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特殊工種名錄
一、如果你是特殊工種,單位不為你申報,你可進行特殊工種勞動仲裁。目前至少有40多個行業有特殊工種,有近千個工種。
二、特殊工種指: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其他有害身體健康工作的,退休年齡為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45周歲。特種工種名錄中關於煤礦是以下工種:
1、礦山通風作業。含主扇機操作工,瓦斯抽放工,通風安全監測工,測風測塵工;
2、礦山排水作業。含礦井主排水泵工,尾礦壩作業工;
3、礦山安全檢查作業。含安全檢查工,瓦斯檢驗工,電氣設備防爆檢查工;
4、礦山提升運輸作業。含主提升機操作工,(上、下山)絞車操作工,固定膠帶輸送機操作工,信號工,擁罐(把勾)工;
5、採掘(剝)作業。含採煤機司機,掘進機司機,耙岩機司機,鑿岩機司機;
(1)企業提前退休政策匯編擴展閱讀
原國家勞動部將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重體力勞動和有毒有害的工種定為特殊工種,並明確特殊工種的范圍由各行業主管部門或勞動部門確定。特殊工種不是一個正式的概念,只是約定俗成的叫法。所以,標准或法規對它沒有正式的定義。
特殊工種,不同於特種作業。1991年,原勞動部頒發的《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第二條對特種作業作出了定義。國家經貿委1999年發布的《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辦法》對上述定義作了部分更改,明確特種作業是指容易發生人員傷亡事故,對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圍設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業(如電工、金屬焊接和切割等)。從事這類作業的人員稱為特種作業人員。
B. 駕駛員退休年齡
國務院國法78104號規定,正常情況下男職工年滿60周歲退休,屬於特殊工種的男55周歲退休.特殊工種是指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者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作者的總稱,根據從事的年限不同,男職工年滿55周歲,女職工年滿45周都可以辦理退休手續而且不影響退休待遇,不過有兩個前提條件,一是現在的實際年齡必須要滿55周歲。二是你從事專業的時間必須達到最低起點,如:井下、高溫工作累計滿9年。因為每個職工的情況不同,申請退休的時候以檔案為主要依據.
附:
建議去單位的勞資部門或地方勞動管理部門(批退休的部門)查一下《交通行業提前退休工種范圍表》或者是提前退休文件匯編就可以啦。所有行業的提前退休文件及工種都不一樣,而且這種文件是公開的,沒有理由不給你看。網上暫時查不到.
C. 伊犁市社會保險管理局
伊犁州社會保險管理局全稱應該為:伊犁哈薩克自治州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是伊犁哈薩克自治州人民政府主管勞動和社會保障的政府工作部門。
其主要職責為: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自治區勞動保障工作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擬定自治州勞動保障制度改革方案,編制全州勞動保障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並組織實施。
(二)擬定自治州勞動保障配套政策和措施,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制定自治州勞動保障政策服務咨詢機構的管理規劃;依法行使國家勞動保障的監督檢查職權,制定勞動保障的監督檢查規范,指導監督自治州、地、縣(市)勞動保障監督檢查機構的工作。
(三)擬定促進全州城鄉就業的基本政策和措施;規劃和指導勞動力市場的發展,建立、健全就業服務體系;擬定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分流安置和再就業規劃、政策,組織實施再就業工程;制定勞動力市場、職業介紹及機構管理規則;擬定農村剩餘勞動力開發就業、農村勞動力跨地區有序流動的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擬定境外人員進入自治州就業和自治州公民出境就業工作的有關政策並組織實施。
(四)根據國家和自治區頒布的職業分類、技能標准、技能鑒定等職業技能開發工作要求,擬定自治州職業技能開發工作管理意見;建立職業資格證書制度;擬定職業技能鑒定政策;制定州直企業在職職工技能培訓和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培訓以及就業訓練中心、社會力量舉辦的職業培訓機構的規劃及管理規則;制定勞動預備制度的實施方案;指導技工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的師資隊伍建設,制定技工學校和職業技能培訓的教材建設規劃和評估認可制度。
(五)擬定協調勞動關系的基本規則,指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依法建立勞動關系;制定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的實施規劃;擬定勞動保障爭議處理制度及仲裁規范、規則;管理勞動保障爭議處理並監督執行;審核並發布企業勞動定員定額標准;組織實施自治州內企業職工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政策並監督檢查;負責政策性安置和調配工作;參與評定自治州企業勞動模範。
(六)根據國家和自治區工資宏觀調控政策,結合自治州實際,擬定企業工資指導線的有關政策;貫徹執行國家有關行業工資收入調節政策和國有企業經營者收入分配政策;擬定並公布自治州勞動力市場工資指導價位;審核自治州直屬企業的工資總額和主要負責人的工資標准。
(七)擬定自治州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生育、農村等社會保險的政策、標准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八)貫徹執行社會保險基金收繳、支付、管理、運營的政策;對自治州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提出審核意見;對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實施行政監督;制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管理規劃和基金運營機構的資格認定標准;制定社會保險服務體系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
(九)貫徹執行自治州機關、事業、企業單位補充養老保險、補充醫療保險的政策,負責社會承辦機構資格認定工作。
(十)承擔全州勞動和社會保險的統計和信息工作,組織建設自治州勞動和社會保險統計信息網路,定期發布勞動和社會保險事業統計公報、信息資料及發展預測報告。
(十一)組織自治州勞動保障領域的科學技術研究及成果推廣應用以及宣傳教育工作;負責自治州勞動保障領域標准化工作;管理勞動保障領域境內外的業務技術合作與交流。
(十二)指導自治州、地、縣(市)各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工作;指導勞動保障系統專業技術職稱工作;管理局直屬事業單位;指導有關學會、協會等社會團體工作。
(十三)承辦自治州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主要部門有:
(一)辦公室
負責局機關的日常政務;承辦局黨組和局領導政務活動事宜;承擔綜合性政策調研和協調工作;負責領導批示和會議決定事項的督辦工作;負責會議、文秘、檔案、修志、保密、信息、信訪、新聞宣傳和接待聯絡工作;草擬局年度工作計劃、總結及工作制度等有關綜合性報告並負責監督檢查;匯集和提供勞動保障政務信息;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財務管理及所屬單位公產管理等行政事務;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建工作、精神文明建設和職工思想政治工作;承擔局機關及直屬單位機構編制、勞動工資及職稱管理工作;負責直屬單位領導班子建設、後備幹部隊伍建設的具體工作;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工、青、婦等群眾團體工作及計劃生育工作;負責局機關離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
(二)勞動工資處
負責綜合性勞動保障統計、公報和預測工作;擬定全州勞動關系調整的基本規則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制度的實施規劃及鑒證核准工作;指導社會中介機構,研究擬定自治州企業勞動定員定額標准並審核發布;負責政策性安置和調配工作,按分工負責「農轉非」審核工作;參與自治州企業職工勞動模範評定工作;綜合協調外商投資企業的勞動工資政策;擬定企業職工工資的宏觀政策、措施,提出調節收入分配建議;擬定工資指導線的有關政策;擬定企業最低工資標准;擬定行業工資收入調節政策和國有企業經營者工資收入政策;發布勞動力市場工資指導價位;審核州直企業的工資總額和主要負責人的工資標准。
(三)職業技能開發(培訓)處
指導全州職業技能培訓工作,擬定職業技能培訓的規劃和政策;擬定職業分類、職業技能標準的具體實施方法;負責實施職業資格證書制度;擬定職業技能鑒定實施辦法;綜合管理工人技術等級和技師、高級技師的考核、評定工作;負責職業資格證書的管理工作;負責試題庫建設,制定全州技工學校和各類職業培訓機構的發展規劃、政策和管理辦法;負責指導技工學校教育教學研究工作;擬定技工學校技能培訓的教材建設規劃和評估認定製度;指導師資隊伍建設;協調技工學校的招生工作;擬定企業在職職工技能培訓、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培訓、學徒工培訓和就業訓練的規劃及政策;承擔社會力量舉辦職業技能教育機構的審核、報批和廣告發布審核工作,並實施監督檢查;擬定職業技能人才培養、表彰和職業技能競賽的規劃和政策;指導全州職業技能競賽活動;組織推薦評審國家、自治區、州級技術能手。
(四)勞動保障監察處(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處)
指導全州勞動保障監督檢查機構的工作;擬定全州勞動保障監察的行政措施並組織實施;依法行使勞動保障監督檢查權;監督檢查國家、自治區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在全州的貫徹實施情況;組織查處重大疑難的勞動保障違法案件,處理勞動關系方面有重大影響的突發違法事件;承辦對嚴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的用人單位和中介服務機構的行政處罰事宜;負責勞動保障專項執法檢查和勞動用工年檢工作;負責企業職工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政策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負責全州勞動保障監察人員的管理和教育培訓工作。依照社會保險基金管理規則和監督制度,建立健全社會保險基金監督網路,監督各項社會保險基金的管理使用情況;建立並管理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系統,受理投訴舉報,查處基金管理的重大違紀案件;擬定基金管理辦法並實施監督檢查。擬定全州勞動保障法制建設規劃和年度計劃;起草、修訂、清理地方性勞動保障的政策和行政措施;參與起草局規范性文件並負責審核工作;承擔綜合性政策調研和協調工作;承擔局機關法律事務,承辦勞動保障行政復議、行政訴訟和審查備案工作;組織重大行政案件的聽證工作;擬定勞動保障政策服務咨詢機構的管理辦法;承辦勞動保障涉外法律事務;負責普法工作及勞動保障法律宣傳咨詢工作;承擔行政執法責任制的組織實施工作;負責勞動保障政策法規的匯編工作。
(五)勞動保障爭議仲裁處(勞動保障爭議仲裁庭)
擬定全州勞動保障爭議處理的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指導全州勞動保障爭議的調解、仲裁工作和隊伍建設;負責勞動保障爭議仲裁員資格證書的審核工作;調解和處理因簽訂集體合同發生的勞動保障爭議;承擔州勞動保障爭議仲裁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指導企業調解委員會的工作;協調仲裁委員會與人民法院之間的關系。
(六)養老、失業、工傷保險處
擬定州直養老、失業保險發展規劃和實施辦法並組織實施;擬定養老、失業、工傷保險基金征繳和管理政策,規范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管理辦法並監督實施;貫徹實施企業職工退休政策,執行城鎮企業職工退休領取基本養老金的資格條件和支付養老金的項目及標准。定期發布社會保險計發基數,管理並監督州直城鎮企業職工退休工作;負責州直企業和部、省屬參保企業職工退休審批,和州直企業特殊工種因病完全喪失勞動能力職工提前退休審批工作;負責州本級工傷待遇的審批工作,擬定工傷保險行業差別費率;擬定全州養老保險社會化管理服務的發展規劃和離退休人員實行社會化管理的政策並組織實施;擬定企業死亡職工遺屬待遇和非因工傷殘職工待遇政策並組織實施;擬定企事業單位補充養老保險方案;擬定企業職工福利方面的地方性行政措施和實施意見;擬定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有關政策和管理辦法;承擔機關事業單位參保職工退休待遇的審批工作;擬定自治州農村養老保險政策和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擬定農村養老保險基金籌集辦法和運營管理制度,以及待遇項目、給付條件和給付標准;擬定農村養老保險經辦機構的管理規則和農村養老保險社會化管理服務規劃並組織實施;承辦勞動鑒定委員會辦公室日常工作。
(七)醫療、生育保險處
擬定州直醫療、生育保險政策、改革方案和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擬定醫療、生育保險費率調整辦法和基金征繳管理政策;擬定醫療、生育保險待遇項目和給付標准並監督實施;擬定醫療、生育保險費用社會統籌政策和醫療保險個人帳戶管理政策;擬定醫療、生育保險基金管理規則和政策;組織擬定基本醫療保險、生育醫療的葯品、診療項目和醫療服務設施的范圍及支付標准;組織擬定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葯店的管理辦法和費用結算辦法;擬定城鎮企業職工疾病停工治療和生育期間的待遇政策及標准;擬定補充醫療保險的規劃、政策和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辦法並組織實施;承擔州職工醫療保險制度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八)自治州人民政府就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就業處)
擬定全州勞動力市場發展規劃和實施辦法並監督實施;擬定就業管理和就業服務方面的政策和措施;負責州直就業目標任務的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工作;擬定州直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業富餘人員分流安置的規劃和政策,組織實施再就業工程;擬定再就業服務機構和職業機構及勞務中介組織的管理辦法並監督實施,承辦州本級職業介紹機構登記和年檢工作;擬定城鎮就業補助經費的管理辦法;擬定勞動力流動、農村剩餘勞動力開發就業、農村勞動力跨地區有序流動的政策和措施;制定農村和外來勞動力進城務工的管理辦法;負責審批招用農村和外來勞動力計劃;綜合協調外商投資企業和新經濟組織的勞動保障管理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國家政策性安置勞動力工作政策並組織實施;承擔州自治人民政府就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九)勞動保障監察支隊
勞動保障監察支隊在勞動保障監察處指導下,受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委託行使以下職責:宣傳國家、自治區、自治州有關勞動保障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督促用人單位和勞動者貫徹執行;對州本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規章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依法糾正和查處違法行為;受理群眾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行為的用人單位和有關組織的舉報、投訴、調查、取證和處理工作;具體負責州本級專兼職勞動保障監察員和法律監督員的管理工作;負責管轄范圍內的勞動保障用工年檢工作;根據要求組織州本級專項勞動保障執法檢查;承擔有重大影響的勞動保障違法案件的處理工作;承辦州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交辦的勞動保障監察案件和其他工作。
勞動保障監察支隊所屬三個大隊:
一大隊負責監督檢查用人單位招聘職工行為;勞務中介機構和社會培訓機構遵守有關規定情況;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遵守職業技能開發規定的情況;社會職業技能考核鑒定機構對勞動職業技能考核鑒定及發放證書情況;從業人員持證上崗情況。
二大隊負責監督檢查企業遵守工資總額宏觀調控情況;用人單位支付職工工資情況;國有企業經營者的收入情況;勞動者的工作時間;勞動合同訂立和履行情況;社會保險金給付情況;負責勞動用工年檢工作。
三大隊負責監督檢查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情況,督促企業單位繳納拖欠的社會保險費,不發生新的拖欠;負責擴面征繳工作,重點擴面新建企業和非公有制經濟組織及其從業人員。
(十)機關服務中心
在辦公室的領導下,管理機關的後勤服務工作;對內以優質服務為原則,提供高質量、全方位的服務,對外向社會開展經營服務;制定機關後勤服務工作的發展規劃、發展思路並組織實施;擬定機關後勤服務工作年度工作計劃,按月組織實施;制定機關後勤服務工作制度和技術規范,並監督檢查其執行情況;負責局機關基建、用水、用電、用暖和機關公產的管理工作;負責局機關汽車及其他辦公設施的管理、維修和使用工作;負責局機關內職工的生活服務工作;負責局機關辦公樓的安全保衛、環境衛生工作;負責承辦其他相關工作任務。(十一)勞動就業培訓中心
全面落實職業技能培訓的規劃和政策,承擔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職業資格證、勞動預備制度、創業、勞動系統幹部、社會等培訓工作;擬定職業資格證考前培訓計劃,負責組織、宣傳、教學及管理工作,協助職業技能開發(培訓)處做好考核和證書的頒發工作;擬定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培訓計劃,建立健全下崗失業人員培訓檔案,完成培訓任務;根據勞動預備制度實施辦法,制訂勞動預備制培訓方案,落實培訓計劃;全面啟動創業培訓工作,加強師資隊伍建設,落實創業培訓中的各項政策、規劃;編制勞動保障系統幹部培訓計劃,具體實施幹部培訓的教學及組織管理工作;全面了解和掌握在職職工專業素質情況,編制定點、定期培訓計劃,具體負責培訓及管理工作;擬定社會培訓規劃,負責專業設置、組織及教學與管理工作;指導州直屬縣(市)及企業培訓中心開展工作,建立聯系網路,定期召開培訓工作研討會,統一實施培訓任務。
(十二)勞動就業服務中心
勞動就業服務中心在就業處指導下,受就業處委託行使以下職責:
具體承辦州直民辦職業介紹機構的審批登記、年審及發證和監督管理工作;按有關規定和要求實施勞動力市場「三化」建設和承辦相關業務;擬定勞動就業服務相關工作制度及措施並組織實施;指導職業介紹服務中心、勞動事務所、勞動就業崗位開發辦公室和勞動力市場工作,督促、指導以上四個部門擬定出相關制度措施並組織實施;負責州直各類企業單位和外地單位來伊招工手續審批以及政審工作。
(十三)再就業勞動技能培訓實習基地
全面落實職業培訓總體規劃和政策,承擔就業再就業培訓、在崗職工培訓、農村勞動力轉移培訓和下崗失業人員的創業培訓,以及企業勞動管理幹部培訓等各類職業培訓任務;擬定就業再就業培訓計劃,負責組織、宣傳、教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職業培訓檔案;組織開展再就業培訓,摸清下崗失業人員的底數和再就業培訓意向,開展實用技術培訓和社區服務培訓;根據勞動預備制實施辦法,制定培訓方案,落實培訓計劃;組織開展下崗失業人員的創業培訓,對有志創辦企業或者已經開辦企業的下崗失業人員,提供系統的創辦企業和管理企業的基本知識與技能技巧培訓;會同企業主管部門調查在崗職工技術構成情況,制定出適應崗位要求的在崗職工培訓計劃,承擔在崗職工的崗位技能和創新能力培訓;組織開展面向農村富餘勞動力和進城務工人員的職業技能培訓,提高農村富餘勞動力向城鎮轉移的就業能力;編制勞動保障系統管理幹部和企業管理幹部培訓計劃,承辦管理幹部培訓的教學計劃、課程設置及組織管理工作;擬定社會從業人員的職業資格考前強化培訓計劃,負責組織、宣傳及教學管理工作。
(十四)勞動保障事務所
為代理單位代辦管理注冊和社會保險登記有關手續;指導、督促代理單位按規定辦理用工手續;協助代理單位到相關部門核定起點工資標准,領取《企業工資總額使用手冊》;保管代理單位的職工和掛靠人員的檔案,代辦檔案工資調整手續;代收代繳代理單位和掛靠人員社會保險費,指導、協調單位完善社會保險台帳;為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的代理單位職工和掛靠人員代辦退休養老手續;為勞動保障爭議雙方提供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咨詢服務,依法接受勞動保障爭議當事人委託,代理參加仲裁活動;為代理單位提供勞動保障政策咨詢服務,代辦實施再就業工作優惠政策的相關手續;代為辦理政審、工傷申報、因公、因私出國人員有關證明的代理申報工作;幫助代理單位招聘,引進技術人員,實行人力資源代理,代辦代理單位職工和掛靠人員的工作調動手續;為代理單位職工和掛靠人員辦理專業技術任職資格和技術等級申報等有關手續;接受代理單位職工和掛靠人員戶籍、糧油關系掛靠,代辦戶口遷移手續;按有關部門規定,為符合規定的代理單位、職工及掛靠人員出具結婚、生育及申報獨生子女證的相關證明手續;為解除勞動關系的城鎮下崗失業人員和農民合同制工人代理保管檔案,為其中符合條件的人員代辦社會保險關系接續手續;代辦代理單位和掛靠人員委託的符合政策的其它事項。
(十五)職業技能鑒定中心
受理建立職業技能鑒定機構的申請材料;根據統一規則、合理布局、擇優選點的原則,對申報建立職業技能鑒定機構的資格與條件進行初審;具體負責組織指導從業前、轉業、學徒、下崗、轉崗、職業院校及技工學校、就業訓練中心和社會培訓機構等學員的職業技能鑒定工作;負責各職業技能鑒定所(站)的統計報表和業務指導工作;具體負責向鑒定機構提供合法試卷,並組織維、哈語試題的翻譯工作;負責指定有關職業(工種)職業技能鑒定教材、考核大綱;具體負責推薦具有資格的考評人員參加自治區的相關培訓,統一聘用、管理、調配考評員實施職業技能鑒定;協助組織推動職業技能競賽活動。
(十六)勞動能力鑒定中心
貫徹落實國家勞動能力鑒定工作的政策、法規和規章;制定州本級勞動能力鑒定工作制度;按照國家規定及標准對需要進行勞動能力鑒定的州直屬縣(市)單位的職工進行勞動能力鑒定;鑒定、確認行業部門和中央駐伊單位職工工傷殘廢和因病(含非因工負傷)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承辦自治區勞動鑒定委員會委託的勞動能力鑒定。
(十七)勞動就業崗位開發辦公室
負責州直勞務派遣企業發展和就業崗位開發的指導、協調及統計工作;負責州直再就業基地(項目)再就業崗位開發指導工作,提出政策、資金扶持建議;承擔州直再就業基地(項目)的統計工作;負責州直街道(鎮)、社區就業服務勞動組織,非正規就業組織崗位開發的指導、協調、服務工作;負責州直勞動就業服務企業就業崗位開發和落實優惠政策工作;負責組織實施州直勞務派遣企業、再就業基地(項目)負責人勞動保障業務培訓工作;完成上級勞服企業協會交辦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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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建築行業提前退休工種范圍表說明
這種文件只要去單位的勞資部門或地方勞動管理部門(批退休的部門)查一下提前退休文件匯編就可以啦。所有行業的提前退休文件及工種都有的,而且這種文件必須公開,沒有理由不給你看的。網上或其他地方是查不到的,不要白費勁。
E. 請問公交公司的男司機五十五歲可以退休么
國務院國法78104號規定,正常情況下男職工年滿60周歲退休,屬於特殊工種的男55周歲退休.特殊工種是指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者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作者的總稱,根據從事的年限不同,男職工年滿55周歲,女職工年滿45周都可以辦理退休手續而且不影響退休待遇,不過有兩個前提條件,一是現在的實際年齡必須要滿55周歲。二是你從事專業的時間必須達到最低起點,如:井下、高溫工作累計滿9年。因為每個職工的情況不同,申請退休的時候以檔案為主要依據.
附:
建議去單位的勞資部門或地方勞動管理部門(批退休的部門)查一下《交通行業提前退休工種范圍表》或者是提前退休文件匯編就可以啦。所有行業的提前退休文件及工種都不一樣,而且這種文件是公開的,沒有理由不給你看。網上暫時查不到.
F. 如何申請辦理特殊工種
由具有特殊工種的企業向勞動主管部門申請,勞動部門根據社保企業的崗位設置、工藝流程等出具認定特殊工種的崗位和數量,由企業確定具體人員認定的名單、崗位、工作年限,公示後報勞動部門備案留存,並計入個人檔案。
從2010年以後,全國各地實際已經停止了特殊工種的認定工作,有特殊需求的,需要省級勞動部門報同級人民政府同意後,方可開展認定。
從事井下或高空作業的特殊工種連續滿工齡10年,從事繁重體力勞動的特殊工種連續工齡滿9年,從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種工齡連續滿8年的,可以提前5年辦理退休手續。以重慶為例,重慶市的男職工55歲,女職工50歲可以辦理退休。具有特殊工種工齡連續滿8年的,男職工50歲,女職工45歲可以辦理退休。
退休時有特殊工種認定的,一般由業主單位人力資源部進行申報,並與原來申報的名單進行核對,如果中途調離了特殊工種崗位,導致不滿8年的,不享受提前5年退休的待遇;
單位破產解散了,由個人憑單位檔案或個人檔案進行申報,同樣按照企業當初申報的名單進行核對和個人檔案的記載進行核對,未滿8年就因為單位破產、解散或是本人辭職、離職導致特殊工種不滿8年的,同樣不能享受提前退休待遇。
G. 企業駕駛員是否屬於特殊工種多大年齡給予退休呢
國務院國法78104號規定,正常情況下男職工年滿60周歲退休,屬於特殊工種的男55周歲退休.特殊工種是指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者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作者的總稱,根據從事的年限不同,男職工年滿55周歲,女職工年滿45周都可以辦理退休手續而且不影響退休待遇,不過有兩個前提條件,一是現在的實際年齡必須要滿55周歲。二是你從事專業的時間必須達到最低起點,如:井下、高溫工作累計滿9年。因為每個職工的情況不同,申請退休的時候以檔案為主要依據.
附:
建議去單位的勞資部門或地方勞動管理部門(批退休的部門)查一下《交通行業提前退休工種范圍表》或者是提前退休文件匯編就可以啦。所有行業的提前退休文件及工種都不一樣,而且這種文件是公開的,沒有理由不給你看。網上暫時查不到.
H. 廣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的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統籌協調全局工作和督辦重大工作事項;負責機關文電、保密、機要、檔案、財務、會務、接待、政務公開、安全保衛等日常工作;負責日常綜合性業務材料的起草工作;負責組織協調應急管理工作;負責人力資源戶頭管理工作;負責人大建議和政協提案議案的協調和牽頭辦理工作。
(二)政策法規處。
組織開展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政策、綜合調研工作和理論動態、應用性研究,組織業務理論學習和學術交流,提出促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的政策性建議;擬訂立法規劃和計劃,組織起草地方性法規、規章和標准草案;負責重要文件、材料的起草工作;牽頭組織對政策法規的評估工作;負責規范性文件和政策法規匯編的合法性審核;負責組織政策法規培訓與咨詢、普法工作,協調專家咨詢等工作;承辦有關行政訴訟和行政復議工作;負責檢查、指導政策法規的實施工作;負責行政執法責任制的組織實施工作。
(三)宣傳處。
負責統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新聞宣傳工作;負責承辦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新聞發布工作;負責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輿情收集、分析及組織應對工作;負責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突發事件、熱點問題的新聞應急處置工作;負責本局政務網站、政務微博等綜合管理工作;負責組織、指導局系統新聞發言人助理、政務微博管理員等隊伍開展工作,承擔相關業務培訓工作。
(四)規劃財務處。
擬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和監督落實;承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財務統計分析、數據信息發布和發展預測工作;負責制定局系統財務和固定資產管理辦法、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擬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資金(基金)財務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編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資金(基金)和部門經費預決算,並管理相關專項經費;組織預算執行情況的檢查工作;負責機關和指導局屬單位規劃財務、政府采購和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五)就業促進處。
擬訂統籌城鄉就業規劃和年度計劃,擬訂勞動者平等就業、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和跨地區有序流動的政策,健全公共就業服務體系;指導和規范公共就業服務信息管理;參與擬訂專項就業資金使用管理辦法;牽頭擬定大中專和技校畢業生就業政策並組織實施相關工作;擬訂就業援助和特殊群體就業政策;負責擬訂國(境)外人員(不含專家)到本市就業管理政策;負責擬訂外國人、港澳台人員就業許可審批辦法並組織實施。
(六)人力資源市場處。
負責擬訂人才發展規劃,指導人才管理和開發工作;擬訂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和政策;擬訂人力資源中介服務機構的管理政策並組織實施;擬訂人力資源中介機構審批辦法並監督實施;擬訂人力資源中介機構資質標准、從業人員資格標准實施辦法;指導監督人力資源中介服務機構開展中介服務活動;擬訂人力資源調配規劃、政策並組織實施;指導、監督國家特殊需要人員、政策性安置人員和緊缺專業高技能人才的引進、調配、安置工作;指導、協調企業職工流轉安置工作;負責按規定承辦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設立人力資源戶頭單位調配人員和接收大中專和技校畢業生事宜;組織實施勞動預備制度。
(七)軍官轉業安置處(掛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牌子)。
會同有關部門擬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政策;承擔軍隊轉業幹部安置計劃的編制與下達工作;承擔軍隊轉業幹部教育培訓工作;組織擬訂部分企業軍隊轉業幹部解困和穩定政策;指導協調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管理服務工作;承擔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八)職業能力建設處。
擬訂城鄉勞動者職業培訓規劃和政策;擬訂高技能人才培養和激勵政策;擬訂職業技能分類、地方標准和行業標準的具體實施辦法;擬訂民辦職業培訓機構審批辦法並監督實施;指導職業培訓機構的師資隊伍建設和業務建設;負責公共實訓基地的規劃、建設和管理協調工作;擬訂職業技能鑒定許可審批辦法並組織實施;推行職業技能資格制度;組織實施職業資格證書制度、勞動預備制度;擬訂職業技能人才培養和技能競賽的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
(九)技工教育管理處。
擬訂全市技工教育的發展規劃、政策和規章並組織實施;擬訂技工學校的教材建設規劃、評估認定製度以及專項資金使用辦法;負責技工學校學籍綜合管理;負責指導技工學校技能競賽和師資隊伍、教材建設;承擔技工學校辦學資格審核、設立審批相關工作;擬訂公辦學校參與舉辦民辦職業學校審批辦法並監督實施;負責指導技工學校招生和畢業生推薦就業工作;負責市屬技工學校的綜合管理。
(十)專業技術人員管理處(掛博士後管理辦公室牌子)。
擬訂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和繼續教育政策,綜合管理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工作;擬訂農村實用人才培養和激勵政策;承辦深化職稱制度改革事宜;組織實施並指導管理專業技術資格和執業資格考試制度以及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制度;擬訂專業技術水平評價政策並組織實施;組織全市專業技術資格評審工作,指導管理各系列高、中級專業技術資格評審委員會工作;負責專業技術資格核准發證;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評價和證書核發;指導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工作;負責專業技術崗位設置管理工作;承擔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的規劃和培養工作;負責本市全國傑出專業技術人才、有突出貢獻專家、「百千萬人才工程」國家級人選、享受政府特殊津貼專家的綜合管理工作;組織本市中國科學院、中國工程院院士候選人的推薦遴選工作;承擔本市博士後管理工作。
(十一)事業單位人事管理處。
指導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擬訂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方案及事業單位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管理政策並組織實施;按管理許可權承辦事業單位崗位設置方案的核准和崗位聘用的審核備案事宜;指導全市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指導協調全市事業單位招聘國(境)外人員(不含專家)工作;負責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計劃管理;承擔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的考核、培訓、獎懲等有關工作。
(十二)農民工工作處。
擬訂農民工勞動保障綜合性政策和規劃,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推動農民工相關政策的落實、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協調處理涉及農民工的重大事件;負責我市跨地區對口勞務幫扶和勞務協作的業務指導以及管理工作;承擔市農民工工作聯席會議的日常工作。
(十三)勞動關系處。
擬訂勞動關系調整政策、制度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的實施規范並組織實施,完善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機制;負責指導勞動、人事爭議預防、調解工作;協調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工作;擬訂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實施規范;指導勞動關系處理工作;負責對企業工資的宏觀調控工作;審核市屬企業關閉、破產、改制等職工分流安置方案;指導協調企業職工分流、安置工作;指導勞動標准制訂工作;擬訂企業綜合計算工時和不定時工作制的審批辦法並監督實施;擬訂企業職工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制度,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相關政策及實施辦法。
(十四)工資福利處。
執行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收入分配和福利政策及企業勞動工資政策;擬訂規范公務員津貼補貼實施方案;負責公務員工資水平調查的統籌協調與組織實施工作;承擔市直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變動審核工作;承擔事業單位績效工資總量的核定工作;擬訂機關事業單位工勤人員崗位等級規范並組織實施;執行機關事業單位人員離退休政策;負責機關事業單位人員提前退休審批事宜;負責退休人員享受特殊貢獻的審批工作;指導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管理服務工作;指導協調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療養體檢工作;負責企業工資結構、水平的調查工作;擬訂企業最低工資政策、標准和內部工資分配的指導意見;制定工資指導線及相應政策;負責統計並發布勞動力市場工資指導價及人工成本;負責指導、監督國有企業工資總額管理和企業負責人工資收入分配;負責企業工資總額、工資標准審核工作;負責監控企業工資支付行為;綜合協調外商投資企業的勞動工資政策。
(十五)公務員職位管理處。
組織實施公務員分類及職位管理、職務任免與升降、競爭上崗與迴避和聘任制公務員等方面的法律、法規;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事業單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等相關工作;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聘任制公務員管理相關工作;指導協調各地區、各部門實施公務員法工作;辦理市直機關(含垂直管理單位)公務員及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職位設置、非領導職數核定等工作;承辦市政府任免工作人員有關事宜;負責機關工作人員計劃管理;按規定承辦和監督指導臨時因公出國(境)人員的政審工作。
(十六)公務員考試錄用處。
完善全市公務員考試錄用制度;綜合管理全市行政機關公務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的考試錄用工作;擬訂新錄用人員試用期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擬訂全市公務員交流政策,指導監督政府機關公務員交流工作;承擔市直機關(含垂直管理單位)公務員及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調任、轉任、日常登記和特殊人員的選調安置工作。
(十七)公務員培訓與考核獎懲處。
組織實施公務員考核、獎勵、懲戒、辭職辭退、申訴控告和培訓等方面的法律、法規;擬訂公務員行為規范、職業道德建設和作風能力建設政策;辦理市直機關(含垂直管理單位)公務員及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考核事宜;擬訂市政府獎勵表彰制度,審核以市政府名義進行的獎勵表彰相關事宜;建立公務員申訴控告制度,完善聘任制公務員人事爭議仲裁製度,保障公務員合法權益;綜合管理全市公務員培訓工作,負責公務員施教機構的認定工作;組織實施市直機關公務員及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的培訓工作。
(十八)對外交流合作處(掛市外國專家局牌子)。
擬訂引進國(境)外智力、吸引留學人員政策和因公出國(境)培訓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引進國(境)外智力行政許可事項在本市的實施工作;負責編報引進國(境)外智力工作規劃、計劃和項目,監督、檢查項目執行情況,管理和審批使用專項經費;負責因公出國(境)培訓工作和單位公派出國(境)留學工作;負責來穗國(境)外專家(含教師等專業技術人員)、留學人員的管理服務和海外高層次人才的認定工作;負責國(境)外專家(含教師等專業技術人員)、留學回國人員和出國(境)培訓工作的經驗推廣、表彰獎勵工作;指導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系統的國際交流合作工作及與港澳台交流合作事宜。
(十九)養老和失業保險處。
統籌擬訂機關、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及其補充保險政策、發展規劃和標准並組織實施;擬訂城鎮居民養老保險發展規劃、政策和標准並組織實施;擬訂基本養老保險費率確定辦法、費用征繳政策、待遇項目、領取條件和給付標准;擬訂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管理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養老保險參保單位職工提前退休審批和視同繳費年限審核及監督、檢查、指導;負責推進企業年金工作,承擔企業年金方案備案工作;擬訂機關、企事業單位失業保險及其補充保險政策、發展規劃和標准並組織實施;擬訂失業保險費率確定辦法、費用征繳政策、待遇項目、領取條件和給付標准;擬訂失業保險基金使用、管理政策;擬訂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疾病、生育、死亡等有關待遇並組織實施;建立失業預警制度,擬訂預防、調節和控制較大規模失業的政策和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
(二十)醫療保險處。
擬訂醫療保險發展規劃、基本政策、改革方案和有關標准並組織實施;擬訂醫療保險管理辦法;擬訂醫療保險、基金征繳政策、待遇項目和給付標准並組織實施;擬訂醫療保險統籌辦法、個人帳戶管理和相應的基金管理辦法;擬訂醫療保險葯品、診療項目和醫療服務設施的范圍及支付標準的管理實施辦法;擬訂補充醫療保險政策和管理辦法;牽頭擬訂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葯店的資格認定和費用結算辦法並組織實施;擬訂公費醫療管理政策。
(二十一)工傷和生育保險處(掛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辦公室牌子)。
擬訂工傷、生育保險的發展規劃、基本政策、改革方案和有關標准並組織實施;擬訂工傷基金調劑(儲備)金政策並提出調劑方案;擬訂生育保險費用統籌辦法和相應的基金管理辦法;擬訂工傷、生育保險費率、基金征繳政策、待遇項目和給付標准;擬訂工傷、生育保險葯品、診療項目和醫療服務設施的范圍及支付標準的管理實施辦法;審核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編制的工傷、生育保險基金預、決算;牽頭擬訂工傷協議醫療機構資格認定和費用結算辦法並組織實施;擬訂康復機構、康復器具安裝機構的資格審定標准、管理政策和結算辦法;牽頭擬訂勞動能力鑒定和職工傷(病)等級鑒定標准,以及傷病醫療期管理的相關政策和標准並依法實施;負責工傷確認和勞動能力鑒定工作;擬訂工傷預防和工傷康復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擬訂工傷保險專項經費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負責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二十二)農村社會保險處。
擬訂農村養老保險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的基本政策、發展規劃和標准並組織實施;擬訂農村養老保險費用籌集辦法、待遇項目、給付條件和給付標准;會同有關部門擬定農村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制度、運營辦法和經辦機構的管理規則;擬訂農村養老保險社會化管理服務的規劃和政策並組織實施;指導監督農村養老保險基金的繳納、待遇的支付和基金的運營投資;擬訂征地項目中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措施的審核辦法;參與指導、監督農村社會保險基金的繳納、待遇的支付和基金的運營投資。
(二十三)監督審計處(掛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處牌子)。
擬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資金、社會保險及企業年金等補充保險基金、專項經費的審計監督政策、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參與擬訂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的投資、運營政策;負責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的審計、基金管理、運行要情專報工作;組織查處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資金、基金和專項經費管理、使用中出現的案件;組織實施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資金、基金和專項經費的績效評估工作;負責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有關物價收費和票據使用情況的管理監督;承擔市社會保險基金監督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二十四)勞動監察處。
負責擬訂勞動監察的規劃、政策、制度和執法規范並組織實施;負責協調、指導信訪、舉報、投訴工作;指導12333勞動保障專線電話咨詢管理工作;組織勞動保障執法大檢查和年審;會同有關部門查處重大勞動違法案件和處理勞動關系方面有重大影響的群體性突發事件;負責建立健全勞動監察體系和監察網路;依法行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監督檢查權,對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處理和處罰的相關工作;指導和監督區(縣級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的監督檢查工作。
(二十五)信息管理處。
擬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信息化建設的發展規劃、政策及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負責組織、指導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信息化建設,推進信息系統向基層經辦服務網點及相關單位延伸使用的工作;負責統籌協調制定信息化建設相關技術的應用標准;負責組織統籌重大信息化工程項目建設;負責信息化工程項目立項、驗收的初審工作;負責信息安全保護體系建設和信息安全管理的統籌協調;承擔電子政務建設的組織協調和推廣應用工作;負責協調做好信息化建設基礎設施和設備管理工作;負責信息化建設的宣傳教育工作;承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業務統計工作。
(二十六)黨委辦公室(與機關黨委辦公室合署)。
負責局黨委日常工作;承辦黨委會議以及其他黨務會議、活動;負責局黨委決定、決議事項的檢查落實工作;負責局黨委重要文件、中心組學習、黨務信息化建設等工作;協助黨委做好組織建設、黨員隊伍建設、思想政治和黨的宣傳工作;負責黨員教育培訓工作;負責黨費收繳管理和黨的信息統計分析、專報工作;負責精神文明建設、作風建設、行風建設等工作;負責機關和指導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負責聯系、指導本局工青婦工作。
(二十七)人事處(與離退休幹部工作處合署)。
負責擬訂幹部人事管理辦法、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按許可權負責機關和局屬單位的機構編制和人事管理工作,負責幹部職工考核、獎懲、任免、晉升、調動、招聘、錄用、辭職、辭退、迴避、交流、掛職、工資福利、職稱評定、請銷假、幹部檔案、人事信訪、公費醫療管理和出國(境)管理、對外交流合作等工作;負責組織、協調、指導局系統幹部職工教育培訓工作;負責機關和指導局屬單位統戰、僑務和計劃生育管理服務工作。負責機關離退休幹部管理工作,指導直屬單位的離退休幹部工作。
(二十八)廣州市紀律檢查委員會派駐廣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紀檢組、廣州市監察局派駐廣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監察室。
負責機關和指導局屬單位的黨風廉政建設和紀檢、監察工作。
I. 寧波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的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共設19個職能處室:
(一)辦公室
協助局領導綜合協調重要政務、事務;負責局機關文秘、政務信息、機要、檔案等日常運轉工作;承擔重要會議會務組織、重要文稿起草、信息公開、安全保密、行政管理、後勤保障等工作;負責局財務和國有資產管理;負責局屬單位的財務指導和監督工作;承擔局機關和所屬單位目標管理考核工作;負責對全市就業和社會保障工作目標管理考核;負責局政府門戶網站建設工作;綜合管理局新聞宣傳工作。
(二)組織人事處
擬訂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系統幹部教育培訓規劃並組織實施;承辦局機關和直屬單位局管幹部的考核、任免、調配和獎懲工作;負責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系統的表彰獎勵工作;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機構編制、組織人事、工資、職稱評聘等管理工作;負責局幹部職工因公、因私出國(境)管理;負責局機關離退休人員的服務管理工作。
(三)政策法規處
研究起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作地方性法規和規章草案;負責局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核、報備和清理、匯編工作;牽頭辦理局外法規性文件徵求意見;負責普法工作,指導監督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系統依法行政和行政執法;承辦行政復議、應訴、賠償等相關工作;組織辦理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委員提案;牽頭局調查研究工作,組織協調專家咨詢事宜;參與局重要文稿起草工作;承擔國內外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動態的收集、綜合和研究工作。
(四)規劃財務與社保基金監督處(綜合計劃處)
擬訂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會同有關部門擬訂社會保險基金的財務、會計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組織編制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負責社會保險基金分析預警;擬訂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辦法並組織實施;依法對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征繳、管理、調劑、運營、支付和保值增值等進行監督;指導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建立和完善內部控制制度,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綜合管理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的統計、分析工作,定期發布統計資料和發展預測報告;擬訂並實施全市系統信息化建設的規劃、規范和標准;負責指導局系統信息機構的信息技術開發、維護和管理;擬訂國家、省和市財政專項資金(市人才專項經費除外)分配使用方案;承擔有關科技項目和國際援貸款項目管理工作。
(五)公務員考錄調配處
研究起草公務員考錄、轉任調任、交流迴避等地方性法規、規章和實施意見;組織實施新錄用公務員試用期管理辦法;負責公務員職位分類和聘任制公務員管理工作;負責政府系統事業單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審核報批和人員過渡工作;組織全市行政機關公務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考試錄用工作;負責公務員轉任調任審核、任職定級、交流迴避、日常登記工作;負責縣(市)區非領導職務設置方案審批;負責市級行政機關和政府系統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處級非領導職務職數的審核稽查工作;參與公務員信息統計工作;擬訂機關工勤人員管理政策並組織實施;承辦市政府人事任免手續。
(六)公務員考核培訓處
研究起草公務員考核、培訓、辭職辭退、獎勵懲戒等地方性法規、規章和實施意見;組織擬訂公務員培訓政策、規劃、計劃和標准;承擔市級機關公務員年度考核、辭職辭退、表彰獎勵、懲戒等工作;負責和指導全市公務員培訓工作;負責實施政府選送中青年幹部攻讀研究生學歷學位培養工作;承擔公務員行為規范、職業道德建設和能力建設;負責公務員申訴、控告等工作。
(七)人才開發和市場處
綜合管理全市人才開發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市人才工作宏觀政策和人才發展規劃,編制發布重大人才開發指導信息;組織擬訂人力社保系統人才專項經費分配方案;牽頭對縣(市)區和市級有關部門人才開發目標管理的考核;組織實施大型人才開發活動;負責全市性人才交流會的審核許可;擬訂大中專畢業生就業創業以及人才市場、人才中介機構培育發展政策;負責人才引進調配工作;承擔在甬省部屬企事業單位人員錄用引進的審核和調配工作;承辦企事業單位有關特殊人員的安置事項;會同有關部門開展大學生村官的選拔考錄工作;組織開展區域人才資源開發交流與合作,協同有關部門開展對口支援地區幹部選派工作。
(八)軍官轉業安置處(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小組辦公室、市目標管理考核領導小組辦公室)
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政策、安置計劃並組織實施;負責省部屬在甬單位軍轉幹部接收安置工作;負責軍隊轉業幹部隨調配偶安置和隨遷配偶、子女落戶等工作;擬訂全市軍轉幹部教育培訓政策並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實施部分企業軍轉幹部解困及穩定政策;承擔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管理服務工作;擬定市級機關各部門、部分省部屬單位及各縣(市)區年度工作目標考核方案,並負責對各項考核目標情況進行審核、督查、驗收和表彰。
(九)職業能力建設處
組織擬訂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政策,負責全市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的規劃、指導、協調和監督工作;指導和協調全市有關人才培養工作;組織擬訂城鄉勞動者職業培訓規劃和政策,負責企業職工、社會失業人員、農村勞動力的技能培訓和城鄉勞動者創業培訓工作;擬訂全市職業技能資格制度並組織實施;擬訂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培養和激勵政策,綜合管理全市職業技能大賽;擬訂職業培訓機構和職業技能鑒定機構發展及管理規則;綜合管理全市技工院校。
(十)專業技術人員管理處
綜合管理全市專業技術人員隊伍;擬訂專業技術人員管理政策並組織實施;貫徹落實專業技術資格評審和考試政策、規定;負責深化職稱制度改革工作;管理高、中級專業技術職務評審委員會;組織實施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制度;負責專家管理服務工作;承擔有突出貢獻專家、學術技術帶頭人選拔、管理工作;承擔享受政府特殊津貼人員遴選、申報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創新人才工程人選選拔、培養、管理工作;綜合協調全市博士後工作;擬訂留學回國人員來我市工作、創業政策並組織實施;組織留學回國人員申報國家、省人才引進計劃和創業項目資助;參與海外引才平台建設管理和有關信息發布工作;指導各留學人員創業園、市海外人才服務中心工作。
(十一)事業單位人事管理處
會同有關部門擬訂事業單位人事管理的法規、規章和管理辦法;指導全市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擬訂事業單位人員聘用政策、管理政策並組織實施;擬訂事業單位公開招聘錄用政策並指導實施,負責市屬事業單位公開招聘方案的審核、備案、指導筆試面試,以及辦理錄用手續等工作;擬訂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競聘上崗、培訓、獎勵懲戒、申訴控告等政策規定並指導實施;負責市屬事業單位崗位設置方案的核准和崗位聘任的認定;在機關、事業單位編制外用工范圍和總量控制數內,擬訂具體實施意見;承辦或參與事業單位人員和機關、事業單位編制外用工人員的登記管理和統計工作;承擔市屬事業單位改制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二)勞動關系處
擬訂勞動關系協調和經濟結構調整中涉及職工安置權益保障政策;制定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制度實施規范並組織實施;擬訂禁止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政策,指導勞動標准制定工作;擬訂企業工資宏觀調控政策並組織實施;指導企業建立用工管理制度、內部分配製度、工資集體協商制度;組織對企業進行工資內外收入監督檢查;指導和監督國有企業工資總額管理和企業負責人工資收入分配;擬訂企業職工工作時間、休息休假政策並組織實施;參與市級勞動模範的評定工作;承擔市協調勞動關系三方會議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三)工資福利與離退休處(市市級機關事業單位退休幹部管理辦公室)
負責統籌全市機關事業單位工資收入分配;牽頭推行事業單位分配製度改革;擬訂全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收入分配、福利和離休退休政策並組織實施;擬訂公務員與企業相當人員的工資調查比較制度和政策;參與機關、事業單位工資統計工作;負責審核市直納入統發工資范圍的人員和工資總額;承辦市直單位工資統發和各項福利事項的核准工作;指導、監督各地和部門機關事業單位工資收入分配工作;負責市本級機關事業單位處級及以下退休幹部的管理工作;參與全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醫療等社會保障制度改革工作。
(十四)養老保險處
擬訂全市機關、企事業單位職工和其他勞動者、城鄉居民、被征地者的養老保險(障)發展規劃、改革方案、基本政策及社會化管理服務辦法並組織實施;負責擬訂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農村社會養老基金、被征地人員養老保障等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標准、個人賬戶和基金管理、待遇項目、給付標準的調整辦法;負責調整企業職工因病、非因工死亡待遇及其供養直系親屬和非因工傷殘職工的待遇政策和給付標准;負責調整企業精減職工生活困難補助標准;完善企業職工離退休政策及工齡、繳費年限計算政策;負責企業職工因病和特殊工種提前退休(職)的政策和管理;擬訂企業年金、職業年金政策和辦法;負責參加市區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用人單位的年金方案備案工作。
(十五)醫療保險處(市醫療保險制度改革辦公室、市公費醫療管理委員會辦公室)
擬訂醫療保險規劃、政策和標准,推進城鄉統籌基本醫療保障制度建設;擬訂基本醫療保險的用葯和醫療服務項目的范圍及支付標准並組織實施;擬訂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葯店的醫療保險服務管理、結算辦法;擬訂醫療保險基金管理辦法和機關、企事業單位補充醫療保險政策;擬訂並組織實施職工醫療保險、居民醫療保險、補充醫療保險、市本級離休人員、醫療照顧人員和子女統籌醫療的政策和管理辦法;負責對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葯店執行醫保政策情況的監督檢查,負責市本級醫療機構和葯店定點資格認定和考核。
(十六)工傷生育保險處(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辦公室)
擬訂全市工傷、生育保險規劃、政策和標准,以及全市工傷、生育保險費率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擬訂全市工傷預防、工傷認定和職業康復政策;負責在甬省部屬企業職工、市本級企事業單位職工和民辦非企業單位職工工傷認定工作;指導全市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和因病、非因工緻殘喪失勞動能力程度的鑒定工作;擬訂全市康復機構、殘疾輔助器具安裝機構的資格標准和管理辦法;負責市本級工傷、生育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和工傷輔助器具配置定點醫療機構資格認定工作。
(十七)仲裁處(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辦公室、市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辦公室)
擬訂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製度及其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全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員的資格培訓、考核、認定工作;負責對全市勞動人事爭議處理機構的監督檢查、業務指導以及對鄉鎮勞動關系協調委員會的工作指導;參與勞動、人事爭議案件的處理工作。
(十八)行政審批處
貫徹國家和省、市有關法律法規及規章等相關規定,推進本部門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組織擬訂本部門行政審批工作的規章制度、業務流程、審批標准和規則;按照規定許可權,負責本部門行政許可及其他行政審批事項的受理、審核、許可、審批、服務工作;綜合協調局有關處室和局屬事業單位開展行政審批的相關延續工作;指導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的行政審批;負責局行政服務窗口的日常管理工作。
(十九)信訪處
負責群眾來訪的日常接待;受理、處理、督辦信訪人員提出的信訪事項;負責承辦、轉辦上級有關部門、相關領導批轉的有關信訪及信息反饋工作;協調有關部門及本系統各處(室)、單位及時處理來信來訪事宜;牽頭負責有關突發性群體上訪事件的現場協調、應急管理、維護穩定等工作;指導開展系統的平安創建、綜合治理及維護社會穩定工作。
機關黨委。負責局機關和局屬單位的黨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