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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退休留用工資待遇規定

發布時間:2022-05-16 10:24:05

A. 職工2月8號到了退休年齡,後又返聘的工資如何計算

退休返聘人員和單位之間只能認定是僱傭關系,而不是勞動關系,也不受勞動法的調整和保護,所以工資數額不受最低工資標準的限制。

為保障勞動者特別是低收入勞動者的基本生活,國家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最低工資的具體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報國務院備案。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頒發的《最低工資規定》明確,最低工資標準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或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的前提下,用人單位依法應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最低工資包括基本工資和獎金、津貼、補貼,但不包括加班加點工資、特殊勞動條件下的津貼、國家規定的社會保險和福利待遇。最低工資保障制度是國家實施的強制性規定,用人單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支付勞動者工資的,勞動行政部門有權責令限期支付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50%以上100%以下的標准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勞動合同終止。由此可見,退休職工在法律上已經失去了作為勞動者的主體資格,現行勞動法律不再把他們納入調整范圍內。退休人員被返聘後,雙方建立的不是勞動關系而是勞務關系。最低工資標準的法規只適用於勞動者,而退休返聘人員已退出勞動者隊伍,所以在目前的勞動法規中並沒有規定其必須獲得不低於最低工資的報酬。當然,為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返聘人員有權和用人單位協商簽訂聘用協議,明確聘用期內的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保待遇等權利和義務。

B. 關於退休返聘人員的待遇問題勞動法中是怎樣規定的

現行《勞動法》沒有「關於退休返聘人員的待遇」的規定。這是因為退休人員返聘後,不受《勞動法》的調節。
也就是說,「退休返聘人員」返聘後,與單位並非是勞動關系而應該屬於僱傭關系。
勞動關系中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為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比如說,勞動者不得同時與2個用人單位建立勞動用工關系。而在僱傭關系中,雇員僅在雇傭工作的范圍內聽取、接受僱主的指示,除此之外,雇員不受僱主的任何管理和約束,還可以先後為不同的僱主提供勞務。
因此, 在崗職工與退休返聘人員的享受和待遇也是不同的。勞動關系中,勞動者有解除的經濟補償金、賠償金,公司要繳納社保等。而雇傭工則除了工資,無其他的福利待遇。
希望我的回答能對你有所幫助。

C. 退休福利待遇有什麼規定

法律分析:退休只有退休金和醫療保險。企業退休職工基本養老金的計算基礎是社會平均工資,以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新人」為例,其基本養老金的計算公式如下所示:養老金當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2×[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1%]+個人賬戶存額/計發月數(50歲為195、55歲為170、60歲為139)。領取職業年金的方法有如下幾種:1、退休後一次性購買商業養老保險產品,然後按保險約定按月領取待遇、退休後選擇按退休時對應的計發月數計發,發完為止、出國(境)定居,可一次性支付給本人、在職期間去世,其職業年金個人賬戶余額可以繼承。
法律依據:《國務院關於工人、職員退休處理的暫行規定》 第四條 工人、職員退休以後,按月發給退休費,直至本人去世的時候為止。退休費的標准如下:
(一)符合本規定第二條(一)、(二)兩項條件的工人、職員,連續工齡在五年以上不滿十年的,為本人工資的百分之五十年以上不滿十五年的,為本人工資的百分之六十五年以上的,為本人工資的百分之七十(二)符合本規定第二條(三)、(四)兩項條件的工人、職員,連續工齡在五年以上不滿十年的,為本人工資的百分之四十年以上不滿十五年的,為本人工資的百分之五十五年以上的,為本人工資的百分之六十(三)符合本規定第二條(五)項的工作人員,為本人工資的百分之七十(四)對於社會有特殊貢獻的工人、職員的退休費,可以酌情高於本條(一)、(二)、(三)三項的標准,但是提高的幅度最高不得超過本人工資的百分之十五,並且必須經過上級主管機關批准。

D. 退休人員退休後返聘,勞務報酬是按什麼發放的

首先應該根據勞動協議簽發。根據法律規定,已達到退休年齡並已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退休人員,再次被用人單位重新聘用或者在其他用人單位任職的,與用人單位建立的關系不再屬於勞動關系,而退休人員已經失去了“作為勞動者,雙方不再簽訂勞動合同,而是簽訂勞務協議。法律規定用人單位需要在《勞動合同》中明確:勞動者的權利和義務”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動待遇等。

僱傭關系是指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供勞務,用人單位支付相應報酬而形成的權利義務關系。僱傭關系建立在僱主與雇員之間的合同基礎上。僱傭合同可以是口頭的或書面的。勞動合同在中國法律中沒有明確規定,但大陸法系國家對勞動合同一般都有規定,如法國民法典、德民法典等。勞動關系變成了只能是僱傭關系,工資數額也不受最低工資的限制。

E. 退休返聘人員的工資標准有哪些

由於退休返聘人員與單位的關系是按勞務關系來處理,所以其工資標准由單位與退休返聘人員自行協商確定。但雙方可參照勞動關系,按照高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水平,並根據退休返聘人員的能力等因素來確定具體的工資數額。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三十二條
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者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而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
企業停薪留職人員、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內退人員、下崗待崗人員以及企業經營性停產放長假人員,因與新的用人單位發生用工爭議而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動關系處理。
《勞動部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第十三條
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離退休人員被再次聘用時,用人單位應與其簽訂書面協議,明確聘用期內的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保待遇等權利和義務。

F. 企業職工退休工資是如何規定的

這里需要按照時間段來進行劃分,2020年底前是一類;2021年開始是另一種情況,影響當前變化的是離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

2020年以前企業退休人員可能有的工資如下:

從我個人掌握了解的情況來說,目前企業退休人員有三種工資待遇,一是社會養老保險金;二是企業補助;三是企業年金(職業年金)。

在2021年以後企業退休人員將回歸社會化管理

按照相關要求,企業退休人員的管理許可權完全劃歸所屬社區,這意味著與原有企業徹底割裂。隨之帶來的變化是企業曾經有的各項補助和補貼將不再有效(企業補助沒有了,但在職時參保的年金還正常發放)。

結合題主的補充問題來看,退休一年只拿生活費這個意思我是沒理解上去,是單位沒繳納社保還是本人沒繳納社保,亦或是檔案丟失一直沒辦理正式退休?

G. 國企退休人員統籌外補貼

國企退休人員的統籌外補貼主要包括以下幾種:離休人員的醫療費以及離退休人員其他統籌外費用;其他統籌外費用為從原任職單位取得的各類補貼、獎金、實物;退休後留用職工工資、福利待遇,健全保障職工福利管理制度。

法律依據:

《財政部關於企業加強職工福利費財務管理的通知》規定:(四)離退休人員統籌外費用,包括離休人員的醫療費及離退休人員其他統籌外費用。企業重組涉及的離退休人員統籌外費用,按照《財政部關於企業重組有關職工安置費用財務管理問題的通知》(財企[2009]117號)執行。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H. 退休後返聘人員享受什麼待遇

退休後返聘人員待遇,工資標准具體看與用人單位協議如何簽訂。退休返聘人員和單位之間只能認定是僱傭關系,而不是勞動關系,也不受相關法律的調整和保護,所以工資數額不受最低工資標準的限制。
返聘人員適用的相關規定具體如下:
1、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離退休人員被再次聘用時,用人單位應與其簽訂書面協議,明確聘用期內的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保待遇等權利和義務;
2、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條
【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I. 退休返聘最低工資標准

法律分析:退休返聘人員和單位之間只能認定是僱傭關系,而不是勞動關系,也不受勞動法的調整和保護,所以工資數額不受最低工資標準的限制。為保障勞動者特別是低收入勞動者的基本生活,國家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最低工資的具體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報國務院備案。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最低工資包括基本工資和獎金、津貼、補貼,但不包括加班加點工資、特殊勞動條件下的津貼、國家規定的社會保險和福利待遇。退休返聘人員已退出勞動者隊伍,所以在目前的勞動法規中並沒有規定其必須獲得不低於最低工資的報酬。當然,為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返聘人員有權和用人單位協商簽訂聘用協議,明確聘用期內的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保待遇等權利和義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四十八條 國家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最低工資的具體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報國務院備案。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

J. 國企退休統籌外補貼的規定

法律分析:離退休人員統籌外費用:

1、包括離休人員的醫療費及離退休人員其他統籌外費用。

2、其他統籌外費用為從原任職單位取得的各類補貼、獎金、實物。

3、退休後留用職工工資、福利待遇。

法律依據:《財政部關於企業加強職工福利費財務管理的通知》 (四) 離退休人員統籌外費用,包括離休人員的醫療費及離退休人員其他統籌外費用。企業重組涉及的離退休人員統籌外費用,按照《財政部關於企業重組有關職工安置費用財務管理問題的通知》(財企[2009]117號)執行。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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