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關於在兩屆職工代表大會期間退休(內退)的職工代表還有代表資格嗎
第一職工抄已經退休,但是依法還是工會會員,可以參加工會的活動,代表資格也存在,是可以參加他們活動的,第二,你說的兩個小組,都是為了重組建立的臨時機構,重組任務完成之後,也就撤銷不存在了,也就沒有這個小組了,也就無從參加不參加了
Ⅱ 教育部令第32號令 有教職工80人以上的學校,應當建立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80人包括退休職工嗎如何理解
不包來括。學校根據實際源情況,可在其內部單位建立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或者教職工大會制度,在該范圍內行使相應的職權。
教職工大會制度的性質、領導關系、組織制度、運行規則等,與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相同。教職工代表大會和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遵守學校規章制度,正確處理國家、學校、集體和教職工的利益關系。
(2)職代會退休職工的意見擴展閱讀
第十三條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享有以下權利:
(一)在教職工代表大會上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在教職工代表大會上充分發表意見和建議;
(三)提出提案並對提案辦理情況進行詢問和監督;
(四)就學校工作向學校領導和學校有關機構反映教職工的意見和要求;
(五)因履行職責受到壓制、阻撓或者打擊報復時,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訴和控告。
Ⅲ 企業職工總數指什麼是否包括退休職工
(一)企業職工代表的人數比例
企業職工代表的人數比例是指企業職工代表人數與企業職工人數之比。確定企業職工代表人數比例必須要根據企業的實際情況,只有比例定得適宜,才有利於職工代表開展活動,更好地發揮職工代表的作用。比例定得過大,開會脫產人數太多,勢必影響生產;比例定得過小,則不利於全面反映職工群眾的意見,不利於集思廣益。根據一些企業的實踐,職工代表的人數一般占職工總數的5%-20%為宜。大型企業職工人數多,其職工代表的人數比例可小於5%。實行廠、車間、班組三級民主管理的企業,車間職代會職工代表的比例,一般占車間職工總數的15%-20%。這只是就一般情況而言,具體確定多大比例適合,則要看企業的實際需要。
(二)企業職工代表的構成
企業職工代表的構成是指代表中各類人員所佔的比例。企業職工代表應具有廣泛性、代表性,但工人代表應佔主體。《國營工業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暫行條例》規定:「職工代表大會的代表應有工人、科技人員、管理人員、領導幹部和其他工作人員,其中工人代表一般不得少於職工代表總數的百分之六十。」《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條例》規定:「企業和車間、科室行政領導幹部一般為職工代表總數的五分之一。」以上規定表明,在職工代表構成中普通職工代表須佔多數,只有做到這一點,才能保證工人的職代會中的主體地位,充分發揮工人代表參政議政的作用,充分反映占企業職工大多數的工人群眾的意願,使職代會切實成為職工行使民主管理權力的機構。此外,隨著企業現代化程序的不斷提高,技術人員、管理人員人數增加、地位作用增強,為了吸收有經驗的技術人員、經營管理人員參加職工代表大會,根據《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條例》的規定,可以在企業或者車間范圍內,經過民主協商,推選一部分職工代表。至於青年職工或女職工多的企業,應適當增加其職工代表的比例。
根據有關規定,職工代表是由職工直接選舉產生的,因此,在選舉代表時,就應當恰當地分配職工代表的名額,提出各選舉單位各類人員的限額,以使企業選出的職工代表構成合理,各類人員都保持有適當的比例。當然也要注意不能因此要求職工選舉他們不願選的人當代表。
Ⅳ 退休持股職工可以行使選舉權嗎
不能,退休職工是不能作為職工代表參與本單位的選舉事項。當然,原單位在處理回離退休職工與企業答之間問題時應當慎重,在召開職工代表大會研究某些具體問題時,可以根據會議內容的需要,經過一定的民主程序,選舉部分離退休人員作為列席代表參加會議,列席代表在職工代表大會上發表意見和提出建議,大會應充分聽取他們的意見。當然,列席會議的代表也沒有表決權和選舉權。 職工代表是企事業職工依照有關規定,按照一定的民主程序選舉產生,代表廣大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對本單位行使民主管理權力的職工。什麼樣的人可以當選職工代表?根據《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條例》第十條規定:「按照法律規定享有政治權利的企業職工,均可當選為職工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條例》第二十七條第四款也規定:「職工代表大會代表由職工選舉產生。代表應當是思想進步、工作積極、聯系群眾、有參加民主管理能力的職工。」由此可見,當選的職工代表必須是「職工」,也就是說具備職工身份是有資格當選職工代表的必備條件。
Ⅳ 企業職代會能決定已退休工人的減薪問題嗎
企業的職工代表是有權利決定退休工人的減薪問題的。但是他必須要有相關的文件以及減薪的原因。而且還要有員工們進行簽字,只有通過率在75%以上才可以生效。
Ⅵ 退休職工 職工大會
有權,退休職工代表參加職工大會
能啊 為什麼不能 也是元老 做過很多貢獻嘛!
職工代表大會的性質和任務
職工代表大會是企業實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職工行使民主管理權力的機構。主要任務是: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正確處理國家、企業、職工三者利益關系,在法律范圍內行使職權,保障職工的主人翁地位,調動職工積極性,辦好社會主義企業。
職工代表大會的有關制度
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制度,是職工代表大會進行活動的規范性規定,既屬於各企業制訂的職代會條例實施細則的內容,又具有相對的獨立性,主要有下列幾個制度。
(1)民主管理聯席會議制度
①民主管理聯席會每季召開一次,由廠工會主席主持,由廠工會委員、各專門委員會負責人、各代表組長(車間工會主席)參加。
②根據會議內容及需要,可邀請黨政負責人或其它有關人員參加,協商處理,並向下一次職工代表大會報告予以確認。
(2)職工代表提案(意見)處理制度
①徵集提案,要結合職代會工作進行,企業每半年徵集一次。
②凡徵集的提案,由工會負責分類整理。建立提案卡,交有關領導或部門認真研究處理和解答。
③領導對提案解答處理期限,從接到提案之日起,不得超過三十天。處理意見要通過會議或提案卡反饋形式與職工代表見面後歸檔。
企業工會作為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應承擔的工作任務
(1)組織職工選舉職工代表;
(2)提出職工代表大會議題的建議,主持職工代表大會的籌備工作和會議的組織工作;
(3)主持職工代表團(組)長、專門小組負責人聯席會議;
(4)組織專門小組進行調查研究,向職工代表大會提出建議,檢查督促大會決議的執行情況,發動職工落實職工代表大會決議;
(5)向職工進行民主管理的宣傳教育、組織職工代表學習政策、業務和管理知識,提高職工代表素質;
(6)接受和處理職工代表的申訴和建議,維護職工代表的合法權益;
(7)組織企業民主管理的其他工作。
職代會聯席會議在行使職權時應注意的問題
職代會聯席會議的主要職權,是協商處理職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需要臨時解決的重要問題,包括職工代表大會職權范圍內的重要問題和職工代表大會日常工作中的重要問題。聯席會議協商處理的問題,應該是臨時遇到的、同職工代表大會職權有關的重要問題。屬於企業重大決策的問題,應盡可能提交職工代表大會審議。聯席會議協商處理的重要問題,要向下一次職工代表大會報告,以得到確認。
企業業務招待費使用情況向職代會報告的內容
(1)按政策規定本企業業務招待費可列支數;
(2)本企業業務招待費實際支出數;
(3)業務招待費支出項目和金額;
(4)企業領導班子各成員列支數;
(5)業務招待費支出情況、超支或節約情況,與上年度同期的對比及原因分析;
(6)今後的打算或整改措施;
(7)其他應說明的問題
職工代表的權利和義務
職工代表的權利:
(1)在職工代表大會上,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有權參加職代會及其工作機構組織對企業執行職代會決議和提案落實情況的檢查,有參加對企業行政領導人員的質詢;
(3)因參加職代會組織的各項活動而佔用生產或工作時間,有權按照正常出勤享受應得的待遇。對職工代錶行使民主權力,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壓制、阻繞和打擊報復。
職工代表的義務:
(1)努力學習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不斷提高政治覺悟、技術業務水平和參加管理的能力;
(2)密切聯系群眾,代表職工合法權益,如實反映職工群眾的意見和要求。認真執行職代會決議,做好職代會交給的各項工作;
(3)模範地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企業的規章制度、勞動紀律,做好本職工作。
職工代表的調動、退休和罷免、撤換
(1)代表在本企業內部調動工作,其代表資格予以保留。調離本企業的,其代表資格自行中止。代表任期未滿退(離)休的,其代表資格自行中止。
(2)每個職工或原選舉單位,發現代表違法亂紀或嚴重失職,都可以向工會提出罷免或撤換的要求。罷免或撤換代表,須經原選舉單位的職工會議討論,獲得全體職工過半數以上的同意。對被罷免或撤換職工代表,要及時報告企業工會,經工會討論通過後,宣布撤銷其代表資格。
(3)代表出現缺額,應及時補選。補選代表的程序和選舉代表一樣,由選區的全體職工直接選舉產生。
職工代表的培訓
(1)換屆後的職工代表,必須進行一次全面培訓。學習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現代科學管理知識和民主管理的理論和方法。
(2)對新當選的代表,還應進行必要的「入門教育」。組織學習民主管理基礎知識,職代會的性質和任務,代表的權利和義務等。
(3)在召開職代會前,應圍繞本次大會議題,有針對性的進行「一事一訓」。
(4)結合各種形式的培訓和實踐工作的鍛煉,舉行民主管理成果發布、知識測驗、智力競賽和其他各種形式活動,提高代表參政議政能力和實際工作能力。
職代會的列席代表
(1)職代會根據審議問題的需要,可邀請部分列席代表參加會議。列席代表的人數,不得超過正式代表的五分之一。
(2)列席代表沒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不能當選為大會主席團成員。如工作需要,可聘請參加職代會的有關民主管理小組。
(3)列席代表可以是廠級領導幹部、中層幹部、技術幹部、經營管理幹部、有關工人,也可以是本企業的離(退休)幹部(職工)、職工家屬等。
職工代表大會的職權
職代會職權:
(1)聽取和審議廠長關於企業的經營方針、長遠規劃、年度計劃、基本建設方案、重大技術改造方案、職工培訓計劃、留用資金分配和使用方案、承包和租賃經營責任制方案的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2)審查同意或者否決企業的工資調整方案、獎金分配方案、勞動保護措施、獎懲辦法以及其他重要的規章制度。
(3)審議決定職工福利基金使用方案、職工住宅分配方案和其他有關職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項。
(4)評議、監督企業各級行政領導幹部,提出獎懲和任免的建議。
(5)根據政府主管部門的決定選舉廠長,報政府主管部門批准。
國有獨資及控股的公司制企業職代會職權:
1、聽取和討論關於本公司發展、生產經營重大決策方案的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2、討論通過集體合同草案,對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重要改革方案和重要規章制度,事先提出意見和建議;
3、審議決定公司提出的公益金使用方案;
4、民主評議監督董事、經理等高級管理人員、向有關方面提出獎懲、任免的建議;
5、依法選舉董事會和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
6、聽取關於公司業務招待費使用情況報告;
7、審議通過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需經職代會審議通過的事項。
職代會主席團
(1)每次職工代表大會應選舉主席團主持會議。主席團成員應有工人、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企業的領導幹部。其中工人、技術人員、管理人員應超過半數。
(2)主席團成員必須是同屆職工代表,非職工代表和列席代表均不能擔任主席團成員。黨、政、工的主要領導沒有被選為職工代表的,可以從職工代表中的黨、政、工副職幹部中選舉。
(3)主席團成員由職工代表大會全體會議直接選舉產生。第一步,在徵求職工代表意見的基礎上,由企業工會召開職工代表團(組)長會議,協商提出候選人名單;第二步,將候選人名單提交職代會討論,採用舉手錶決或拍手通過的辦法選舉產生。
(4)職代會主席團不實行常任制。職代會閉會期間,需要臨時解決的重要問題,由工會召開職工代表團(組)長和各專門工作委員會(或小組)負責人聯席會議,協商處理,由工會向下次職代會報告予以確認。
職代會各種專業工作委員會或小組
(1)職代會專門工作委員會(小組)的設置,應根據單位的實際需要而確定。一般可設生產經營工作委員會(小組)下同;財務經濟工作委員會;安全勞保、規章制度工作委員會;生活福利工作委員會;女工工作委員會;宣傳、文體工作委員會;民主評議幹部及工會組織工作委員會。
(2)職代會專門工作委員會日常工作接受職代會和工會的領導,在工會主持下進行。職代會民主管理專門工作委員會與工會有關業務工作委員會力求統一,但不要一刀切,要根據工作實際有分有合,建立相應的工作制度和活動制度。
(3)職代會各專門工作委員會(小組)一般平時不脫產。由於工作需要佔用生產或者工作時間,有權按照正常出勤享受應得的待遇。
(4)職代會各專門工作委員會(小組)一般由五至九人組成。其成員應按專業性質挑選熱心群眾工作有專長和有經驗的人員擔任。根據工作需要,也可聘請少量的非職工代表擔任。
(5)職代會各專門工作委員會(小組)設主任(組長)一名,副主任(副組長)一至二名。正副主任(組長)由熟悉業務,有一定組織領導能力的職工代表擔任,一般可與對口的工會業務委員會負責人統一起來。為便於開展工作,行政領導幹部一般不宜擔任專門工作委員會的正職職務。
(6)各專門工作委員會(小組)的成員,由職工代表、團(組)醞釀提出名單,工會委員會匯總平衡,經職代會通過產生。
職代會專門工作委員會(小組)的基本職責和任務:
職代會各專門工作委員會(小組)在職代會召開期間,重點工作是參與行政制訂有關方案,對提交職代會討論的有關問題進行審議,提出對某些問題調查研究的報告。職代會閉會期間,重點工作是有目的地開展民主管理活動,檢查督促有關部門貫徹執行職代會的決議,聽取和反映職工群眾的意見、要求和建議。
職代會專門工作委員會(小組),其主要工作任務:
(1)生產經營工作委員會;包括勞動競賽、合理化建議,審議生產經營計劃並監督檢查執行情況;
(2)財務經濟工作委員會:包括審議企業資金分配,工資改革,晉級方案,各項資金和職工福利基金等使用方案和工會財務預決算,並監督檢查其執行情況;
(3)安全勞保、規章制度工作委員會:參與安全、勞保方面規章制度的制訂和監督檢查;
(4)生活福利工作委員會:包括處理職工的勞動爭議,生活福利工作計劃和住房分配方案的制訂以及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生活保險、生活救濟、互助互濟、離退休職工管理等工作;
(5)女工工作委員會:包括女工的「五期保護」、維護女職工合法權益以及幼托工作的監督檢查;
(6)宣傳文體工作委員會:主要抓好精神文明建設,包括職工教育計劃的審議,理想紀律等各種思想教育工作的要求;組織文體活動等;
(7)民主評議幹部及組織工作委員會:包括會員管理,代表的選舉、管理、培訓、搜集整理大會提案、組織實施評議各級領導幹部等。
工會與職代會實行「兩會合一」的體制是企業領導體制改革的組成部分,要在實踐中積極探索創新,理順工會與職代會關系。工會工作業務與職代會專門工作委員會的任務要有機結合。避免機構重疊和人員兼職過多。對特殊性質的工作或臨時性的重要任務,可設置單一性任務的臨時機構(如分房小組、評議幹部小組等)。
Ⅶ 退休返聘人員能否當工會職代會代表、小組長
退休返聘人員也是正式的合同制工人,只要簽訂了有關合同,就有書面材料說明是工廠的一內員,容只要不超過年齡限制,不違反其他政策。單純以「退休返聘人員」這個身份來說明不能當工會職代會代表、小組長,這種說法是沒有依據的。
Ⅷ 工人已經退休有條件參加改制領導小組選舉嗎
職工代表大會是企業實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職工行使民主管理權力的機構。工會依照法律規定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組織職工參與本單位的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職工代表大會是國有企業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職工行使民主管理權力的機構。 《企業民主管理規定》第23條明確規定:「與企業簽訂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系以及與企業存在事實勞動關系的職工,有選舉和被選舉為職工代表大會代表的權利。依法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職工代表,其代表資格自行終止。」根據這一規定,當選為職工代表大會代表,最基本的條件是必須與企業建立勞動關系。企業職工代表大會顧名思義必須是企業職工的代表,必須是與企業選舉單位職工有著相同的切身利益的職工,否則難以真實直接地代表選舉單位的職工。同樣的道理,當職工代表與企業依法終止或者解除了勞動關系,包括辦理了退休、出國等手續的人員,因為同企業不存在勞動關系,其代表資格自行終止,即自勞動關系終止或者解除的同時終止。所以退休職工不能當選職工代表大會代表。 但是,考慮到退休職工曾經的付出和在企業中所佔的比例,職工代表大會可以經過合法程序推薦少量具有代表性退休職工作為職代會列席代表。列席代表沒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具有建議權和發言權。
Ⅸ 有關退休職工職代會的表決權
職工代表到達法定退休年齡出現空缺,應當補選職工代表。
Ⅹ 單位有權力對退休人員進行處罰嗎
職工代表大會是企業實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職工行使民主管理權力的機構。工會依照法律規定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組織職工參與本單位的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職工代表大會是國有企業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職工行使民主管理權力的機構。
《企業民主管理規定》第23條明確規定:「與企業簽訂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系以及與企業存在事實勞動關系的職工,有選舉和被選舉為職工代表大會代表的權利。依法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職工代表,其代表資格自行終止。」
根據這一規定,當選為職工代表大會代表,最基本的條件是必須與企業建立勞動關系。企業職工代表大會顧名思義必須是企業職工的代表,必須是與企業選舉單位職工有著相同的切身利益的職工,否則難以真實直接地代表選舉單位的職工。同樣的道理,當職工代表與企業依法終止或者解除了勞動關系,包括辦理了退休、出國等手續的人員,因為同企業不存在勞動關系,其代表資格自行終止,即自勞動關系終止或者解除的同時終止。所以退休職工不能當選職工代表大會代表。
但是,考慮到退休職工曾經的付出和在企業中所佔的比例,職工代表大會可以經過合法程序推薦少量具有代表性退休職工作為職代會列席代表。列席代表沒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具有建議權和發言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