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離退休人員死亡待遇
法律分析:領取基本養老金的離退休人員死亡後可以領取喪葬補助費和一次性撫恤金。一次性撫恤金發放標准為烈士為本人生前8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因公犧牲為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病故為本人生前2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發放一次性撫恤金所需經費按現行渠道解決。
法律依據:《民政部 人事部 財政部關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發放辦法的通知》 自2004年10月1日起,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按照以下標准執行:烈士為本人生前8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因公犧牲為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病故為本人生前2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發放一次性撫恤金所需經費按現行渠道解決。
② 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辦法
法律分析: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的發放標准需要參考當地政策以及家庭背景,並不是完全固定的,如果家庭中有人為國做過或是死亡人員本人為國做過特殊貢獻的體恤金會隨之增多,家庭困難者體恤金也多,若不是這樣,則只需按具體規定而發即可。
法律依據:《關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發放辦法的通知》
一、調整一次性撫恤金發放標准 自2011年8月1日起,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標准調整為:烈士和因公犧牲的,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病故的,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發放一次性撫恤金所需經費仍按現行渠道解決。
二、一次性撫恤金計發辦法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的計發辦法仍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財政部《關於國家機關公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辦法的通知》(民發【2007】64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關於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工作人員工傷有關問題的通知》
一、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工作人員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其工傷范圍、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待遇標准等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執行。
二、不屬於財政撥款支持范圍或沒有經常性財政撥款的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參加統籌地區的工傷保險。繳納工傷保險費所需費用在社會保障繳費中列支。
三、依照或者參照國家公務員制度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工作人員,執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工傷政策。
四、第二條、第三條規定范圍以外的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可參加統籌地區的工傷保險,也可按照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有關工傷政策執行。具體辦法由省級人民政府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和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的具體情況確定。
五、本通知自下發之日起施行。參加工傷保險的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其工作人員在本通知下發前已發生工傷的,其原享受的工傷待遇不變。
六、本通知所稱民間非營利組織是指社會團體、基金會和民辦非企業等單位。
③ 退休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有什麼區別
退休人員是指按國家規定達到退休條件退出工作崗位的人員,凡解放後參加工作退休的一般都稱作退休人員;而在解放前參加工作現目前退休的,稱作離休人員。離休人員享受的工資標准原則上比退休人員高,且每年還還有書報費、體檢費、交通費、醫療費全報銷等退休人員沒有的待遇。
④ 離休人員死亡喪葬費和撫恤金大概是多少錢
法律分析:依照最新規則,離退休人員病故逝世,一次性撫恤金發放規范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自己生前40個月根本工資或根本離退休費。
法律依據:《關於修正〈武士撫恤優待法令〉的決定》為習慣有關方針的改變,現就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逝世一次性撫恤金發放有關問題告訴如下:
一、調整一次性撫恤金發放規范:自2011年8月1日起,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逝世,一次性撫恤金發放規范調整為:勇士和因公犧牲的,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自己生前40個月根本工資或根本離退休費;病故的,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自己生前40個月根本工資或根本離退休費。發放一次性撫恤金所需經費仍按現行途徑處理。
二、一次性撫恤金計發方法: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逝世一次性撫恤金的計發方法仍依照民政部、人事部、財政部《關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逝世一次性撫恤發放方法的告訴》(民發〔2007〕64號)的有關規則執行。
⑤ 離休人員和退休人員的待遇有什麼區別
退休人員是指按國 家 規定達到退休條件退出工作崗位的人員,凡解放後參加工作退休的一般都稱作退休人員。1949年9月30日前參加 革 命 工作,並享受供給制的人員,達到離退休年齡,辦理離休手續的為離休人員。離休人員享受的工資標准原則上比退休人員高,且每年還建國後參加革 命 工作,辦理退休手續的人員為退休人員離休人員享受100%的原工資標准。還有書報費、體檢費、交通費、醫療費全報銷等待遇。
離休和退休差異很大,是兩個時代的產物。
離休是針對特殊革 命 年代的老一輩干 部們推行的離職休養政策,退休是現代對所有企事業、行政單位等的員工達到一定年齡離開工作崗位推行的一種申請養老待遇政策。前者帶有濃重的時代特色,和後者屬於兩個時代的產物,差異很大,以下從四個方面來分析它們之間的區別。
一、任職時間不同
根據國發[1982]62號文件,離休人員必須是1949年以前參加中革 命 戰 爭、脫產享受供給制待遇的和從事地下革 命 工作的老幹部。而相應的,只要是1949年後參加工作的都只能算是退休。
二、對崗位級別要求不同
離休人員必須是幹部級別,一種是在國內革命時期就參加革 命 工作的幹部,一種是在抗日戰爭中擔任副縣長或行政級別為十八級等以上的幹部,一種是在1949年以前參加工作行政級別為十四級以上的幹部。
但退休人員則沒有崗位級別的規定,只要是符合退休年齡的企事業單位、行政單位,社會群體等的員工都可以申請養老金。
三、對繳納社保的規定不同
離休人員和退休人員都對退休年齡有規定,但對於是否繳納社保則規定不同。二十世紀五十年代我國才正式推行社保制度,因此,對於離休人員並沒有規定必須繳納社保達到一定年數。
但現在退休人員必須連續繳納社會保險十五年以上才可以申請領取養老金。
四、領取養老金標准不同
總的來說,離休人員的退休金要比退休人員高得多。離職人員的退休金是按照退休前的工資來發的,並且每年還有額外1-2兩個月工資的生活補貼。但退休人員的退休金是按照當地的上年平均工資來計算,跟退休前的工資比相差很多。
⑥ 離退休人員的解釋是什麼
離退休是老年勞動者達到規定的年齡、工齡等條件後離職,享受養老社會保險和勞動補償的福利和權利,以及由此產生的社會行為。
規定的退休條件主要包括:退休年齡、工齡等;領取社會保險養老金後退休還包括社會保險年限等條件。世界各國和地區的退休年齡因社會經濟發展、工作性質、平均預期壽命等因素差異較大,約為50-70歲。
退休人員注意事項
增加社交,好多退休老人疾病都是因為心理上的空虛無聊引起的,如果子女不在身邊那麼更容易引起一些老年性疾病,那麼此時就要培養老人的社交圈子,比如去參加廣場舞,公園散步,打太極等都有不同的生活圈,可以認識不同的朋友可以尋找共同的話題。
返聘工作。如果退休老人有某項專長,或者是想繼續發揮余熱,可以與相關單位達成一致進行返聘,也可以參加一些協會或者民間組織的活動或職位。
⑦ 個人參保及破產離退休人員是什麼意思
這種情況的話主要說明的是你不是掛靠的企業給你買的養老保險,而是你自己買的。
⑧ 離休人員是什麼意思
所謂「離休」就是人退下來後,依然享受和原職位相同的所有工資福利待遇,就和上班一樣。離休范圍包括:1949年9月30日前參加中國共產黨所領導的軍隊幹部;在解放區參加革命工作並脫產享受供給制待遇的幹部。
在敵占區從事黨的地下革命工作的幹部;1948年底以前享受當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幹部;1949年9月21日前參加民主黨派,以後—直擁護共產黨、堅持革命的幹部。
對符合享受離休待遇條件的老幹部陸續有相關規定,條件如下:
(1)建國前是解放區機關工勤人員和公營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人,享受供給制待遇,以及1948年底以前在東北和個別老解放區,享受當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工人,在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前提拔為幹部的。
(2)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因工作需要由上級主管部門調派到集體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工作的國家幹部(包括軍隊轉業幹部)。
(3)1949年1月1日至9月30日參加革命工作,實行部分供給、部分工資制(含包干制)的,或既享受過供給制待遇、又享受過薪金制待遇的幹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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