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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用退休人員的有關規定

發布時間:2022-05-04 14:23:28

① 事業單位聘用退休人員相關規定

② 新勞動法對聘用退休人員有什麼規定嗎也必須簽訂合同嗎

必須簽,但不能簽勞動合同,應簽訂勞務合同。規定如下: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同時,《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二項的規定,勞動者開始享受養老保險待遇(即辦理退休),勞動合同終止。因此勞動者退休後被用人單位返聘,雙方形成的關系,不是勞動關系,不受《勞動合同法》調整。雙方的權利、義務由雙方協商一致約定。

與用人單位簽訂具有勞務合同性質的聘用協議,明確規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包括工作內容、勞動報酬、醫療保險待遇等。此外,超過60周歲的再就業人員,不能稱為勞動者,簽訂勞務合同後遇到的糾紛屬於民事糾紛,可以作為民事案件訴至法院。

(2)聘用退休人員的有關規定擴展閱讀:

根據國辦發[1999]10號文件,勞動和社會保障部1999年3月9日發布勞社部發〔1999〕8號文件指出:國家法定的企業職工退休年齡是男年滿60周歲,女工人年滿50周歲,女幹部年滿55周歲。從事井下、高溫、高空、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其他有害身體健康工作的,退休年齡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45周歲,因病或非因工緻殘,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退休年齡為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5周歲。

參考資料:新勞動合同法全文(3)_中國法律網

③ 退休後返聘的相關規定有哪些

退休後返聘的相關規定包含的內容: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退休人員被返聘的,按照勞務關系處理,用人單位應當與其簽訂勞務合同,明確聘用期內的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動待遇等權利和義務。
【法律依據】
《勞動部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第十二條
已辦理廠內離崗休養或退養手續的原固定工,用人單位應當與其簽訂勞動合同,明確權利義務關系,其離崗休養或退養的有關文件作為勞動合同的附件。
第十三條
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離退休人員被再次聘用時,用人單位應與其簽訂書面協議,明確聘用期內的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動待遇等權利和義務。

④ 有關聘用離退休職工的有關規定

勞動部《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勞部發〔1996〕354號)第十三條規定:已享受養老保險的離退休人員被再次聘用時,用人單位應與其簽訂書面協議,明確聘用期內的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動保護待遇等權利、義務。勞動部辦公廳《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請示的復函》(勞辦發〔1997〕88號)第二條規定:離退休人員與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聘用協議的約定履行義務。離退休人員與用人單位發生爭議,如果屬於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案范圍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予受理。勞動部《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勞部發〔1996〕266號)第四十八條規定:職工被借調或者聘用期間發生工傷事故的,由借調或者聘用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中組部、國家科委、勞動人事部等七部門〈關於發揮離休退休專業技術人員作用的暫行規定〉的通知》(中辦發〔1986〕32號)規定,離休退休人員在外單位受聘期間,如發生工傷事故,由聘用單位按本單位人員待遇負責妥善處理。
為保障受聘退休人員工傷後的合法權益,用人單位聘用的退休人員發生工傷的,聘用協議有約定,可由用人單位參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支付工傷保險待遇。
沈陽的相關規定沒有發現,建議咨詢當地的勞動保障機構。以上文件都包含你想要找的資料。

⑤ 國家對於返聘退休員工有什麼相關規定

退休人員再與用工單位發生用工是勞務用工。
勞務用工不受勞動法限制。
勞務用工時,雙方均有權隨時解除關系。

⑥ 退休人員返聘最新規定是什麼

退休人員返聘規定如下:
1、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離退休人員被再次聘用時,用人單位應與其簽訂書面協議,明確聘用期內的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保待遇等權利和義務;
2、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並具備以下條款:
(一)勞動合同期限;
(二)工作內容;
(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四)勞動報酬;
(五)勞動紀律;
(六)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
(七)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當事人可以協商約定其他內容。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

⑦ 勞動法對退休人員打工的規定

法律分析
根據相關的法律法規規定並沒有禁止企業、事業單位及個體工商戶招聘已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員工,這表明對於公民行使勞動權利和履行勞動義務的年齡下限作出了有關的禁止性規定,而有關法律規定並沒有對勞動者的年齡上限進行一定的限制,只要是公民年滿16周歲直至死亡,都是具有行使勞動的權利。用人單位聘用已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的行為不屬於違法行為,勞動者本人和用人單位其形成的勞動合同不屬於無效合同的范圍。因此,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繼續為用人單位工作的勞動者,屬於勞動法調整的對象。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八十五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依法對用人單位遵守勞動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的行為有權制止,並責令改正。

⑧ 新勞動法對聘用退休人員有什麼規定嗎也必須簽訂合同嗎

法律分析:與退休人員簽訂的勞動合同是無效的,因為退休人已退出工作崗位,不再具有法律意義上的勞動主體資格,即不再具有建立勞動關系的主體資格。退休人員被用人單位聘用後,用人單位可與其簽訂勞務合同,建立一種僱傭關系,而不是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按其勞動情況給予一定的勞動報酬。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

第九十二條 公務員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或者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應當退休。

第九十三條 公務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本人自願提出申請,經任免機關批准,可以提前退休:

(一)工作年限滿三十年的;

(二)距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不足五年,且工作年限滿二十年的;

(三)符合國家規定的可以提前退休的其他情形的。

第九十四條 公務員退休後,享受國家規定的養老金和其他待遇,國家為其生活和健康提供必要的服務和幫助,鼓勵發揮個人專長,參與社會發展。

⑨ 國家對於返聘退休員工有什麼相關規定

一、因為退休員工不屬於勞動部門管理,所以不能簽訂正式的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二項規定,勞動者開始享受養老保險待遇(即辦理退休),勞動合同終止。因此勞動者退休後被用人單位返聘,雙方形成的關系,不是勞動關系,不受〈勞動合同法〉調整。雙方的權利、義務由雙方協商一致約定。二、返聘人員適用的法律法規:1.《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離退休人員被再次聘用時,用人單位應與其簽訂書面協議,明確聘用期內的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保待遇等權利和義務。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7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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