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退休人員是否可以申請工傷
不可以。退休人員再就業中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事故傷害是否認定為工傷,首先需要認定該退休人員與現單位之間是否構成勞動關系,如構成勞動關系才應適用《工傷保險條例》認定工傷。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⑵ 退休工人如何申請職業病診斷
雖然你已經退休了,但是你的既往勞動關系還是和企業存在的。如果你在離崗後體檢發現疑似職業病,還是可以向企業提出職業病診斷的。
⑶ 退休後患職業病的工傷認定
1、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2、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⑷ 退休工人職業病鑒定程序
可以到用人單位所在地或本人經常居住地的職業病診斷機構進行診斷。
所需提供的資料:
(一)職業史、既往史;
(二)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復印件;
(三)職業健康檢查結果;
(四)工作場所歷年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資料;
(五)診斷機構要求提供的其他必需的有關材料。
用人單位不提供或者不如實提供診斷所需資料的,職業病診斷與鑒定機構應當根據當事人提供的自述材料、相關人員證明材料,衛生監督機構或取得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提供的有關材料,按照《職業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作出診斷或鑒定結論。
⑸ 退休人員職業病待遇
法律分析:已退休人員發現患有職業病能享受工傷待遇。職工離休、退休、退職後被確診為職業病的,可以按規定享受工傷醫療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按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護理依賴程度發給生活護理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職業病防治法》
第四十條工會組織應當督促並協助用人單位開展職業衛生宣傳教育和培訓,有權對用人單位的職業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依法代表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安全衛生專項集體合同,與用人單位就勞動者反映的有關職業病防治的問題進行協調並督促解決。
工會組織對用人單位違反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侵犯勞動者合法權益的行為,有權要求糾正;產生嚴重職業病危害時,有權要求採取防護措施,或者向政府有關部門建議採取強制性措施;發生職業病危害事故時,有權參與事故調查處理;發現危及勞動者生命健康的情形時,有權向用人單位建議組織勞動者撤離危險現場,用人單位應當立即作出處理。
第四十一條用人單位按照職業病防治要求,用於預防和治理職業病危害、工作場所衛生檢測、健康監護和職業衛生培訓等費用,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生產成本中據實列支。
《職業病診斷與鑒定管理辦法》第十條 ?職業病診斷機構對備案信息的真實性、准確性、合法性負責。當備案信息發生變化時,應當自信息發生變化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向省級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提交變更信息。
⑹ 退休後能申請職業病嗎
1、退休前應職業病健康體檢,有職業病的進行診斷、治療、認定和鑒定;
2、有些職業病在體檢時不一定有症狀,需要離退休跟蹤觀察,觀察時間是有規定的:
例如接觸粉塵:
6.4.4.5隨訪時間
(1)接觸粉塵工齡在20年(含20年)以下者,隨訪10年,隨訪周期為每5年1次。接觸粉塵工齡超過20年者,隨訪20年,隨訪周期為每4年1次;若接塵工齡在5年(含5年)以下者,且接塵濃度符合國家衛生標准可以不隨訪
(2)塵肺患者在離崗(包括退職)或退休後應每1~2年進行1次醫學檢查
3、如果隨訪發現職業病,是可以申請職業病認定或鑒定的;
需要提供資料,下面已經將若干文件規定的相關條款,做成了你需要的程序:
(1)健康體檢:
第十條 用人單位對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職業病危害的勞動者,應當及時組織進行健康檢查和醫學觀察。
(2)職業病危害接觸史或者健康檢查有發現異常的:
第十一條 申請職業病診斷時應當提供:
(一)職業史、既往史;
(二)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復印件;
(三)職業健康檢查結果;
(四)工作場所歷年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資料;
(五)診斷機構要求提供的其他必需的有關材料。用人單位和有關機構應當按照診斷機構的要求,如實提供必要的資料。
沒有職業病危害接觸史或者健康檢查沒有發現異常的,診斷機構可以不予受理。
4、職業病診斷:
第十二條 職業病診斷應當依據職業病診斷標准,結合職業病危害接觸史、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與評價、臨床表現和醫學檢查結果等資料,進行綜合分析做出。
對不能確診的疑似職業病病人,可以經必要的醫學檢查或者住院觀察後,再做出診斷。
5、出具職業病診斷證明書
第十五條 職業病診斷機構做出職業病診斷後,應當向當事人出具職業病診斷證明書。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應當明確是否患有職業病,對患有職業病的,還應當載明所患職業病的名稱、程度(期別)、處理意見和復查時間。
第十八條 確診為職業病的患者,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職業病診斷證明書上註明的復查時間安排復查。
6、鑒定
第十九條 當事人對職業病診斷有異議的,在接到職業病診斷證明書之日起30日內,可以向做出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所在地設區的市級衛生行政部門申請鑒定。
設區的市級衛生行政部門組織的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負責職業病診斷爭議的首次鑒定。
當事人對設區的市級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的鑒定結論不服的,在接到職業病診斷鑒定書之日起15日內,可以向原鑒定機構所在地省級衛生行政部門申請再鑒定。
省級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的鑒定為最終鑒定。
7、工傷(職業病)認定
第十八條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傷認定申請表;
(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
(三)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
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
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申請人按照書面告知要求補正材料後,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⑺ 請問下退休職工如何申請職業病鑒定
這個可以直接要求職業病鑒定機構申請,如果單位拒絕配合的,職業病鑒定機構可以直接作出相關的鑒定意見。
⑻ 退休後還能申報工傷嗎
退休後在符合條件的情況下可以申報工傷,退休後辦理的退休手續繼續在原用人單位工作期間發生工傷的,由用人單位依法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關於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二)》第二條
達到或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但未辦理退休手續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繼續在原用人單位工作期間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用人單位依法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用人單位招用已經達到、超過法定退休年齡或已經領取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在用工期間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如招用單位已按項目參保等方式為其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應適用《工傷保險條例》。
⑼ 退休後職業病可以向工作單位索賠嗎
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八條規定:
曾經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當時沒有發現罹患職業病、離開工作崗位後被診斷或鑒定為職業病的符合下列條件的人員,可以自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一年內申請工傷認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一)辦理退休手續後,未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退休人員;
(二)勞動或聘用合同期滿後或者本人提出而解除勞動或聘用合同後,未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人員。
經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前款第(一)項人員符合領取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條件的,按就高原則以本人退休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或者確診職業病前12個月的月平均養老金為基數計發。前款第(二)項人員被鑒定為一級至十級傷殘、按《條例》規定應以本人工資作為基數享受相關待遇的,按本人終止或者解除勞動、聘用合同前12 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計發。
有任何法律問題,可以關注並咨詢我們。我們是「磨工法務」團隊。
⑽ 關於退休工人職業病的鑒定
1、「但現在他懷疑自己有職業病,要求企業開據職業病檢查證明,是否合理?」:
(1)合理。
(2)因為職業病是指在從事職業時所得的病,如果是從來相關工作、在退休時沒有發病,退休後才發病的,只要能認定是因為在職期間工作原因所致,就應屬於職業病。
(3)但他現在還只是申請企業給檢查證明,還沒有確定就是得了職業病,不一定是企業就要負責任的。
2、「對相關職業病進行鑒定是否有時間限制??」:應是沒有時間限制,什麼時候發現有病症出現才可以申請鑒定,不以是否在職或退休、或退休多少年為限制。
3、「就是說過了多少年後他將喪失對企業責任的追究權力?」:
(1)沒有這樣的限制:不管過了多少年,只要有證據證明得的是職業病、是在職期間工作所致,就應當享有工傷待遇。
(2)鑒定為職業病後,不一定是追究企業的責任:如果企業已經為職工上了工傷險,就由工傷保險機構負責賠償,與企業無關;只有在企業沒有為職工上工傷險的情況下,才是「向企業追究責任」。
4、「期間他是否有外出打工染職業病無法證明」:他應提供在退休後沒有從事過與所得職業病有關工作的證據來證明他的職業病是在該企業工作時所致、而不是因為退休後從事其他工作所致,否則不能認定為該企業的職業病職工。
企業如果有他退休後從事過相關工作的證據,也可以作為減輕自己責任的依據。
5、在鑒定是職業病後,由企業或是他個人申請工傷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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