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退休人員的工資需要交個人所得稅嗎
聘用已退休人員的薪資個稅在減除按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標准後,按「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七款規定,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幹部、職工的安家費、退職費、退休工資、離休工資、離休生活補助費免徵個人所得稅。但是,退休後人員受原單位包括其他單位再聘用取得的收入則不屬於離退休工資之列,而是工資、薪金所得或者勞務報酬,應單獨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兼職和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收入如何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5]382號)中規定: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的收入,在減除按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標准後,按「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㈡ 退休人員勞務報酬個稅起征點
法律分析:個人的勞務報酬所得稅的起征點一般是800元,其稅額計算方法為:
第一,如果每次的收入不足4000元,則應交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每次收入額-800)20。
第二,如果你的收入在4000以上,則應交的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每次收入額(1-20)20。
第三,如果每次收入的應納稅所得額超過了0元,則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每次收入額(1-20)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以上就是個人的勞務報酬所得稅的具體計算方法,你可以根據自己的收入帶入上面的公式進行計算。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准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㈢ 退休返聘獲得勞務費,單位要從勞務費裡面扣除退休金那部分,合理嗎
不合理,也不合法。職工的退休金是合法收入,一般情況下是不能隨便扣發的。被返聘的退休人員是可以另外取得勞務費的,單位不應該從勞務費裡面扣除退休金的那一部分。如果和單位協商不成,可以去勞動監察部門投訴舉報。
㈣ 退休後的醫務人員勞務費怎麼交稅
根據我國個人所得稅法第2條規定:下列各項個人所得,應納個人所得稅:(一)工資、薪金所得;(二)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三)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四)勞務報酬所得;(五)稿酬所得;(六)特許權使用費所得……退休人員再就業,不屬於法定的勞動者范疇,因此所取得的收入不屬於「工資、薪金所得」;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兼職和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收入如何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5〕382號)規定:"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的收入,在減除按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標准後,按'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離退休人員再任職界定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6〕526號)文件規定:"退休人員再任職,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一)受僱人員與用人單位簽訂一年以上(含一年)勞動合同(協議),存在長期或連續的僱用與被僱用關系;(二)受僱人員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時,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資收入;(三)受僱人員與單位其他正式職工享受同等福利、社保、培訓及其他待遇;(四)受僱人員的職務晉升、職稱評定等工作由用人單位負責組織。"同時,《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7號)文件規定:"二、關於離退休人員再任職的界定條件問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離退休人員再任職界定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6〕526號)第三條中,單位是否為離退休人員繳納社會保險費,不再作為離退休人員再任職的界定條件"。
依據上述規定,公司返聘退休的高級技術人員,應按'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勞務報酬所得,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20%。勞務報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超過4000元的,減除費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減除20%的費用,其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按「工資、薪金所得」征稅屬於低稅負,這對退休再就業人員有利,所以,一般按此項執行,既按個人所得稅法第3條、第6條規定,工資、薪金所得,適用超額累進稅率,稅率為3%至45%,以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3500元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綜上所述,退休後每月取得的勞務收入在3500元以下,不用繳稅,多餘3500元的,超出部分分段計算繳稅(稅率為3%~45%),一般受聘單位會代繳的,個人不用操心,當然年收入超過12萬需要寫張委託書。
㈤ 退休人員退休後除了領取的養老金外另外取得的勞務費是否需要個稅匯算清繳
摘要 您好,退休人員退休後,如果是和企業簽訂的是勞務合同關系的話,是需要按照勞務報酬繳納個稅並進行個稅匯算清繳的。
㈥ 退休返聘人員勞務費如何計稅
一、《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兼職和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收入如何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的規定,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的收入,在減除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標准後,按「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二、退休人員再任職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1)受僱人員與用人單位簽訂一年以上(含一年)勞動合同(協議),存在長期或連續的僱用與被僱用關系;
(2)受僱人員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時,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資收入;
(3)受僱人員與單位其他正式職工享受同等福利、社保、培訓及其他待遇;
(4)受僱人員的職務晉升、職稱評定等工作由用人單位負責組織。
三、返聘即離退休人員的再次聘用,因為退休員工不屬於勞動部門管理,不能簽訂正式的勞動合同,所以聘用離退休人員不能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28條執行。離退休人員與用人單位、發生爭議,如果屬於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案范圍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予受理。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七款規定: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幹部、職工的安家費、退職費、退休工資、離休工資、離休生活補助費免徵個人所得稅。
㈦ 退休人員勞務報酬交個人所得稅嗎
法律分析:聘用已退休人員的薪資個稅在減除按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標准後,按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退休返聘人員如果不符合退休人員再任職條件,其取得的勞務報酬應按勞務報酬所得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 下列各項個人所得,免徵個人所得稅:(一)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部委和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以上單位,以及外國組織、國際組織頒發的科學、教育、技術、文化、衛生、體育、環境保護等方面的獎金;(二)國債和國家發行的金融債券利息;(三)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四)福利費、撫恤金、救濟金;(五)保險賠款;(六)軍人的轉業費、復員費、退役金;(七)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幹部、職工的安家費、退職費、基本養老金或者退休費、離休費、離休生活補助費;(八)依照有關法律規定應予免稅的各國駐華使館、領事館的外交代表、領事官員和其他人員的所得;(九)中國政府參加的國際公約、簽訂的協議中規定免稅的所得;(十)國務院規定的其他免稅所得。前款第十項免稅規定,由國務院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㈧ 退休人員退休後返聘,按勞務報酬發放,退休工資算在綜合個人年度收入里嗎
退休人員退休後返聘所取得的收入按勞務報酬發放,在年度個稅申報的時候,退休工資需要計算在綜合個人年度收入里嗎?退休工資是不計算在個人年度綜合收入裡面的。按照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退休金、養老金等不屬於繳納個人所得稅的范疇。
中國的傳統文化和當今的中國政府都是非常重視當代老年人的養老問題,特別是對待老年人的退休工資,很多人都在說上班的沒有退休的拿的多,不管你站在哪個角度上來講,我們的國家都是越來越強大,人民越來越富足了。
㈨ 退休人員退休後返聘,勞務報酬是按什麼發放的
首先應該根據勞動協議簽發。根據法律規定,已達到退休年齡並已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退休人員,再次被用人單位重新聘用或者在其他用人單位任職的,與用人單位建立的關系不再屬於勞動關系,而退休人員已經失去了“作為勞動者,雙方不再簽訂勞動合同,而是簽訂勞務協議。法律規定用人單位需要在《勞動合同》中明確:勞動者的權利和義務”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動待遇等。
僱傭關系是指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供勞務,用人單位支付相應報酬而形成的權利義務關系。僱傭關系建立在僱主與雇員之間的合同基礎上。僱傭合同可以是口頭的或書面的。勞動合同在中國法律中沒有明確規定,但大陸法系國家對勞動合同一般都有規定,如法國民法典、德民法典等。勞動關系變成了只能是僱傭關系,工資數額也不受最低工資的限制。
㈩ 退休人員返聘工資按工資薪金還是勞務報酬
公司返聘退休人員,具體是按照工資薪金發放薪資,還是按照勞務報酬所得支付勞務費,需要看雙方簽訂的合同。
如果公司與退休人員簽訂的是勞動合同,存在任職受雇關系,則按照工資薪金發放;如果公司和退休人員簽訂的是勞務合同,不存在任職受雇關系,就按照勞務報酬支付費用。
勞務報酬亦稱「服務報酬」。根據提供服務性勞動的數量和質量支付的勞動報酬。勞務活動的范圍通常措日常生活服務、城市公用、文化、藝術、教育、衛生、保健、旅遊等。這類活動是不以實物形式而以服務性勞務形式為他人提供某種使用價值的活動。盡管服務活動能滿足消費者各種特殊需要,但其基本特徵是非生產性的。勞務本身並不創造社會總產品和國民收入。因而,勞務報酬是從生產性勞動所創造的國民收入的再分配中取得的,是國民收入再分配的一種手段和形式。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條 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
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八條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
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