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退休人員返聘發生工傷怎麼賠償
法律分析:退休返聘人員雖然跟單位之間不構成勞動關系,但符合民法中關於勞務關系的特徵。1、用人單位返聘的退休人員,在工作中受傷,不屬於工傷。如果用人單位與返聘職工簽訂的「返聘協議」合法有效,那麼雙方所形成的民事法律關系為僱傭關系,返聘職工發生「工傷」後,雙方發生異議應適用於民事法律。2、退休後,開始享受社會保險待遇就不再具有勞動法調整的勞動者主體資格,與單位簽訂的是勞務協議,屬於勞務關系。返聘人員一旦發生「工傷」,應認定為從事雇傭工作中受到的傷害,僱傭單位(聘用單位)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賠償項目有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傷殘賠償金、輔助器具費、必要的交通費及被撫養人生活費等,造成死亡的還有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三十八條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
(一)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和康復費用;
(二)住院伙食補助費;
(三)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
(四)安裝配置傷殘輔助器具所需費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
(六)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一至四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七)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醫療補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遺屬領取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因工死亡補助金;
(九)勞動能力鑒定費。
第三十九條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由用人單位支付:
(一)治療工傷期間的工資福利;
(二)五級、六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三)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第四十一條 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
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應當由用人單位償還。用人單位不償還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追償。
2. 退休返聘人員在工作中受傷,算不算工傷
退休返聘工作中受傷不能認定工傷。
已經退休的職工,不具有法定勞動者資格,用內人單位聘容用的 ,不是勞動關系,不受勞動法規調整,不能進行工傷認定。
根據中央組織部、中央宣傳部、中央統找部、人事部。科技部、 勞動保障部、解放軍總政治部、中國科協《關於進一步發揮離退休專業技術人員作用的意見》規定,退休人員返聘因工作發生職業傷害的,應由用工單位參照工傷保險的相關待遇標准妥善處理。
3. 退休後再工作受傷 算不算工傷
對於退休返聘的工傷認定,現在有點特殊,一般是劃分兩種情況:
1.勞動者已達法定退休年齡,但未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或者開始領取退休金的,即使未與單位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也可與單位構成勞動關系。工作原因、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受傷的,應認定為工傷。
2. 勞動者已達法定退休年齡,且已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或者開始領取退休金的,則與單位之間構成勞務關系。勞動者可根據人身損害賠償,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單位承擔賠償責任。
4. 已到法定退休年齡得工傷怎麼賠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後,如果達到退休的年齡後發生工傷的,工傷保險條例怎麼處理是沒有規定的,但如果未辦理退休手續的,可按工傷進行處理。
《關於貫徹落實國務院修改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通知》
五、五級至十級工傷職工工傷待遇處理辦法。五級、六級工傷職工,經本人書面要求,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含輔助器具費,下同),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已經依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工傷職工距按月享受基本養老金年齡不足 5 年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全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每滿一周年遞減 20% ;工傷職工辦理退休手續且按月享受基本養老金的,不享受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5. 退休返聘工傷如何處理
法律分析: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因此退休人員再就業時受傷不屬於工傷。因為退休人員與用人單位之間屬於勞務關系,受到的傷害不按照工傷標准進行賠償。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三十二條 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者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而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企業停薪留職人員、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內退人員、下崗待崗人員以及企業經營性停產放長假人員,因與新的用人單位發生用工爭議而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動關系處理。
6. 離退休人員再就業受傷還可以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嗎
法律分析:離退休人員再就業受傷仍可以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第七條 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的爭議,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
《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第二條 中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與勞動者之間,只要形成勞動關系,即勞動者事實上已成為企業、個體經濟組織的成員,並為其提供有償勞動,適用勞動法。
7. 退休人員再就業工傷如何處理
【法律分析】
退休後再次就業就不能認定工傷了。退休人員再就業,應按照勞務關系處理,因此因工作原因受到傷害申請工傷認定不再受理,可以按照人身損害要求公司承擔賠償責任。退休人員再就業中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事故傷害是否認定為工傷,首先需要認定該退休人員與現單位之間是否構成勞動關系,如構成勞動關系才應適用工傷保險認定工傷。而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退休人員與現單位之間的用工關系不構成勞動關系,不屬於工傷保險調整的范圍,故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退休人員在務工中受到事故傷害不應認定為工傷,而應由用人單位對其承擔人身損害賠償責任。
【法律分析】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四)患職業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8. 退休工人打工受傷怎麼樣賠償
法律分析:退休後打工受傷可以要求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
退休後打工受工傷應當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進行傷殘鑒定後根據標准賠償,如果沒有簽訂勞動合同或者未購買社保的,出現工傷的,受傷職工可以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要求工傷待遇。
退休返聘人員一旦發生「工傷」,應認定為從事雇傭工作中受到的傷害,僱傭單位(聘用單位)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賠償項目有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傷殘賠償金、輔助器具費、必要的交通費及被撫養人生活費等,造成死亡的還有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等。
1.退休人員辦理過退休手續後,已經不能算工傷范疇了,不能要求原單位給予相應賠償。
2.現在打工的單位簽訂的有勞動合同話,可以要求當前單位給予賠償。因公受傷的,都可以要求當前單位進行理賠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9. 退休職工再就業工傷賠償具體標准
法律分析:一.首先,每個地方的賠償薪資標準是不一樣的,自己需要去找相關的資料。二.賠償標准:1、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是七個月的本人工資,本人工資低於本地的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工資標准元計算。(工傷保險基金支付)2、解除勞動合同時,還有傷殘就業補助金和醫療補助金共計4個月的本省社平工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三十八條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
(一)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和康復費用;
(二)住院伙食補助費;
(三)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
(四)安裝配置傷殘輔助器具所需費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
(六)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一至四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七)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醫療補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遺屬領取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因工死亡補助金;
(九)勞動能力鑒定費。
第三十九條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由用人單位支付:
(一)治療工傷期間的工資福利;
(二)五級、六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三)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第四十一條 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
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應當由用人單位償還。用人單位不償還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