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四川省事業單位退休中人養老金怎樣計算
對於2014年9月30日及以前參加工作、在2014年10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期間四川省事業單位退休的人員,設立10年過渡期,過渡期內實行新辦法待遇計發標准(以下簡稱新標准)和老辦法待遇計發標准(以下簡稱老標准)對比,保低限高,即:新標准(含職業年金待遇)低於老標準的,按老標准發放,保持待遇不降低;高於老標準的,超出的部分,第一年退休的人員(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發放超出部分的10%,第二年退休的人員 (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發放超出部分的20%,以此類推,到過渡期末年退休的人員(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發放超出部分的100%。過渡期結束後退休的人員執行新標准。
新標准=基本養老金+職業年金,其中,基本養老金=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職業年金按職業年金辦法計算;老標准計算公式為:
A:2014年9月四川省事業單位參保人員本人的職務職級(技術職稱)等對應的基本工資標准。
B:2014年9月四川省事業單位參保人員本人的職務職級(技術職稱)等對應的退休補貼標准。
C:按照《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於調整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工資標准和增加機關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離退休費三個實施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5〕3號)規定,根據四川省事業單位參保人員2014年9月本人的職務職級(技術等級)等相應增加的退休費標准。
M:參保人員退休時工作年限對應的計發比例,計發比例如下:
Gn-1:第n-1年的工資增長率按照國家和省統一規定執行。n∈[2015,N],且G2014=0。
N:過渡期內四川省事業單位退休人員的退休年度,N∈[2015,2024]。2014年10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間退休的,其退休年度視同為2015年。
如此計算得出2014年10月1日後至2015年底退休的「中人」,每月增加173元至800元左右不等;年金是0元至幾十元不等。而2018年退休的「中人」,中級職稱、正科級職務每月增加3000多元,中高職稱每月增加3800多元,副處級公務員最多每月增加4400多元。
㈡ 四川省事業單位中人退休工資細則
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是國家部署的一項改革任務。這是一項歷史性、根本性重大變革。2015年,國務院印發《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國發〔2015〕2號),明確從2014年10月1日起,對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進行改革,由此對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問題作出了頂層設計和統一的制度安排,改變以前按本人退休時基本工資一定比例計發退休費的辦法,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
計發養老金不僅與職務職級相關,更與本人退休時上年度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繳費年限(含符合規定計算的連續工齡)、繳費基數等10餘項指標掛鉤。同時,為讓退休人員分享經濟社會發展成果,國家對當年以前的退休人員也建立了養老金調整制度。
按照國家統一部署,2015年以來,我省結合實際研究制定了《四川省人民政府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意見》(川府發〔2015〕16號)、《四川省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實施辦法》(川人社發〔2015〕45號)等文件;
2016年9月啟動了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費征繳和由社保機構發放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工作,退休「中人」暫按單位申報的預發金額進行預發。2017年,完善計發養老待遇的相關參數。2018年12月和2019年1月採取試行方式,兌現了符合計發條件「中人」的養老待遇。
本次試行兌現退休「中人」待遇,是按上述文件規定計發機關事業單位2014年10月1日以後退休且符合計發條件人員的初始養老待遇,並全面兌現這期間國家出台的調整退休人員養老金政策(當年退休人員參加次年的養老金調整)。這是執行國家和省既定政策,不是普遍調整養老金。由於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對原退休費制度作了重大調整,涉及面廣、情況復雜。
因此,試行兌現待遇以來,包括您在內的部分同志對不同年度退休人員間的待遇差距反映較多。對此,我們高度重視,經慎重研究,決定根據《四川省社會穩定風險評估辦法》第十五條之規定,暫停試行工作,從2019年2月份起至退休「中人」養老金計發方案和相關參數完善前,退休「中人」的養老金暫按原單位申報的預發金額繼續預發,待退休「中人」養老金計發方案和相關參數完善後,再進行結算。
機關事業單位「中人」基本養老金計算辦法如下:
基本養老金=基礎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
基礎養老金=退休時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1+本人平均繳費工資指數)÷2×繳費年限×1%。其中,本人平均繳費工資指數=(視同繳費指數×視同繳費年限+實際平均繳費指數×實際繳費年限)÷繳費年限。
個人賬戶養老金=退休時本人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計發月數。對於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前參加工作、實施後退休且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中人」,按照合理銜接、平穩過渡的原則,在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基礎上,再依據視同繳費年限長短發給過渡性養老金。具體辦法由各省、直轄市、自治區規定。
㈢ 四川省退休職工死亡撫恤金,喪葬費是如何計發的
退休職工死亡撫恤金的賠償問題:
一、關於一次性撫恤金(工亡補助金)標准 (一)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標准和計發辦法,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財政部《關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發放辦法的通知》(民發[2007]64號)的規定執行。 (二)按照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財政部《關於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工作人員工傷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36號)的規定,參加統籌地區工傷保險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屬於因公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准按當地工傷保險規定執行。 (三)已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屬於病故的,一次性撫恤待遇仍按當地規定執行。 (四)除上述情形外,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標准,從2004年10月1日起調整為:因公犧牲為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病故為本人生前2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烈士的撫恤待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發放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所需經費按原渠道解決。 二、 關於一次性撫恤金計發辦法 從2006年7月1日起,執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的,一次性撫恤金的計發基數調整為: (一)工作人員。計發基數為本人生前最後一個月基本工資,即崗位工資和薪級工資之和。 (二)離退休人員。計發基數為本人生前最後一個月享受的基本離休費,即離退休時計發的基本離退休費和離退休後歷次按國家規定增加的基本離退休費之和。 (三)退職人員。按照《國務院關於頒發和的通知》(國發[1978]104號)規定輸退職的人員,計發基數為本人基本退職生活費,即退職時計發的基本退職生活費和退職後歷次按國家規定增加的基本退職生活費之和。 (四)駐外使領館工作人員、駐外非外交人員和港澳地區內派人員中原屬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計發基數為本人國內(內地)基本工資。 本《通知》下發的後,《人事部、財政部關於工資制度改革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計發問題的通知》(人薪發[1994]48號)即行廢止。 本《通知》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負責解釋。
退休職工死亡撫恤金的相關知識:
一、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標准,按當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准執行(按哈民綜[1998]43號文件規定日前哈市最低生活標准為140元)。凡享受遺屬補助的,今後隨著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變化而相應調整。
二、對1937年7月6日前參加革命的工作人員的遺屬,1945年9月2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副廳(局)級以上人員的遺屬(含享受副廳級以上待遇的),在保護、搶救國家財產和維護社會治安中犧牲的工作人員遺屬,可在享受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5%,對1949年9月30日前參加革命的工作人員的遺屬,可在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
三、上述各類遺屬是孤身一人者,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還可在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准(含本通知第二條增加部分)的基礎上再增加10%。
四、工作人員死亡後,其配偶有固定收入的,每月收入在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准一倍以內的,死者單位可按上述標准發給其他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死者配偶每月收入超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准一倍以上的,其超過部分的50%作為其他遺屬生活費,達不到上述規定標準的,由死者單位發給差額部分。
五、確定死者配偶的固定收入,凡是1993年工資制度改革前的遺屬,仍按黑人聯字[1983]18號文件規定執行。1993年工資制度改革後的遺屬,執行職級工資制的,包括職務工資、級別工資、基本工資、工齡工資和地林區工資補助;執行職等工資制的,包括職務工資、津貼(活的部分)和教護齡津貼、地林區工資補助;技術工人包括技術等級工資、崗位津貼、獎金、技術補貼和地林區工資補貼;普通工人包括崗位工資、獎金和地林區工資補貼;在企業單位工作的其標准工資和地林區工資補貼計算為基數。
六、享受遺屬補助范圍、對象仍按黑人聯字[1993]18號文件執行,並以同在一個戶口為准。
七、喪葬補助費由每人800元調整為1200元。
八、本通知從1998年5月1日起執行。其它文件與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為准。
如果需要法律幫助,可以電話聯系。
㈣ 2012企業四川退休職工上調工資標准
經省政府研究決定,從2012年1月1日起,我省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將普遍增加,每人每月至少增加115元。此次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針對的是2011年12月31日及以前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已辦理退休(退職)手續且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人員。調整將採取普遍調整和適當傾斜相結合的辦法。普調是每人每月先增加115元,再按累計繳費年限每滿1年增加3元。在普調基礎上,對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具有高級職稱的企業退休科技人員以及年滿70周歲人員等群體進行適當傾斜,在普調基礎上再分別增加一定數額的養老金。
㈤ 離休人員工資標準是什麼
法律分析:離休後的待遇是,基本政治待遇不變,生活待遇略為從優。離休後工資照發,並按照參加革命工作的不同時間,每年增發1~2個月的本人標准工資作為生活補貼。享受上述待遇的離休幹部,一律不再發給任何形式的獎金。另外,對老幹部離休後的醫療、住房、用車、生活用品供應及其他有關生活待遇,都有相應規定。離休幹部所需各項經費,由原工作單位列入預算。行政單位在其他行政經費列支;事業單位在事業費項下的離休退休人員費用項目列支;企業單位在營業外支出列支。
離休人員是指按照國務院有關文件規定,符合離職休養制度的人員。 離休是指建國前參加中國共產黨所領導的革命戰爭,脫產享受供給制待遇的和從事地下革命工作的老幹部,達到離職休養年齡,實行離職休養的制度。
離休和退休的區別有1、對象不同。離休對象為第一、二次國內革命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幹部;退休對象為所有企業職員,含個體、靈活就業人員;2、待遇標准不一樣。離休後政治待遇不變;退休享受養老保險金和醫療保險。
法律依據:《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 第四條 獲得全國勞動英雄、勞動模範稱號,在退休時仍然保持其榮譽的工人;省、市、自治區革命委員會認為在革命和建設中有特殊貢獻的工人;部隊軍以上單位授予戰斗英雄稱號的轉業、復員軍人,在退休進仍保持其榮譽的,其退休費可以酌情高於本辦法所定標準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五,但提高標准後的退休費,不得超過本人原標准工資。
㈥ 四川省國有企業退休,退職職工死亡後的喪葬費,撫恤金,救濟金標準是怎樣的
一、喪葬補助費
喪葬補助費調整為按所在省轄市上年度企業離退休人員3個月人均基本養老金標准發給。
二、一次性撫恤金
一次性撫恤金調整為按其生前最後一個月基本養老金20個月的標准發給。
三、遺屬生活補助費遺屬是非農業人口,戶籍在省轄市市區的月生活補助費標准為300元,戶籍在縣(市)鄉(鎮)的月生活補助費為220元;遺屬是農業人口的,月生活補助費標准為150元。孤身一人的,在上述標准上另加20元。
㈦ 四川中人退休如何重算
《四川省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 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實施辦法》
基本養老金計發
參保人員達到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時,單位應及時向社保經辦機構申報辦理基本養老金領取手續,社保經辦機構按有關規定核定並支付其基本養老金。
從2014年10月1日起,基本養老金按以下辦法計發。
(二十一)2014年10月1日及以後參加工作、繳費年限滿15年的參保人員,月基本養老金按以下辦法計發。
基本養老金=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具體計算辦法如下。
1.基礎養老金=退休時上年度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1+本人實際平均繳費指數)÷2×累計繳費年限×1%。
本人實際平均繳費指數,為本人歷年的實際繳費指數之和除以實際繳費年限(保留小數點後三位)。其中,本人當年的實際繳費指數,為本人當年的繳費基數除以上年度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計算公式為:
本人實際平均繳費指數=(Xn/Cn-1+ Xn-1/Cn-2+……+ X2016/C2015+ X2015/C2014+ X2014/C2013)/N實繳
Xn、Xn-1、……、X2014為參保人員退休當年至2014年相應年度本人當年的繳費基數,Cn-1、Cn-2、……、C2013為參保人員退休上一年至2013年相應年度全省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其中,X2014為參保人員2014年10月至2014年12月各月繳費基數之和。
N實繳為參保人員實際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年限,按實際繳費月數除以12計算,保留小數點後兩位。
2.個人賬戶養老金=退休時本人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儲存額÷計發月數。
(二十二)2014年9月30日及以前參加工作、2014年10月1日及以後退休且繳費年限滿15年的參保人員,月基本養老金按以下辦法計發。
基本養老金=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具體計算辦法如下。
1.基礎養老金=退休時上年度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1+本人平均繳費指數)÷2×累計繳費年限×1%。
本人平均繳費指數=(本人視同繳費指數×視同繳費年限+本人實際平均繳費指數×實際繳費年限)÷累計繳費年限。
本人視同繳費指數,根據全省統一編制的視同繳費指數表,按照本人退休時的職務職級(技術職稱)等對應的視同繳費指數予以確定。
本人實際平均繳費指數,為本人歷年的實際繳費指數之和除以實際繳費年限(保留小數點後三位)。其中,本人當年的實際繳費指數,為本人當年的繳費基數除以上年度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計算公式為:
本人實際平均繳費指數=(Xn/Cn-1+ Xn-1/Cn-2+……+ X2016/C2015+ X2015/C2014+ X2014/C2013)/N實繳
Xn、Xn-1、……、X2014為參保人員退休當年至2014年相應年度本人當年的繳費基數,Cn-1、Cn-2、……、C2013為參保人員退休上一年至2013年相應年度全省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其中,X2014為參保人員2014年10月至2014年12月各月繳費基數之和。
N實繳為參保人員實際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年限,按實際繳費月數除以12計算,保留小數點後兩位。
2.個人賬戶養老金=退休時本人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儲存額÷計發月數。
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月數表與第(二十一)項規定一致。
3.過渡性養老金=退休時上年度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視同繳費指數×視同繳費年限×過渡系數。
按照「與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平衡銜接」的原則,統籌考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加發政策,我省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過渡系數按1.4%執行。
(二十三)「中人」過渡辦法。
對於2014年9月30日及以前參加工作、在2014年10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期間退休的人員,設立10年過渡期,過渡期內實行新辦法待遇計發標准(以下簡稱新標准)和老辦法待遇計發標准(以下簡稱老標准)對比,保低限高,即:新標准(含職業年金待遇)低於老標準的,按老標准發放,保持待遇不降低;高於老標準的,超出的部分,第一年退休的人員(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發放超出部分的10%,第二年退休的人員 (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發放超出部分的20%,以此類推,到過渡期末年退休的人員(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發放超出部分的100%。過渡期結束後退休的人員執行新標准。
新標准=基本養老金+職業年金,其中,基本養老金按上述第(二十二)項計算,職業年金按職業年金辦法計算;老標准計算公式為:
A:2014年9月參保人員本人的職務職級(技術職稱)等對應的基本工資標准。
B:2014年9月參保人員本人的職務職級(技術職稱)等對應的退休補貼標准。
C:按照《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於調整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工資標准和增加機關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離退休費三個實施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5〕3號)規定,根據參保人員2014年9月本人的職務職級(技術等級)等相應增加的退休費標准。
M:參保人員退休時工作年限對應的計發比例,計發比例如下:
(二十四)2014年9月30日及以前已經退休且按月領取原待遇的人員,從2014年10月1日起,由統籌基金按照國家和我省規定的原待遇政策確定的標准發放基本養老金,同時執行基本養老金調整辦法。
(二十五)2014年10月1日至我省組織實施參保經辦工作前,原單位已代發的基本養老金,在實施參保經辦工作後按規定清算,多退少補。
(二十六)退休人員的基礎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由統籌基金支付;個人賬戶養老金由個人賬戶余額支付,個人賬戶余額支付完畢後由統籌基金繼續支付。
(二十七)當年正式公布上年度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前達到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的參保人員,單位申報辦理基本養老金領取手續後,社保經辦機構要按規定及時為其辦理領取基本養老金手續,並暫參照上年度計發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時採用的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計發臨時基本養老金。上年度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正式公布後,再為其核定基本養老金標准,並補發或扣減差額部分。
(二十八)社保經辦機構可採取多種方式,對退休人員開展基本養老金領取資格驗證工作。社保經辦機構在核發基本養老金時,主動告知退休人員應每年參加資格驗證。異地居住的退休人員由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委託居住地社保經辦機構進行異地協助驗證。出國(境)定居的,通過我國駐該居住地的使領館申辦健在證明或領事認證。
退休人員無正當理由不按規定進行領取基本養老金資格驗證的,暫時停發其基本養老金。經相關部門確認仍具有領取基本養老金資格的,從暫停之月起恢復並補發基本養老金。
退休人員失蹤、被判刑、死亡等不符合領取資格的,社保經辦機構應暫停或終止發放基本養老金,對多發的養老金應予以追回。
㈧ 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的生活補貼標準是多少
1、離退人員每月按下列標准增加離休費:行政管理人員,省部級正職及以上1400元,省部級副職1140元,廳局級正職900元,廳局級副職730元,縣處級正職570元,縣處級副職480元,鄉科級及以下400元。
2、專業技術人員,教授及相當職務820元,副教授及相當職務540元,講師(含相當職務)及以下職務400元。
3、退休人員每月按下列標准增加退休費:行政管理人員,省部級及以上1100元,廳局級700元,縣處級460元,鄉科級350元,科員及辦事員260元。
4、專業技術人員,教授及相當職務700元,副教授及相當職務460元,講師及相當職務350元,助教(含相當職務)及以下職務260元,工人,高級技師和技師350元,高級工以下(含高級工)及普通工260元。
5、按國家規定辦理退職的人員,按每人每月260元增加退職生活費,在按以上標准增加離退休費的基礎上,1934年前出生的離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再增加100元。
(8)四川省離退休人員活動費標准擴展閱讀:
組織實施:
黨中央、國務院各部門和全國人大、全國政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各民主黨派、各人民團體,及其所屬在京事業單位增加離退休人員離退休費的工作,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負責協調,各部門(單位)具體實施。
各地區和中央各部門在京為單位(少數部門除外),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領導下,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
增加機關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離退休費所需財政資金,按行政隸屬關系和現行經費保障渠道解決。對部分地方所需經費,中央財政通過增加均衡性轉移支付給予適當補助,具體辦法由財政部另行研究確定。養老金 養老金調整 養老金上調。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事業單位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離退休人員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生活補貼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公務員退休制度
㈨ 退休人員活動費用哪些
離退休人員統籌外費用:
1、包括離休人員的醫療費及離退休人員其他統籌外費用。
2、其他統籌外費用為從原任職單位取得的各類補貼、獎金、實物。
3、退休後留用職工工資、福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