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上市公司財務總監究竟有沒有任職要求
對財務總監任職的規定:
1.任職資格條件(知識和能力)
財務總監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正確貫徹執行國家的財政、財務、會計政策,具有較強的經營管理和財務會計管理方面的知識和豐富的實踐經驗。
2.(職稱、經歷和培訓) 擔任財務總監的人員還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應具備經濟管理類中級以上職稱。
(二)具備除會計系列外其他經濟管理類中級以上職稱的人員,其累計財務、會計和審計專業工作經歷一般不低於五年。
(三)原則上應具有擔任大中型企業財務(審計)部門或其他相同層次經濟管理部門的負責人三年以上任職經歷。
(四)在規定的時間內參加並完成市財政局、市委組織部組織的財務總監業務培訓和資質評價,並獲得相應證書。
(五)獲得國際上專業權威機構資質認定證書的人員,可不受工作年限和職稱的限制,但一般就具備上述所規定的相應的部門負責人的任職經歷。
雖不具備上述條件,但是在經濟管理方面確有顯著業績的人員,經濟質評價,具備擔任財務總監的知識和能力,可認定其任職資格。
不宜任職的行為:
凡有下列情況之一,不具備財務總監任職資格。
(一)因瀆職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
(二)違反財經紀律、制度,有貪污受賄、弄虛作假等違法違紀行為的;
(三)對企業因財務管理和經營管理不善、決策失誤而造成較大損失負有個人或直接領導責任的;
(四)有違反會計人員職業道德行為的;
(五)市財政局、市委組織部認定的不宜擔任財務總監的其他情形。
㈡ 銀行退休人員可以任其它公司財務總監嗎
只要你是退休人員,而且你有能力勝任這項工作,其他公司又需要你是可以的。
㈢ 中紀委對退休公務員到企業任職有什麼規定
2008年4月10日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共中央組織部印發了《關於退出現職接近或者達到退休年齡的黨政領導幹部在企業兼職任職有關問題的意見》,對退休公務員到企業任職做出規定:
一、退出現職、接近或者達到退休年齡和在地方換屆時不再提名尚未辦理退休手續的黨政領導幹部原則上不得在企業兼職,一般也不得安排到企業任職。
二、個別確因工作需要到企業兼職、任職的,應當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嚴格審批。不得違反規定,擅自審批黨政領導幹部到企業兼職、任職。
三、經批准到企業兼職的,不得在企業領取薪酬、獎金等報酬,不得獲取股權。
(3)退休人員可以擔任上市公司財務總監擴展閱讀:
我們黨對黨政領導幹部在企業兼職(任職)問題一直高度重視。
在《關於進一步規范黨政領導幹部在企業兼職(任職)問題的意見》印發之前,對於黨政領導幹部在企業兼職(任職),《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若干准則》、《關於對黨政領導幹部在企業兼職進行清理的通知》、《關於退出現職、接近或者達到退休年齡的黨政領導幹部在企業兼職、任職有關問題的意見》和《關於規范中管幹部辭去公職或者退(離)休後擔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獨立董事、獨立監事的通知》等黨紀法規已有相關規定。
這些規定主要包括:
一、要從嚴掌握。現職黨政領導幹部不得在企業兼職;退出現職、未辦理退休手續的黨政領導幹部原則上不得在企業兼職;中管幹部辭去公職或者退(離)休後三年內不得到與本人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上市公司擔任獨立董事。
二、確因工作需要兼職(任職)的,應當按規定履行審批或備案程序。
三、經批准兼職的,不得取酬。
從總體上看,有關文件規定的執行情況是好的,但確也存在少數黨政領導幹部在企業違規兼職(任職)的問題。一段時間以來,一些退休領導幹部甚至中管幹部受聘出任上市公司獨立董事獲取高薪,有的還在多家公司兼職,幹部群眾對此反映比較強烈。
「特別是領導幹部到自己原來任職管轄的地區和業務范圍內的企業兼職(任職),更容易引發廣大群眾的不滿。」中央黨校黨建教研部副主任戴焰軍說。
㈣ 中紀委對退休公務員到企業任職的規定
一、退出現職、接近或者達到退休年齡和在地方換屆時不再提名尚未辦理退休手續的黨政領導幹部原則上不得在企業兼職,一般也不得安排到企業任職。
二、個別確因工作需要到企業兼職、任職的,應當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嚴格審批。不得違反規定,擅自審批黨政領導幹部到企業兼職、任職。
三、經批准到企業兼職的,不得在企業領取薪酬、獎金等報酬,不得獲取股權。
四、經批准到企業任職的,應當將行政、工資等關系轉入企業,不再保留公務員身份,不再保留黨政機關的各種待遇。不得將行政、工資等關系轉回黨政機關辦理退休;在企業辦理退休手續後,也不得將行政、工資等關系轉到黨政機關。
(4)退休人員可以擔任上市公司財務總監擴展閱讀:
為貫徹落實黨的十七大關於加強幹部隊伍建設和反腐倡廉建設的精神,根據公務員法和有關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現就退出現職、接近或者達到退休年齡的黨政領導幹部在企業兼職、任職有關問題提出相關意見。
所指企業包括國有企業和國有控股等企業。在其他營利性組織兼職、任職的,參照本意見執行。對擔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和中央企業獨立董事、獨立監事另有規定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人民團體和群眾團體、事業單位領導人員,按照本意見執行;國家機關委託行使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領導人,按照本意見執行。
本意見下發前退出現職、接近或者達到退休年齡和在地方換屆時不再提名的尚未辦理退休手續的黨政領導幹部在企業兼職、任職的,應當按照本意見予以規范。
參考資料來源:紀委辦公室監察處-中共中央紀委、中共中央組織部關於退出現職、接近或者達到退休年齡的黨政領導幹部在企業兼職、任職有關問題的意見
㈤ 請教:高管比如財務總監之類是退休返聘可以嗎再者,是兼職的形式呢
返聘應該沒有法律障礙;兼職的話最好不要,雖然首發辦法只是規定財務人員不能在控股股東及其關聯企業中兼職;
㈥ 退休後可以委派財務總監
只要董事會能允許是可以的。
財務總監根據授權,對企業整個財務活動包括事前、事中、事後進行監督,並參與企業的經營決策。財務總監可以憑借國有股監事的身分進入監事會,也可以在企業董事會領導下直接開展工作,行使下列職權:(1)參與企業年度財務預算的制定並監督其實施;(2)審核企業重大投資項目的財務可行性,並監督其實施;(3)審核企業資金籌集和擔保的合理、合法及安全性;(4)審核並與經理聯簽企業重要財務項目,與經理聯簽董事會規定范圍內的資金支出事項 (5)審核並與經理聯簽企業會計報表和對外財務報告;(6)審核企業其他有關資產減少事項;(7)對關繫到企業生死存亡的重大籌資、投資、收購、出售股權等活動,對企業決策執行效果等事項,進行財務評價和監督。
財務總監在行使職權的同時,承擔對下列事項的相應責任:(1)企業會計報表和重要財務報告失真;(2)對企業經理人員重大財務錯弊行為失察;(3)企業重大投資決策失誤造成的經濟損失:(4)企業嚴重違反財經紀律的行為;(5)其他涉及國有資產流失的事項。
財務總監不幹預企業正常經營活動,對投資、擔保、借貸、資金調撥,大型固定資產購置、大額合同簽訂、產權轉讓、資產重組等重大財務事項,通過與經理聯簽和報告制度進行監控,保證企業經營自主權和財務總監職責與監督工作的有效實現。同時,由於財務總監參與企業經營全過程,以企業資產管理為軸心,將監控職能貫穿於企業日常財務經營收支之中,保證了財務監督工作的經常性、及時性、全面性和有效性。
㈦ 總監可以是退休人員嘛
總監可以是退休人員,只要你有能力勝任這項工作,其他公司招聘你為總監也是可以的。
總監通常是指某項領域的第一監管人,如項目工程總監、財務總監、人力資源總監等,它承擔對公司具有重要影響力或關系公司全局性的工作事務,負責策劃推進公司業務戰略運營、流程與計劃等工作。
㈧ 退休人員能不能當董事,監事
摘要 您好,,按照有關規范性文件規定退休人員在退休滿3年後能擔任公司的董事或者監事,退休不到3年的不能擔任公司的董事或者監事。
㈨ 證監會對上市公司財務總監的任職資格要求
證券公司對財務總監任職的規定:
1、任職資格條件(知識和能力)財務總監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正確貫徹執行國家的財政、財務、會計政策,具有較強的經營管理和財務會計管理方面的知識和豐富的實踐經驗。
2、(職稱、經歷和培訓) 擔任財務總監的人員還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應具備經濟管理類中級以上職稱。
(二)具備除會計系列外其他經濟管理類中級以上職稱的人員,其累計財務、會計和審計專業工作經歷一般不低於五年。
企業財務管理是一個專業性要求非常高的工作,大量業務需要運用專業知識進行判斷,沒有系統的財務、會計和審計知識是不可能完成這項工作的。除此之外,還必須掌握企業計劃、價值鏈管理、產品、人力資源等。
而在財務工作過程中,還會涉及到大量的經濟法律事務。這些都給CFO提出了新的要求,僅有財務專業知識是遠遠不能成為職業CFO的。除了是企業財務方面的綜合管理者,也像其它任何一個管理者一樣,必須具備綜合的管理能力。
(9)退休人員可以擔任上市公司財務總監擴展閱讀:
認證優勢:
國際標准——由中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職業技能鑒定中心(OSTA)引進,經劍橋大學國際考試委員會(The University of Cambridge International Examinations,簡稱CIE)認證的財務管理(高級專業級)國際職業資格證書。
為企業決策層高級管理崗位的技能標准和規范操作提供了完整框架。學習的目的是使企業領導人明確崗位職能和工作流程及規范,從而提升一個企業的整體管理水平。
實戰工作坊——劍橋大學對於企業管理方面有著舉世公認的研究成果,這套企業高級管理人員資格認證體系標准被公認為克服了MBA課程知識化、理論化、體系化過多的不足,注重操作性和企業實際需要、注重能力訓練與培養。
訓練採取「實戰工作坊」式,導師與學員全程互動,帶領學員根據企業經營管理的職業崗位國際標准,結合自身企業工作實際,參與實戰訓練。
咨詢式培訓——課程學習過程中,導師將負責訓練學員財務管理實操能力,提升個人素質及管理手段和方法,探索企業財務管理的新途徑。
培訓體系完整、科學實用,在提高理論系統性的同時,更注重學員素質和實際管理技能的培養,在培訓設置上加入實踐教學和案例教學內容,學員經過培訓,能快速地適應企業的需要,並為企業發展發揮重要作用,實現了企業人才素質的提高。
㈩ 上市公司的財務總監要什麼任職的條件
證券公司對財務總監任職的規定:
1.任職資格條件(知識和能力)
財務總監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正確貫徹執行國家的財政、財務、會計政策,具有較強的經營管理和財務會計管理方面的知識和豐富的實踐經驗。
2.(職稱、經歷和培訓) 擔任財務總監的人員還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應具備經濟管理類中級以上職稱。
(二)具備除會計系列外其他經濟管理類中級以上職稱的人員,其累計財務、會計和審計專業工作經歷一般不低於五年。
(三)原則上應具有擔任大中型企業財務(審計)部門或其他相同層次經濟管理部門的負責人三年以上任職經歷。
(四)在規定的時間內參加並完成市財政局、市委組織部組織的財務總監業務培訓和資質評價,並獲得相應證書。
(五)獲得國際上專業權威機構資質認定證書的人員,可不受工作年限和職稱的限制,但一般就具備上述所規定的相應的部門負責人的任職經歷。
雖不具備上述條件,但是在經濟管理方面確有顯著業績的人員,經濟質評價,具備擔任財務總監的知識和能力,可認定其任職資格。
不宜任職的行為:
凡有下列情況之一,不具備財務總監任職資格。
(一)因瀆職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
(二)違反財經紀律、制度,有貪污受賄、弄虛作假等違法違紀行為的;
(三)對企業因財務管理和經營管理不善、決策失誤而造成較大損失負有個人或直接領導責任的;
(四)有違反會計人員職業道德行為的;
(五)市財政局、市委組織部認定的不宜擔任財務總監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