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在服刑期滿後的生活費待遇
摘要 事業單位退休員工犯罪服刑刑滿釋放後待遇各地有規定的,按各地該規定執行;各地沒有規定的,由原發給退休費的單位酌情處理。
Ⅱ 公務員現已退休,但因在職期間違法被判刑的應如何處理
1、公務員已退休,但因在職期間違法被判刑的,如果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則停發退休金,但發給生活費;如果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則自判決生效之日的下月起,停發退休金和其他退休待遇。
2、監察部《關於對犯錯誤的已退休國家公務員追究行政紀律責任若干問題的通知》規定:「退休的國家公務員在任職期間或者退休後觸犯刑律,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自判決生效之日的下月起取消其退休金和其他退休待遇。」
3、按照人事部《關於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行政刑事處罰工資處理意見的復函》的相關規定,國家公務員如果因為犯罪而被羈押(如最終被證明無罪,可事後補發所停發退休金)、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緩刑的,停發基本退休金,但是應發放生活費。
4、綜上,如果退休的國家公務員因為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下刑罰,應發給生活費,而如果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則自判決生效之日的下月起就取消退休金和其他退休待遇了。
Ⅲ 事業單位退休人員被判刑三年,刑滿釋放後還有退休金嗎
刑滿釋放後還有退休金。按照國家規定,事業單位退休人員被判刑期間,不享受養老金待遇以及調整,等到刑滿釋放之後,可繼續發放基礎養老金,並且跟隨之後的政策進行調整。簡單來說,坐牢期間沒有錢,出獄之後有錢,只是受到判刑影響,金額無法與正常退休人員相比。
雖然在政策上,可以繼續領取養老金,但是我們要考慮實際問題。對於事業單位退休人員來說,被判刑是很嚴重的事情,按照事業單位規定,會適當降低或者取消待遇。如果情況特別嚴重,在刑滿釋放之後,養老金可能會下調一個檔次,甚至無法再領取。作為公職人員,無論是在生活上,還是在工作上,都要起到帶頭作用,不能知法犯法。
Ⅳ 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判刑後退休金如何
法律分析: 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被判刑後的待遇目前仍應按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法律依據:《關於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機關工人被採取強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處罰工資待遇處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第二條 第六款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後被判處有期徒刑(不含被宣告緩刑的)以上刑罰,從人民法院判決生效之日起,取消原退休待遇,刑罰執行完畢之後的生活待遇,由原發給退休費的單位酌情處理。
Ⅳ 事業編退休人員被判刑4年,刑滿釋放後,還有退休金嗎
有退休金,不過刑滿出獄之後,養老金怎麼計算,要看不同的人群。不論是在職人員還是退休人員,被判處刑罰之後,影響是比較大的,在服刑期間養老金會停止發放,也不會參與到養老金調整當中。
對企業職工人員,刑滿出獄之後,他們仍然可以恢復養老金,養老金按照服刑之前的養老待遇進行發放,也可以參與到之後的養老金調整當中。
但對於機關的事業單位退休人員來說,被判處刑罰之後,他們跟企業退休人員的處理方式是有很大區別的。
事業單位退休人員是一類比較特殊的人群,雖然從2014年10月份之後我國養老金已經並軌了,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也要參考企業養老制度,自己繳納養老保險。
但從實際情況來看,這個生活費基本上都控制在原來養老金的60%以內。比如一個人被判處刑罰之前的養老金是5000塊錢一個月,那麼刑滿出獄之後,他一個月最多隻能領取3000塊錢生活費,甚至更低。
但如果這些機關事業單位退休老人是在退休之後因為一些跟職位無關的事情而被判處有期徒刑,比如發生交通事故了,或者發生一些故意傷害事件了,那我覺得這種特殊情況刑滿出獄之後應該恢復正常的養老金發放。
畢竟對於這些機關事業單位退休的人來說,養老金的多少應該跟他們在職的時候的貢獻有關,而不能因為他們退休之後觸犯了一些法律,就直接否定了他們之前的貢獻。
Ⅵ 事業單位退休後被判刑3年,刑滿釋放出來還有養老金嗎
那得看犯罪的時限,是否是退休前犯的罪,退休前犯事取消退休待遇,退休後犯罪不涉及退休待遇。
犯罪坐牢本身就是改造,期間沒待遇是可以的。出來後改過自新,枯枝發新芽,重新做人,應該發放養老待遇!也是人性為本!
社保很不公平,既然是個人交的人在社保就得給人家,不然不如把人個社保金投過保險公司去,領保險。好多人在事業也好,行政也好交了社保金了,沒退休或剛退休人不在了,沒有領過社保一分錢,或剛領領幾個月,社保應該把他上繳的社保金扣去已領那點點錢以外,餘下的全部退給其本人或遺屬,這樣才公平。
Ⅶ 事業單位退休人員被判刑後,刑滿釋放後工資發放問題
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如果被判刑,那他的事業編制已完全取消,工資停發,即使刑滿釋放後也不會再有工資了。會使這種犯罪之人後悔一生。
Ⅷ 事業單位人員在職時被判刑,刑滿後達到退休年齡能否辦理退休以前35年工齡還算不算
那樣工齡就消失了---但開除之前已經繳納養老保險的部分是計算的。
開除公職和刑滿釋放人員的養老保險計算方法
作者:佚名 來源:網路 點擊數:
詳細內容:開除公職和刑滿釋放人員服刑前後的交費年限和工齡在養老保險計算方法中還能合算嗎
# 參考答案: 1、被原單位開除公職或刑滿釋放後經勞動人事部門正式批准錄用為全民、大集體職工或企業勞動合同制職工的,應從重新參加工作之日起計算工齡。
2、開除公職或刑滿釋放人員,開除或判刑前原單位和個人已參加養老保險社會統籌並已實際繳費的,其重新工作後的繳費年限可同開除判刑前的實際繳費年限合並計算,被開除或判刑前未繳費的工作年限,不能視同繳費年限。
3、因過失犯罪被判刑情節較輕,或判緩刑、監外執行未離開原工作崗位的,判刑前的工齡也可計算為連續工齡。判刑服刑期間不計算工齡(未離開工作崗位照發工資者除外)。
# 參考答案: 職工被判處有期徒刑或勞動教養的,服刑或勞動教養期間不能計算工齡。沒有被開除公職的,其勞動教養前的工作時間可以計算為連續工齡:被開除公職的,就應該從其重新參加工作之日起計算連續工齡。
職工被判處有期徒刑宣告緩刑,如果未被剝奪政治權利,其緩期間可以計算連續工齡,如果 被剝奪了政治權利,他的合並工齡應該從恢復政治權利後重新進行計算。
# 參考答案:職工被判刑、勞教(開除公職,下同)時,基本養老保險按以下規定處理:
(1)職工被判刑或勞教的,服刑或勞教期間,個人帳戶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予以保留,並繼續按記帳利率計息;到達法定退休年齡之後,個人帳戶儲存額按銀行同期城鄉居民儲蓄存款利率計息。
(2)職工被判刑或勞教,超過法定退休年齡後釋放,"中人"繳費年限滿10年、"新人"繳費年限滿15年的,可以辦理退休手續,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其中基礎養老金按第35條規定處理;"中人"繳費年限不滿10年,"新人"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其個人帳戶全部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同時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系。
(3)職工退休後被判刑或勞教的,服刑、勞教期間不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刑滿釋放恢復政治權利或勞教期滿後的基本養老金按服刑、勞教前的標准發放,以後按規定正常調整。
退休人員被判有期徒刑緩刑未剝奪政治權利的,可以繼續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緩刑期間基本養老金不作調整。
Ⅸ 事業單位退休員工犯罪服刑,刑滿釋放後是否可以繼續領取退休養老金
你好,根據你的描述,解答如下:
按照中共中央組織部、監察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機關工人被採取強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處罰工資待遇處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12)69號)第二條(六)款規定: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機關工人退休後被判處有期徒刑(不含被宣告緩刑的)以上刑罰的,從人民法院判決生效之日起,取消原退休費待遇。刑罰執行完畢後的生活待遇,由原發給退休費的單位酌情處理。
(9)事業單位退休人員犯罪後規定擴展閱讀: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機關工人被採取強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處罰的工資待遇處理:
(一)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機關工人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刑事拘留、逮捕期間,停發工資待遇,按本人原基本工資的75%計發生活費,不計算工作年限。
經審查核實,公安機關撤銷案件或人民檢察院不起訴或人民法院宣告無罪、免予刑事處罰,未被收容教育、強制隔離戒毒、勞動教養、行政拘留,且未受處分的,恢復工資待遇,減發的工資予以補發,被採取強制措施期間計算工作年限。
(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機關工人被刑事拘留在逃或批准逮捕在逃的,停發工資待遇。
(三)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機關工人被收容教育、強制隔離戒毒、勞動教養、行政拘留期間,未被開除的,停發工資待遇,按本人原基本工資的75%計發生活費,不計算工作年限。期滿後的工資待遇,根據所受處分相應確定。
(四)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行政機關任命的除外)和機關工人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事處罰,處分決定機關尚未作出開除處分決定的,從人民法院判決生效之日起,取消原工資待遇。
被判處管制、拘役或拘役被宣告緩刑期間,如單位未給予開除處分的,停發工資待遇,不計算工作年限。如在拘役被宣告緩刑期間安排了臨時工作的,按本人基本工資的60%計發生活費。期滿後的工資待遇,根據所受處分相應確定。
行政機關任命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到刑事處罰,處分決定機關尚未作出開除處分決定的,從人民法院判決生效之日起,取消原工資待遇
綜上,希望對你有所幫助!望採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