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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人員再就業勞動協議

發布時間:2022-05-04 15:32:38

Ⅰ 退休後再就業需要談勞動合同嗎

退休人員再就業不能簽訂勞動合同,應當簽訂勞務合同。用人單位與企業停薪留職人員、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內退人員、下崗待崗人員以及企業經營性停產放長假人員,簽訂勞務合同。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三十二條
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者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而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
企業停薪留職人員、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內退人員、下崗待崗人員以及企業經營性停產放長假人員,因與新的用人單位發生用工爭議而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動關系處理。

Ⅱ 退休後再就業還要簽訂勞動合同嗎

退休人員不具有勞動合同主體資格,不能成為勞動法意義上的勞動者,因此不能簽訂勞動合同,但可以簽訂勞務合同。如滿意,請採納。

Ⅲ 退休後再就業簽勞動合同有效嗎

退休後再就業簽勞動合同無效,用人單位與退休人員是勞務關系,應當簽訂勞務合同。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簽訂勞務合同,應當明確勞務關系存續期間的工作內容、報酬、醫療等權利和義務,更好的保障自身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三十二條
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者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而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
企業停薪留職人員、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內退人員、下崗待崗人員以及企業經營性停產放長假人員,因與新的用人單位發生用工爭議而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動關系處理。

Ⅳ 退休人員再就業與用人單位是否存在勞動關系

屬於勞務關系,不劃入勞動關系中。

1、勞動者勞動年齡在法定年限屆滿之後,也是勞動者勞動年齡的終止之時,退休人員重新受聘,在工作崗位上付出的勞動,應享有獲取報酬的權利,同時其已經享受社會保險待遇,領取了退休金,國家已保證其老有所養,

退休再就業的,不應在劃入勞動關系中,不應在受《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的調整,雙方應當屬於勞務關系。

2、從社會保險關繫上看,員工退休前已經購買了社會養老保險,退休後便開始享受養老保險待遇。如果退休人員再就業與單位存在勞動合同,那麼單位必須再次幫其購買保險,我國社保機構不接受一個退休員工一面享受養老保險,一面又繼續購買工傷保險。

3、退休人員再就業的如與用人單位之間形成的是勞動關系,則意味著退休人員與在崗人員無區別,那麼我國制定的相關退休制度形同虛設。這樣操作對用人單位也是不公平的。

(4)退休人員再就業勞動協議擴展閱讀:

1、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合同,合同內容必須對社會保險、勞動保護等內容進行規定,體現了勞動法對於勞動者的特殊保護,用人單位無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支付經濟補償金等。

2、退休人員再就業所簽訂的協議不屬於勞動合同,雙方簽訂的聘用協議主體平等,所有的內容由雙方協商確定,不再受國家特殊保護,用人單位無故解除協議時也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Ⅳ 退休人員再就業簽訂什麼合同

法律分析:退休再就業人員和用人單位,一定要簽訂合同,而且要簽訂勞務合同,而不是勞動合同。與用人單位簽訂具有勞務合同性質的聘用協議,在裡面把你的權利、義務給約定好,你在這勞務協議中必須界定,一, 報酬,第二,醫療,第三,你工資待遇或者保險待遇,必須約定清楚。另外,再就業人員年齡超過60周歲,不能稱為勞動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條 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十條?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Ⅵ 退休人員再就業與用人單位是否存在勞動關系

退休再就業的,不應在劃入勞動關系中,不應在受《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的調整

Ⅶ 退休再就業勞動合同有效嗎

退休後再就業簽勞動合同無效。勞動者達到退休年齡後,應當及時辦理退休手續退出勞動力市場。退休後再就業勞動關系性質屬於聘用合同關系,可以簽訂勞務合同而不是勞動合同。勞動者的身份不同,簽訂的合同屬性也有區別。
【法律依據】
《勞動法》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適用本法。
《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第十三條
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離退休人員被再次聘用時,用人單位應與其簽訂書面協議,明確聘用期內的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保待遇等權利和義務。

Ⅷ 內退員工再就業需要簽勞動合同嗎

需要。
如果內退員工,尚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享受養老保險待遇,再就業時,與用人單位之間屬勞動關系。雙方應依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簽署書面的勞動合同。

Ⅸ 退休人員再就業簽什麼樣的合同

退休再就業人員和用人單位,一定要簽訂合同,而且要簽訂勞務合同,而不是勞動合同版。
與用權人單位簽訂具有勞務合同性質的聘用協議,在裡面把你的權利、義務給約定好,你在這勞務協議中必須界定,一,
報酬,第二,醫療,第三,你工資待遇或者保險待遇,必須約定清楚。
另外,再就業人員年齡超過60周歲,不能稱為勞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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