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會計已經離職四年還要對以前的賬目負責嗎
身為會計人員,基本道德操手要具備。
會計已經離職四年還要對以前的賬目負責。
1,會計法確實是有規定,可以相關責任人進行追訴其責任。
2,由於你只是會計,財務部門一般設置有主管和經理。而且他們對你的工作有復核的責任,如果你真的過失導致企業損失,也是她們和你一起承擔。
3,從法律上講承擔責任也不是平均分攤。職位越高,承擔責任越大。就一般財務工作而言主要是財務主管負擔主要責任。
4,從法律角度說,賬出錯並不等於導致公司經濟利益損失,而且還可以要求客戶退款。一般情況對方公司不會賴賬,如果真的要賴,可以進行法律訴訟。一般訴訟期是2年的,按時間上說都可以。
⑵ 會計工作我已交接11年我已退休我還有責任調整往年賬嗎
你已退休,而且抄工作已襲交接11年,你調整往年做的不妥的帳,想法是對的,但是你退休了工作交接了,你實際上也不能夠調整帳了,但是你可以告訴現任會計以前不妥帳的情況,建議把以前的帳調整好。
至於調不調整現任會計根據現在實際情況做決定。我的建議已經過了11年了不改也罷,因為沒有嚴重的偷稅漏稅稅務也不會來追究過了11年的帳,你跟會計說明白是了了你的心事,心裡就舒坦了。
⑶ 會計辭職後還有責任嗎
只要是合法的工作,會計辭職後沒有責任。
辭職即辭去職務,是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或勞動關系的行為。辭職一般有三種情形:一是依法立即解除勞動關系,如用人單位對職工有暴力或威脅行為強迫其勞動、不按合同約定支付工資等,職工可以隨時向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要求;二是根據職工自己的選擇,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三是向用人單位提出申請,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合同。
辭職是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或勞動關系的行為。《勞動法》第31條《勞動合同法》第37條規定了勞動者可以提前30天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如果沒有雙方約定的超過30天的提前通知期的規定,則在勞動者通知30天後,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或勞動合同解除。
但是以下四類人員辭職必須經過所在單位或主管部門批准,否則是不能辭職的:(一)國家和省、市(地區)重點科研項目的主要負責人和業務骨幹,辭職後對工作可能造成損失的;(二)在邊遠地區、少數民族地區工作的;(三)從事特殊行業、特殊工種的;(四)從事國家機密工作,或曾從事國家機密工作,且在規定的保密期內的。
⑷ 已退休的會計是否應對以前的賬務負責有什麼法律條文依據
賬務處理由誰負責要看事情的性質,一般來說,根據會計法:第四條 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的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第四十三條 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有前款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予以通報,可以對單位並處五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對其中的會計人員,並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第四十四條隱匿或者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有前款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予以通報,可以對單位並處五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對其中的會計人員,並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第四十五條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及其他人員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或者隱匿、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可以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行政處分。
可見,除非是會計人員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否則,都由單位負責人負責。不能認為是原會計人員賬務有問題就是原會計負責。
⑸ 財務負責人離職時已辦理交接手續還要對在職期間的賬務承擔法律責任嗎
要。企業的財務負責人離職以後仍然要對之期間的財務狀況負責任,承擔法律責任。因為按會計法的規定企業的財務憑證要長期保存30年 。按財務管理人員負責制要求,財務及負責人在離職及退休前需要對相關工作辦理交接手續,同時要對在職期間的財務工作進行審核,並承擔相關工作法律責任。
法律分析
財會人員的工作內容交接,要比其他崗位的工作交接更加嚴格,所有的交接都必須做好交接單,並且必須要有第三人在場,作為監交人。交接雙方和監交人核對所有的資料後,在交接單上簽字,作為交接雙方明確責任的依據。 會計人員工作調動或者因故離職,必須將本人所經管的會計工作全部移交給接替人員。沒有辦清交接手續的,不得調動或者離職。會計資料交接: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必須完整無缺,不得遺漏。如有短缺,必須查清原因,並在交接單中加以說明,由交接人員負責。各類總賬、明細賬核對後填寫交接報告,交接雙方、單位負責人、監交人簽字。科目余額交接:所有賬本的科目余額應與總賬的科目余額持平,並清楚地記錄下科目余額的金額。所交賬簿交接:現金日記賬,銀行存款日記賬 ,明細分類賬等 。交接現金:並對現金日記賬及銀行存款日記賬收支進行核對。印章票據的交接:公章、收據、空白支票、發票、科目印章以及其他物品等必須交接清楚,核對數量。納稅資料交接:記賬憑證;抵扣聯扣稅憑證;納稅申報表,;發票專用章、發票使用登記簿、稅控IC卡等;稅務登記證等;其他事項,根據單位實際情況填寫。上述交接資料一式三份,需移交人、接交人、監交人簽字並人手一份。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
第四十一條 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者離職,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一般會計人員辦理交接手續,由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監交;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由單位負責人監交,必要時主管單位可以派人會同監交。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對單位並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一)不依法設置會計帳簿的;(二)私設會計帳簿的;(三)未按照規定填制、取得原始憑證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憑證不符合規定的;(四)以未經審核的會計憑證為依據登記會計帳簿或者登記會計帳簿不符合規定的;(五)隨意變更會計處理方法的;(六)向不同的會計資料使用者提供的財務會計報告編制依據不一致的;(七)未按照規定使用會計記錄文字或者記帳本位幣的;(八)未按照規定保管會計資料,致使會計資料毀損、滅失的;(九)未按照規定建立並實施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或者拒絕依法實施的監督或者不如實提供有關會計資料及有關情況的;(十)任用會計人員不符合本法規定的。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會計人員有第一款所列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五年內不得從事會計工作。有關法律對第一款所列行為的處罰另有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辦理。
⑹ 會計退休後如果發現在職時有貪污或賬務處理的有問題,需要承擔責任嗎
應倒過來,誰能找到說退休後,或者說年紀大就不用承擔法律責任?
那也就是說貪污等違法犯罪行為,只是有民事責任能力(18歲以上正常人)的人都應承擔法律責任。
但如果只是帳務處理不當,那隻是職務工作能力或者說工作失誤問題,又沒造成嚴重損失,就不是違法或犯罪,那已經退休了就沒法追究了。
⑺ 財務人員應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會計人員在會計核算工作中,要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2000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明文規定:
第三十八條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必須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擔任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除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外,還應當具備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或者從事會計工作三年以上經歷。
會計人員從業資格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規定。
第三十九條會計人員應當遵守職業道德,提高業務素質。對會計人員的教育和培訓工作應當加強。
第四十條因有提供虛假財務會計報告,做假賬,隱匿或者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貪污,挪用公款,職務侵佔等與會計職務有關的違法行為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人員,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除前款規定的人員外,因違法違紀行為被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人員,自被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之日起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第四十二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對單位並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不依法設置會計賬簿的;
(二)私設會計賬簿的;
(三)未按照規定填制、取得原始憑證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憑證不符合規定的;
(四)以未經審核的會計憑證為依據登記會計賬簿或者登記會計賬簿不符合規定的;
(五)隨意變更會計處理方法的;
(六)向不同的會計資料使用者提供的財務會計報告編制依據不一致的;
(七)未按照規定使用會計記錄文字或者記賬本位幣的;
(八)未按照規定保管會計資料,致使會計資料毀損、滅失的;
(九)未按照規定建立並實施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或者拒絕依法實施的監督或者不如實提供有關會計資料及有關情況的;
(十)任用會計人員不符合本法規定的。
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會計人員有*9款所列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有關法律對*9款所列行為的處罰另有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辦理。
第四十三條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有前款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予以通報,可以對單位並處五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對其中的會計人員,並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第四十四條隱匿或者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有前款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予以通報,可以對單位並處五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對其中的會計人員,並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⑻ 企業財務人員退休政策
【法律分析】:退休年齡是企業職工男60周歲、女幹部55周歲、女工人50周歲。我國現行退休年齡是企業職工男60周歲、女幹部55周歲、女工人50周歲。相關法律規定,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勞動合同終止。另有法律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如果有以下情形。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條件、程序,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
(二)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三)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四)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五)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
【法律依據】:《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 第三十二條 退休情況有以下幾種:
(一)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周歲,並且連續工齡滿十年的(二)男年滿五十五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作(三)男年滿五十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應當准予退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