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重慶市4050要符合哪些條件
1、辦理失業登記:符合申報靈活就業社會保險補貼的就業困難人員應首先到戶口所在地社區(無社區的到社保所)辦理失業登記,並持有《就業創業證》。
註:《就業創業證》是記載勞動者就業和失業狀況,享受公共就業服務和就業扶持政策的憑證,其登記發證時間為證件生效時間。
2、辦理就業登記:符合申報靈活就業社會保險補貼的就業困難人員實現靈活就業後,應於10日內按規定到戶口所在社區進行就業登記。經社區公示7日無異議的,錄入就業服務信息系統並出具《重慶市靈活就業登記證明》。
3、繳納社會保險費:靈活就業人員個人按規定繳納了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
(1)重慶4050人員退休新政策擴展閱讀:
重慶市4050補貼期限,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會保險補貼的年齡為准,除對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三類人員可延長至退休外,其餘人員最長不超過3年。
當事人向戶口所在地社區申請,經社區初審合格後交鎮街進行復審,經鎮街復審合格後交區就業局審核,經審核合格後報區財政局審批,經審批後補貼資金直接撥付到當事人養老保險存摺。
② 什麼是養老保險4050政策
通常申領年限為三年,女性滿45周歲,男性55周歲申請的,補貼申領至退休(就是最長年限五年)達到退休年齡的就沒有補貼了。
4050政策如何申請
1、申請人繳納當年度養老、醫療保險三日後,憑本人身份證、託管合同書和繳費票據原件,在市檔案託管中心靈活就業人員社保補貼受理窗口初審,領取《申請表》和靈活就業證明。《申請表》只需填寫一至七欄,貼照片。繳費票號、繳費金額和補貼金額部分不填。
2、靈活就業證明由申辦人在其戶口所在地社區勞動保障工作站登記蓋章。
3、申請人持《申請表》、《靈活就業證明》及本人身份證、戶口本等相關材料(一式三份)到街道(鄉鎮)勞動保障事務所申請復核,經審核無誤後簽字蓋章(勞動保障事務所留存一份)。
4、申請人持《申請表》、《靈活就業證明》等相關材料到市檔案託管中心受理窗口辦理申報手續。
5、由市檔案託管中心查閱檔案,核對出生年月等情況無誤後,匯總上報勞動保障部門。勞動保障部門審核後報財政部門撥付資金。
6、按照發放時間通知,申辦人憑身份證和《受理卡》到指定銀行領取社保補貼。
4050補貼標准
就業困難人員享受社保補貼時間從2008年9月開始,對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可以享受到退休,其他人員最長不超過三年。補貼標准為申請人實際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全額。
③ 4050人員退休新政策啥意思有什麼好處
摘要 4050人員是指周歲女滿40周歲,男滿50周歲的靈活就業人員,男職工法定退休年齡是60年,不是55歲,目前全國還執行4050人員社保補貼2008年至2010年都可以辦理。符合條件需要持身份證到當地社區辦事處咨詢並辦理,只需交個人部分,國家給予補貼。但如果你以前交過保險,需要將中斷期間的社保補交齊,或者到60歲退休時要累計交夠15年才能享受,否則退休時只退還個人部分,不享受退休金。
④ 重慶4050申請條件
法律分析:1、每人只能申請一次,比如你參加了4050以後,又有單位給你交了社會保險,則現有的4050補貼自動停止不再發放,以後即使再度失去單位給你繳納社會保險也不可以再申請了。
2、4050政策和延期退休沒關系。參加4050並不會造成延期退休。
法律依據:《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 第十三條 從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審批工作的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批評教育,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條件的家庭拒不簽署同意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意見的,或者對不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條件的家庭故意簽署同意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意見的;
(二)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貪污、挪用、扣壓、拖欠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款物的。
⑤ 重慶農轉非4050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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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
重慶市2007年12月31日以前被征地農轉非人員基本養老保險
試行辦法和重慶市2008年1月1日以後新征地農轉非人員
基本養老保險試行辦法的通知
渝府發〔2008〕26號
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有關單位:
《重慶市2007年12月31日以前被征地農轉非人員基本養老保險試行辦法》、《重慶市2008年1月1日以後新征地農轉非人員基本養老保險試行辦法》已經2008年2月18日市人民政府第2次常務會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八年二月二十九日
重慶市2007年12月31日以前
被征地農轉非人員基本養老保險試行辦法
第一條為妥善解決我市被征地農轉非人員的基本養老保險問題,根據《國務院關於加強土地調控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發〔2006〕31號)和《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勞動保障部關於做好被征地農民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6〕29號)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1982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間,我市行政區域內農村居民因土地被政府依法徵收(用)進行了城鎮居民身份登記,且在2007年12月31日前年滿16周歲以上人員(以下簡稱原征地農轉非人員),適用本辦法。征地時已作就業安置,現仍在機關企事業單位工作(含已退休)的人員、安置就業的單位破產解體並進行了政策性安置補償的人員、戶籍關系已遷出市外人員、2007年12月31日前已死亡人員等,不適用本辦法。第三條2007年12月31日,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以上的原征地農轉非人員(以下簡稱老齡人員),本人自願的,可按以下規定辦理:(一)老齡人員年滿75周歲以上的每人按15000元的標准一次性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不滿75周歲的,在15000元的基礎上,再按其不足75周歲的年限,每相差1年(不足1年的,按1年計算)增加1300元的標准,一次性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老齡人員不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二)老齡人員一次性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完清後,從2008年1月起,按我市現行的城鎮企業退休人員最低基本養老金標准按月發給養老待遇。年滿70周歲以上的,同時按規定享受高齡增發養老金待遇(即年滿70周歲的,每月增發50元;年滿75周歲的,每月再增發50元。下同)。(三)老齡人員在領取養老待遇期間死亡的,從其死亡的次月起停止支付養老待遇,並按我市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規定支付死亡待遇。其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政府補貼部分除外,下同),扣除已支付養老待遇和死亡待遇後的余額一次性退還給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第四條2007年12月31日,男年滿50周歲不滿60周歲、女年滿40周歲不滿55周歲的原征地農轉非人員(以下簡稱「4050」人員),本人自願的,可按以下規定辦理:(一)「4050」人員每人按41000元的標准一次性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二)「4050」人員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前,未繼續繳納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的,不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從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次月起,按我市城鎮企業退休人員最低基本養老金標准按月發給養老待遇。年滿70周歲後,同時按規定享受高齡增發養老金待遇。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前死亡的,將其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一次性退還給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在領取養老待遇期間死亡的,從其死亡的次月起停止支付養老待遇,並按我市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規定支付死亡待遇。其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扣除已支付養老待遇和死亡待遇後的余額一次性退還給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三)「4050」人員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前,繼續繳納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不足5年的,從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次月起,按下列辦法計發養老待遇:養老待遇=城鎮企業退休人員最低基本養老金×(1+繼續繳費月數×1%)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前死亡的,將其個人一次性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和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部分一次性退還給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在按月領取養老待遇期間死亡的,從其死亡的次月起停止支付養老待遇,並按我市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規定支付死亡待遇。其個人一次性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和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部分,扣除已支付養老待遇和死亡待遇後的余額一次性退還給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四)「4050」人員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前,繼續繳納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5年以上的,執行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辦法。其一次性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作為15年繳費年限,繳費指數按1計算,按規定補建個人賬戶。第五條2007年12月31日,男年滿16周歲不滿50周歲、女年滿16周歲不滿40周歲的原征地農轉非人員(以下簡稱中青年人員),本人自願的,可按以下規定辦理:(一)中青年人員一次性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標准為:繳費基數×費率(20%)×本人應繳費年限。繳費基數:按2006年度我市城鎮經濟單位在崗職工平均工資19215元的60%確定。本人應繳費年限:年滿16周歲不滿17周歲的繳納1年;年滿17周歲不滿18周歲的繳納2年;年滿18周歲不滿19周歲的繳納3年;年滿19周歲不滿20周歲的繳納4年;男年滿20周歲不滿40周歲、女年滿20周歲不滿30周歲的繳納5年;男年滿40周歲不滿50周歲、女年滿30周歲不滿40周歲的繳納10年。中青年人員一次性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年限計算為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繳費指數按1計算,按規定補建個人賬戶。(二)一次性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後,執行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辦法。第六條2007年12月31日以前已參加了我市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分別按以下辦法處理:(一)老齡人員已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不再執行本辦法第三條的規定。(二)「4050」人員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已達到15年以上的,不再執行本辦法第四條的規定;不足15年的,可按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繳費辦法一次性補足。(三)中青年人員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已達到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繳納年限的,不再執行本辦法第五條的規定;不足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繳納年限的,按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繳費辦法一次性補足。第七條原征地農轉非人員按本辦法規定一次性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政府給予一定的社會保險補貼。具體辦法如下:(一)1982年1月1日至1994年12月31日期間的征地農轉非人員,本人承擔20%,政府補貼80%。(二)1995年1月1日至1998年12月31日期間的征地農轉非人員,本人承擔35%,政府補貼65%。(三)1999年1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期間的征地農轉非人員,本人承擔45%,政府補貼55%。(四)2005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間的征地農轉非人員,本人承擔50%,政府補貼50%。第八條原征地農轉非人員在2007年12月31日以前以個人身份參加了我市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可按本辦法的規定享受政府給予的社會保險補貼。第九條原征地農轉非人員按本辦法規定一次性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所需政府補貼的資金,由市和區縣(自治縣)兩級共同承擔,市級承擔85%,區縣(自治縣)承擔15%。具體辦法由市財政局會同市勞動保障局、市國土房管局另行制定。第十條參加儲蓄式養老保險的原征地農轉非人員,可自願選擇按本辦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自願參加的,應終止儲蓄式養老保險合同。具體辦法由市財政局會同市勞動保障局、市國土房管局另行制定。第十一條自願按本辦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原征地農轉非人員,應在2009日以前完成申報,逾期不再辦理。第十二條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要積極引導和幫助勞動年齡段未就業的原征地農轉非人員實現就業。全面提供政策咨詢、就業指導、就業培訓、職業介紹等服務,多渠道開發就業崗位,增強社區、企事業單位的就業吸納能力,對「4050」人員要納入就業困難群體,作為重點幫助對象,運用各項就業再就業扶持政策促進其就業。第十三條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要加強組織領導,成立由信訪、勞動保障、財政、國土房管、民政、監察、公安等有關部門組成的工作班子,負責原征地農轉非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審核認定,按照各自職責認真做好原征地農轉非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各項工作。第十四條各街道(鄉鎮)社區社會保障服務平台負責受理本社區內原被征地農轉非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申報、初審等工作。原征地農轉非人員原則上在原征地所在區縣(自治縣)社區社會保障服務平台進行申報,跨區縣(自治縣)居住的,可在現居住地社區社會保障服務平台進行申報,但仍由原征地區縣(自治縣)負責其參保資格的審核認定、參保手續辦理以及承擔應由區縣(自治縣)政府補貼的資金。第十五條市勞動保障局會同市國土房管局、市財政局制定本辦法的具體實施意見。第十六條本辦法自2008年1月1日起執行。
重慶市2008年1月1日以後
新征地農轉非人員基本養老保險試行辦法
第一條為保障被征地農轉非人員年老後的基本生活,根據《國務院關於加強土地調控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發〔2006〕31號)和《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勞動保障部關於做好被征地農民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6〕29號)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堅持多方籌資,政府、集體、個人共同負擔,權利和義務相對應,保障水平與經濟發展相適應的原則,將被征地農轉非人員養老保障納入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體系進行管理。第三條2008年1月1日以後,我市行政區域內農村居民因土地被政府依法徵收並進行了城鎮居民身份登記,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依法批准之月年滿16周歲以上的,適用本辦法。第四條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依法批准之月,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以上的人員(以下簡稱老齡人員),按以下規定執行:(一)老齡人員年滿75周歲以上的每人按15000元的標准一次性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不滿75周歲的,在15000元的基礎上,再按其不足75周歲的年限,每相差1年(不足1年的,按1年計算)增加1300元的標准,一次性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老齡人員不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二)老齡人員一次性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完清後,從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依法批準的次月起,按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依法批准時我市城鎮企業退休人員最低基本養老金標准按月發給養老待遇。年滿70周歲以上的,同時按規定享受高齡增發養老金待遇(即年滿70周歲的,每月增發50元;年滿75周歲的,每月再增發50元。下同)。(三)老齡人員在領取養老待遇期間死亡的,從其死亡的次月起停止支付養老待遇,並按我市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規定支付死亡待遇。其個人從安置補助費中一次性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扣除已支付養老待遇和死亡待遇後的余額一次性退還給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第五條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依法批准之月,男年滿50周歲不滿60周歲、女年滿40周歲不滿55周歲的人員(以下簡稱「4050」人員),按以下規定執行:(一)「4050」人員每人按41000元的標准一次性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二)「4050」人員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前,未繼續繳納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的,不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從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次月起,按我市城鎮企業退休人員最低基本養老金標准按月發給養老待遇。年滿70周歲後,同時按規定享受高齡增發養老金待遇。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前死亡的,將其個人從安置補助費中一次性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一次性退還給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在領取養老待遇期間死亡的,從其死亡的次月起停止支付養老待遇,並按我市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規定支付死亡待遇,其個人從安置補助費中一次性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扣除已支付養老待遇和死亡待遇後的余額一次性退還給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三)「4050」人員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前,繼續繳納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不足5年的,從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次月起,按下列辦法計發養老待遇:養老待遇=城鎮企業退休人員最低基本養老金×(1+繼續繳費月數×1%)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前死亡的,將其個人從安置補助費中一次性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和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部分一次性退還給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在按月領取養老待遇期間死亡的,從其死亡的次月起停止支付養老待遇,並按我市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規定支付死亡待遇。其個人從安置補助費中一次性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和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部分,扣除已支付養老待遇和死亡待遇後的余額一次性退還給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四)「4050」人員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前,繼續繳納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5年以上的,執行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辦法。其一次性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作為15年繳費年限,繳費指數按1計算,按規定補建個人賬戶。第六條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依法批准之月,男年滿16周歲不滿50周歲、女年滿16周歲不滿40周歲的人員(以下簡稱中青年人員),按以下規定執行:(一)中青年人員一次性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標准為:繳費基數×本市城鎮個體勞動者基本養老保險繳費比例×本人應繳費年限。繳費基數:按本辦法實施時上年度全市城鎮經濟單位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0%確定。本人應繳費年限:年滿16周歲不滿17周歲的補繳1年;年滿17周歲不滿18周歲的補繳2年;年滿18周歲不滿19周歲的補繳3年;年滿19周歲不滿20周歲的補繳4年;男年滿20周歲不滿40周歲、女年滿20周歲不滿30周歲的補繳5年;男年滿40周歲不滿50周歲、女年滿30周歲不滿40周歲的補繳10年。中青年人員一次性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年限計算為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繳費指數按1計算,按規定補建個人賬戶。(二)一次性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後,執行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辦法。第七條以上不同年齡段人員的繳費標准,今後隨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基數的提高,通過國土行政管理部門調整征地補償政策和標准,建立相應的調整機制。第八條征地土地補償費主要用於統籌安排被征地農轉非人員的基本養老保險,安置補助費應用於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被征地農轉非人員一次性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國土行政管理部門統一代繳。符合條件享受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被征地農轉非人員一次性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不納入家庭收入項目計算。第九條被征地農轉非人員征地前已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分別按以下辦法處理:(一)老齡人員已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不再執行本辦法第四條的規定。(二)「4050」人員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已達到15年以上的,不再執行本辦法第五條的規定;不足15年的,可按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繳費辦法一次性補足。(三)中青年人員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已達到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繳納年限的,不再執行本辦法第六條的規定;不足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繳納年限的,按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繳費辦法一次性補足。第十條被征地農轉非人員征地前已參加我市農民工養老保險的,其參加農民工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每2個月折算為1個月的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折算後不足1個月的,按1個月計算,下同),並分別按以下辦法處理:老齡人員已按月領取農民工養老金的,不再執行本辦法第四條的規定。「4050」人員折算後的繳費年限已達到15年以上的,不再執行本辦法第五條的規定;不足15年的,可按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繳費辦法一次性補足。中青年人員折算後的繳費年限已達到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繳納年限以上的,不再執行本辦法第六條的規定;不足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繳納年限的,按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繳費辦法一次性補足。第十一條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被征地農轉非人員基本養老保險的組織實施和社會化管理服務工作。要積極引導、幫助勞動年齡段的被征地農轉非人員實現就業,全面提供政策咨詢、就業指導、就業培訓、職業介紹等服務,多渠道開發就業崗位,增強社區、企事業單位的就業吸納能力,對「4050」人員要納入就業困難群體,作為重點幫助對象,運用各項就業再就業扶持政策促進其就業。各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是被征地農轉非人員基本養老保險的行政主管部門。各級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經辦機構負責被征地農轉非人員基本養老保險的經辦工作。各級國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被征地農轉非人員參保資格條件的認定,以及被征地農轉非人員一次性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的代繳。各級財政部門負責基金劃撥和管理工作。各級農業、民政、公安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相關工作。第十二條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積極推進被征地農轉非人員基本養老保險工作。開展被征地農轉非人員基本養老保險工作所需人員和經費等,由同級人民政府予以保障。第十三條本辦法與國家今後出台的有關規定不一致的,按國家規定執行。第十四條市勞動保障局會同市國土房管局、市財政局制定本辦法的具體實施意見。第十五條本辦法自2008年1月1日起執行。
⑥ 重慶4050政策申請程序
法律分析:當事人向戶口所在地社區申請,經社區初審合格後交鎮街進行復審,經鎮街復審合格後交區就業局審核,經審核合格後報區財政局審批,經審批後補貼資金直接撥付到當事人養老保險存摺。
法律依據:《關於加強城鎮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社會保險補貼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 用人單位社會保險補貼標准按用人單位實際為所招人員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計算,個人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仍由本人負擔。靈活就業的「4050」人員社會保險補貼包括基本養老保險補貼和基本醫療保險補貼。補貼標准按其實際繳費額的2/3給予補貼。
⑦ 4050人員退休新政策
根據《4050人員退休新政策》規定:就業困難人員享受社保補貼,對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可以享受到退休,其他人員最長不超過3年,補貼標准為申請人實際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全額。
4050人員旨在為特殊歷史時期形成的女性40歲以上、男性50歲以上的下崗協保失業等就業困難群體度身定製就業崗位,以市場化、社會化的運作機制,促進其就業。
每人只能申請一次,比如參加了4050以後,又有單位給交了社會保險,則現有的4050補貼自動停止不再發放,以後即使再度失去單位給你繳納社會保險也不可以再申請了,補貼標准為申請人實際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全額。
(7)重慶4050人員退休新政策擴展閱讀:
4050社保補貼申請人繳納當年度養老、醫療保險三日後,憑本人身份證、託管合同書和繳費票據原件,在市檔案託管中心靈活就業人員社保補貼受理窗口初審,領取《申請表》和靈活就業證明。
申請人辦理申請手續時需提供以下資料,一式兩份,其中復印件按上級要求統一使用A4紙復印。
1、《靈活就業人員社保補貼申請表》原件;
2、《靈活就業證明》(一張原件,一張復印件);
3、申辦人第二代身份證和戶口本復印件;
4、繳費單據復印件。
⑧ 養老保險4050政策是什麼
法律分析:養老保險4050政策:截止至2011年12月31號前,達到了男性年齡50周歲女性年齡40周歲的標准,同時沒有就業單位繳納社保的靈活就業者,他們可以申請並且參與國家政策給予的社保補貼。一般可以領取三年,女性滿45周歲,男性滿55周歲的人員進行申請,補貼申請可以最多申請五年(直至退休),一旦達到了退休的年齡,補貼將不再發放。其中每人只能領取一次補貼,一旦領取過後,之後不可再次進行補領。
【法律依據】:《社會保險法》的目標:建立沒有缺失,覆蓋上沒有遺漏,銜接無縫隙的社保制度,使全體人民在養老、醫療這些方面都能做到有基本保障,無後顧之憂。其正式實施,標志著「全民社保」跨越設想,進入實施階段。繳費不足15年,兩條途徑可享受長期養老待遇累計繳費滿15年,是養老保險參保人領取養老金的的必備條件之一,」長期以來,那些退休時累計繳費不足15年的參保人員,只能選擇一次性領取個人賬戶存儲額,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他們的老年生活缺乏穩定長期的有效保障,對此,《社會保險法》進行了重大完善和拓展,增加了兩種處理方式:允許個人繳費至滿15年;轉入新農保或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兩種途徑都可以讓參保人獲得養老保險長期待遇。
繳費滿15年是享受長期待遇的「門檻」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15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就是說,最低繳費滿15年是參保人按月領取養老金的必備條件。省人社廳副廳長張瑞書介紹說,最低15年的繳費年限主要有三方面的考慮。首先是,我國人口預期壽命已經達到73歲,為實現養老保險制度的收支平衡和長期可持續發展,需要設立最低繳費年限;其次,不論通過何種方式就業,繳費都累計年限,多數人可以比較容易地達到15年;最後,從國際經驗來看,實施繳費型養老保險制度的國家,基於繳費與待遇領取長期資金平衡的精算結果,大都規定有最低繳費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