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各省養老金調整方案根據各個省市的情況所制定,各有不同,以重慶市為例。
法律依據:《重慶市2020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辦法》第三條規定:養老金調整辦法及標准(一)定額調整。2005年12月31日及以前退休並領取基本養老金的人員,每人每月增加100元。2006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退休並領取基本養老金或領取養老待遇的人員,每人每月增加60元。(二)掛鉤調整。1.按本人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不含折算工齡,下同)每滿1年,每人每月增加3元。2.按本人繳費年限分檔增加待遇,即繳費年限在15年及以下的,每人每月增加15元;繳費年限在16年至20年之間的,每人每月增加25元;繳費年限在21年至25年之間的,每人每月增加35元;繳費年限在26年至30年之間的,每人每月增加45元;繳費年限在31年至35年之間的,每人每月增加55元;繳費年限在36年至40年之間的,每人每月增加65元;繳費年限在41年及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75元。(三)適當傾斜。1.在定額調整和掛鉤調整的基礎上,對2020年12月31日及以前已年滿85周歲及以上的人員,從2020年1月1日起,每人每月增加基本養老金100元;對2020年12月31日及以前已年滿90周歲及以上的人員,從2020年1月1日起,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養老金100元。2020年1月1日及以後年滿85周歲的人員,從其達齡之月起每人每月增加基本養老金100元;2020年1月1日及以後年滿90周歲的人員,從其達齡之月起每人每月增加基本養老金100元。2.符合本辦法第一條第(一)、(二)項規定的退休人員,在定額調整和掛鉤調整的基礎上,再按下列規定傾斜調整:一是對1953年年底及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再增加40元;二是對國務院批準的艱苦邊遠地區(黔江區、城口縣、武隆縣、雲陽縣、奉節縣、巫山縣、巫溪縣、石柱縣、秀山縣、酉陽縣、彭水縣)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再增加40元;三是對企業退休軍轉幹部,本次調整前本人基本養老金低於2020年年末全市企業退休人員平均養老金水平的,補足到平均水平以後再參加本次養老金的調整。
㈡ 退休金調整細則
法律分析:一、調整范圍:自2021年1月1日起,對2020年12月31日前已按規定辦理退休手續並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人員(以下簡稱「退休人員」),以及按照《關於頒發〈國務院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和〈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發〔1978〕104號)辦理退職的人員(以下簡稱「退職人員」),調整基本養老金。
二、調整辦法
(一)定額調整: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退職人員,每人每月增加58元。
(二)掛鉤調整
1.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職人員、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30元;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繳費年限滿15年以上的退休人員,在每人每月增加30元的基礎上,繳費年限在15年以上的部分,繳費每滿1年(不滿1年按1年計算),每人每月再增加2元。
2.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退職人員,每人每月按照本人2020年末的月基本養老金水平的1%增加基本養老金。
法律依據:《國務院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
第五條 幹部退休以後,每月按下列標准發給退休 費,直至去世為止。 符合第四條(一)項或(二)項條件,抗日戰爭時期參 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標准工資的百分之九十發給。解 放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標准工資的百分之 八十發給。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後參加革命工作,工 作年限滿二十年的,按本人標准工資的百分之七十五發 給;工作年限滿十五年限不滿二十年的,按本人標准工 資的百分之七十發給;工作年限滿十年不滿十五年的,按本人標准工資的百分之六十發給。退休費低於二十五元的,按二十五元發給。符合第四條(三)項條件,飲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標准工資的百分之九十發給。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發給一定數額的護理費,護理費標准,一般不得 超過一個普通工人的工資;飲食起居不需要人扶助的, 按本人標准工資的百分之八十發給。同時具備兩項以上的退休條件,應當按最高的標准發給。退休費低於三十五元的,按三十五元發給。離休和退休的幹部去世後,其喪事處理、喪葬補助 費和供養直系親屬撫恤費,應當與在職去世的幹部一 樣。
第四條 黨政機關、群眾團體、企業、事業單位 的幹部,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都可以退休。
(一) 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五周歲,參加革命工作年限滿十年的;
(二) 男年滿五十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參加革命工作年限滿十年,經過醫院證明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
(三) 因工緻殘,經過醫院證明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
㈢ 重慶2020年企業退休職工養老金調整
法律分析:我市調整辦法嚴格按照國家要求制定,採取「定額調整、掛鉤調整、適當傾斜」相結合的調整辦法。具體為:
01 定額調整
符合調整范圍的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每人每月統一增加42元。
02 掛鉤調整
在定額調整基礎上,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均與本人繳費年限掛鉤,繳費年限每滿1年,每人每月增加2元,不足1年的按1年計算,本人繳費年限低於15年的,統一按15年進行調整;與養老金水平掛鉤,退休人員以本人2020年12月基本養老金為基數,每人每月增加0.7%。計算結果按照四捨五入保留小數點後兩位。
03 適當傾斜
在定額調整和掛鉤調整基礎上,對高齡退休人員、參加工作時間較早的企業退休人員和艱苦邊遠地區退休人員適當傾斜。繼續確保企業退休軍轉幹部基本養老金不低於我市企業退休人員平均水平。繼續完善退休人員高齡養老金增發機制,符合條件的退休人員仍按原規定享受高齡人員養老金。
法律依據:《重慶市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辦法》 三、調整辦法及標准
(一)定額調整。
2005年12月31日及以前退休並領取基本養老金的人員,每人每月增加100元。
200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退休並領取基本養老金或領取養老待遇的人員,每人每月增加60元。
(二)掛鉤調整。
1.按本人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不含折算工齡,下同)每滿1年,每人每月增加3元。
2.按本人繳費年限分檔增加待遇,即繳費年限在15年及以下的,每人每月增加15元;繳費年限在16年至20年之間的,每人每月增加25元;繳費年限在21年至25年之間的,每人每月增加35元;繳費年限在26年至30年之間的,每人每月增加45元;繳費年限在31年至35年之間的,每人每月增加 55元;繳費年限在36年至40年之間的,每人每月增加65元;繳費年限在41年及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75元。
(三)適當傾斜。
1.在定額調整和掛鉤調整的基礎上,對12月31日及以前已年滿85周歲及以上的人員,從1月1日起,每人每月增加基本養老金100元;對12月31日及以前已年滿90周歲及以上的人員,從1月1日起,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養老金100元。1月1日及以後年滿85周歲的人員,從其達齡之月起每人每月增加基本養老金100元;1月1日及以後年滿90周歲的人員,從其達齡之月起每人每月增加基本養老金100元。
2.符合本辦法第一條第(一)、(二)項規定的退休人員,在定額調整和掛鉤調整的基礎上,再按下列規定傾斜調整:
一是對1953年年底及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再增加40元;
二是對國務院批準的艱苦邊遠地區(黔江區、城口縣、武隆縣、雲陽縣、奉節縣、巫山縣、巫溪縣、石柱縣、秀山縣、酉陽縣、彭水縣)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再增加40元;
三是對企業退休軍轉幹部,本次調整前本人基本養老金低於年末全市企業退休人員平均養老金水平的,補足到平均水平以後再參加本次養老金的調整。
㈣ 2020年退休人員養老金調整計算公式
2020年退休人員養老金計算公式為養老金=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
養老金也稱退休金、退休費,是一種最主要的養老保險待遇。即國家有關文件規定。在勞動者年老或喪失勞動能力後,根據其對社會所作的貢獻和所具備的享受養老保險資格或退休條件,按月或一次性以貨幣形式支付的保險待遇,主要用於保障職工退休後的基本生活需要。
參加養老保險的職工要領取養老金必須符合兩個條件:
1、達到法定退休年齡;
2、累積繳納養老保險費滿15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十條 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養老保險的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
職工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人工資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個人賬戶。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分別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
第十三條 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前,視同繳費年限期間應當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政府承擔。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出現支付不足時,政府給予補貼。
㈤ 退休人員養老金調整方案
法律分析:2021年調整退休人員養老金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調整范圍
機關事業單位、企業2020年12月31日前按規定辦理退休手續並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退休人員。
二、退休人員養老金調整標准
(一)定額調整
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56元。
(二)掛鉤調整
1.按養老金水平掛鉤調整。退休人員按照本人2020年12月基本養老金水平的1.4%增加基本養老金(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以納入養老保險基金支付項目為准)。
2.按繳費年限掛鉤調整。退休人員繳費年限每滿一年增加1元(繳費年限包括按規定實行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制度以前的連續工齡,不滿1年的按1年調整),調整不足15元的,按15元進行調整。
(三)傾斜調整
1.對高齡群體傾斜調整。截至2020年12月31日,年齡為70周歲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30元;70周歲以上的退休人員,每增加一歲,養老金再增加3元。
2.企業退休軍轉幹部按上述定額調整、掛鉤調整、高齡群體傾斜調整後,低於當地企業退休人員平均養老金水平的,補齊到當地企業退休人員平均養老金水平。
三、退職人員
退職人員每人每月增加56元;按照退職生活費水平1.4%增加退職生活費;繳費年限每滿一年增加1元,調整不足15元的,按照15元進行調整。高齡群體和企業軍轉幹部可執行退休人員傾斜調整政策。
四、執行時間
調整增加的養老金從2021年1月1日起執行。
五、調整基本養老金所需資金
(一)調整所需資金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的,從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列支;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統籌的,從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基金列支。
(二)未參加職工養老保險的,調整養老金所需資金由原渠道解決。
法律依據:《社會保險法》
第十四條個人賬戶不得提前支取,記賬利率不得低於銀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徵利息稅。個人死亡的,個人賬戶余額可以繼承。
第十五條基本養老金由統籌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
基本養老金根據個人累計繳費年限、繳費工資、當地職工平均工資、個人賬戶金額、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等因素確定。
第十六條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㈥ 2020年養老金調整方案
法律分析:調整范圍
一、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退休人員
2019年12月31日前(含本日)已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基本養老金月標准從2020年1月1日起調整。2020年1月至6月首次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月標准從首次領取基本養老金之月起調整。2020年6月達到國家規定的基本養老金領取條件,2020年7月首次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退休人員,不參加本次調整。
二、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養老保險的退休人員
2019年12月31日前(含本日)已退休並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基本養老金月標准從2020年1月1日起調整。2019年12月退休、2020年1月首次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退休人員,不參加本次調整;在核定首次領取基本養老金月標准時,其退休年度視同為2020年。
調整辦法
本次調整基本養老金,採取 定額調整、掛鉤調整與適當傾斜相結合的辦法。
定額調整
每人基本養老金月標準定額 增加60元。
掛鉤調整
1、每人每月按照本人調整前基本養老金月標準的 2.2%加發。
2、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下同)每滿1年(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下同)基本養老金月標准 增加1元;繳費年限超過15年的,超過15年的繳費年限 每滿1年基本養老金月標准再增加1元。增加額少於15元的,按15元發放。
傾斜調整
1、對符合本次基本養老金調整范圍的高齡退休人員,再按以下辦法進行傾斜調整。 2020年6月30日前(含當日)
年滿70周歲不滿75周歲的,每人每月加發60元,全年720元;
年滿75周歲不滿80周歲的,每人每月加發110元,全年1320元;
年滿80周歲不滿85周歲的,每人每月加發170元,全年2040元;
年滿85周歲不滿90周歲的,每人每月加發220元,全年2640元;
年滿90周歲不滿100周歲的,每人每月加發350元,全年4200元;
年滿100周歲及以上的,每人每月加發600元,全年7200元。
對上述高齡人員再傾斜增加的基本養老金 單列一次性發放,不納入以後年度基本養老金調整基數。
2.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退休軍轉幹部,基本養老金在本次調整後如果未達到所在市企業退休人員月人均基本養老金水平的,按所在市企業退休人員月人均基本養老金水平計發。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六條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㈦ 退休金上調新政策
法律分析:總體調整水平為2020年退休人員月人均基本養老金的4.5%。
法律依據:《關於2021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新疆生產建設兵團:
經黨中央、國務院批准,從2021年1月1日起調整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以下簡稱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水平。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調整范圍。2020年12月31日前已按規定辦理退休手續並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退休人員。
二、調整水平。全國總體調整比例按照2020年退休人員月人均基本養老金的4.5%確定。各省以全國總體調整比例為高限,確定本省調整比例和水平。
三、調整辦法。採取定額調整、掛鉤調整與適當傾斜相結合的辦法,並實現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調整辦法統一。定額調整要體現公平原則;掛鉤調整要體現「多繳多得」、「長繳多得」的激勵機制,可與退休人員本人繳費年限(或工作年限)、基本養老金水平等因素掛鉤;對高齡退休人員、艱苦邊遠地區退休人員,可適當提高調整水平。繼續確保安置到地方工作且已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企業退休軍轉幹部基本養老金不低於當地企業退休人員平均水平。要進一步強化激勵,適當加大掛鉤調整所佔比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