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不和退休人員簽勞務合同違法嗎
退休返聘後勞務關系了,也就是單位的臨時用工,可以簽勞務合同也可以不簽的,都不違法,單位可以根椐情況隨時解聘的
『貳』 公司聘請退休人員,合同期滿不續簽,是否需要給予經濟補償,應該怎樣補償可以不補償嗎
公司聘請退休人員所簽署的聘用合同並非勞動合同,而應認定為僱傭合同或稱勞務合同,如果合同中沒有約定期滿後不續簽應予補償的,則無需補償。
因為僱傭合同為民事合同,具體權利義務關系應根據當事人的約定執行,而不能適用勞動法規定,也就是說,如果沒有約定,則不存在經濟補償問題。
對此,勞動法司法解釋三也做了明確規定。
『叄』 退休返聘沒簽合同有補償嗎
法律分析:退休職工返聘不屬於勞動關系,不受勞動法保護,屬於勞務關系,受民法調整,只能通過民事訴訟維權。因此,到了退休年齡返聘協議公司不續簽除非協議裡面另有規定,一般都沒有賠償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 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勞動合同終止。
『肆』 退休返聘需要簽訂勞動合同嗎
法律分析:退休返聘不需要簽訂勞動合同,但應當簽訂勞務合同。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簽訂,但退休人員以及不屬於勞動者,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依法享受退休待遇的,勞動合同自然終止。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 第三十二條 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者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而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企業停薪留職人員、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內退人員、下崗待崗人員以及企業經營性停產放長假人員,因與新的用人單位發生用工爭議而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動關系處理。
『伍』 退休人員不簽勞務協議違法嗎
退休人員不簽勞務協議不違法。
退休後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不再是勞動關系,不受法律的保護,所以簽不簽勞務合同涉及不上違法。既然雙方已經構成了勞務關系,退休返聘人員可以要求單位簽訂合同,以對雙方有個基本保障。
退休返聘的優點具體如下:
1、退休返聘人員的工作能力較強,工作經驗較豐富。一般都是原來單位里的技術骨幹或是管理幹部,特長往往比較突出。其經驗豐富,可以作為公司的培訓人員,向新進員工傳授經驗,為公司文化的傳承和公司知識體系的傳承都有很大好處;
2、退休返聘人員對於所工作的單位來說,其成本要大大低於普通員工。因為退休返聘人員往往都是在原單位享有比較健全的醫療保險、住房公積金、養老保險金等,因此無須再為其支付這些社會福利;
3、退休返聘人員的工作態度比較認真,更多的為社會產生價值。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陸』 公司返聘退休人員不簽合同違法嗎
沒書面合同不違法
到退休年齡勞動合同終止。返聘合同按合同法規定,可以口頭或者專書面,不再屬受勞動合同法必須書面合同的約束
《合同法》
第十條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
《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一條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
『柒』 退休人員返聘可以不簽訂合同嗎
法律分析:聘任退休人員可以不簽勞動合同,因為雙方建立的也不是勞動關系,屬於勞務關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 勞動者開始享受養老保險待遇,勞動合同終止。因此勞動者退休後被用人單位返聘,雙方形成的關系,不是勞動關系,不受《勞動合同法》調整。雙方的權利、義務由雙方協商一致約定。與用人單位簽訂具有勞務合同性質的聘用協議,明確規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包括工作內容、勞動報酬、醫療保險待遇等。此外,超過六十周歲的再就業人員,不能稱為勞動者,簽訂勞務合同後遇到的糾紛屬於民事糾紛,可以作為民事案件訴至法院。
『捌』 作為返聘人員需要簽訂勞動合同嗎
已經享受社會養老保險待遇的離退休人員再次被聘用的,由於不再具備勞動者的主體身份,不能再依據《勞動法》的有關規定享受相關的待遇。具體理由如下:
第一,依據《勞動合同法》第 44 條的規定,勞動者開始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情形下,勞動合同依法終止。
第二、依據《勞動部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的規定、離退休人員被再次聘用時,用人單位應與其簽訂書面聘用協議,而非勞動合同。聘用協議約定提前解除書面協議的,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未約定的,應當協商解決,而非依據《勞動法》的有關規定解除合同,支付相應的補償金。由此看來,離退休人員與用人單位的聘用關系不再受《勞動法》的調整。
第三,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三十二條的規定,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者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而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由此可見,
退休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返聘人員與用人單位之間並非勞動關系,而是勞務關系。綜上所述,返聘人員不能像退休前一樣享受勞動者的待遇。返聘人員與原工作的單位建立有勞動關系,
並已經享有養老保險等依照勞動法律關系建立的相應的社會保障,故返聘人員與用人單位再次簽訂的聘任合同就不再具有勞動合同的性質,而具有勞務合同的性質、《民法典》等法律法規的調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勞動合同的終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勞動部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
第十三條 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離退休人員被再次聘用時,
用人單位應與其簽訂書面協議,明確聘用期內的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動待遇等權利和義務。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
第三十二條 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者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而提起訴訟的,
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
企業停薪留職人員、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內退人員、下崗待崗人員以及企業經營性停產放長假人員,因與新的用人單位發生用工爭議而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動關系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