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退休職工的醫療費屬於哪個會計分錄
一、企業代墊的職工醫療費從工資中扣除的會計分錄為:
借:應付職工版薪酬
貸:其他應權收款——xx職工
二、解釋:
1、這筆錢企業已經代職工支付了,支付時應記入其他應收款中(應向職工本人收回),現在扣回代墊款,其他應收款減少,記貸方。
2、所謂代墊說明這筆職工醫療費應該由職工本人負擔,在支付工資時扣回。工資的確認和發放通過「應付職工薪酬」科目核算。
(1)確認職工薪酬時,按照職工服務的受益對象計入有關成本費用科目,並確認一項負債。
借:生產成本、製造費用、管理費用、銷售費用等
貸:應付職工薪酬
(2)發放工資時
借:應付職工薪酬
貸:銀行存款或庫存現金(實發數)
(3)扣回代墊款相當於少發工資
借:應付職工薪酬
貸:其他應收款(代墊數)
Ⅱ 發離退休人員工資會計分錄怎麼做
借管理費用
貸銀行存款
Ⅲ 新《事業單位會計制度》退休工資怎麼做分錄
1、計算當期退休人員工資時
借:事業支出-人員經費支出-退休費(或經營支出)
貸:應付職工薪酬
2、支付退休費
借:應付職工薪酬
貸:銀行存款(或零餘額賬戶用款額度、財政補助收入)
Ⅳ 退休人員福利的會計分錄
當然是第一步了第一步只是准備 第二步才實行了
Ⅳ 退休人員費用應在哪個會計科目列支
離退休人員活動費用走「管理費用--勞動保險費」科目。
舊制度下是將職工死亡喪葬補助費、撫恤費納入「管理費用-勞動保險費」中核算的,執行新制度後,沒規定說要改變職工死亡喪葬補助費、撫恤費的入賬科目,所以應該將此類開支仍然納入「管理費用-勞動保險費」中核算。
另外,財政部會計司編寫的《企業會計制度講解》中,也提到職工死亡喪葬補助費、撫恤費要納入勞動保險費中核算。所以會計上,此類開支應該進管理費用-勞動保險費。
稅務方面,喪葬補助費、撫恤費至今沒有文件說明此類開支不允許扣除,一般情況下是可以扣除的,當地是否允許稅前扣除職工死亡喪葬補助費、撫恤費,具體執行請咨詢當地主管稅務機關。
一次性補償金
會計方面,根據新《企業財務通則》(財政部令第41號)的規定,企業解除職工勞動關系,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支付的經濟補償金或者安置費,除正常經營期間發生的列入當期費用以外,
應當區別以下情況處理:企業重組中發生的,依次從未分配利潤、盈餘公積、資本公積、實收資本中支出。企業清算時發生的,以企業扣除清算費用後的清算財產優先清償。
同時,根據《企業會計准則第9號——職工薪酬》的規定,企業在職工勞動合同到期之前解除與職工的勞動關系,或者為鼓勵職工自願接受裁減而提出給予補償的建議,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應當確認因解除與職工的勞動關系給予補償而產生的預計負債,同時計入當期損益。
Ⅵ 從銀行電匯匯出款項支付退休人員醫葯費的會計分錄
借:原材料
應繳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如果收到增值稅票就有該科目)
貸:銀行存款
借:財務費用(手續費)
貸:銀行存款
Ⅶ 用現金支付退休人員工資的會計分錄如何計
借:管理費用-退休工資
貸:庫存現金
支付離退休人員的工資,不屬於應付工資的核算范疇,也不需要預提或分配,所以,支付時直接計入管理費用科目。
Ⅷ 關於支付退休金的會計分錄
一、支付離退休人員的工資,不屬於應付職工薪酬的核算范疇,也不需要預提或分配,所以,支付時直接計入管理費用科目。具體會計分錄是:
借:管理費用-退休工資
貸:銀行存款
二、《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關於強化部分總局定點聯系企業共性稅收風險問題整改工作的通知》(稅總辦函〔2014〕652號)規定: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與企業取得收入不直接相關的離退休人員工資、福利費等支出,不得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8)每月支付退休職工的費用分錄擴展閱讀:
企業應通過「管理費用」科目,核算管理費用的發生和結轉情況。該科目借方登記企業發生的各項管理費用,貸方登記期末轉入「本年利潤」科目的管理費用,結轉後該科目應無余額。該科目按管理費用的費用項目進行明細核算。
企業在籌建期間發生的開辦費,包括人員工資、辦公費、培訓費、差旅費、印刷費、注冊登記費等,借記「管理費用」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企業行政管理部門人員的職工薪酬,借記「管理費用」科目,貸記「應付職工薪酬」科目;企業按規定計算確定的應交礦產資源補償費,借記「管理費用」科目,貸記「應交稅費」等科目。
企業行政管理部門發生的辦公費、水電費、差旅費等以及企業發生的業務招待費、咨詢費、研究費用等其他費用,借記「管理費用」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研發支出」等科目。
期末,應將「管理費用」科目余額轉入「本年利潤」科目,借記「本年利潤」科目,貸記「管理費用」科目。
Ⅸ 關於支付離退休人員的工資的會計分錄
根據《企業會計准則第9號——職工薪酬》應用指南對「職工」的解專釋:「職工,是指屬與企業訂立勞動合同的所有人員,含全職、兼職和臨時職工;也包括雖未與企業訂立勞動合同但由企業正式任命的人員,如董事會成員、監事會成員等。 在企業的計劃和控制下,雖未與企業訂立勞動合同或未由其正式任命,但為其提供與職工類似服務的人員,也納入職工范疇,如勞務用工合同人員。」離退休人員,已經按照國家的政策離開原來的工作崗位,不再為企業生產經營服務,不能為企業帶來經濟利益的流入,盡管原來是該企業的職工,但已不符合上述「職工薪酬」對「職工」范圍的定義,因此「應付職工薪酬」科目核算不包括離退休人員的相關工資福利等費用。
從另一角度,發放離退休人員的養老退休費的資金來源是社會統籌養老保險基金,企業按在職人員的工資總額依照法定比率繳納的基本養老費已經計入「應付職工薪酬」科目,並已向社保機構繳納。故「應付職工薪酬」科目核算的范圍,不再包括離退休人員相關工資福利費用。
如果退休返聘工資,計入應付職工薪酬
如果退休人員工資(不返聘),計入管理費用,基本養老費計入應付職工薪酬
Ⅹ 養老保險金的會計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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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養老金的會計理論和實務問題的研究,我國起步較晚,到目前為止,無論是對經辦機構經辦的社會保險基金,還是對企業負擔的養老金等社會保障費用,基本上沒有形成完善的會計理論體系和框架。只是財政部與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在1999年6月聯合發布了《社會保障基金財務制度》、《社會保障基金會計制度》,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經辦的養老保險金、失業保險金、醫療保險金會計處理作出了規定,從1999年7月1日起實施。這兩個制度的特點是:以基金為會計核算的主體;以收付實現制為會計核算基礎;設置較為特殊的基金賬戶;適用於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經辦的養老保險金、醫療保險金、失業保險金等三項基金。但由於種種原因對企業養老金費用等社會保障支出的會計處理卻沒有相應的規定,如養老金費用怎樣確認、遵循什麼核算原則、如何披露等,造成實務中存在多種會計處理並存的局面,相關的會計信息披露極不規范。目前我國企業對支付的養老金費用等社會保障支出存在以下幾種會計處理方式(在此僅以養老金為例,下同):
一是將養老金支出記入「福利費」,具體會計分錄如下:
計提養老保險基金時,
借:應付福利費
貸:其他應交款———養老保險
支付養老保險基金時,
借:其他應交款———養老保險
貸:銀行存款
二是將養老金支出記入「管理費用」但不記入「應付工資」,具體會計分錄如下:
計提養老保險基金時,
借:管理費用
貸:其他應交款———養老保險
支付養老保險基金時,
借:其他應交款———養老保險
貸:銀行存款
三是將養老金支出記入「管理費用」和「應付工資」,具體會計分錄如下:
計提養老保險基金時,
借:應付工資———養老保險
貸:其他應交款———養老保險
支付養老保險基金時,
借:其他應交款———養老保險
貸:銀行存款
分配應付工資時,
借:管理費用(營業費用)———社會保障費
貸:應付工資———養老保險
從上述三種處理方式看第一種會計處理方式是不妥的,福利費是企業對本單位員工的責任,而養老金支出是企業對社會的責任,換句話說是對所有被僱傭者的責任,因為企業交納的養老金由國家組成養老保障基金,被所有僱傭者享有,所以兩者根本不是一個性質的業務。而且,養老金費用屬於企業業主的責任,記入福利費豈不是要職工來承擔業主的責任?第二種會計處理方式是合適的,養老金費用是企業的一種費用支出,其會計處理也應和一般費用的處理是一樣的。第三種會計處理方式也是不妥的,主要是混淆了企業負擔的養老金支出和職工個人負擔的養老金支出,不知道這屬於兩種不同性質的業務。職工個人負擔的養老金支出是將工資的一部分作為個人一種支出行為,是職工個人對自己工資的使用,只不過是委託企業來辦理而已,這部分支出已經記入「應付工資」借方,自然會計入當期成本費用。企業負擔的可以不通過應付工資科目,不存在分配問題。值得注意的是,上面第三種方法的分錄是適合職工個人負擔的養老金支出這種情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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