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銀行員工退休後可以經商辦企業嗎
退休後是可以的。一般情況下,退休人員在退休之前如果不是國家管控范圍內的行業或者相應的級別是沒有限制的。
一、根據中華全國總工會、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國家稅務局《關於工會興辦企業若干問題的規定》中關於「中華全國總工會、地方工會、產業工會及具有社團法人資格的基層工會,依據國家產業政策和國民經濟發展的要求,可以興辦為職工生活服務的第三產業,也可興辦國家政策允許、社會需要的其他企業」、「工會興辦企業,應經縣級以上工會批准,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登記注冊」的規定,銀行工會、非銀行金融機構工會經批准可以作為企業的投資主體,銀行在與所辦企業脫鉤中可以將其出資轉讓給本行工會。
二、根據《中國人民銀行行員管理暫行辦法》第29條第12項關於「不得違反規定擅自在其它金融機構、企業、基金會兼職或參與經商、辦企業以及其它盈利性的經營和有償中介活動」的規定,銀行在職員工不得作為其它企業的投資主體。銀行與所辦企業脫鉤中,不得將其出資轉讓給本行職工。
拓展資料:
嚴禁黨和國家機關及機關幹部經商辦企業,是黨中央、國務院的一貫方針。機關退休(含離休,下同)幹部從事經商活動,容易助長官商不分,使有的人利用原來的工作關系和影響參與倒賣活動,損害國家和群眾利益,滋生腐敗現象,必須堅決制止。為了保持黨政機關的清正廉潔,保證治理經濟環境、整頓經濟秩序和全面深化改革的順利進行,更好地發揮老幹部的表率作用,遵照黨中央和國務院的指示,中央有關部門對縣以上機關的退休幹部經商辦企業問題作了如下規定:
(1)黨和國家機關的退休幹部,不得興辦商業性企業,不得到這類企業任職,不得在商品買賣中居間取酬,不得以任何形式參與倒賣生產資料和緊俏商品,不得向有關單位索要國家的物資,不得進行金融活動。
(2)黨和國家機關的退休幹部,不得到全民所有制企業和外商投資企業(公司)擔任任何領導職務(含名譽職務)和其他管理職務,企業也不得聘請他們任職。已經任職的,必須辭去職務。
(3)黨和國家機關的退休幹部,可以應聘到非全民所有制的非商業性企業任職,但到本人原所在機關主管的行業和企業任職,必須在辦理退休手續滿兩年以後。到這些企業任職的,要經所在機關退休幹部管理部門批准,並與聘用單位簽訂合同。
2. 領導幹部離職或退休後從業有哪些規定
如果是政府單位領導離職或者退休的,那麼明確規定不能從事自己主管的行業的。
如果是企業單位領導,那麼沒有簽訂競業協議的,不受到影響。但簽訂競業協議的,那麼離職後,在2年之內不得從事同一行業。退休,就不受影響。
3. 公務員退休後可以到企業任職嗎
法律分析:可以,但是有一定的時間限制。公務員法規定退休幹部到企業任職須有三年或兩年冷卻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 第一百零七條 公務員辭去公職或者退休的,原系領導成員、縣處級以上領導職務的公務員在離職三年內,其他公務員在離職兩年內,不得到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任職,不得從事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營利性活動。
4. 退休幹部經商有什麼規定
摘要 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制止黨政機關和黨政幹部經商、辦企業的規定》 (1986年2月4日)
5. 退休幹部可以在企業兼職嗎
法律分析:1、須按幹部管理許可權審批或備案後方可兼職。2、經批准兼任社會團體職務的,不得利用個人影響要求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提供辦公用房、車輛、資金等,不得以社會團體名義違規從事營利性活動;不得強行要求入會或違規收費、攤派、強制服務、干預會員單位生產經營活動等。3、兼職不得領取社會團體的薪酬、獎金、津貼等報酬和獲取其他額外利益,也不得領取各種名目的補貼等。
法律依據:《關於進一步規范黨政領導幹部在企業兼職(任職)問題的意見》 凡按規定經批准在企業兼職的黨政領導幹部,不得在企業領取薪酬、獎金、津貼等報酬,不得獲取股權和其他額外利益;兼職不得超過1個;所兼任職務實行任期制的,任期屆滿擬連任必須重新審批或備案,連任不超過兩屆;兼職的任職年齡界限為70周歲。凡按規定經批准到企業任職的黨政領導幹部,應當及時將行政、工資等關系轉入企業,不再保留公務員身份,不再保留黨政機關的各種待遇。不得將行政、工資等關系轉回黨政機關辦理退(離)休;在企業辦理退(離)休手續後,也不得將行政、工資等關系轉回黨政機關。即黨政領導幹部不得「兩頭占」,不能既保留公務員身份及相關待遇,又在企業領取報酬。
6. 國家公職人員(公務員)退休後是否可以在企業任職
公務員退休後可以到企業任職或兼職,但必須在兩到三年後,且需履行必要的組織報備、審批程序。
關於公務員退休後到企業任職兼職等問題,公務員法第107條非常清楚地予以了明確:公務員辭去公職或者退休的,原系領導成員、縣處級以上領導職務的公務員在離職三年內,其他公務員在離職兩年內。
不得到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任職,不得從事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營利性活動。
我國國家公務員是指:依法履行公職、納入國家行政編制、由國家財政負擔工資福利的工作人員。主要由國家為他們提供工資、退休和福利等保障。
公務員的法律地位是指公務員在各種法律關系中享有權利、承擔義務的綜合表現。公務員因其具有的雙重法律身份而享有不同的法律地位:
一方面,公務員是公民。這一身份決定了公務員首先享有自然人的法律地位。
另一方面,公務員是國家的公務員。這一身份決定了公務員享有公務員的法律地位。
公務員的雙重身份在某些特定情況下往往會發生沖突。
7. 公務員退休後能否在企業工作,不任職公務員退休後能否在企業做事
對於退休後的國家公務員到企業任職的,一般只能到民營企業或是鄉鎮企業等企業任職,是不能到國有企業兼職或是任職的。下面和大家分享我的個人觀點。
在公務員法沒有出台之前,公務員到企業兼職任職問題還是比較普遍的,為此,中央組織部、中紀委等多次發布有關通知,對退休公務員到企業進行兼職任職問題進行規范,每年各級組織部門,紀委監察部門要在組織進行清理。過去公務員到企業兼職,有的是採取擔任企業顧問、擔任上市公司董事、獨立董事或是監事的方式,每年要從企業獲取不菲的兼職收入,利用自己的影響力和人脈關系為企業謀取不正當的利益。為了確保公務員,特別是退休公務員能夠繼續為社會發揮余熱,規范退休公務員到企業兼職任職行為,公務員法第九十四條規定,公務員退休後,享受國家規定的養老金和其他待遇,國家為其生活和健康提供必要的服務和幫助,鼓勵發揮個人專長,參與社會發展。
從這個規定可以看出,公務員如果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從整體情況來看,還是鼓勵公務員退休以後繼續發揮個人的專長,為社會的發展繼續做貢獻的。這是一個大的前提條件,大的原則是鼓勵,並不會完全禁止或是限制。在這個大原則的前提下,公務員法第一百零七條對於公務員兼職的情況作了具體的要求, 其中特別強調了原系領導成員、縣處級以上領導職務的公務員在離職三年內,其他公務員在離職兩年內,不得到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任職,不得從事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營利性活動。也就是規定了一個三年和兩年的限制期,縣處級以上領導幹部限制期是三年,其他公務員限制期是兩年。
為了更好地規范退休公務員到企業兼職或是任職,中組部印發《關於進一步規范黨政領導幹部在企業兼職任職問題的意見》,如果公務員要到其他企業去兼職或是任職的,必須由本人事先向其原所在單位報告,由擬兼職或是任職企業出具兼職、任職理由說明材料,所在單位按規定審核並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徵得相應的組織人事部門同意後,方可兼職、任職。同時對於兼職任職情況每年要向組織報告,禁止利用職權和職務上的影響為企業或個人謀取不正當利益。黨政領導幹部在企業兼職期間的履職情況、是否取酬、職務消費和報銷有關工作費用等,應每年年底以書面形式如實報告單位組織。對於違規到企業兼職任職的,要限期進行清理,對發現的問題要限期糾正,清理工作完成後,如再發現違規兼職、任職或領取報酬隱瞞不報等現象一經查實,要按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防止問題出現反復。
綜上所述,對於國家公務員退休後能否到企業任職,需要嚴格按照公務員法的規定,在限制期結束以後,按照規定的程序報批,每年定期報告和清理。只有按照規定的限制期限和履行了必要的審批程序到企業任職的,才屬於合法的兼職任職,才能夠正常地發揮自己的余熱和為社會做出貢獻。
8. 退休人員經商辦企業的有關規定
法律分析:(1)黨和國家機關的退休幹部,不得興辦商業性企業,不得到這類企業任職,不得在商品買賣中居間取酬,不得以任何形式參與倒賣生產資料和緊俏商品,不得向有關單位索要國家的物資,不得進行金融活動。(2)黨和國家機關的退休幹部,不得到全民所有制企業和外商投資企業(公司)擔任任何領導職務(含名譽職務)和其他管理職務,企業也不得聘請他們任職。已經任職的,必須辭去職務。(3)黨和國家機關的退休幹部,可以應聘到非全民所有制的非商業性企業任職,但到本人原所在機關主管的行業和企業任職,必須在辦理退休手續滿兩年以後。到這些企業任職的,要經所在機關退休幹部管理部門批准,並與聘用單位簽訂合同。
法律依據:《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若干准則》 第二條 禁止私自從事營利性活動。不準有下列行為:(一)個人或者借他人名義經商、辦企業;(二)違反規定擁有非上市公司(企業)的股份或者證券;(三)違反規定買賣股票或者進行其他證券投資;(四)個人在國(境)外注冊公司或者投資入股;(五)違反規定在經濟實體、社會團體等單位中兼職或者兼職取酬,以及從事有償中介活動;(六)離職或者退休後三年內,接受原任職務管轄的地區和業務范圍內的民營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和中介機構的聘任,或者個人從事與原任職務管轄業務相關的營利性活動。
9. 新條例對黨員幹部退休後經商辦企業如何規定
新條例對黨和國家機關離退休幹部不得創辦商業企業,不得在商業企業中任職,不得從事商品交易中介費,不得以任何形式參與倒賣生產資料和稀缺商品,黨和國家機關離退休幹部不得在全民所有制企業和外商投資企業(公司)擔任領導職務(包括榮譽職務)和其他管理職務,企業不得聘用。
拓展資料:
1、公務員退休後兩年內或者退休後三年內不得經營與其原職務有關的企業。《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一百零七條規定,公務員辭去公職或者退休的,原擔任縣廳級以上領導成員或者領導職務的公務員不得聘任。辭職後三年內不得聘用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其他公務員在辭職後兩年內不得聘用,不得從事與原業務直接相關的營利活動。2、公務員辭去公職或者退休後有違反前款規定行為的,由原機關同級公務員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構成犯罪的,由原機關同級公務員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沒收勞動者在職期間的違法所得,責令接收單位退還勞動者,並處以一萬元以上的罰款。根據情節輕重,被處罰人在接收單位的違法所得的一倍但不超過五倍。
3、根據公務員法,想要考公務員應具備的條件包括:中國國籍;至少18歲;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和社會主義制度;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質和道德操守;具備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和心理素質 公務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年滿 18 周歲;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和社會主義制度;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質和道德操守;具備正常履行職責的身心條件;具有與崗位要求相適應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法律規定的其他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