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退休公務員出國有什麼限制
沒有限制的,退休的公務員就是普通公民,與普通人是一樣的,沒有任何限制。
Ⅱ 退休後的領導幹部辦理出國護照有哪些規定
1、申請人近期正面(六個月內)免冠半身彩色照片(二寸光面相紙,白色、淡藍色、灰色背景,申請人頭發不得遮擋眼睛,不得化濃妝;不得帶有色眼鏡,不宜戴粗框眼鏡,眼鏡框不得遮擋眼睛,鏡片無反光;不得使用頭部覆蓋物,非永久性飾物不得遮擋臉部)一張。
2、填寫完整的《中國公民普通護照申請表》。
3、現役軍人、武警、軍隊離退休人員(未移交地方的)需出示軍官證和部隊軍以上政治部門出具的出國(境)任務審查批件原件及復印件。
(2)處級企業退休幹部出國規定擴展閱讀:
關於單位或者派出所的意見,需要說明的是:
(一)國家公職人員,由其組織人事部門按幹部管理許可權出具意見。
(二)國有企業和國有控股企業和事業單位員工,由所在企、事業法人代表或者其授權的單位人事、保衛部門簽署意見,法人代表本人出境,由相應的上級人事管理部門出具意見。(上述人員已經離開原單位。但是檔案仍在原單位的,應由原單位出具意見。)
(三)14周歲以上(含14周歲)的在校學生,由所在學校出具意見。未滿14周歲的,由其父母或者監護人出具意見,免交單位或者派出所的意見。
監護人是祖父母、外祖父母或者近親屬的,須提交能證明親屬關系的證明,如派出所或者監護人單位出具的親屬關系證明和能證明親屬關系的戶口簿等。
(四)上述(一)(二)(三)類人員以外的申請人,檔案存放在全國人才交流中心、北京市職業介紹服務中心的,可由「中心」出具意見;檔案存放在北京市區(縣)人才交流中心的,可分別由「中心」和區(縣)人事局或者勞動局出具意見。
經國家主管部門批準的各部委人才交流中心、北京市教育系統人才交流服務中心等僅限為中心存檔的本系統內部流動人員出具意見。
(五)在外地工作的北京市居民符合上述(一)(二)類的人員,由所在單位出具意見。
(六)其他人員由北京市常住戶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意見。
Ⅲ 組織部門有關科級幹部退休後隨子女定居國外有何文件規定
需要向組織部門進行提前備案申請,退休後經組織同意是可以到國外定居了
Ⅳ 哪個級別的領導幹部不能隨便因私出國
每個省市的規定都不同,以北京市為例:
在職的處級以上領導幹部因私事出國(境)要求從嚴掌握,一般不批准。因特殊情況出國(境)的,需要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嚴格按規定程序報批。對領導幹部因私出國(境)進一步收緊,對於處級以上幹部因私出國(境)一般不批准,特殊情況需要經過嚴格程序審批,多個單位還要求處級以上幹部上交因私護照,由單位進行集中管理。
擴展資料: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酌情予以審批,一年內不超過1次:
(1)直系親屬在國(境)外發生重大事情(結婚、生子、病危、亡故);
(2)歸僑、僑眷探望定居在國(境)外的配偶、父母、兄弟姐妹;
(3)探望在我國政府駐外機構工作或公派出國留學的配偶;
(4)受子女國(境)外學校邀請參加畢業典禮;
(5)本人發生重大疾病或特殊病理確需赴國(境)外就醫;
(6)距離退休時間不足1年(擔任副科級以上領導職務除外)或已辦理退休手續的幹部申請出國(境)旅遊、探親和處理其他個人事務。
Ⅳ 退休領導幹部出國也必須向組織報告么
退休領導幹部出國也必須向組織報告,領導幹部申請因私出國(境),須嚴格按幹部管理許可權,報經上級組織、人事部門批准同意後,再到公安部門辦理出國(境)手續。
Ⅵ 離退休領導幹部辦理護照有何限制
對於處級以上幹部因私出國(境)一般不批准,特殊情況需要經過嚴格程序審批。以上規定對離退休領導幹部也適用。
Ⅶ 退休人員(廳局級)出國規定
處級幹部因私出國要取得單位的審批,已退休的幹部應該手續會簡單一些。具體可以聯系單位的工會或者人事科,問一下當地的具體政策,或者直接咨詢當地的出入境管理局,因為很多省市都對幹部出境有不同的規定。退休後辦理手續:所需材料:身份證。戶口本。還要一份復印件。步驟:直接去戶籍所在地的地級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大廳辦理就可以了。200元的辦護照費用,還要照相,10個工作日。
Ⅷ 退休幹部出國定居有關規定
法律分析:退休、退職人員和離休幹部短期出境的假期,去港澳的,除特殊情況外,一般不超過三個月;出國的,一般不超過一年。假期從離境之日起計算。退休、退職工人的假期,由發給退休費、退職生活費的單位批准;退休、退職和離休幹部的假期,按幹部管理許可權,由主管部門批准。退休、退職人員和離休幹部短期出境後,要求(包括本人來信或委託親友代辦)在境外定居,去港澳的,不予辦理手續;去國外的,應向原工作單位或主管部門申請,按規定辦理有關手續。已經離休、退休的人員,一般不再派遣出國執行公務。對於少數有特殊專長的人員,離休、退休後又受聘或被借用的,確屬工作需要,如出國參加國際專業技術會議,進行經濟、技術考察或談判,簽訂經濟、技術、貿易合同等,情況特殊,別人不能替代,本人身體健康,能夠承擔出國(境)任務的,按照「確屬必須、從嚴掌握」的原則,可酌情批准出國執行公務。
法律依據:《關於進一步加強黨員幹部出國(境)管理的通知》第一條 進一步加強因公出國(境)人員的管理
(一)加強教育,防範在先。要認真學習、貫徹"三個代表"重要思想,有針對性地對出國(境)黨員幹部進行理想信念、愛國主義、民族精神、外事紀律、安全保密等方面的教育。要把教育與管理結合起來,堅持和完善出國(境)人員行前集中培訓、談話提醒等行之有效的做法和制度。要及時了解和掌握出國(境)人員的思想動態,發現苗頭性問題,提前採取措施,防止問題的發生。
(二)強化管理,從嚴把關。黨員幹部因公出國(境),必須嚴格按照《關於因公出國人員審查的規定》(中辦發[1991]8號)和《關於因公出國人員審查的補充規定》(中辦發[1993]23號)規定的批准許可權進行審批。縣(處)級以上黨員幹部因公出國(境)的審批,要嚴格執行《關於加強黨政機關縣(處)級以上領導幹部出國(境)管理工作的意見》(中辦發[1999]23號)的有關規定。
(三)健全制度,規范黨員幹部在因公出國(境)期間的行為。對派駐國(境)外工作的黨員幹部,派出單位應制定相應的管理辦法和規定。臨時出國(境)的團組,應建立臨時黨支部(黨小組);團組成員未經團組領導同意,不得單獨活動;不得擅自變更出訪路線;不得擅自延長在國(境)外的期限;重要情況要及時報告派出單位和外交部等有關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