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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省企業員工退休歸哪部門批准

發布時間:2022-05-10 20:57:47

① 遼寧省企業退休人員養老保險金調整需要企業辦理嗎

遼寧省基本養老保險早已實現省級統籌,退休人員也早已實現社會化管理,2016年調整基本養老金不需要原企業辦理,直接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

法律依據
遼寧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財政廳
《關於2016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
遼人社發(2016)11號
各市人民政府,參加本級基本養老保險的機關企事業單位,中央國家機關所屬駐遼各單位:
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關於2016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人社部發(2016)37號)要求,經省政府同意,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務部批准,現就2016年調整全省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調整基本養老金的人員范圍和時間
2015年12月31日前已按規定辦理退休(職)手續並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職)人員(包括已納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的「五七家屬工」,不含符合勞人險(1983)3號文件規定范圍內的建國前參軍的企業退休老工人),從2016年1月1日起調整基本養老金。

二、調整辦法和標准
(一)定額調整
企業:
1、符合勞人險〔1983〕3號文件規定的建國前參加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90元。
2、1949年1月1日至9月30日參加工作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85元。
3、1949年10月1日至1953年12月31日參加工作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80元。
4、1954年1月1日後參加工作、2014年12月31日前退休(職)人員「五七家屬工」,每人每月增加78元。
5、201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退休(職)人員,每人每月增加10元。
機關事業單位:
1、符合勞人險〔1983〕3號文件規定的建國參加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90元。
2、其他退休(職)人員,每人每月增加78元。
(二)掛鉤調整
企業:
1、退休(職)人員符合國家、省規定的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不含特殊工種拆算年限,下同)每滿1年(不足1年按1年計算,下同),每人每月增加基本養老金1元,其中繳費年限超過15年的部分,每滿1年,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養老金1元。
2、退休(職)人員、五七家屬工按照本人2015年12月領取的統籌內月基本養老金為基數,按0.5%的比例增加基本養老金.
機關事業單位:
退休(職)人員按照本人2015年12月領取的統籌內月基本養老金為基數,按3.4%的比例增加基本養老金。
(三)傾斜調整
在定額調整和掛鉤調整基礎上,符合下列條件的人員,分別再按以下標准增加基本養老金:
企業:
1、2015年12月31日前,年滿70周歲(含70周歲)、不滿80周歲的退休(職)人員、五七家屬工,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年滿80周歲以上(含80周歲)的人員,每人每月再增加100元。
2、符合國家原人事部、財政部《國人部發〔2016〕61號》規定范圍內的艱苦邊遠地區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再增加5元。
3、退休軍轉幹部增加基本養老金,在和其他條件相同的退休人員同辦法、同標准調整後,統籌項目內養老金總額低於調整後省轄市統籌區域企業退休人員統籌項目內月人均養老金水平的,補足到省轄市統籌區域企業退休人員統籌項目內元人均養老金標准。
機關事業單位:
2015年12月31日前,年滿70周歲(含70周歲)、不滿80周歲的退休(職)人員,每天每月在增加50元:年滿80周歲的退休(職)人員,每人每月再增加100元。

三、資金渠道
(一)參加企業基本養老保險的退休人員,調整基本養老金所需資金從企業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
(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調整基本養老金所需資金暫按原渠道解決,待機關事業單位養老金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發放啟動後,按相關規定由所在單位、財政部門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另行結算。

四、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工作要求
調整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體現了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對廣大退休人員的關心和關懷,直接關繫到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的切身利益,政策性強,社會關注度高。各地要把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工作作為當前最重要任務,堅決貫徹落實國家和省各項要求,加強領導,精心組織,加緊落實,准確解讀政策,正確引導輿論,確保各項工作平穩進行。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財政部門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抽調得力人員,盡快做好調整待遇的審批工作;要採取有力措施,千方百計籌措調整所需資金,確保在2016年9月底前將增加的基本養老金發放到退休人員手中,不得發生新的拖欠。

② 單位職工退休怎麼辦理退休手續

單位職工退休辦理退休手續:
1、用人單位持職工已簽字的《養老保險手冊》,到社保分中心列印《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儲存額及平均工資指數情況單》;
2、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辦理退休待遇審批手續;
3、將審批後的審批表、《退休人員養老待遇檔案》等材料送交社保分中心進行退休待遇審核。
從單位退休的參保人員,退休手續由員工企業單位的社保專員負責辦理。手續主要包括用人單位持職工已簽字的《養老保險手冊》,到社保分中心列印《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儲存額及平均工資指數情況單》;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辦理退休待遇審批手續;將審批後的《城鎮職工退休審批表》、《退休人員養老待遇檔案》等材料送交社保分中心進行退休待遇審核。
【法律依據】
《勞動爭議司法解釋一》
第三十二條 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者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而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企業停薪留職人員、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內退人員、下崗待崗人員以及企業經營性停產放長假人員,因與新的用人單位發生用工爭議而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動關系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一條 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第二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了服務期,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不屬於違反服務期的約定,用人單位不得要求勞動者支付違約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約定服務期的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一)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二)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三)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四)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五)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③ 遼寧省國企傷殘退休職工工資歸省哪個部門管理

遼寧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下屬的企業職工與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處
職責:擬訂並組織實施企業職工(含靈活就業人員)基本養老保險、企業年金政策,擬訂並組織實施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政策,擬訂並組織實施城鄉居民、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政策,擬訂並組織實施參加企業基本養老保險的離退休(職)人員基本養老金、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享受待遇人員基礎養老金調整政策,擬訂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政策和辦法,擬訂並組織實施參加省本級基本養老保險的企業基本養老保險政策,指導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執行企業基本養老保險、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政策工作,負責統籌協調養老保險基金的籌集工作。

④ 在職職工辦理退休是單位到社保局辦理,還是自己去

在職職工辦理退休是一般是單位到社保局辦理,因為自己去辦理會比較慢。退休手續是由用人單位經辦人統一登記、填表後提交給社保機構,社保機構並不接受在職員工個人的退休申請。你可以向單位經辦人具體咨詢所需資料並及時提供即可,辦理完之後經辦人會將具體情況通報當事人。企業職工辦理退休,需要單位的主管人員攜帶檔案,繳費證明以及對賬單去社保部門辦理,職工本人只需要提供本人身份證,照片,以及退休以後居住地址即可,其餘的材料,由單位主管人員提供。從單位退休的參保人員,退休手續由員工企業單位的社保專員負責辦理。一些靈活就業人員需辦理個人社保退休手續,辦理退休時,須提供人事檔案有視同繳費年限或勞動合同;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3張;3張1寸免冠相片。
【法律依據】
《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第十二條 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要切實加強對工人退休、退職工作的領導。對應該退休、退職的工人,要做好深入細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動員他們退休、退職。退休、退職工作要分期分批進行。要嚴格掌握退休、退職條件和招工條件,防止因招收退休、退職工人子女而任意擴大退休、退職范圍和降低招工質量。第十三條 集體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工人的退休、退職,由省、市、自治區革命委員會參照本辦法,結合本地區集體所有制單位的實際情況,自行制定具體辦法,其各項待遇,不得高於本辦法所定的標准。第十四條 過去有關工人退休、退職的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本辦法執行。已按有關規定辦理了退休的工人,其退休費標准低於本辦法所定標準的,自本辦法下達之月起,改按本辦法規定的標准發給,但解放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連續工齡不滿二十年的,只按本人標准工資的百分之七十五發給。改變退休費標准後的差額部分一律不予補發。已按有關規定辦理了退職的工人,其待遇一律不再變動。

⑤ 國家關於企業職工退休是如何規定的

一、國家法定退休年齡為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0周歲。但是因為特殊情況可以提前申請退休。
二、基本養老金根據個人累計繳費年限、繳費工資、當地職工平均工資、個人賬戶金額、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等因素確定。
三、如果在退休之前養老保險沒有繳納15年退休金會相應減少。
1、根據國務院《關於工人、職員退休的暫行辦法》
第一條 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和黨政機關、群眾團體的工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該退休。
(一)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0周歲,連續工齡滿10年的。
(二)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者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作,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45周歲,連續工齡滿10年的。
本項規定也適用於工作條件與工人相同的基層幹部。
(三)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5周歲,連續工齡滿10年,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四)因工緻殘,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2、根據《社會保險法》
第十五條基本養老金由統籌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
基本養老金根據個人累計繳費年限、繳費工資、當地職工平均工資、個人賬戶金額、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等因素確定。
第十六條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⑥ 請告知一般的事業單位退休員工申報退休需要那個部門審批,才可以正式辦理退休手續

找到地組織人事部門進行辦理。
具體流程如下:
第一類: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
1申請。符合法定退休條件的,由用人單位向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報送名單,如是工人,還需提供個人檔案。
2通知。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審核報送名單人員的檔案,通知單位領取《退休審批表》。
3填表。由單位填寫《退休審批表》報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審仳。辦理退休手續。
4發證。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辦理退休手續,發放退休證。
5發放養老金。養老金屬於財政發放報當地財政局;養老金屬於社保機構發放報當地社會保險管理部門。
第一類:企事業單位參加社會保險人員
1.申請。符合法定條件的,由用人單位或個人報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審核(工人,需提供個人檔案)。
2.填表。由單位或個人填寫《退休表格》報當地社會保險管理部門核對繳費指數。
3.核對及驗證。當地社會保險管理部門核對繳費指數,匯總上報市社保管理部門驗證養老金手冊。
4.報批。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匯總材料上報市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核准。
5發證。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辦理退休手續,發放退休證。
6發放養老金。養老金屬於財政發放報當地財政局;養老金屬於社保機構發放報當地社會保險管理部門。
辦理時請准備好:一寸近期彩照、身份證復印件、社保卡、退休證等證件。此外因為各地相關部設置及政策不同可能會有不同的規定和流程的具體變化,但總歸辦理退休找當地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辦理退休手續,人社局應該設有事業單位退休的部門進行處理。如果屬於處級及以上領導幹部,退休手續應該找當地市級組織部辦理退休。希望我的解答對您有幫助。
法定依據:國發[1978]104號《國務院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和《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

⑦ 遼寧省關於規范企業基本養老保險退休審批程序的通知書至今都沒出台嗎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遼寧省省直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業務經辦規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根據遼社險發[2004]1號文件規定,結合省直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業務管理實際,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
本規程將省直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業務劃分為社會保險登記、基本養老保險費征繳、個人帳戶管理、養老保險待遇審核、養老保險待遇支付等環節(以下簡稱登記、征繳、帳戶管理、待遇審核、待遇支付等環節)。
第二章社會保險登記
社會保險登記是為參保單位建立社會保險關系,進行業務管理的一項基本制度。包括參保登記、變更登記、注銷登記、年檢和補證等環節。
第一節參保登記
第三條凡符合條件的單位依法申報參加社會保險時,登記環節為其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參保單位要填報《遼寧省省直機關事業單位社會保險登記表》,提供以下證件和資料:
一省政府或省機構編制部門批准成立的文件;
二國家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頒發的《組織機構代碼證》;
三省事業單位法人登記管理部門頒發的《事業單位法人證書》;
四法人代表任職文件及身份證。
五符合參保條件成建制轉入的單位,要提供轉出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開具的《社會保險基金轉移單》及《參保人員個人帳戶明細表》;
第四條登記環節審核參保單位提供資料的完整性和真實性。審核通過的,留存《遼寧省省直機關事業單位社會保險登記表》和上述證件復印件,建立登記資料檔案和參保人員基本信息。在10個工作日內核發《社會保險登記證》(正、副本)。
第二節變更登記
第五條參保單位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單位類型、組織機構統一代碼、主管部門或隸屬關系、開戶銀行及帳號等事項發生變化時,應在發生變化的30日內到省社保局機關事業處辦理社會保險變更登記。
第六條辦理變更登記的單位要填報《遼寧省省直機關事業單位社會保險變更登記表》,並提供以下證件和資料:
一有關部門或單位批準的變更證明(原件、復印件);
二社會保險登記證;
第七條登記環節受理單位報送的《遼寧省省直機關事業單位社會保險變更登記表》和相關資料,審核無誤後,變更相應登記事項,在10個工作日內核發新《社會保險登記證》(正、副本)。
第三節注銷登記
第八條參保單位發生撤消、合並、分立、整建制跨統籌范圍轉出等情形時,登記環節為其辦理社會保險注銷登記手續。
第九條參保單位辦理注銷登記時要填報《遼寧省省直機關事業單位社會保險注銷登記表》,同時提供以下資料:
一主管部門批准撤消、合並、分立的有關文件;
二有關部門批准轉出及轉入地社保經辦機構同意接受的證明。
第十條登記環節受理參保單位報送的《遼寧省省直機關事業單位社會保險注銷登記表》和相關資料,審核無誤後,注銷其社會保險登記,並通知征繳、帳戶管理及待遇審核、待遇支付等環節,對個人帳戶記錄和離退休(職)人員待遇支付進行相關處理,封存其參保信息及有關檔案資料。
第四節年檢和補證
第十一條登記環節每年定期進行社會保險登記年檢,要求參保單位在規定時間內填報《遼寧省省直機關事業單位社會保險年檢核定表》,並提供以下證件和資料:
一《社會保險登記證》(正、副本);
二養老保險費繳納憑證;
三職工工資發放明細表等。
第十二條登記環節受理參保單位報送資料後,對以下內容進行審核:
一辦理社會保險登記、變更登記、上年度驗證等情況;
二參保人數增減變化情況;
三養老保險費繳納情況;
四單位代扣代繳養老保險費情況等。
第十三條登記環節將審核意見送征繳、帳戶管理和待遇支付等環節徵求意見,根據反饋信息確定審核結果。審核通過的,在《社會保險登記證》上加蓋年檢章,5年期滿的予以換證。
第十四條參保單位《社會保險登記證》遺失的,要及時向登記環節提出補證申請。登記環節受理參保單位補證申請及相關證明資料後,調閱該單位登記檔案資料,核准情況後,在10個工作日內補發《社會保險登記證》。
第三章基本養老保險費征繳
基本養老保險費征繳包括年度申報、月繳費申報核定、補繳申報核定、基本養老保險費徵收四個環節。
第一節年度申報
第十五條征繳環節每年12月底前核定參保單位下一年度繳費基數。參保單位要報送以下資料:
一《遼寧省省直機關事業單位參保人員繳費基數明細表》(附軟盤);
二在職職工及離退休(職)人員調資調待審批表;
三勞動工資統計年報及繳費人員月工資表。
第十六條征繳環節受理參保單位報送的資料,審核無誤後留存,用以核定下一年度繳費基數。
第二節月繳費申報核定
第十七條征繳環節每月15日前(節假日順延),核定參保單位當月繳費金額,生成繳費明細表,開具《遼寧省省直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費繳費核定表(當期)》,作為參保單位代扣代繳及繳費依據。
第十八條參保單位繳費基數發生變化的,核定當月繳費基數時要報送以下資料:
一《遼寧省省直機關事業單位繳費人員增減情況變化表》;
二《遼寧省省直機關事業單位離退休(職)人員增減變化表》;
三人員增減相關證明材料。
第十九條征繳環節根據參保單位繳費人數增減變化情況,核定其當期繳費基數和應繳金額,開具《遼寧省省直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費繳費核定表(當期)》。
第二十條征繳環節根據繳費申報和核定情況,及時為新增參保人員記錄參保時間、實際繳費年限和視同繳費年限、當期繳費基數等信息。對中斷或終止繳費的人員,記錄中斷或終止繳費的類型、日期、原因等,通知帳戶管理、待遇審核、待遇支付等環節辦理相關手續。
第三節補繳申報核定
第二十一條征繳環節根據基本養老保險欠費台帳,建立欠費數據信息,填制《遼寧省省直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費補繳通知書》,通知參保單位補繳欠費。
第二十二條對因籌資困難無法一次性足額繳清欠費的參保單位,征繳環節要與其簽定補繳協議。
第二十三條參保單位根據《遼寧省省直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費補繳通知書》或補繳協議辦理補繳。
第二十四條征繳環節核准參保單位補繳基數後,按規定生成應繳費額、滯納金及利息,開具《遼寧省省直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費繳費核定表(補繳)》。
第四節養老保險費徵收
第二十五條參保單位持社保局機關事業處開具的《遼寧省省直機關事業單位社會保險費繳費核定表》(當期、補繳)到財務處辦理繳款手續。征繳環節根據財務處提供的繳款收據進行業務處理。
第四章個人帳戶管理
省社保局機關事業處根據《遼寧省機關事業單位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管理辦法》(遼勞社發[2001]48號)、《轉發省勞動保障廳等部門關於進一步規范和完善全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辦法有關問題意見的通知》(遼政辦發[2003]40號)及《關於省直屬事業單位實行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有關問題的通知》(遼勞社發[2004]19號)的有關規定,管理參保繳費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
第一節建帳與記帳
第二十六條參保人員首次參保繳費,帳戶管理環節根據征繳環節傳送的《遼寧省省直機關事業單位繳費人員增減變化表》和《遼寧省省直機關事業單位繳費人員基本情況表》等信息,為其建立個人帳戶。
第二十七條帳戶管理環節每月根據征繳環節傳送的到帳信息,記錄個人帳戶當期記帳額;補繳的養老保險費,按時間順序滾動分配,補記個人帳戶記帳額。
第二十八條對按月領取基本養老保險金的離退休人員,帳戶管理環節根據待遇核定環節核定的個人帳戶養老金支付額,按月沖減個人帳戶儲存額。
第二十九條帳戶管理環節每年根據繳費人員當年個人帳戶記帳額和繳費月數,按規定進行個人帳戶利息計算,結合歷年繳費累計本息儲存額進行結轉,記入個人帳戶。對退休人員個人帳戶儲存額余額進行年終計息和結轉。
第二節轉入
第三十條參保人員轉入的,帳戶管理環節收到征繳環節傳送的《遼寧省省直機關事業單位繳費人員基本情況表》和有關資料後,為其辦理個人帳戶轉入手續。
第三十一條同一統籌范圍轉入的,帳戶管理環節根據征繳環節傳送的資料,只對參保人員所屬單位等基本信息做相應變更。
第三十二條跨統籌范圍轉入的,帳戶管理環節對轉出地社保機構開具的《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單》和《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表》等資料予以審核,確認轉入基金到帳無誤後,續記個人帳戶。
第三節轉出
第三十三條參保人員轉出的,帳戶管理環節收到征繳環節傳送的繳費人員減少信息後,為其辦理個人帳戶轉出手續。要求提供以下證明和資料:
一身份證件;
二轉入地社保機構同意轉入的證明;
三跨統籌范圍轉出的,需提供轉入地社保機構開戶銀行名稱、戶名、帳號等。
第三十四條帳戶管理環節審核參保單位和個人繳費記錄,確認個人帳戶記錄情況。有欠費的,按規定補繳後,帳戶管理環節為轉出人員出具《遼寧省省直機關事業單位參保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基金)轉移單》和《遼寧省省直機關事業單位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記錄表》。
一統籌地區范圍內轉出的,轉出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檔案資料,同時反饋征繳環節。
二跨統籌地區轉出的,將《遼寧省省直機關事業單位參保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基金)轉移單》送財務管理環節辦理基金轉出手續。根據財務管理環節反饋的基金轉出信息,封存其個人帳戶信息,同時通知征繳環節。
第四節中斷繳費和恢復繳費帳戶處理
第三十五條對中斷繳費的,帳戶管理環節根據征繳環節傳來的基本養老保險繳費人員增減信息,確認個人帳戶記錄,封存其個人帳戶,並按月計息。
第三十六條參保人員繳費中斷後續繳的,帳戶管理環節根據征繳環節提供的基本養老保險繳費人員增減信息和《遼寧省省直機關事業單位繳費人員基本情況表》,確認原個人帳戶記載信息,恢復其個人帳戶記錄。
第五節終止繳費帳戶處理
第三十七條對終止繳費人員,帳戶管理環節根據征繳環節傳來的基本養老保險繳費人員增減信息,確認個人帳戶記錄,列印《遼寧省省直機關事業單位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記錄表》。
第三十八條對辦理離退休(職)的,帳戶管理環節計算個人帳戶養老金金額,將《遼寧省省直機關事業單位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記錄表》等送待遇審核環節,復核無誤的,封存其個人帳戶。
第三十九條對繳費人員繳費年限不滿10年達到退休年齡、在職死亡、出國定居及離退休(職)人員死亡等情況,帳戶管理環節根據征繳環節和待遇審核環節傳送的有關信息,核定個人帳戶一次性支付額,列印《遼寧省省直機關事業單位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核定表》,將其傳遞給待遇審核環節復核無誤後,注銷其個人帳戶。
第四十條帳戶管理環節每月應對中斷或終止繳費情況進行統計、清理,並建立標識。
第六節對帳
第四十一條帳戶管理環節每年向參保單位或個人發送《遼寧省省直機關事業單位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對帳單》,並通過公示、公告等形式提供記帳信息。
第四十二條參保單位和個人對《遼寧省省直機關事業單位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對帳單》核對後無異議的,帳戶管理環節要求其簽字確認。
第四十三條參保單位或個人對《遼寧省省直機關事業單位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對帳單》提出異議的,帳戶管理環節予以復核,並與征繳環節核對。確需調整的,按程序報批後予以修改,並保留調整前的記錄,將復核結果通知參保單位或個人。
第五章養老保險待遇審核
待遇審核環節包括離退休(職)待遇審核、待遇調整審核、一次性待遇審核、供養直系親屬待遇審核等內容。
第一節離退休(職)待遇審核
第四十四條待遇審核環節對下列人員養老金待遇進行審核:
一符合正常離退休(職)條件的人員;
二符合國發[1978]104號文件規定提前退休條件的人員;
三符合遼人發[2003]17號文件規定提前退休的人員;
四新參保單位參保前已辦理離退休(職)手續人員。
第四十五條參保單位要在出現上述人員30日內到待遇審核環節辦理待遇審核手續,填報《遼寧省省直機關事業單位參保人員享受養老保險待遇審批表》,提供以下證件和資料:
一身份證件;
二戶口簿;
三參保人員檔案;
四申請提前退休的人員,另需提供其他有關資料(如病退人員需提供醫療鑒定委員會鑒定原件及復印件);
五第四十四條第三類人員另需提供省人事廳批準的相關手續;
六第四十四條第四類人員另需提供原審批離退休(職)證明材料。
第四十六條待遇審核環節核驗參保單位提供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准確性,必要時可同本人見面。審核通過後,按有關規定核算養老金支付標准,在《遼寧省省直機關事業單位參保人員享受養老保險待遇審批表》上填寫審核意見和核定金額,並及時記錄離退休(職)人員信息,通知征繳環節和待遇支付環節。
第四十七條待遇審核環節復核人員對計發養老金標准復核無誤後加蓋復核專用章,交部門領導簽字。參保單位持審核後的材料報送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審批。
第四十八條待遇審核環節根據復核後的《遼寧省省直機關事業單位離退休(職)人員增減變化表》、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審批後的離退休(職)人員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相關資料,建立離退休(職)人員資料檔案。
第二節待遇調整審核
第四十九條當國家規定對離退休(職)人員養老保險待遇統一調整時,待遇審核環節依據國家政策規定,建立離退休(職)人員基本養老保險待遇調整台帳,送待遇支付環節。
第五十條離退休(職)人員對基本養老保險待遇調整金額有異議的,提出重核申請時,待遇審核環節予以重核。重核後,將結果通知參保單位或個人。確有調整的,應及時通知待遇支付環節,並保留重核及修改記錄。
第三節一次性待遇核定
第五十一條參保職工繳費年限不滿10年達到退休年齡、在職死亡、出國定居及離退休(職)人員死亡等情況出現後,參保單位要在30日內向待遇審核環節提出申領一次性待遇申請,同時提供以下證明和資料:
一身份證件;
二出國(境)定居的,提供出國(境)證明及戶口注銷證明;
三死亡的,須提供死亡證明。
第五十二條待遇審核環節受理參保單位報送的資料,審核通過後,將有關信息傳送帳戶管理環節,接到帳戶管理環節反饋的《遼寧省省直機關事業單位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核定表》後予以復核,復核無誤的,送待遇支付環節。
第五十三條申領人對一次性待遇金額有異議,提出重核申請時,待遇審核環節予以重核,將重核結果通知參保單位或個人。確需調整的,應及時通知待遇支付環節,並保留重核及修改記錄。
第四節離退休(職)人員死亡後領取相關待遇核定
第五十四條離退休(職)人員死亡後,參保單位要在30日內向待遇審核環節提出申領喪葬費、撫恤費和供養直系親屬生活補助費。填報《遼寧省省直機關事業單位參保離退休(職)人員死亡後領取相關待遇核定表》、《遼寧省省直機關事業單位參保離退休(職)人員死亡後供養直系親屬待遇核定表》,並提供以下證件和資料:
一離退休(職)人員死亡證明;
二供養直系親屬身份證件及與死者關系證明;
三供養直系親屬經濟收入情況。
第五十五條待遇審核環節對以上資料審核無誤後,核定其待遇標准,在《遼寧省省直機關事業單位參保離退休(職)人員死亡後領取相關待遇核定表》、《遼寧省省直機關事業單位參保離退休(職)人員死亡後供養直系親屬待遇核定表》上填寫審核意見和核定金額,將有關信息送待遇支付環節。
第五十六條申領人對核定的待遇金額有異議,提出重核申請時,待遇審核環節予以重核,將重核結果通知參保單位或個人。確有調整的,應及時通知待遇支付環節,並保留重核及修改記錄。
第六章養老保險待遇支付
待遇支付環節包括離退休(職)人員待遇支付、個人帳戶余額一次性支付和離退休(職)人員死亡後相關待遇支付、領取養老保險待遇資格認證等內容。
第一節離退休(職)人員待遇支付
第五十七條待遇支付環節收到新增離退休(職)人員待遇核定信息後,應及時將離退休(職)人員養老金發放有關信息送發放機構,由其為離退休(職)人員發放養老金。
第五十八條待遇支付環節每月根據上月待遇支付記錄及待遇審核環節傳來的新增離退休(職)人員待遇、待遇調整、一次性待遇、待遇重核等相關信息,建立當月離退休(職)人員養老金支付台帳,生成發放數據和《遼寧省省直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支付核定匯總表》。
第五十九條待遇支付環節每月將養老金發放數據和《遼寧省省直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支付核定匯總表》送財務管理環節的同時送發放機構,並定期接收發放機構的發放信息,檢查發放情況。
第二節個人帳戶一次性支付和離退休(職)人員
死亡後相關待遇支付
第六十條待遇支付環節依據待遇審核環節傳送的《遼寧省省直機關事業單位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核定表》和《遼寧省省直機關事業單位參保離退休(職)人員死亡後領取相關待遇核定表》、《遼寧省省直機關事業單位參保離退休(職)人員死亡後供養直系親屬待遇核定表》,生成一次性待遇支付信息和供養直系親屬待遇支付信息,送財務管理環節支付。
第六十一條待遇支付環節根據財務管理環節反饋的支付信息,建立一次性待遇和供養直系親屬待遇支付台帳。供養直系親屬生活補助按月支付,按本章第一節規定的程序進行支付。
第三節領取養老保險待遇資格認證
第六十二條待遇支付環節定期對按月領取養老金的離退休(職)人員和按月領取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人員進行領取資格認證,向享受待遇人員發放資格認證通知,規定認證時間和方式,並要求提供以下證明和資料:
一離退休(職)人員身份證件及生存證明等;
二領取供養直系親屬生活補助費人員身份證件及生存證明等。
第六十三條待遇支付環節對上述證明進行確認。對住在同城的離退休(職)人員可委託街道進行認證,對異地居住的可委託當地社保機構協查認證。
第六十四條根據資格認證情況,待遇支付環節進行相關處理:
一對去世、失蹤人員予以停發;
二對被判刑、勞教等人員暫停支付;
三對未按規定進行資格認證的人員暫停支付,待提供證明符合條件後再予恢復。
第七章附則
第六十五條由參保單位或個人填寫的原始表格及各業務經辦環節傳遞信息的表格,均需經辦人、負責人、審核人、復核人及主管領導簽字蓋章,註明日期。各業務環節要按有關規定對檔案資料進行分類整理,妥善保管。
第六十六條本規則由遼寧省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負責解釋。
遼寧省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
二○○四年三月十五日

⑧ 企業退休員工的退休證是哪個部門發的

企業退休員工的退休證是由當地人社部門發放的。以安康市為例,市、縣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是承擔《退休證》辦理、發放、管理的責任主體。

因此,要按照《退休證》辦理范圍、辦理程序和有關要求嚴格管理、嚴格審核,不得將資料不全、未按程序申報、不符合辦理條件人員納入辦理范圍,對違反規定辦理的,將按照有關規定予以嚴肅處理,造成負面後果的,依照有關規定追究其法律責任。

(8)遼寧省企業員工退休歸哪部門批准擴展閱讀:

需要辦理退休證的人員,應據實填寫安康市《企業職工退休證》辦理申請表,向單位提交辦證資料,單位收齊辦證資料初審並簽署意見後,及時將本單位需要辦證人員匯總後報退休審批對應的人社部門辦證。

採取誰辦證、誰簽字的原則開展辦證工作。提前退休人員退休證的辦理,由退休時誰申報誰初審、誰批退誰辦證的原則辦理。即各縣區提前退休人員辦證,由本人按相應程序向退休時所在縣區申請審核後,統一報市人社局審核辦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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