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南京市企業退休人員死亡撫恤金和喪葬費的領取標準是什麼
1、2009年7月1日至2012年2月,喪葬費:6000元,直系親屬一次性撫恤費標准:6000元。
2、2012年3月1日起,調整為:喪葬費:6000元,直系親屬一次性撫恤費標准:16000元。
(1)南京退休職工喪葬補助標准擴展閱讀:
1、喪葬費的標准:司法解釋規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准,以六個月總額計算。這個標准最簡明,也最方便。
2、享受撫恤金的人,必須符合兩個條件:一是死者的直系親屬,二是這些親屬主要依靠死者生前扶養。這兩個條件必須同時具備,缺一不可。單位是依據有關法規、規章及政策發放的,如何分配,授予對象,這些相應規定的,主要由發放單位或其他相關部門負責。
❷ 南京市死亡喪葬費標準是什麼
法律分析:喪葬費是受害人死亡後,賠償義務人需要賠償給死亡人親屬用以料理安葬死亡人後事的費用。該項賠償項目的賠償標准法律採取了確定化的具體標准,統一以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准為基數計算6個月,其總和便是喪葬費總額,其中,「職工月平均工資」是按照政府統計部門公布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經濟特區和計劃單列市上一年度相關統計數據確定,「上一年度」,是指一審法庭辯論終結時的上一統計年度。(一)喪葬補助費和直系親屬的一次性救濟費,分別按本市上一年度3個月和10個月社會平均工資一次性發給。(二)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每人每月按當地生活困難補助標准以及物價補貼之和發給。(三)供養直系親屬孤身一人的,其每月領取的生活救濟費,按當地城鎮企業職工生活困難補助標準的200%發給。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❸ 江蘇退休人員喪葬費撫恤金最新規定
法律分析:江蘇省退休人員喪葬費撫恤金最新規定如下:
1、喪葬費標准,從2012年3月1日起一次性喪葬費統一調整為6000元,銅山區從2012年3月1日起,喪葬費由4000元調整為6000元(徐州市由5200元調整為6000元);
2、直系親屬一次性撫恤費,從2012年3月1日起調整為,南京、無錫、常州、蘇州、鎮江(含所轄縣(市)、區)16000元,南通、揚州、泰州(含所轄縣(市)、區)15000元,徐州、連雲港、淮安、鹽城、宿遷(含所轄縣(市)、區)14000元,銅山區一次性撫恤費由4000元調整為14000元(徐州市由5200元調整為14000元);
3、供養直系親屬定期或一次性救濟費,從2013年1月1日起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的計發基數調整為,南京、無錫、常州、蘇州、鎮江五市(含所轄縣、市、區)2300元,南通、揚州、泰州(含所轄縣、市、區)三市2050元,徐州、連雲港、淮安、鹽城、宿遷(含所轄縣、市、區)五市1700元;
4、供養直系親屬定期救濟費的發放標准,供養1人的,每月按計發基數的1700除以20%=340元發給,供養2人的每月按計發基數的1700除以30%=510元發給,供養3人及以上的,每月按計發基數的1700除以40%=680元發給;
5、供養直系親屬一次性救濟費的發放標准,供養1人的,計發基數乘1700乘以6=10200元;供養2人的計發基數乘1700乘以9=15300元,供養3人的,計發基數乘1700乘以12=20400元,銅山區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的計發基數由1200元調整為1700元(徐州市供養直系親屬定期救濟費的計發基數由1300元調整為1700元)。
法律依據:《關於調整企業職工和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及供養直系親屬待遇的通知》 第六條 死亡人員喪葬費由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支付。直系親屬一-次性撫恤費和供養直系親屬定期或一次性救濟費在死亡人員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個人繳納的儲存額或余額中列支,不敷使用的,在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中繼續支付。
❹ 南京市喪葬費標準是多少
法律分析: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九條 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准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於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准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近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
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待遇。
❺ 南京退休職工死亡喪葬費補償多少個月工資
南京市企業退休職工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由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付喪葬費為6000原,撫恤金為16000元,供養親屬定期救濟費每年1800元。
江蘇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關於調整企業職工和離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的通知》
蘇人社發[2012]102號
各市、縣(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根據近幾年各地在崗職工平均工資增長和城市居民消費價格指數變動等情況,經研究,決定從2012年3月1日起,調整參加我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各類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標准,現就具體事項通知如下:
一、參保人員及退休人員(含退職及領取定期生活費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喪葬費標准統一調整為6000元。
二、各市(含所轄縣(市)、區)參保人員及退休人員(含退職及領取定期生活費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直系親屬一次性撫恤費標准調整為:南京、無錫、常州、蘇州、鎮江16000元;南通、揚州、泰州15000元;徐州、連雲港、淮安、鹽城、宿遷14000元。
三、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各類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後,其直系親屬一次性撫恤費支出渠道不再按原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於調整企業職工和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及供養直系親屬待遇的通知》(蘇勞社險〔2001〕21號)第六條和《關於企業職工和離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及供養直系親屬等有關問題的通知》(蘇勞社險〔2004〕2號)第五條第二款規定從個人賬戶支出,改由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支付。
四、企業離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標准、計發辦法和執行時間,參照省民政廳、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轉發民政部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有關問題的通知》(蘇民優〔2012〕2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五、供養直系親屬一次性或定期救濟費的標准及支付渠道暫不作調整,仍按原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調整企業職工和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的通知》(蘇勞社險〔2009〕10號)規定的標准執行。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二日
江蘇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
《關於調整企業職工和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的通知》
蘇勞社險[2009]10號
各市喪葬費、直系親屬一次性撫恤費、供養直系親屬一次性或定期救濟費標准和計發基數
單位:元
南京6000 6000 1800
❻ 從9月1號起南京的退休工人撫恤金喪葬費能拿多少錢
不存在9月1號八月一號,這個政策一直沒變。
不存在撫恤金問題,從來沒有過。有的只是喪亡補助,是職工,領取當地當年十個月社會平均工資的喪亡補助。
❼ 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喪葬費和撫恤金標準是什麼我們該怎樣計算
❽ 南京市喪葬費用怎樣領取標準是多少
法律分析:當地上一年度(或前12個月)職工月平均工資×6個月逝者直系親屬領取,如沒有直系親屬,則視情況由組織安葬的人或組織領取,需要開具相關證明。喪葬費是統一的,只隨時間和地區不同有所變化,不受逝者年齡或者其他因素影響。舉個例子,若某地區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4000元,那麼該地區2019年的喪葬費就統一按24000元計發。喪葬費實行「少不退、多不補」原則,即家屬實際安葬逝者所花費的金額多於領取安葬費,也是沒有額外補貼的。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九條 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准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於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准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