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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o一八年浙江省退休人員調資政策

發布時間:2022-05-09 01:47:02

㈠ 二O一八年退休人員漲工資細則,繳費年限怎樣計

上海2018年加工資方案, 5月18日到帳

㈡ 請問2o18年提高退休職工養老金有沒有新的政策

提高退休職工養老金在2018年沒有出台新的政策。

但是2017年財政部發布了《關於2017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

一、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46元。

二、退休人員15年及以內的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不含折算工齡,下同)部分,每滿1年每人每月增加2元;超過15年的繳費年限部分,每滿1年每人每月增加3.5元。

三、以退休人員本人2016年12月的基本養老金為基數,增加1%。增加金額計算到元,不足1元的部分按1元增加。

四、1936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30元;1937年1月1日至1941年12月31日出生的,每人每月增加20元;1942年1月1日至1946年12月31日出生的,每人每月增加10元。

五、2017年調整後,企業退休軍轉幹部基本養老金低於所在市(原行業統籌企業退休軍轉幹部按全省)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後平均水平的,予以補足。

六、本次調整所需資金,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從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的,從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未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由原渠道解決。

七、對2014年10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間到達退休年齡並辦理了退休手續、基本養老金尚未核發到位的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暫按預發待遇調整,待核定基本養老金後重新計算,多退少補。


(2)二o一八年浙江省退休人員調資政策擴展閱讀:

企業退休金的注意事項:

1、退休後養老保險不能轉移,在職職工的養老保險可以辦理轉移。但職工已經退休,已經確認養老金的領取和領取標准,就無法再進行養老保險轉移了,但可以通過金融系統實現養老金異地支付。

2、個人繳費滿15年後不繼續繳費,退休時會直接影響到個人的基本養老金水平。個人繳費滿15年,僅僅是領取基本養老金的一個基本條件,只要職工沒有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仍處於就業、有收入狀態,就要按時足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如果中斷繳費,將會直接影響到個人退休時的基本養老金水平。

3、《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規定,跨省流動就業的參保人員達到待遇領取條件時,按下列規定確定其待遇領取地:

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在戶籍所在地的,由戶籍所在地負責辦理待遇領取手續,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不在戶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累計繳費年限滿10年的,在該地辦理待遇領取手續,享受當地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不在戶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累計繳費年限不滿10年的,將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回上一個繳費年限滿10年的原參保地辦理待遇領取手續,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不在戶籍所在地,且在每個參保地的累計繳費年限均不滿10年的,將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及相應資金歸集到戶籍所在地,由戶籍所在地按規定辦理待遇領取手續,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㈢ 浙江省2018年退休金上調方案

因為2017年職工工資增長和物價水平增加,2018年會繼續調整退休職工基本養老金,但如何調整還沒有消息,一般在2018年兩會期間確定調整水平,請耐心等待。

《社會保險法》
第十八條國家建立基本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根據職工平均工資增長、物價上漲情況,適時提高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水平。

㈣ 浙江2021年養老金調整方案

法律分析:浙江2021年養老金調整方案如下:定額調整減少10元;基數調整比例減少0.15個百分點;高齡補貼金額打九折;年限調整力度不變;對企業退休軍轉幹部、企退勞動模範和省先進生產(工作)者、企業退休元工商業者和2020年12月31日前因工緻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退出生產崗位按月享受定期傷殘津貼的企業職工及企業工傷退休人員這四類人群採取兜底保障政策。

法律依據:《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浙江省財政廳關於2021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 二、調整水平和調整辦法

2021年調整退休(含退職,下同)人員基本養老金,採取定額調整、掛鉤調整和適當傾斜相結合的辦法,具體調整辦法如下:

(一)定額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

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30元。

(二)掛鉤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

掛鉤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由以下兩部分組成:

1.退休人員本人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下同)15年及以下的部分,繳費年限每滿1年(不滿1年按1年計算,下同),月基本養老金增加1.5元,月基本養老金增加額不到15元的,補足到15元;本人繳費年限15年以上至30年的部分,繳費年限每滿1年,月基本養老金增加2.5元;本人繳費年限30年以上的部分,繳費年限每滿1年,月基本養老金增加3元。

2.退休人員按本人本次調整前月基本養老金的1.65%計算月基本養老金增加額。

(三)適當提高部分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

在定額調整和掛鉤調整的基礎上,對下列退休人員再適當增發基本養老金:2020年12月31日前,男年滿70周歲、女年滿65周歲及以上且不滿80周歲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發27元;年滿80周歲及以上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發54元。

㈤ 浙江省二o二0年退休幹部退休金調整政策

那就等消息吧,

㈥ 浙江今年企事業退休工資怎麼調整

浙江今年企事業退休工資調整方案已出台。
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浙江省財政廳關於2016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
浙人社發〔2016〕84號
具體調整辦法如下:
(一)定額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
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60元。
(二)掛鉤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
掛鉤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由以下部分組成:
1.退休人員本人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下同)15年及以下的部分,繳費年限每滿1年(不滿1年按1年計算,下同),月基本養老金增加2元;本人繳費年限15年以上的部分,繳費年限每滿1年,月基本養老金增加3元。月基本養老金增加額不足20元的,補足到20元。
2.企業、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分別按本人本次調整前月基本養老金的1.7%、1%計算月基本養老金增加額。
3.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按同類人員2015年度月人均基本養老金的一定比例計算月基本養老金增加額,具體標准由省人力社保廳、省財政廳另行制定。
(三)適當提高部分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
在定額調整和掛鉤調整的基礎上,對下列高齡退休人員再適當增發基本養老金:2015年12月31日前,男年滿70周歲、女年滿65周歲及以上且不滿80周歲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發30元;年滿80周歲及以上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發60元。

㈦ 浙江省事業單位退休工資如何計算

㈧ 企業退休人員養老金2018上漲新政策

2018年3月,人社部、財政部下發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上調通知,調整幅度為2017年退休人員人均養老金的5%。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上調,絕大多數的省市遵循「定額調整、掛鉤調整、適當傾斜」的調整原則。調整人員包括所有已經在2017年年底辦理退休手續,按月領取養老金的企業退休人員和機關事業單位人員。

(8)二o一八年浙江省退休人員調資政策擴展閱讀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 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15年的,就可以按月

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就是說,參加養老保險的職工要領取養老金必須符合兩個條件:

1、是達到法定退休年齡;

2、是累積繳納養老保險費滿15年。

按照相關規定,我國法定的企業職工退休年齡是:男年滿60周歲,女工人年滿50周歲,女幹部年滿55周歲。

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其他有害身體健康工作(以下稱特殊工種)的,退休年齡為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45周歲;因病或非因工緻殘,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退休年齡為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45周歲。

㈨ 2008年浙江省社保統籌調整范圍和執行時間

2008年1月1日執行,范圍:全省企業(包括行業單位)中,凡2007年12月31日前巳按規定辦理退休的人員和按國發[1978]104號、浙勞險[1993]185號、浙政[1997]15號、浙政發[2006]48號等文件規定辦理退職的人員,可按本通知規定調整基本養老金。
調整水平和調整辦法,
2008年企業退休(退職)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水平為月人均130元,繼續採取普遍調整和特殊調整相結合的辦法,其中,普遍調整基本養老金為月人均116元,特殊調整基本養老金為月人均14元。具體調整辦法如下:
(一)普遍調整退休(退職)人員基本養老金. 普遍調整基本養老金,實行「雙掛鉤」辦法。具體由兩部分組成:第一部分,退休人員按月人均58元的額度,結合2006年各市職工平均工資與全省職工平均工資的比值、2007年前三季度各市職工平均工資和居民消費價格指數增長情況確定調整標准。各市具體調整標准如下:杭州市63元 寧波市60元 溫州市56元 嘉興市56元 湖州市57元 紹興市58元 金華市56元 衢州市58元 台州市60元 麗水市58元 舟山市58元退職人員全省統一按每人每月45元標准調整。第二部分,退休(退職)人員按本人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下同)長短確定月調整標准。具體標准為:繳費年限每滿1年(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下同),每月增加2元。(二)適當提高部分退休(退職)人員基本養老金在普遍調整的基礎上,對下列退休(退職)人員將適當增發基本養老金:
1、獲得高級專業技術職稱和高級技師資格的退休(退職)人員,其中:教授級的高級專業技術人員,每人每月增發60元;其他高級專業技術人員和高級技師每人每月增發50元。
2、1953年12月31日前參加工作的退休(退職)人員,繳費年限滿30年及以上的,每人每月增發25元;繳費年限滿20年不滿30年的,每人每月增發20元;繳費年限不滿20年的,每人每月增發15元。1953年12月31日前參加工作的退休(退職)人員,是指1953年12月31日前參加革命工作或按國家和省規定計算連續工齡的起點時間在1953年12月31日前的退休(退職)人員。
3、2007年12月31日前,男年滿70周歲、女年滿65周歲及其以上的退休(退職)人員,按本人繳費年限。每滿1年,每月增發1元。
4、基本養老金低於2007年底當地企業月平均基本養老金水平50%的退休(退職)人員,在調整前先補足到平均水平的50%,但補足金額最高不得超過40元。然後再按本次普調、特調標准增加基本養老金。

㈩ 浙江退休金上調方案是什麼

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浙江省財政廳關於2018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

各市、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嘉興市社會保障事務局,省級各單位,中央部屬在浙有關單位:

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於2018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人社部發〔2018〕18號)精神,經省政府同意並報人社部、財政部批准,決定適當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調整范圍和對象

全省2017年12月31日前已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辦理退休、退職手續的人員,可按本通知規定調整基本養老金。

二、調整水平和調整辦法

2018年調整退休(含退職,下同)人員基本養老金,採取定額調整、掛鉤調整和適當傾斜相結合的辦法,具體調整辦法如下:

(一)定額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

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 每人每月增加40元 。

(二)掛鉤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

掛鉤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由以下兩部分組成:

1.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本人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下同)15年及以下的部分,繳費年限每滿1年(不滿1年按1年計算,下同),月基本養老金 增加1.5元 ,月基本養老金增加額不到15元的,補足到15元;本人繳費年限15年以上的部分,繳費年限每滿1年,月基本養老金 增加1.8元 。

2.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按本人本次調整前月基本養老金的2.24%計算月基本養老金增加額。

(三)適當提高部分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

在定額調整和掛鉤調整的基礎上,對下列退休人員再適當增發基本養老金:2017年12月31日前,男年滿70周歲、女年滿65周歲及以上且不滿80周歲的退休人員, 每人每月增發30元 ;年滿80周歲及以上的退休人員, 每人每月增發60元 。

三、有關人員的待遇處理

(一)企業退休軍轉幹部調整基本養老金後,其基本養老金水平低於當地此次調整後的基本養老金平均水平的, 按照浙委辦〔2004〕30號文件規定,予以補足。

(二)企業退休的勞動模範和省先進生產(工作)者調整基本養老金後,其基本養老金水平低於當地此次調整後的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平均水平的,按照浙政辦發〔2007〕88號文件規定,予以補足。

勞動模範是指獲得省及省以上勞動模範稱號和按規定享受省及省以上勞動模範和先進工作者待遇的個人;省先進生產(工作)者是指1956年至1964年獲得省先進生產(工作)者稱號的個人。

(三)企業退休的原工商業者(含從原工商業者中區分出來的小商小販、小手工業者、小業主)調整基本養老金後,其基本養老金水平低於當地此次調整後的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平均水平的,按浙勞社老〔2002〕150號文件規定,予以補足。

上述(一)、(二)、(三)類人員調整基本養老金時,如當地此次調整後的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平均水平低於2017年的,按2017年水平確定。

(四)2017年12月31日前因工緻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退出生產崗位按月享受定期傷殘津貼的企業職工,按本通知辦法增加傷殘津貼。如增加金額低於當地此次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平均額度的,可按平均額度予以補足。企業工傷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增加金額低於當地此次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平均額度的,也可按平均額度予以補足。

(五)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離休幹部不列入本次調整范圍。

四、資金來源

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所需資金,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從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從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未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退休人員,所需資金暫由原渠道列支。工傷職工調整傷殘津貼所需費用,按原渠道列支。

五、執行時間

本次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從2018年1月1日起執行,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負責解釋。

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水平, 體現了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對廣大退休人員的關懷。各地各部門應高度重視,切實加強領導,精心組織實施,力爭在2018年7月底前將增加的基本養老金發放到位。

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浙 江 省 財 政 廳

2018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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