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退休後返聘是勞動關系嗎
法律分析: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離退休人員被再次聘用時,用人單位應與其簽訂書面協議,明確聘用期內的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動待遇等權利和義務。如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第七條 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
《勞動部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 第十三條 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離退休人員被再次聘用時,用人單位應與其簽訂書面協議,明確聘用期內的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動待遇等權利和義務。
㈡ 關於退休返聘人員的待遇問題勞動法中是怎樣規定的
現行《勞動法》沒有「關於退休返聘人員的待遇」的規定。這是因為退休人員返聘後,不受《勞動法》的調節。
也就是說,「退休返聘人員」返聘後,與單位並非是勞動關系而應該屬於僱傭關系。
勞動關系中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為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比如說,勞動者不得同時與2個用人單位建立勞動用工關系。而在僱傭關系中,雇員僅在雇傭工作的范圍內聽取、接受僱主的指示,除此之外,雇員不受僱主的任何管理和約束,還可以先後為不同的僱主提供勞務。
因此, 在崗職工與退休返聘人員的享受和待遇也是不同的。勞動關系中,勞動者有解除的經濟補償金、賠償金,公司要繳納社保等。而雇傭工則除了工資,無其他的福利待遇。
希望我的回答能對你有所幫助。
㈢ 退休退休後返聘是否屬於勞動關系
退休後返聘為勞務關系。用人單位與以下人員產生用工爭議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者領取退休金的人員;企業經營性停產放長假人員;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內退人員;下崗待崗人員;企業停薪留職人員;其他。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三十二條
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者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而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
企業停薪留職人員、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內退人員、下崗待崗人員以及企業經營性停產放長假人員,因與新的用人單位發生用工爭議而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動關系處理。
㈣ 上海市退休人員返聘遇到工傷問題如何處理
上海市勞動保障局對特殊勞動關系曾專門發文,其中把退休人員也列入特殊勞動關系的對象,並且明確對他們在工作時間、勞動保護和最低工資等方面參照正式合同制員工待遇執行。據此,不管是否有事前約定,受聘的退休人員如發生工傷事故,單位都應按統一的標准支付受傷員工相應的工傷待遇。當然,這可能涉及一筆不小的開支,所以許多單位對聘用的退休人員買商業保險,以在事故發生後減少單位的壓力。由於各家保險公司的保險品種、待遇標准不同,單位可在廣泛接觸後選擇合適的保險公司。至於聘用退休人員的協議名稱,一般為聘用協議。
㈤ 退休人員返聘成立勞動關系嗎
法律分析:退休人員返聘不成立勞動關系,因為根據《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了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勞動合同終止,也就是退休後返聘的人員不再屬於勞動法上規定的勞動者,不具有勞動關系主體資格。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㈥ 退休人員再就業與用人單位是否存在勞動關系
1、如題所述,退休人員返聘再就業,與用人單位簽署勞務合同而非勞動合同,雙方存在勞務關系,不受勞動合同法約束;
2、以上僅供參考,請予核實。
㈦ 離退休人員返聘是否屬於勞動關系
法律分析:被用人單位聘用或者被返聘回原單位的離退休人員,與用人單位聘用或者原工作單位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而是勞務關系,不用再次簽訂勞動合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法執行。
㈧ 退休後返聘還算屬於勞動關系嗎
退休後返聘並不屬於勞動關系。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者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的,按照勞務關系來解決,而不是按勞動合同關系來解決。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三十二條
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者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而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
企業停薪留職人員、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內退人員、下崗待崗人員以及企業經營性停產放長假人員,因與新的用人單位發生用工爭議而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動關系處理。
《勞動部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
13.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離退休人員被再次聘用時,用人單位應與其簽訂書面協議,明確聘用期內的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保待遇等權利和義務。
㈨ 退休後返聘是否為勞動關系
退休後返聘不是勞動關系。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以後或依法享有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後,與用人單位之間建立的已不再是勞動關系,而是勞務關系。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
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
㈩ 退休後返聘是否屬於勞動關系
法律分析:被用人單位聘用或者被返聘回原單位的離退休人員,與用人單位聘用或者原工作單位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而是勞務關系,不用再次簽訂勞動合同。所以與勞動關系相應的各種法定的待遇用人單位可以無需給予這些特殊「勞動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