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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人員的生活受到

發布時間:2022-05-30 09:16:15

㈠ 我國憲法規定,退休人員的生活受到國家和( )的保障。

我國憲法規定,退休人員的生活受到國家和(社會 )的保障。
我國憲法第四十四條:國家依照法律規定實行企業事業組織的職工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員的生活受到國家和社會的保障。

㈡ 退休人員享受哪些福利

第一項優待,退休後,退休人員可以領取取暖補貼
注意對於冬季取暖的部分地區全民的企業、國家企事業單位及機關工作人員退休後按規定都可以享受冬季取暖補貼。但是對於民營企業,私營企業的職工退休後,是否能領取暖補貼還取決於退休單位福利待遇。也就是說對於民企或者私企來說冬季取暖補貼是一種福利待遇,並不是法律層面強制規定,所以就會存在部分退休人員可以享受冬季取暖補貼的優待,而有的退休人員卻領不到冬季取暖補貼這筆錢。
除此之外,到年底了,為了體現黨對退休人員的關心,部分地區還有過節費。根據一位杭州市退休人員表示,退休後每年都能收到過節費大概是2800元,比如說春節過節費是1200元,在每年的端午和中秋各800元,可以說退休人員太幸福了,除了領養老金,還可以享受這項優待。

第二項優待,退休人員除了領養老金,還可以領補充養老金
注意,這里所說的補充養老金就是企業年金和職業年金。雖然企業年金覆蓋面只有2400多萬人,但是退休後依然可以領取企業年金。不過對於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來說,職業年金基本上實現全覆蓋,受益人已經超過4000萬人。簡單點說職業年金相當於第二個個人賬戶,在職時候職工和單位交職業年金全部劃入個人職業年金賬戶,退休後按月領取職業年金,所以說職業年金可以提高退休人員生活保障。

第三項優待,退休後不用交醫療保險費,享受按月返錢的優待
醫療保險不白交,退休後醫療保險交滿國家規定的年限就可以享受多種優待。比如說上海市和廣州市規定,醫療保險交滿15年,企業職工退休後,醫保卡按月返錢。像北京市,青島市退休後女性醫療保險交滿20年,男性醫療保險交滿25年,就可以享受醫保卡按月返錢還不用交醫療保險費,所以除了領取養老金,退休人員一定要注意醫療保險繳費年限,如果符合條件,就可以享受更多的優待。
第四項優待,退休人員養老金還會繼續增長
退休人員太幸福了,國家已經連續15年增長退休人員養老金。近段時間物價水平也有所提高,根據相關人員表示2020年退休人員養老金還會繼續增長,所以退休人員要保重身體健康,享受更多優待。

㈢ 公民受到的八大權利

一、平等權

(一)概念

平等權是我國憲法規定的一項基本權利,是權利主體參與社會生活的前提與基本條件。
(二)涵義

公民的平等權有以下含義:(1)所有公民平等地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2)所有公民都平等地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3)國家機關在適用法律時,對於所有公民的保護或者懲罰,都是平等的,不得因人而異;(4)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平等權的本質含義在於禁止差別對待。
二、政治權利和自由

(一)政治權利和自由的概念和范圍

1.概念

政治權利和自由是指公民作為國家政治主體而依法享有的參加國家政治生活的權利和自由。

2.范圍

政治權利和自由表現為兩種形式:

(1)公民參與國家、社會組織與管理的活動。它以選舉權與被選舉權的行使為基礎。

(2)公民在國家政治生活中自由發表意見、表達意願的自由。它表現為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自由。此六大自由簡稱政治自由。

(二)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三)政治自由

1.言論自由

(1)概念。言論自由,是指公民有權通過各種語言形式宣傳自己的思想和觀點的自由,從廣義上說,新聞、出版、著作等包括在言論自由的范疇內;從狹義上說,出版自由不包括在言論自由內,言論自由在六項政治自由中居於首要地位。

2.出版自由

3.結社自由

(1)概念。結社自由是指公民為達到某一共同目的,依照法定程序結成某種社會團體的自由。(2)特徵。①結社具有持久性和穩定性;②結社應遵循法定程序;③結社一般具有固定的組織機構和成員;④結社與一定的利益選擇有關。

(3)因目的不同,公民的結社自由可分為兩種:一是以營利為目的結社,如成立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此類結社通常由民法和商法調整;二是不以營利為目的結社,包括政治結社和非政治結社。政治結社包括組織政黨和政治團體等。非政治結社,包括組織宗教、學術、文化藝術、慈善等團體。各國的政治結社,往往受到法律的嚴格限制。我國憲法規定的結社自由是指不以營利為目的的結社,以成立社會團體等非政治性結社為其內容。

(四)監督權和取得國家賠償權

1.監督權

監督權是公民監督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活動的權利。我國《憲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實進行誣告陷害。」

(1)批評、建議權

公民在社會生活和國家政治生活中,有權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缺點、錯誤提出批評意見,公民亦有權通過一定的形式向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提出合理化建議。批評權、建議權的行使有助於防止官僚主義、提高工作效率。

(2)控告檢舉權

①概念。控告權是指公民對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機關進行揭發和指控的權利。檢舉權是指公民對違法失職的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向有關機關揭發事實,請求依法處理的權利。

②行使途徑。對違法犯罪行為向司法機關提出;對違反政紀的行為向主管單位或上級單位提出;對國家機關的違法決定向同級權力機關或上級權力機關提出;對國家機關中黨的組織或黨員的違法犯罪行為,向同級或上級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提出。

(3)申訴權

①概念。公民的合法權益,因行政機關或司法機關作出錯誤的或違法的決定與判決,或者因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而受到侵害時,受害公民有向有關機關申訴理由、要求重新處理的權利。

②公民的申訴權。

監督權作為公民的基本權利,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活動產生直接的約束力即具有一般的效力。我國《憲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對於公民的申訴、控告或者檢舉,有關國家機關必須查清事實,負責處理。任何人不得壓制和打擊報復。」為保障公民監督權的實現,刑法也作了嚴格的保護性規定。

2.取得國家賠償權

作為一項公民基本權利,取得國家賠償權是指由於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侵犯公民權利而受到損失的公民,有依照法律規定取得賠償的權利。《憲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由於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侵犯公民權利而受到損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規定取得賠償的權利。」目前我國的國家賠償分為行政賠償和司法賠償或冤獄賠償兩種形式。1989年4月七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通過的行政訴訟法規定了行政賠償的原則和制度,1994年5月八屆全國人大七次會議通過了國家賠償法,使公民的這一憲法權利得到了切實的保障。

此外,為更好地保護公民權利,現行憲法修正案還首次把國家「補償」概念寫入憲法:「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公民的私有財產實行徵收或者徵用,並給予補償。」

三、宗教信仰自由

(一)概念和內容

宗教信仰自由是指公民依據內心的信仰,自願地信仰宗教的自由,它包括:公民既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有信仰這種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種宗教的自由;在同一宗教里,有信仰這個教派或那個教派的自由;有過去信教而現在不信教的自由,也有過去不信教而現在信教的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作為一種權利體系,由信仰的自由、宗教活動自由和宗教儀式自由構成。

(二)憲法保護宗教信仰自由的原因

(1)宗教是人類社會一定歷史階段的必然現象,有其產生、發展、消亡的過程。當科技文化水平未能達到消除人們認識上的局限性時,宗教的存在就會有其客觀基礎。

(2)宗教具有民族性、群眾性,宗教問題在少數民族地區常與民族問題交織在一起。

(3)宗教具有國際性。

(4)宗教信仰屬於思想意識問題,「不能用行政命令去消滅宗教」。

(三)宗教與邪教

(四)宗教信仰自由的保障

在我國作為公民一項基本權利的宗教信仰自由的保障具體表現如下:

1.法律保障

我國憲法和法律對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保障作了原則性規定。《憲法》第三十六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國家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憲法的規定實際上確立了宗教信仰自由在基本權利體系中的地位,為實現宗教信仰自由提供了憲法依據。除憲法的總體規定外,我國刑法、選舉法、義務教育法等部門法律中具體規定了宗教信仰自由的保障。

2.物質保障

國家積極創造物質方面的條件,提供良好的環境來保障宗教信仰自由。如安排宗教活動場所,恢復修繕、開放寺、觀、教堂。根據法律和政府的有關規定,各宗教團體的房屋財產的產權,歸宗教團體所有,在房屋財產方面,宗教團體處於法人的地位。

3.組織保障

在我國,宗教設有自己的全國性和地方性的組織機構,目前我國有中國佛教協會、中國道教協會、中國伊斯蘭教協會、中國天主教愛國會、中國天主教教務委員會、中國天主教主教團、中國基督教「三自」愛國委員會和中國基督教協會等8個全國性宗教團體。為了有計劃地培養和教育年輕一代的愛國宗教職業人員,國家設立了47所宗教院校。

(五)「三自原則」

我國宗教團體和宗教事務不受外國勢力支配。宗教團體必須堅持自主、自辦、自傳的「三自」原則,我國宗教實行獨立自主自辦的方針,反對外國勢力支配、干涉中國宗教的內部事務,以保護中國公民真正享有宗教信仰自由權利。外國人在我國境內為正常的宗教活動受法律、法規的保護。

四、人身自由

廣義的人身自由是指公民個人在符合國家法律要求的范圍內,有一切舉止行動的自由。我國憲法規定的人身自由,包括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護四種。人身自由是公民安全地參加社會活動和享受家庭生活的保障,也是公民得以行使其他各種權利的基本前提。

(一)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屬狹義的人身自由,是指公民的人身和行動有不受任何非法搜查、拘禁、逮捕、剝奪、限制的權利。人身自由是公民憲法地位的直接體現,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非法剝奪或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剝奪或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必須按照法定程序進行。

根據《憲法》第三十七條第二款規定,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並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公安機關逮捕人時,必須出示逮捕證,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以外,應當將逮捕的原因或羈押的處所,在24小時以內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屬或者他的所在單位。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對於各自決定逮捕的人,公安機關對經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的人,必須在逮捕後的24小時內進行訊問,當發現不應逮捕時,應立即釋放,並發給釋放證明。公安機關依法具有拘留權,被拘留者對拘留不服,可向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提出申訴。公安機關拘留的人犯,需要逮捕的必須由人民檢察院批准;人民檢察院不批準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

《憲法》第三十七條第三款規定,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第三十九條規定,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為了搜查犯罪證據,查獲犯罪人,公安機關可以對犯罪嫌疑人及可能隱匿罪犯或者犯罪證據的人的身體、物品、住處或其他有關的地方進行搜查,但必須嚴格依照法定程序進行。在進行搜查時,偵查人員必須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證,並且應當有被搜查人的家屬、鄰居或其他見證人在場。搜查婦女的身體應當由女工作人員進行。

(二)人格尊嚴不受侵犯

1.概念

人格尊嚴是指與人身有密切關系的名譽、姓名、肖像等不容侵犯的權利,它是公民作為權利主體維護其尊嚴的重要方面。人格尊嚴通過法律確認表現為人應具有的人格權,它是公民參加社會活動所應具有的資格。

2.憲法保障

《憲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採用任何方法對公民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

(1)人格尊嚴不受侵犯權是憲法規定的公民基本權利,是憲法關系存在的基礎。

(2)不得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貶低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即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侮辱。(3)不得捏造事實來損害他人人格即不得誹謗他人。(4)不得向有關機關虛假告發、捏造事實來達到陷害他人的目的即不得誣告陷害他人。

3.人格尊嚴的基本內容

(1)公民享有姓名權。公民有權決定、使用和依法律規定改變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盜用、假冒。

(2)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他人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3)公民享有名譽權。名譽權乃公民人格之重要組成部分,是公民要求社會和他人對自己的人格尊嚴給予尊重的權利。

(4)公民享有榮譽權。榮譽權是指公民對社會給予的褒揚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權利,如因對社會的貢獻而得到的榮譽稱號、獎章、獎品、獎金等。

(5)公民享有隱私權。隱私權是公民就私人生活領域內的事情、信息享有的不為他人知悉、禁止他人干涉的權利。若公民在自己的私生活領域得不到法律的保護,那麼作為權利主體不可能享有完整的人格權。

(三)住宅不受侵犯

1.概念及其內容

《憲法》第三十九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住宅安全權是指公民居住、生活的場所不受非法侵入和搜查。它包括以下內容:(1)任何公民的住宅不得非法侵入;(2)任何公民的住宅不得隨意搜查;(3)任何公民的住宅不得隨意查封。公民享有住宅安全權是公民參與社會生活,享有人身自由權的重要條件。

2.保障

凡是不經宅主同意隨意侵入公民住宅的行為都構成對住宅安全權的侵犯。憲法對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住宅的行為規定了禁止性規范,為住宅安全權的保障提供了憲法依據。為了收集犯罪證據,查獲犯罪嫌疑人,偵查人員可以對被告人以及可能隱藏罪犯或者犯罪證據的人的物品、身體、住處和其他有關的地方進行搜查。進行搜查時,必須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證。

(四)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憲法》第四十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護。除因國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對通信進行檢查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通信自由是指公民通過書信、電話、電信及其他通訊手段,根據自己的意願自由進行通信不受他人干涉的自由。通信是公民參與社會生活,進行社會交流的必要手段,是公民不可缺少的自由。通信自由的主要內容是通信秘密,包括:公民的通信他人不得扣押、隱匿、毀棄;公民通信、通話的內容他人不得私閱或竊聽。除因國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對通信進行檢查外,任何組織或個人都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五、社會經濟、文化教育方面的權利

社會經濟權利是指公民依照憲法規定享有的經濟物質利益的權利,是公民實現其他權利的物質上的保障。它包括財產權、勞動權、休息權、退休人員的生活保障和社會保障權、物質幫助權等。文化教育權利是公民依照憲法規定,在教育和文化領域享有的權利,它主要包括受教育權和文化權利。除財產權、繼承權外,社會經濟權利和文化教育權利都屬於公民的積極受益權。

(一)財產權

《憲法》第十三條規定:「國家保護公民合法的收入、儲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財產的所有權。國家依照法律規定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的繼承權。」為了更好地保護公民的財產權利,2004年憲法修正案對憲法第十三條作出如下改動: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國家依照法律規定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權和繼承權;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公民的私有財產實行徵收或者徵用,並給予補償。

1.概念

公民財產是公民個人通過勞動或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財產和享有佔有、使用、處分財產的權利,它表明公民在社會生活中獲得自由和實現經濟利益的必要途徑。現行憲法對公民財產權的規定比1954年憲法有了重大發展,主要是將公民「各種生活資料的所有權」改成「其他合法財產的所有權」,從而擴大了公民財產權的保護范圍。

2.范圍

包括對生活資料和一定生產資料的所有權。其中的生活資料主要包括勞動的和非勞動的薪金或租金收入、儲蓄、房屋、交通工具、債券、股票以及其他日常生活用品的所有權;生產資料主要是指法律允許個人擁有的生產工具、原材料、勞動產品、牲畜等等。

現行憲法修正案規定:「國家依照法律規定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權和繼承權。」繼承權是財產權的延伸,是公民合法財產轉移的合法形式。要保護公民的財產權,就應當同時保護公民的繼承權,以使財產本身能無損失地繼承下來。為了保障憲法這一規定的實施,我國還通過制定繼承法,具體規范了有關財產繼承的制度。

(二)勞動權

1.概念

勞動權是指一切有勞動能力的公民,都有獲得勞動就業和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勞動權是公民賴以生存的基礎,是行使其他權利的物質上的前提。

2.內容

(1)勞動就業權。我國《勞動法》第三條規定:「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的權利。」第十二條規定:「勞動者就業,不因民族、種族、性別、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視。」《憲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國家通過各種途徑,創造勞動就業條件,加強勞動保護,改善勞動條件,並在發展生產的基礎上,提高勞動報酬和福利待遇。」

(2)取得報酬權。勞動報酬是公民付出一定勞動後所獲得的物質補償。《勞動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工資分配應當遵循按勞分配的原則,實行同工同酬,工資水平在經濟發展的基礎上逐步提高,國家對工資總量實行宏觀調控。」為了保障勞動者取得報酬權,我國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

(3)在我國,勞動既是公民的一項權利,又是公民的一項義務,《憲法》第四十二條第一款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勞動的權利和義務」。勞動是一切有勞動能力的公民的光榮職責。

(三)勞動者的休息權

1.概念

休息權是勞動者在享受勞動權的過程中,為保護身體健康,提高勞動效率,根據國家的法律和制度的有關規定而享有的休息和休養的權利。勞動者的休息權和勞動者的勞動權密切相關,休息權是勞動權的必要補充。

2.保障

《憲法》第四十三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者有休息的權利。國家發展勞動者休息和休養的設施,規定職工的工作時間和休假制度。」根據《勞動法》的規定,我國職工每日工作8小時,平均每周工作44小時。勞動者的休息時間有:工作日,應給予勞動者一定的間歇時間作為休息和用膳的時間;公休假日;法定休假節日;年休假;探親假等。

(四)退休人員的保障權

《憲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國家依照法律規定實行企業事業組織的職工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員的生活受到國家和社會的保障。」退休是勞動者的權利,是一項附屬於勞動權的權利。

(五)物質幫助權

1.概念

物質幫助權是公民因失去勞動能力或者暫時失去勞動能力而不能獲得必要的物質生活資料時,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保障、享受集體福利的權利。《憲法》第四十五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下,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國家發展為公民享受這些權利所需要的社會保險、社會救濟和醫療衛生事業。國家和社會保障殘廢軍人的生活,撫恤烈士家屬,優待軍人家屬。國家和社會幫助安排盲、聾、啞和其他有殘疾的公民的勞動、生活和教育。」2004年憲法修正案將憲法第十四條增加一款作為第四款規定:「國家建立健全同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的社會保障制度。」

2.公民在特定情況下獲得物質幫助權的具體表現

(1)老年人的物質幫助。一般地講,國有企業、私營企業、集體企業、國家機關和各種事業單位的退休職工,可從國家和社會獲得一定數量的退休金,農村的孤寡老人可獲得「五保」幫助。(2)患疾病公民的物質幫助權。我國公民在患病期間有從國家或社會獲得醫療管理和物質幫助的權利。(3)喪失勞動能力的公民的物質幫助權。主要指殘疾人的物質幫助權。對有一定勞動能力的盲、聾、啞和其他殘疾人,國家和社會應在生活保障方面承擔義務和責任。1990年,第七屆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規定了較全面的保護措施。(六)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1.概念受教育權是公民在教育領域享有的重要權利,是公民接受文化、科學等方面教育和訓練的權利。從廣義上講,受教育權包括每個人按照其能力平等地享受教育的權利,同時也包括要求提供教育機會的請求權。從狹義上講,受教育權是公民享有的平等的教育權。受教育機會的平等是平等權價值的直接體現,反映了維護和平與文化建設的要求。受教育權具有雙重性,受教育權既是公民的一項權利,也是公民的一項義務。國家一方面為公民享有受教育權提供各種機會,另一方面也有權要求公民履行教育方面應盡的義務以適應國家現代化建設的需要。

2.受教育權的內容根據憲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公民受教育權的基本內容包括:

(1)按能力受教育的權利。公民按照自己所具有的能力,接受相應的教育。國家可以採取必要的考試制度,使有一定能力的公民享受相應的教育。(2)享受教育機會的平等。每位公民在憲法和法律規定的范圍內,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權,不因性別、宗教、社會身份等原因而受不平等的待遇。尤其是,在入學方面應該貫徹平等原則,及時地向社會提供教育設施。(3)受教育權通過不同階段和不同形式得到實現。在我國的受教育權保障體系中直接與教育功能相聯系的形式主要有:幼兒教育、初等教育和初級中等教育,普通高等教育、成人教育等。初等教育和初級中等教育屬於義務教育。《義務教育法》第四條規定:國家、社會、學校和家庭依法保障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第十一條規定:父母或其他監護人必須使適齡的子女或者被監護人按時入學,接受規定期限的義務教育;適齡兒童、少年因疾病或者特殊情況,需要延緩入學或免予入學,應由其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提出申請,經當地人民政府批准;禁止任何組織和個人招用應接受義務教育的適齡兒童、少年就業。對招用適齡兒童、少年就業的組織或者個人,由當地人民政府給予批評教育,責令停止招用;情節嚴重的,可以並處罰款,責令停止營業或者吊銷營業執照。

3.保障我國已建立了比較完善的公民受教育權保障體系,在實踐中已經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果。除憲法對受教育權作出原則性規定外,我國先後頒布了《義務教育法》、《教育法》、《職業教育法》等法律,進一步完善了教育立法。

(七)文化權利和自由

《憲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進行科學研究、文學藝術創作和其他文化活動的自由。國家對於從事教育、科學、技術、文學、藝術和其他文化事業的公民的有益於人民的創造性工作,給以鼓勵和幫助」。

1.從事科學研究的權利

公民從事科學研究的權利受憲法和法律保護。科學研究自由作為公民的基本權利,其內容包括:公民有自由地對科學領域問題進行探討的權利,不允許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非法干涉;公民有權通過各種形式發表自己的研究成果,國家有義務提供必要的物質條件與具體設施;國家積極創造條件,鼓勵和獎勵科研人員,保護科研成果,就其科學研究的價值而言,自然科學技術、社會科學和人文社會科學具有同等價值,應給予同等保護。

2.文藝創作的權利

公民根據憲法的規定有權自由地從事文藝創作活動,並且發表作品。文藝創作是一種創造性的勞動,應允許公民自由地選擇創作的內容和形式,按照不同風格進行文藝創作。國家鼓勵和幫助公民從事文藝創作活動,進一步豐富公民的文化生活。

3.從事其他文化活動的權利

主要是指觀賞文化藝術珍品、欣賞文藝作品,利用圖書館、文化館、出版社從事文化娛樂活動等。

六、特定主體的權利

我國憲法除了對一切公民所應普遍享有的權利和自由作出了全面的規定外,還對具有特定情況的公民設置專條,給予特殊保護。特定主體是指由於封建傳統、習俗的影響或者主體自身在能力方面的弱點導致其權利易被忽視或者侵犯的公民。

(一)保障婦女的權利

《憲法》第四十八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在政治的、經濟的、文化的、社會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國家保護婦女的權利和利益,實行男女同工同酬,培養和選拔婦女幹部。」

1992年10月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對婦女權利的保護作了具體的規定。在政治權利方面:國家保障婦女享有與男子同等的政治權利,婦女參與國家事務的權利,婦女平等的選舉與被選舉的權利;在經濟權利方面:國家保障婦女享有相同就業機會的權利,享有自由擇業的權利,升級和工作保障的權利、生活救濟的權利、在工作中享有健康和安全保障的權利;在受教育權上:該法第十八條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照規定把掃除婦女中的文盲、半文盲工作,納入掃盲後繼續教育規劃,採取符合婦女特點的組織形式和工作方法,組織監督有關部門具體實施」;在婚姻家庭方面:國家保護婦女的婚姻自主權、對夫妻共有財產享有平等的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離婚婦女的房屋所有權等;在人身權方面:國家保護婦女與男子平等的人身權、婦女的生命健康不受侵犯權、人格尊嚴權等。

(二)保護婚姻、家庭、母親、兒童和老人

《憲法》第四十九條第一款規定:「婚姻、家庭、母親和兒童受國家的保護」。第四款規定:「禁止破壞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婦女和兒童」。婚姻是家庭的前提,家庭是婚姻的結果,家庭是社會的細胞,在法律上承認和保護合法的婚姻家庭關系將使社會獲得穩定的社會關系基礎;同時,婚姻關系和家庭關系中各成員相互間的權利得到承認和保護,相應地要求各成員間相互履行法定義務。

(三)保護華僑、歸僑和僑眷的正當與合法權益

㈣ 現行憲法規定,退休人員的生活受()的保障

國家和社會的保障。

我國憲法第四十四條:國家依照法律規定實行企業事業組織的職工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員的生活受到國家和社會的保障。

㈤ 簡述我國老年社會工作的政策和社會環境

近年來,政府採取了一系列措施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保護老年人的合法權益,我國老年社會工作因此也有了良好的政策和社會環境。
首先,國家立法保障老年人的正當權益。憲法第44條規定:「國家依照法律規定實行企事業組織的職工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員的生活受到國家和社會的保障。」憲法第45條規定:「公民在年老、疾病或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下,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力。」憲法第49條第3款規定:「成年子女有贍養撫助父母的義務。」第4款規定:「禁止虐待老人。」我國頒布了國家保護老年人權益條例,婚姻法、刑法、繼承法等也都有保護老年人合法權益的內容。此外,已有29個省、自治區、直轄市成立了老齡委,制定了保護老年人合法權益的地方性法規。
其次,老年人的基本生活有保障。各地設立生活最低線,使貧困老人的生活有了基本保障;提出了「養為結合,以為保養,發揮家庭和社會養老兩個功能的方針」,逐步實行和完善各種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此外,農村普遍開展了簽訂家庭贍養協議書的活動。
其三,醫療照顧制度化。為老年人提供醫療、康復、保健等方面的方便和服務,包括老人看病三優先,即優先掛號、優先看病、優先取葯;設立老年病醫院和門診部;開設家庭病床;醫護人員上門為老年人送醫送葯、巡診、進行定期健康檢查;單位、街道和居委會組織專人護理生病的孤寡老人。
其四,社會調適初步組織化。提倡老有所為,老有所學,老有所樂,組織老年人參加社會公益活動,舉辦老年大學、老年學校等,為老年人開辟專門的娛樂場地和組織。

㈥ 退休金每月幾號到賬

法律分析:1、退休金發放時間每月10號。

2、退休人員養老金從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批退休的次月起開始領取。

3、企業因各種原因逾期給職工辦理退休,其退休時間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間為准,基本養老金的計發辦法按達到法定年齡退休時基本養老金的計發辦法執行。

4、因企業原因使退休人員未能按時領取的養老金,由企業負擔。

5、按照現在的養老金發放標准,一個職工60歲退休,每月從個人賬戶的領取額就是個人賬戶里的儲存額除以計發月數,經計算是139個月,71歲的時候可以領完。

6、如果參保人活不到71歲,個人賬戶儲存額不足以支付時,個人賬戶的養老金轉由統籌基金列支,以便保證個人賬戶養老金能夠繼續發放。

7、養老金個人賬戶在設計上考慮到了多樣性,不管退休年齡是不是60歲還是會延遲退休,個人賬戶的計發都不會受到影響。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四十四條 國家依照法律規定實行企業事業組織的職工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員的生活受到國家和社會的保障。離休、退休、退職人員的醫療費用。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指用於已納入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開支范圍的參保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後的喪葬補助費用及其遺屬的撫恤費用。病殘津貼指按國家規定標准對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因病或非因工緻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參保人員發放的基本生活費。從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抵扣重復領取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支出從其他支出中列支。

㈦ 現行憲法規定退休人員的生活受什麼保障

48現行憲法規定退休人員的生活受國家和社會的保障。國家依照法律規定實行企業事業組織的職工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員的生活受到國家和社會的保障。退休是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勞動者因年老或因工、因病致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而退出工作崗位。男性幹部、工人年滿60周歲,女幹部年滿55周歲,女工人年滿50周歲,連續工齡或工作年限滿10年。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繁重體力勞動和其他有害健康工種的職工,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45周歲,連續的工齡或工作年限滿10年。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5周歲,連續工齡或工作年限滿10年的,經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職工。因工緻殘,經醫院證明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四十四條 國家依照法律規定實行企業事業組織的職工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員的生活受到國家和社會的保障。第四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下,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國家發展為公民享受這些權利所需要的社會保險、社會救濟和醫療衛生事業。國家和社會保障殘廢軍人的生活,撫恤烈士家屬,優待軍人家屬。國家和社會幫助安排盲、聾、啞和其他有殘疾的公民的勞動、生活和教育。第四十九條 婚姻、家庭、母親和兒童受國家的保護。夫妻雙方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父母有撫養教育未成年子女的義務,成年子女有贍養扶助父母的義務。禁止破壞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婦女和兒童。

㈧ 退休人員會得到哪些保障

我國《憲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國家依照法律規定實行企業事業組織的職工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員的生活受到國家和社會的保障。」退休制度是指根據國家有關部門的規定,國有和集體等企業,事業組織的職工和國家機關的工作人員達到一定年齡時,離開勞動或工作崗位,進行休息或休養,並按照規定領取一定的離休金或退休金的制度。國家依照法律規定實行企業事業組織的職工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員的生活所受國家和社會的保障主要包括:

(1)國家建立養老保險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

(2) 老年人依法享有的養老金和其他待遇應當得到保障,有關組織必須按時足額支付養老金,不得無故拖欠,不得挪用;

(3) 國家根據經濟發展、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和職工工資增長的情況增加養老金等。

㈨ 退休權的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抄
第四十四條 國家依照法律規定實行企業事業組織的職工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員的生活受到國家和社會的保障。

現行法定退休年齡:
1.女:工人50歲;管理人員55歲。
2.男:60歲(不分工人和管理人員)。
3.其中,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者其他有害身體健康工作的工人,常年在海拔3500米以上高原地區和常年在攝氏零度以下的冷庫、生產車間等低溫場所工作的工人,可以提前退休。

㈩ 退休年齡到了

法律分析:現在的退休年齡是:男性60周歲、女幹部55歲、女工人50歲。按照即將出台的「延遲退休規定」,到2045年,不論男女,退休年齡都為65周歲。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四十四條 國家依照法律規定實行企業事業組織的職工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員的生活受到國家和社會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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