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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決退休部分軍隊退役人員

發布時間:2022-05-17 17:52:33

⑴ 勞社部發[2006]17號文件是什麼

勞社部發[2006]17號文件是:

《關於認真做好部分軍隊退役人員勞動和社會保障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

主要說了關於退役軍人,退役後生活工作方面的安置問題。詳細內容可以查閱網路文庫-勞社部發[2006]17號

根據《退伍義務兵安置條例》規定:「原是城鎮戶口的退伍義務兵,服役前沒有參加工作的,由國家統一分配工作,實行按系統分配任務、包干安置辦法,各接收單位必須妥善安排。」該規定意味著退伍兵的工作由國家統一安排,用人單位必須接受,無須經過雙項選擇。因此,用人單位不得與退伍兵約定試用期 。

關於進一步落實部分軍隊退役人員勞動保障政策的通知:

一、進一步落實部分軍隊退役人員勞動和社會保障政策

(一)落實再就業扶持政策

對失業且有就業願望的部分軍隊退役人員,憑退役證、身份證到勞動保障部門辦理求職登記,符合《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就業再就業工作的通知》(國發〔2005〕36號)規定條件的,辦理《再就業優惠證》,享受相應的再就業扶持政策。

(二)解決基本養老保險接續問題

1、部分軍隊退役人員和軍隊復員幹部尚未參保繳費的,可持有效證明到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登記軍齡手續,原有軍齡可視同繳費年限,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和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的軍齡)滿15年的,可按月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對已辦理登記軍齡手續後按規定繳費的,其實際繳費年限與原有軍齡合並計算為繳費年限。

2、部分軍隊退役人員和軍隊復員幹部,處於失業狀態的,由所在參保地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保留養老保險關系,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和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的軍齡)滿15年的,可按月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不繳納養老保險費。

3、對部分軍隊退役人員和軍隊復員幹部未與企業解除勞動關系的人員,個人按規定繳費,企業繳費確有困難的,可由軍隊退役人員所在企業與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共同協商,簽訂緩繳或補繳協議,使其能夠參保並接續基本養老保險關系。

4、對實現再就業繼續參保繳費的部分軍隊退役人員和軍隊復員幹部,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及時受理並做好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接續工作。

5、對以個體工商戶或靈活就業人員身份參保繳費的部分軍隊退役人員和軍隊復員幹部,按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為基數繳費。

(三)解決基本醫療保險接續問題

按照《失業保險條例》規定,參加失業保險的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可以按規定享受醫療補助。

不符合失業保險金領取條件以及領取失業保險金期滿的軍隊退役人員和軍隊復員幹部,可以按照靈活就業人員參保的有關政策參加醫療保險,接續醫療保險關系,按規定享受相應的醫療保險待遇,其軍齡視同繳費年限。

對未與企業解除勞動關系的軍隊退役人員和軍隊復員幹部,地方政府要督促企業及個人按照規定參保繳費,對於確有困難的企業,各地要通過多渠道籌資,幫助其所在企業參加醫療保險。對無能力參加醫療保險以及參加醫療保險後個人醫療費用負擔沉重的軍隊退役人員和軍隊復員幹部,要按規定將其納入醫療救助范圍,保障其基本醫療待遇。

其他安置在企業的1954年11月1日以後入伍並參加過為抵禦外來侵略、完成祖國統一、捍衛國家領土和主權完整、保衛國家安全而進行的武力打擊或抗擊敵方的軍事行動,迄今已經從軍隊退役的人員(簡稱參戰退役人員)和參加過核試驗的軍隊退役人員。

按照勞社部發〔2006〕17號文件和本通知規定解決有關勞動和社會保障問題。

二、加強部門協調配合

各級勞動和社會保障、民政、財政部門要嚴格履行中央明確的落實有關政策職責分工,進一步做好信息交流、情況通報等資源共享工作,形成協調聯動工作機制。

(一)各級勞動保障部門要加強與當地民政部門的溝通與配合,做好從民政部門接收復員退伍軍人資料工作,並組織專門力量進行核實。要充分發揮街道社區勞動保障平台作用,深入開展排查工作,摸清底數,力求不留死角。

要進一步加強對軍隊退役人員的就業服務和職業培訓工作,優先推薦就業崗位,按規定落實各項就業再就業扶持政策。

要做好部分軍隊退役人員軍齡登記工作,准確核實視同繳費年限,主動宣講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政策規定,認真做好社會保險關系接續工作,為軍隊退役人員參保繳費、待遇支付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務。

要採取適當形式正確宣傳兩個「17號文件」精神,使軍隊退役人員能了解和掌握相關政策,增強自身就業和參保意識。

(二)民政部門要以區(縣)為單位,將掌握的本地區屬於兩個「17號文件」范圍內的復員退伍軍人資料,按規定時限全部提供給同級勞動保障部門和財政部門。對情況不清楚的,相關部門要主動配合核實。

(三)各級財政部門要按照勞社部發〔2006〕17號文件要求,將中央財政轉移支付資金及時核撥到位。

三、加強督導檢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有關部門要跟蹤、掌握所屬市縣的工作情況,及時研究解決工作中出現的情況和問題。

要結合本地工作進展情況,加大對基層部門工作的督查指導力度,確保各項政策落實到位。各地在落實政策中遇到的突出問題,要及時上報。國務院各有關部門要加強工作指導,適時對有關政策落實情況進行督查。

以上內容參考:勞社部-《關於進一步落實部分軍隊退役人員勞動保障政策的通知》

⑵ 國家對解決部分軍隊退役人員基本養老保險接續問題有什麼規定

解決基本養老保險接續問題
1、部分軍隊退役人員和軍隊復員幹部尚未參保繳費的,可持有效證明到當地社會保障經辦機構辦理登記軍齡手續,原有軍齡可視同繳費年限,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和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的軍齡)滿15 年的,可按月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對已辦理登記軍齡手續後按規定繳費的,其實際繳費年限與原有軍齡合並計算為繳費年限。
2、部分軍隊退役人員和軍隊復員幹部,處於失業狀態的,由所在參保地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保留養老保險關系,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和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的軍齡)滿15 年的,可按月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不繳納養老保險費。
3、對部分軍隊退役人員和軍隊復員幹部未與企業解除勞動關系的人員,個人按規定繳費,企業繳費確有困難的,可由軍隊退役人員所在企業與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共同協商,簽訂緩繳或補繳協議,使其能夠參保並接續基本養老保險關系。
4、對實現再就業繼續參保繳費的部分軍隊退役人員和軍隊復員幹部,社會保險經辦機關要及時受理並做好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接續工作。
5、對以個體工商戶或靈活就業人員身份參保繳費的部分軍隊退役人員和軍隊復員幹部,按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為基數繳費。

⑶ 上海對60歲退休的軍隊退役人員有何優待政策

摘要 您好,很高興能為您解答這個問題,上海市退役軍人待遇最新政策60歲以上

⑷ 國家對解決部分軍隊退役人員基本養老保險接續問題有什麼規定

解決基本養老保險接續問題
1、部分軍隊退役人員和軍隊復員幹部尚未參保繳費的,可持有效證明到當地社會保障經辦機構辦理登記軍齡手續,原有軍齡可視同繳費年限,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和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的軍齡)滿15 年的,可按月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對已辦理登記軍齡手續後按規定繳費的,其實際繳費年限與原有軍齡合並計算為繳費年限。
2、部分軍隊退役人員和軍隊復員幹部,處於失業狀態的,由所在參保地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保留養老保險關系,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和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的軍齡)滿15 年的,可按月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不繳納養老保險費。
3、對部分軍隊退役人員和軍隊復員幹部未與企業解除勞動關系的人員,個人按規定繳費,企業繳費確有困難的,可由軍隊退役人員所在企業與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共同協商,簽訂緩繳或補繳協議,使其能夠參保並接續基本養老保險關系。
4、對實現再就業繼續參保繳費的部分軍隊退役人員和軍隊復員幹部,社會保險經辦機關要及時受理並做好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接續工作。
5、對以個體工商戶或靈活就業人員身份參保繳費的部分軍隊退役人員和軍隊復員幹部,按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為基數繳費。

⑸ 上海對60歲退休的軍隊退役人員有何優待政策

上海對60周歲(含60周歲)以上的退休的退役軍人,依據退役軍人事務部等20個部門,在2020年1月14日頒布的《關於加強軍人軍屬、退役軍人和其他優撫對象優待工作的意見》規定,享受24項基本優待項目(詳見下圖表所示)。

⑹ 國家對退伍軍人退休後有什麼新政策

退伍軍來人養老金

養老金是一種最源主要的養老保險待遇,以供因年老或疾病失去勞動能力的人作為生活來源由失去勞動收入者定期領取。根據國家既定政策,退伍軍人可享受一定數量的養老金。

補貼政策

1、享受老退伍軍人補貼政策的條件是:

需要在1954年11月1日前入伍,年齡在60歲以上(含),並且沒有享受到國家關於定期撫恤補助的農村籍退役士兵。

2、退役士兵的服役年限怎麼確定:

服役年限是按年計算的,不滿一年的也按照一年計算,算頭算尾。

3、農村籍專轉業願兵可以享受生活補助:

對於轉業志願兵,服役年限可以計算為享受生活補助的年限,但是轉為志願兵以後的服役年限就不能計算在內了。

4、符合條件的退役士兵如何申請老退伍軍人補貼待遇:

需要攜帶本人的身份證、戶口本和退伍證等個人身份證明材料和退伍證明材料,向本人所在的居委會或村委會提出申請並且辦理手續,填寫相關登記表。

5、老退伍軍人補貼政策的標準是多少:

2010年8月1日起,按照一年兵役每個人每個月發放10元的老年生活補助來計算補貼標准。

⑺ 國家對涉核退伍人員的補助政策文件有哪些

民政部《關於落實優撫對象和部分軍隊退役人員有關政策的實施意見》民發【】102號

1、民政部門的主要職責

2、對部分參戰退役人員進行核查認定、數據統計,做好在農村的和城鎮無工作單位且生活困難的參戰退役人員生活補助發放工作。

3、對原8023部隊退役人員中不符合評殘和享受帶病回鄉退伍軍人生活補助條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難的農村和城鎮無工作單位的人員,發放生活補助;對其他參加核試驗軍隊退役人員進行核查認定、組織體檢、數據統計,落實相關撫恤補助待遇。

(7)解決退休部分軍隊退役人員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發布的2007年民政事業發展統計公報中的指出,在紀念建軍80周年之際,政府出台了五個政策性文件,提高優撫對象撫恤補助標准,增加了曾參加作戰和核試驗的軍隊退役人員發放生活補助,解決優撫對象醫療保障和部分退役人員再就業、住房、社會保險接續等方面實際困難。

截至2007年底,全國共有國家撫恤、補助各類優撫對象545.7萬人,由於新增加了參加作戰和核試驗的軍隊退役人員,優撫對象比上年同期增加49.3萬人,增長16.3%;各級民政部門落實優撫安置事業費186.8億元,比上年同期增長18.7%。

自2007年8月1日起執行的《關於做好部分原8023部隊及其他參加核試驗軍隊退役人員有關工作的通知》(民發[2007]100號)明確規定,對符合有關文件規定,經體檢凡符合評殘或帶病回鄉退伍軍人補助條件的原8023部隊退役人員,仍然執行現行規定。

對不符合評殘和享受帶病回鄉退伍軍人生活補助條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難的農村和城鎮無工作單位的原8023部隊退役人員,每人每月補助100元;對其他參加核試驗的軍隊退役人員,比照原8023部隊退役人員進行體檢,並按照規定落實相關政策待遇。

⑻ 落實退役軍人勞動保障中存在的問題

關於進一步落實部分軍隊退役人員勞動保障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局)民政廳(局),財政廳(局),新疆建設兵團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民政局,財政局:
現就進一步落實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民政部,財政部等部門聯合下發的《關於認真做好軍隊復員幹部就業和再就業和社會保障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勞動部發[2005]17號)和《關於認真做好部分軍隊退役人員勞動和社會保障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勞動部發[2006]17號)(以下簡稱兩個「17 號文件」)的各項勞動保障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 進一步落實部分軍隊退役人員勞動保障政策
(一) 落實再就業扶持政策
對失業且有再就業願望的部分軍隊退役人員,憑退役證,身份證到勞動保障部門辦理求職登記,符合〈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就業再就業工作的通知〉(國發[2005]36號)規定條件的,辦理〈再就業優惠證〉,享受相應的再就業扶持政策。
(二) 解決基本養老保險接續問題
1、部分軍隊退役人員和軍隊復員幹部尚未參保繳費的,可持有效政明到當地社會保障經辦機構辦理登記手續,原有軍齡可視同繳費年限,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和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的軍齡)滿15 年的,可按月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對已辦理登記軍齡手續後按規定繳費的,其實際繳費年限與原有軍齡合並計算為繳費年限。
(含視同繳費年限的軍齡)滿15 年的,可按月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對已辦理登記軍齡手續後按規定繳費的,其實際繳費年限與原有軍齡合並計算為繳費年限。
2、部分軍隊退役人員和軍隊復員幹部,處於失業狀態的,有所在參保地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保留養老保險關系,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和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的軍齡)滿15 年的,可按月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不繳納養老保險費。
3、對部分軍隊退役人員和軍隊復員幹部未與企業解除勞動關系的人員,個人按規定繳費,企業繳費確有困難的,可有軍隊退役人員所在企業與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共同協商,簽訂緩繳或補繳協議,使其能夠參保並接續基本養老保險關系。
4、對實現再就業繼續參保繳費的部分軍隊退役人員和軍隊復員幹部,社會保險經辦機關要及時受理並做好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接續工作。
(三) 解決基本醫療保險接續問題
按照〈失業保險條例〉規定,參加失業保險的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可以按規定享受醫療補助。不符合失業保險金領取條件以及領取失業保險金期滿的軍隊退役人員和軍隊復員幹部,可以按照靈活就業人員參保的有關政策參加醫療保險,接續醫療保險關系,按規定享受相應的醫療保險待遇,其軍齡視同繳費年限。對未與企業解除勞動關系的軍隊退役人員和軍隊復員幹部,地方政府要督促企業及個人按照規定參保繳費,對於確有困難的企業,各地要通過多渠道籌資,幫助其所在企業參加醫療保險。對無能力參加醫療保險以及參加醫療保險後個人醫療費用負擔沉重的軍隊退役人員和軍隊復員幹部,要按規定將其納入醫療救助范圍,保障其基本醫療待遇。
其軍齡視同繳費年限。對未與企業解除勞動關系的軍隊退役人員和軍隊復員幹部,地方政府要督促企業及個人按照規定參保繳費,對於確有困難的企業,各地要通過多渠道籌資,幫助其所在企業參加醫療保險。對無能力參加醫療保險以及參加醫療保險後個人醫療費用負擔沉重的軍隊退役人員和軍隊復員幹部,要按規定將其納入醫療救助范圍,保障其基本醫療待遇。
其他安置在企業的1954年11月1日以後入伍並參加過為抵制外來侵略,完成祖國統一,捍衛國家領土和主權完整,保衛國家安全而進行的武力打擊敵方的軍事行動,迄今已經從軍對退役的人員,(簡稱參戰退役人員)和參見核試驗的軍隊退役人員,按照勞動部發[2006]17號文件和本通知規定解決有關勞動和社會保障問題。
二、加強部門協調配合
各級勞動和社會保障,民政,財政部門要嚴格履行中央明確的落實有關政策職責分工,進一步做好信息交流,情況通報等資源共享工作,形成協調聯動工作機制。

(一)各級勞動保障部門要加強與當地民政部門的溝通與配合,做好從民政部門接收復員退伍軍人資料工作,並組織專門力量進行核實。要充分發揮街道社區勞動保障平台作用,深入開展排查工作,摸清底數,力求不留死角。要進一步加強對軍隊退役人員的就業服務和職業培訓工作,優先推薦就業崗位,按規定落實各項就業再就業扶持政策。要做好部分軍隊退役人員軍齡登記工作,准確核實視同繳費年限,主動宣講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政策規定,認真做好社會保險關系接續工作, 為軍隊退役人員參保繳費,待遇支付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務。要採取適當形式正確宣傳兩個「17 號文件」精神,使軍隊退役人員能了解和掌握相關政策,增強自身就業和參保的意識。
(二)民政部要以區(縣)為單位,將掌握的本地區屬於兩個「17 號文件」范圍內的復員退伍軍人資料,按規定時限全部提供給同級勞動保障部門和財政部門。對情況不清楚的,相關部門要主動配合核實。
(三)各級財政部門要按照勞動部發[2006]17號文件要求,將中央財政轉移資金及時核撥到位。

三、各省督導檢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有關部門要跟蹤,掌握所屬市縣的工作情況,及時研究解決工作中出現的情況和問題。要結合本地工作進展情況,加大對基層部門工作的督查指導力度,確保各項政策落實到位。各地在落實政策中遇到的突出問題,要及時上報。國務院各有關部門要加強工作指導,適時對有關政策落實情況進行督查。

⑼ 部隊退休人員怎麼解決住房安置

法律分析:軍隊轉業幹部的住房,由安置地政府按照統籌規劃、優先安排、重點保障、合理負擔的原則給予保障,主要採取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現有住房或者租住周轉住房,以及修建自有住房等方式解決。計劃分配的軍隊轉業幹部,到地方單位工作後的住房補貼,由安置地政府或者接收安置單位按照有關規定解決。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到地方後未被黨和國家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錄用聘用期間的住房補貼,按照安置地黨和國家機關與其軍隊職務等級相應或者同等條件人員的住房補貼的規定執行。

法律依據:《退役士兵安置條例》

第十九條 對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由部隊發給一次性退役金,一次性退役金由中央財政專項安排;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給予經濟補助,經濟補助標准及發放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一次性退役金和一次性經濟補助按照國家規定免徵個人所得稅。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退役士兵自主就業的指導和服務。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採取組織職業介紹、就業推薦、專場招聘會等方式,扶持退役士兵自主就業。

第二十條 國家根據國民經濟發展水平、全國職工年平均工資收入和軍人職業特殊性等因素確定退役金標准,並適時調整。國務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軍隊有關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負責確定和調整退役金標準的具體工作。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根據服現役年限領取一次性退役金。服現役年限不滿6個月的按照6個月計算,超過6個月不滿1年的按照1年計算。獲得榮譽稱號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由部隊按照下列比例增發一次性退役金:(一)獲得中央軍事委員會、軍隊軍區級單位授予榮譽稱號,或者榮獲一等功的,增發15%;(二)榮獲二等功的,增發10%;(三)榮獲三等功的,增發5%。多次獲得榮譽稱號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由部隊按照其中最高等級獎勵的增發比例,增發一次性退役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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