購買了兩處以上房改房其中一處已達標的只能保留一處;均未達標的可保留兩處累計面積接近本人購房面積標準的住房,其餘住房由售房單位按原出售價收回,收回的住房裝修費不予補償。
《通知》強調,2006年以來認定應當騰退、簽訂騰退承諾書未兌現的,軍職以上幹部裝修期超過一年半、師職以下幹部裝修期超過一年原住房仍未騰退的,退休(免職)後異地安置住房已建成入住、在原任職地人大或政協工作離職後仍未騰退的,安置住房入住後以保障關系未轉移、未審定安置去向、退休未移交等為由多佔多購住房的,遺孀子女已購買住房或在軍隊或地方已有住房仍佔用已故幹部住房或多佔多購住房的,必須堅決予以清退。
逾期拒不騰退的,按同地段商品房市場租金最高價格計收房租,由財務部門從本人工資中直接扣除;暫停各種服務保障,中止福利發放;對拒不騰退住房的遺孀和子女,向當事人所在單位通報情況,必要時採取行政或法律手段予以清退。
『柒』 軍隊退休幹部家屬單位分了房軍隊還有房要清理怎麼辦
這個問題地方無權干預,按部隊的規定辦。
『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軍隊離退休幹部騰退軍產房糾紛法院是否受理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軍隊離退休幹部騰
退軍產房糾紛法院是否受理的復函
(1991年1月30日 〔1990〕民他字第56號)
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津高法(1990)年68號《關於中國人民解放軍某部隊訴林學華等五人軍產騰房案是否受理的請示報告》收悉。經研究認為,因軍隊離退休幹部安置、騰遷、對換住房等而發生的糾紛,屬於軍隊離退休幹部轉由地方安置管理工作中的遺留問題,由軍隊和地方政府通過行政手段解決為妥。故我們同意你院審判委員會的傾向性意見,即此類糾紛人民法院不宜受理。
附: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中國人民解放軍某部隊訴
林學華等五人軍產騰房案是否受理的請示報告
(1990年11月20日)
最高人民法院:
今年10月13日,我院收到天津市河西區人民法院「關於中國人民解放軍某部隊訴林學華等五人軍產騰房一案是否受理的請示報告」。該案主要涉及軍隊離退休幹部,被移交地方後因住房安置發生糾紛,能否通過訴訟程序加以解決。
一、案情
原告中國人民解放軍某部隊訴被告林學華、李雲亭、孫啟道、劉志忠、王育榮等五人騰房一案。林學華等五人原均為中國人民解放軍某部隊團職幹部,按部隊團職標准,每人居住該部隊所有坐落天津市河西區東風里干休所住房三間。1981年5月,林學華等五人先後退休,1982年按中央軍委的有關規定,轉為離休。1986年4月,根據國務院、中央軍委(81)39號,民政部、總政治部(85)民安字24號,政老字172號文件規定(文件內容另附),五被告的人事、工資關系等正式移交到天津市河西區民政局管理,與部隊完全脫鉤。天津市河西區民政局亦根據(81)39號,中共中央(80)72號和國家計委、建委、財政部、民政部、總政治部、物資總局聯合下發的「關於安排退休幹部住房建設的報告」的文件規定,為五被告在天津市河西區小海地珠江道九江里安置了住房,與原職級標准相同。五被告以該處住房條件不好為由,拒絕搬遷。原告經與河西區民政局、房管局研究,又對小海地住房結構進行了改造和修繕,五被告仍不同意搬遷。原告遂於1986年8月,以五被告之名與房管部門辦理了珠江道九江里住房的租賃關系,並於1989年10月25日向天津市河西區人民法院起訴,要求五被告騰出軍產,遷到地方安置的住房中去。天津市河西區人民法院於1989年10月27日立案。
二、具體處理意見
針對該案應否由人民法院受理,上、下級法院之間有分歧意見。經我院審判委員會研究,仍有兩種意見。
第一種意見:本案應由人民法院受理。其主要理由是:
根據國務院、中央軍委(1981)39號文件第六條「離、退休幹部的住房問題,由地方民政部門負責分配。其建築材料和經費,由國家計委負責解決」;中央軍委批轉軍紀委(83)13號文件「幹部工作調動(包括離、退休幹部另行分配了住房),應人走家搬,將原房交回」;津市政府津發(1983)161號文件:「原住部隊營房的,應按規定遷入地方分配的住房」等規定,五被告轉入地方安置後,已失去了對原軍產住房的居住使用權,應騰出軍產。否則,是對軍產房屋產權人合法權益的侵犯。同時,由於五被告的一切關系均已轉入地方民政部門,與部隊完全脫鉤,部隊與他們不再有行政隸屬關系,無法行使有關行政權力。產權人與使用人之間發生的騰房糾紛,屬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權益問題,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二條規定的民法調整的范圍,應由人民法院受理。
此外,本案原、被告及原告訴訟請求明確,事實根據充分,亦符合《民事訴訟法(試行)》第81條之立案根據。
第二種意見:本案不應由人民法院受理。其主要理由是:五被告現住之軍產房,是他們在服役期間,按職級標准取得的,對原告沒有任何侵權行為,現在發生的糾紛,是軍隊和地方在離退休幹部移交地方管理的過程中的遺留問題,由此產生的一切糾紛,應由軍隊與地方政府通過行政手段加以解決。
同時,此類案件一經受理,將涉及到今後執行問題。如法院判決騰房後,五被告不自動履行,須由人民法院強制執行。這樣很可能在群眾中造成不良影響。
此外,根據天津市(1986)津軍離、退安辦1號文件第三條規定:「變通住房分配辦法,對現住軍產房,不願搬遷的駐津部隊離退休幹部,可由所在部隊提出名單,直接與區、縣安置部門協商。在辦理移交安置手續的同時,將地方為部隊新建住房交給部隊,由部隊分配使用,但產權不變,並照章繳納房租費。」部隊可按此變通辦法解決,不一定必須收回軍產房。
我院審判委員會研究後的傾向性意見是,本案屬軍隊將離、退休幹部移交地方中的遺留問題,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此類問題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且涉及軍隊與地方的關系問題,如何解決,請指示。
『玖』 部隊清房最新政策2021
咨詢記錄 · 回答於2021-0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