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買斷工齡退休新政策
一、退休與買斷工齡無關,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照常退休:1、男職工和女職工退休的年齡是不同的,男職工需要年滿60周歲,女職工則是年滿50周歲就可以了,前提滿足了還需要有工齡滿10年,注意是連續不是累計。2、如果是喪失了勞動能力,並且確認屬實。這類情況下,男職工退休年滿50周歲,女年滿45周歲,同樣的連續工齡滿10年。3、上一條是針對普通職工來說,特殊工種下職工(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者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作)的退休年齡有所下降。在這類情況下男職工年滿55周歲,女年滿45周歲,同樣的工齡滿10年並且是連續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十五條基本養老金由統籌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
基本養老金根據個人累計繳費年限、繳費工資、當地職工平均工資、個人賬戶金額、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等因素確定。
《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第十四條過去有關工人退休、退職的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本辦法執行。已按有關規定辦理了退休的工人,其退休費標准低於本辦法所定標準的,自本辦法下達之月起,改按本辦法規定的標准發給,但解放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連續工齡不滿二十年的,只按本人標准工資的百分之七十五發給。改變退休費標准後的差額部分一律不予補發。已按有關規定辦理了退職的工人,其待遇一律不再變動。
B. 改制有強制買斷工齡的規定嗎
這些都是有規定的。 現在不叫買斷工齡了,而是叫做轉換國有職工身份,按一定標准領取轉換身份補償金、安置費等,接續原有社會保險(養老、醫療,如原來未辦理,則在轉換時要補買)。一般補償金的發放標準是按上年度職工月平均收入,每滿一年工齡發給一個月(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各個地區的標准不一樣)。此外根據各地政策還有一些其他補償。 提前退休則是工作滿一定期限(有一定年限的工齡)則可以辦理提前退休或內退,計算相應費用,由改制企業交社保機構,由社保機構按月發放退休金或內退工資。一般工齡是滿三十年或者年齡45歲以上。
C. 最近我們公司改制,建議職工買斷工齡,快退休的買斷居多,合適嗎
對於公司即將改制,然後建議員工們買斷工齡,你會發現年齡比較大的員工更願意選擇買斷工齡這個安排,為什麼會出現這個問題,主要是居於經濟層面考慮,至於是否合適,那就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首先,買斷工齡既意味著該名員工與企業脫離關系,以後再無關系,因此,對於這樣的結果,我們必須根據自身的情況進行。
因此,在是否合適這個問題上,需要因人而異的分析,要具體到每一個人的詳細情況才能得出結論,對於工齡又比較低又比較年輕的新員工而言,在沒有找到更好的出路之前,暫時不要選擇買斷工齡,對於老員工,則要看自己的身體狀態等方面。
D. 我43歲,單位改制,是買斷好還是退養好
摘要 親您好
E. 企業改制如職工離退休年齡只有一年能否買斷工齡
如果企業破產或倒閉,這樣做可以,
但僅因為改制要求買斷,必需徵求本人同意,否則不可以回。
因為答對員工在同同一單位工作滿10年、或連續兩次簽過固定期限合同、或離退休不滿五年的,都不可解除勞動關系,(一般各地都有詳細規定)
所以如果你不同意,或給付你買斷的錢太少,你可以要去繼續履行勞動關系。
F. 內退職工可參與企業買斷工齡嗎
《勞動法》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16條);"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72條)。如果企業與員工解除勞動關系,員工即使不能迅速重新就業,也能依法享受失業保險、養老保險、醫療保險等社會保障待遇,而不存在員工離開單位就沒人管的問題,因此也就無須"買斷工齡"。
但現在仍有一些國有企業無視國家政策法規的明文禁止,在安置富餘人員時還採用"買斷工齡"的做法。針對這一現象,為了保障員工的合法權益,維護國家法制的統一,國家有關部門在制定勞動和社會保障政策時,嚴格禁止企業採取"買斷工齡"形式將員工推向社會。
1999年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頒布的《關於貫徹兩個條例擴大社會保險覆蓋范圍加強基金征繳工作的通知》規定:"任何單位都不能以『買斷工齡』等形式終止職工的社會保險關系。"
1999年國家經貿委、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出售國有小型企業中若干問題意見的通知》也強調:"確保職工合法權益不受侵犯,出售方應在申請出售前徵求職工對出售方案和職工安置的意見,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在企業出售中終止職工社會保險關系,不得借出售之機,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對職工『買斷工齡『或為職工辦理提前退休把職工推向社會。"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俗稱買斷工齡):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對不能勝任者炒魷魚);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G. 我現在退休了,還可以讓企業買斷工齡嗎多謝
不管你是否退休,都不可以讓企業買斷工齡。買斷工齡是企業發生重大變化,主動與員工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一種方式。企業為什麼要平白無故地送錢給你?這個錢財務上又如何處理?
H. 企業要轉制,有沒有法律規定員工買斷工齡的
買斷工齡沒有法律依據。
《勞動法》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16條);"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72條)。如果企業與員工解除勞動關系,員工即使不能迅速重新就業,也能依法享受失業保險、養老保險、醫療保險等社會保障待遇,而不存在員工離開單位就沒人管的問題,因此也就無須"買斷工齡"。
1999年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頒布的《關於貫徹兩個條例擴大社會保險覆蓋范圍加強基金征繳工作的通知》規定:"任何單位都不能以『買斷工齡』等形式終止職工的社會保險關系。"
1999年國家經貿委、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出售國有小型企業中若干問題意見的通知》也強調:"確保職工合法權益不受侵犯,出售方應在申請出售前徵求職工對出售方案和職工安置的意見,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在企業出售中終止職工社會保險關系,不得借出售之機,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對職工『買斷工齡『或為職工辦理提前退休把職工推向社會。"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俗稱買斷工齡):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對不能勝任者炒魷魚);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I. 單位改制已退休人員可以買斷工齡嗎
你覺得可以嗎,你和單位已經無關,就算是單位職工到退休年齡,單位也不能買斷,
J. 秦皇島市柳江煤礦99年改制買斷工齡合法嗎
買斷工齡,這一種行為是不合法的。
「買斷工齡」是改革開放初期我國一些國有企業在改革過程中安置富餘人員的一種辦法,即參照員工在企業的工作年限、工資水平、工作崗位等條件,結合企業的實際情況,經企業與員工雙方協商,報有關部門批准,由企業一次性支付給員工一定數額的貨幣,從而解除企業和富餘員工之間的勞動關系,把員工推向社會的一種形式。
在當時,企業與員工之間一般沒有勞動合同,所有國有企業的正式員工都是「終身制」,我國的失業保險、醫療保險、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障制度尚未建立,國有企業員工的醫療、養老保障完全依賴於企業,員工離開企業則不能享有醫療、養老、失業等社會保障,同時,一些國有企業在合資、改制過程中,又急需解決大量富餘人員的安置問題。因為社會保障渠道單一,員工離開企業難以生存,企業不能無條件地把員工推向社會。但如果企業繼續負擔大量富餘人員的醫療、養老問題,企業將被托垮。面對這些不能退休、不能繼續留在企業、企業又不能妥善安置的富餘人員,經國家有關部門同意,一些國有企業採取了「買斷工齡」的形式,解除了富餘員工與企業之間的勞動關系。
在當時的社會環境下,很多國有企業採取了「買斷工齡」的辦法安置富餘員工也只是權宜之計。可見,「買斷工齡」是建立在國有企業員工「終身制」,且醫療保險、養老保險、失業保險等基本社會保障制度尚未建立的基礎之上,企業支付給員工「買斷工齡」的貨幣,應該視為企業解除與員工之間的勞動關系後企業支付給員工的經濟補償金。
勞動者須明確的是,「買斷工齡」是違法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16條);「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制度,繳納社會保險費」(72條)。可見,企業必須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並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保險費。如果企業與員工解除勞動關系,員工即使不能迅速重新就業,也能依法享受失業保險、養老保險、醫療保險等社會保障待遇,而不存在員工離開單位就沒人管的問題,因此也就無須「買斷工齡」。但現在仍有一些國有企業無視國家政策法規的明文禁止,在安置富餘人員時還採用「買斷工齡」的做法。針對這一現象,為了保障員工的合法權益,維護國家法制的統一,國家有關部門在制定勞動和社會保障政策時,嚴格禁止企業採取「買斷工齡」形式將員工推向社會。
1999年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頒布的《關於貫徹兩個條例擴大社會保險覆蓋范圍加強基金征繳工作的通知》規定:「任何單位都不能以『買斷工齡』等形式終止職工的社會保險關系。」1999年國家經貿委、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出售國有小型企業中若干問題意見的通知》也強調:「確保企業職工合法權益不受侵犯,出售方應在申請出售前徵求職工對出售方案和職工安置方案的意見,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在企業出售中終止職工社會保險關系,不得借出售之機,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對職工『買斷工齡』或為職工辦理提前退休把職工推向社會。」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失業保險條例》等一系列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已經頒布和實施,我國已基本建立起一套較完善的社會保障制度之後,「買斷工齡」一詞就應該退出歷史舞台,在現實生活中也不應該發生「買斷工齡」這類事情了。
時至今日,「買斷工齡」是國家政策法規明令禁止的,如果仍有企業在通過「買斷工齡」的形式與員工解除勞動關系,說明這個企業沒有依法為其員工繳納醫療保險、失業保險、養老保險,員工可以依法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勞動仲裁,行政主管部門也應當依法對企業進行制止和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