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退休職工死亡後配偶遺屬補貼應由誰支付
企業離退休人員死亡後喪葬補助費、遺屬撫恤金的領取
去銀行或郵政儲蓄領取由社保局發放的養老金,已經成為每位退休老人生活中的常事。而死亡後能否領取到喪葬補助費、領取多少以及如何領取,卻還是不少離退休人員心中的疑問。
早在2005年,安慶市企業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領導小組辦公室就下發了《關於進一步規范企業離退休人員死亡後喪葬補助費、遺屬撫恤金等發放工作程序的通知》,就企業離退休人員死亡後其喪葬補助費、一次性困難補助費等的領取事項做出規定:
1. 適用范圍。凡是參加企業養老保險的離退休人員,死亡後均可申請領取喪葬補助費、一次性困難補助。
2. 申領內容。申領的待遇分喪葬補助費和一次性困難補助費兩部分。喪葬補助費為2000元,只有實行火葬的離退休人員才能享有,其家屬憑借其火化證明及火化收據領取,棺葬人員不能享有。一次性困難補助部分,金額為其生前8個月的月基本養老金。除這兩部分之外,企業離退休人員死亡後,其直系親屬如果符合供養條件的,可按月享受撫恤金。這里的「直系親屬符合供養條件」是指其父母、配偶和子女及其它符合規定的直系親屬,並且無任何生活來源。撫恤金按照死亡職工生前所在地城鎮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標准執行。
3. 申領代辦機構。死亡離退休人員的檔案所在地為其申領代辦機構。由單位或勞務代理機構辦理退休手續的人員,單位或勞務代理就是其檔案所在地,代為申領喪葬補助費和一次性困難補助費。對企業破產、倒閉及其它原因而致檔案存放於市社保局的人員,死亡離退休人員的親屬需直接前往市社保局領取材料辦理相關手續,由其所在社區蓋章後,完成申領手續。
4. 申領程序。死亡離退休人員的喪葬補助費和一次性困難補助費,其親屬需向其申領代辦機構提供死亡人員的火化證明、火化收據或其它死亡證明,由代辦機構代為申領。死亡離退休人員親屬可直接到其代辦機構領取;而對於供養直系親屬的撫恤金,由代辦機構出具相關材料到市社保局和市勞動保障局辦理撫恤金申報審批手續。審核獲批後,市社保局對撫恤金進行社會化發放,其親屬可每月從銀行或郵政儲蓄領取。
② 國有企業退休人員家屬死亡國家有補助政策嗎
國有企業退休人員家屬死亡國家有補助政策
法律規定
(一)自2011年8月1日起,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標准調整為:烈士和因公犧牲的,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病故的,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發放一次性撫恤金所需經費仍按現行渠道解決。(民發〔2011〕192號)
(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標准和計發辦法,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財政部《關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發放辦法的通知》(民發[2007]64號)的規定執行。
(三按照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財政部《關於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工作人員工傷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36號)的規定,參加統籌地區工傷保險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屬於因公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准按當地工傷保險規定執行。
(四)已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屬於病故的,一次性撫恤待遇仍按當地規定執行。
(五)除上述情形外,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標准,從2004年10月1日起調整為:因公犧牲為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病故為本人生前2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烈士的撫恤待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發放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所需經費按原渠道解決。
1、因工死亡的一次性撫恤金本人20個月基本工資;
2、因病死亡的一次性撫恤金本人10個月基本工資;
3、喪葬費標准:因病4000元;因工(公)5000元;
4、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標准:非農戶一人月補助210元;二人以上的每人月補助190元;農業戶口一人月170;二人以上的每人月150元。
5、對上述對象中,確定因工死亡的遺屬增發65元,抗日戰爭的增80元(不含配偶);紅軍的(不含配偶);增發100元遺屬系孤獨一人的可增發70元。
(六)駐外使領館工作人員、駐外非外交人員和港澳地區內派人員中原屬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計發基數為本人國內(內地)基本工資。
③ 退休人員家屬遺補政策
一、職工死亡撫恤金項目及相關規定
1、喪葬補助費
職工死亡發給喪葬補助費2000元,應實行火葬的地區擅自土葬的不發(少數民族,國家允許土葬的除外)。
2、遺屬生活困難補助
非農戶一人月補助210元;二人以上的每人月補助190元;農業戶口一人月170;二人以上的每人月150元。對上述中,確定因工死亡的遺屬增發65元,抗日戰爭的增80元(不含配偶);紅軍的(不含配偶);增發100元遺屬系孤獨一人的可增發70元。
3、遺屬撫恤金
是職工死亡後給予其家屬的經濟補償和精神安慰。遺屬撫恤金各地規定不一樣,有的沒有規定撫恤金,只規定按月發給遺屬救濟費;有的規定了一次性撫恤金,還規定按月發給遺屬生活補助費。
4、供養直系親屬撫恤金
死亡職工有供養直系親屬的,不分居住地,撫恤金均按死亡職工生前單位所在地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准發給,供養直系親屬為1-3人的(含3人)據實發給,3人以上的按照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300%發給,但初次核定的撫恤金總額,不得超過死者生前月繳費工資或月基本養老金。
5、一次性困難補助費
在職職工死亡發給直系親屬八個月本人生前月繳費工資;退休人員死亡發給直系親屬八個月本人生前月基本養老金;離休人員和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死亡,其直系親屬一次性困難補助費參照黨政機關同類人員標准發給,沒有直系親屬的不發。
6、一次性供養親屬撫恤金
年齡在50周歲(含50周歲)以下的,按照按月發給的供養親屬撫恤金計算180個月;年齡在50周歲以上至70周歲(含70周歲)之間的,按照按月發給的供養親屬撫恤金計算120個月。
年齡在70周歲以上的,按照按月發給的供養親屬撫恤金計算60個月。
根據社會保險法規定,個人賬戶養老金具有強制儲蓄性質,屬於個人所有,個人死亡的(包括退休前和退休後),個人賬戶養老金余額可以繼承。
二、供養直系親屬的范圍
職工死亡時,其家庭成員中無工資、養老金等其他固定收入且無勞動能力,依靠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列為供養對象:
1、死亡職工配偶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或經地級市及以上勞動能力鑒定機構鑒定(下同)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2、死亡職工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撫養關系的繼父母)、死亡職工父母均已死亡且未享受撫恤金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死亡職工祖父母和父母,如配偶一方有工資、養老金等固定收入,無收入一方不列入死亡職工供養范圍。
3、死亡職工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撫養關系的繼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遺腹子女)未滿18周歲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死亡職工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其父母均已死亡且未享受撫恤金的)未滿18周歲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4、死亡職工的父母均已死亡且未享受撫恤金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撫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未滿18周歲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職工死亡撫恤費的支付辦法
1、參保企業離退休人員死亡的,喪葬補助費、一次性困難補助費和供養直系親屬撫恤金從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未參保企業離退休人員,死亡後的喪葬補助費、一次性困難補助費和供養直系親屬撫恤金,由企業按照本通知的規定負責支付。
2、城鎮各類企業在職職工死亡後的喪葬補助費、一次性困難補助費和供養直系親屬撫恤金,由企業按照本通知的規定負責支付。
3、對改制、重組、關閉破產的參保企業,原由企業支付的撫恤金從企業資產清算費用中按供養直系親屬的平均余命或供養年限計算一次性劃入同級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仍應繼續發給的撫恤金由社保經辦機構負責發放。
4、失業人員領取失業救濟金期間死亡的,補助和撫恤金發放按照《失業保險規定》執行。
退休工人病逝後如何辦理遺屬補助和撫恤【2】
煙台市社保中心對此回復:
你好!感謝你對社保工作的支持。企業退休人員死亡後,其供養的直系親屬每月的撫恤金標準是市直、芝罘區、萊山、萊州、龍口、招遠、蓬萊、福山、開發、高新標准為460元,萊陽、棲霞、海陽、長島標準是410元。
供養直系親屬(遺屬)審核業務辦理注意事項
企業離退休人員去世後,如須辦理供養直系親屬生活困難補助的,必須在離退休人員去世後的30天之內辦理。
申報單位填寫《遺屬待遇審批表》一式二份,並提供以下資料:
(1)死亡人員人事檔案;
(2)供養直系親屬的照片2張;
(3)供養直系親屬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1份;
(4)供養直系親屬戶口的正本和復印件1份;
(5)如果其配偶屬再婚配偶,其檔案中無記載的,需提供結婚證書。如果結婚證書丟失,需提供當地民政部門開具的婚姻證明信1份;
(6)如果供養直系親屬年滿16周歲,仍繼續在普通中學學習的,需提供學校出具的學籍證明1份;
(7)如果供養直系親屬年滿16周歲,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需提供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出具的《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書》1份;
(8)如果供養直系親屬為城鎮戶口的,還需提供以下材料:由街道居委會出具的關於其供養直系親屬是否從事有報酬的工作、有無經濟來源的證明;到戶口所在地的社保機構開具是否參加城鎮企業職工保險的證明(煙台市戶口的無需開具此證明);
(9)如果供養直系親屬為農業戶口的,還需提供以下材料:由所在地村委會出具的關於其供養直系親屬是否從事有報酬的工作、有無經濟來源的證明;到戶口所在地的社保機構開具是否參加城鎮企業職工保險的證明(煙台市戶口的無需開具此證明);
(10)填寫《新辦退休人員詳細信息填報表》1份(不需填寫「養老金發放賬號及發放銀行詳細信息」欄的內容)。
④ 職工沒有達到退休年齡就死亡了!其家屬是否能夠享受遺屬補助待遇
各地標准不一們,具體要到社保局去咨詢一下,不管退休和不退休,非因工死亡的標准都是一樣的,只是退休後由社保出,沒退休死亡的由單位出.貴州的標準是:喪葬費和一次性補助共計16400元.如果有符合條件的憮恤人員,配偶是310元,子女是280元.
另外,工亡是需要當地勞動保障部門認定的.單位無權認定是否工亡.
⑤ 企業退休工人去世後,其配偶每月有生活補貼嗎
企業退休工人去世後,國家沒有規定其配偶每月有生活補貼,但是有喪葬補助費與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十七條規定: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在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因病或者非因工緻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領取病殘津貼。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
根據《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
職工因工死亡,應按照以下規定發給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一)喪葬補助金按省、自治區、直轄市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六個月的標准發給。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發給由死者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的死者的親屬。其標准為:配偶每月按本省、自治區、直轄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百分之四十發給,其他供養親屬每人每月按百分之三十發給,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加發百分之十。
撫恤金總額不得超過死者本人工資。供養親屬的范圍和條件按照現行的有關規定執行,供養親屬失去供養條件時不再享受該項撫恤金。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准為本省、自治區、直轄市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四十八個月至六十個月的金額,具體標准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確定。符合第二十二條規定享受傷殘撫恤金期間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按全額標準的百分之五十發給。
第二十六條
工傷傷殘撫恤金和供養親屬撫恤金,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增長的一定比例每年調整一次。
第二十七條
領取傷殘撫恤金的職工和因工死亡職工遺屬,本人自願一次性領取待遇的,可以一次性計發有關待遇並終止工傷保險關系,具體計發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行政部門規定。
⑥ 煤礦退休工人死亡後其家屬是否有生活補助退休工人死亡後其配偶是不是有生活費
煤礦企業來退休職工去世源,去世前其配偶以退休職工養老金為主要生活來源,在退休職工死亡30日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才可按規定申請遺屬生活補助費。
1、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2、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職工配偶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 (職工供養直系親屬范圍及享受遺屬生活補助費的條件,比照《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范圍規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18號)執行 )。
3、遺屬生活補助費應由原支付渠道支付。
不符合上述規定條件的不能領取遺屬生活補助費。
⑦ 退休工人死亡後其配偶有生活補貼嗎
企業退休工人去世後,國家沒有規定其配偶每月有生活補貼,但是有喪葬補助費與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十七條規定: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在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因病或者非因工緻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領取病殘津貼。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
(7)企業退休的家屬是否有遺補擴展閱讀:
喪葬補助金的計算公式
《工傷保險條例》第37條規定:「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根據該規定,職工因工死亡,其直系親屬所能獲得的喪葬補助金,以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的月平均工資為基數進行計算。
其計算公式為:
喪葬補助金賠償金額=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元/月)×6
例如:姚某某為某工程承包公司勘測人員,在一次隧道勘測過程中因突發事故遭遇不幸,其所在單位地處我國中部某中小城市,該地居民比較重視喪葬婚娶的禮儀,其家人按照當地風俗為其舉辦了聲勢浩大的喪事,各項花銷累計4000元,該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600元/月。
這樣,姚某某的家人可獲得的喪葬補助金賠償額就不能以實際花銷的金額為准,而應按照法定的標准進行計算,其可獲喪葬補助金為:
喪葬補助金賠償金額=600元/月×6=3600元
法律規范
關於喪葬費的規定《工傷保險條例》:
第37條職工因工死亡,其直系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直系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
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死亡的,其直系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待遇。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50條第7項喪葬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規定的喪葬費補助標准計算。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27條喪葬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准,以六個月總額計算。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觸電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4條第1款第7項喪葬費:國家或者地方有關機關有規定的,依該規定;沒有規定的,按照辦理喪葬實際支出的合理費用計算。
⑧ 企業工人退休後死亡家屬有什麼補助待遇
公司、企業的職工來退休後源,如果因病或者因事故而死亡,按照國家的規定,帶上相關的證件,走合理的流程,可以領取喪葬費,用以處理好死者的後事。企業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待遇:1、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每人每月按當地生活困難補助標准以及物價補貼之和發給。2、喪葬補助費和直系親屬的一次性救濟費,分別按本市上一年度3個月和10個月社會平均工資一次性發給。3、供養直系親屬孤身一人的,其每月領取的生活救濟費,按當地城鎮企業職工生活困難補助標準的200%發給。另外需要注意:參保人員未達到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因病非因工死亡和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退休、退職人員死亡後,無論是否有供養直系親屬,均發給一次性撫恤金。一次性撫恤金按死亡人員的繳費年限,每滿1年(不滿1年按1年計算)計發1個月去世時上一年度全省企業退休人員月平均基本養老金,但最多不超過20個月。
⑨ 企業退休幹部死亡後家屬是否還有撫養費
企業退休幹部死亡之後供養直系親屬是否享有定期生活補助按所在省市規定。
按《社會保險法》第十七條規定,退休職工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由基本養老基金支付喪葬補助費和撫恤金。但目前,我國尚無統一的企業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政策。退休費用已經省級統籌,企業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由各省、直轄市、自治區規定,但各地規定不一,且差距較大。其中,喪葬費和撫恤金各地規定均可享受,但對其生前供養直系親屬是否給予定期生活補助,各地規定不一致,一些省市規定有,一些省市規定沒有。在規定有的省市中,大部分省市規定原單位支付,部分省市規定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付。
因此,企業退休幹部死亡之後,其生前供養的直系親屬是否有撫養費建議咨詢當地人社局。
寧夏自治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 財政廳
《關於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職工和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喪葬費及一次性撫恤金發放有關問題的通知》
寧人社發〔2014〕58號
各市、縣(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勞動保障)局、財政局:
根據《社會保險法》及自治區現行政策規定,經請示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現就我區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職工和退休人員因病非因工死亡喪葬費、一次性撫恤金發放問題通知如下。
一、喪葬費發放標准
(一)2009年12月31日以前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職工和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後,喪葬費仍按原自治區勞動人事廳、財政廳《關於變更企業職工因工(因病)死亡後喪葬費和一次性撫恤金計發辦法的通知》(寧勞人險字〔1993〕084號)執行,發放標准為死亡時上一年度自治區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個月。
(二)2010年1月1日以後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職工(含補繳費的人員)和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後,喪葬費按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解決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歷史遺留問題的意見》(寧政發〔2010〕10號)執行,發放標准為死亡時上一年度自治區企業退休人員月人均養老金的2個月。
二、一次性撫恤金發放標准
(一)2009年12月31日以前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職工和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後,一次性撫恤金仍按原自治區勞動保障廳《關於調整我區企業職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標準的通知》(寧勞社發〔2008〕163號)執行,發放標准為43683.33元(即2007年全區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2184.16元的20個月)。
(二)2010年1月1日以後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職工(含補繳費的人員)和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後,一次性撫恤金按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解決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歷史遺留問題的意見》(寧政發〔2010〕10號)執行,發放標准為死亡時上一年度自治區企業退休人員月人均養老金的20個月。
三、資金渠道
上述費用由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付。
四、執行時間
以上規定從2011年7月1日起執行。期間遇國家政策調整,從其規定。
自治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 自 治 區 財 政 廳
2014年6月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