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事業單位臨近退休幹部能否解聘原職務
事業單位的人員都是屬於聘任制的
所以臨近退休的幹部是可以解聘原職務的
不過在現實生活中,事業單位對人員聘任一般都是以五年為一個周期,除了在領導崗位的人員以外,一般是不會進行解聘原職務的!
⑵ 公司可以辭退快退休人員嗎
企業辭退將要退休員工當然是不可以的。一般只要在用人單位滿十五年的,而且還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那麼是不能進行解除勞動合同,這也是法律為了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⑶ 企業職工不足一年就退休了,可以辭退嗎
如果沒有違法違規行為,單位不能辭退,
⑷ 達到退休年齡是否可以辭退員工
法律分析:可以,到退休年齡公司辭退不需要賠償;因為到達退休年齡時,雙方勞動合同終止,不符合支付賠償金的規定;所以用人單位不需要支付勞動者賠償或經濟補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⑸ 勞動法規定距離退休多少年企業不準辭退員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十二條第五項,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5)臨近退休人員是否能辭退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十二條
【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資料來源:北大法律信息網:勞動合同法
⑹ 臨近退休能辭退嗎
就是犯了多大的錯誤,都退快退休了,你要辭退人家人,這是很缺德的事情。
⑺ 還有半年退休,公司能辭退員工嗎
【法律分析】
需要分情況認定,如果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滿半年的,單位不可以辭退,如果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未滿十五年,距離退休時間不滿半年的,單位可以辭退。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⑻ 到了退休年齡公司可以辭退嗎
合同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合同終止,沒有經濟補償。
根據《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合同終止的,用人單位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1、勞動合同期滿的;
2、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3、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4、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5、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辭退已超退休年齡的老員工需要補償。
根據《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勞動者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用人單位為其補繳社會保險費,人民法院應否受理及相關問題的批復》,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用人單位未為其辦理退休手續,勞動者繼續在用人單位工作的,該勞動者仍屬用人單位職工,與其他勞動者享有同等待遇。
勞動者被用人單位裁減的,用人單位應依據勞動部《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的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和額外經濟補償金。
(8)臨近退休人員是否能辭退擴展閱讀:
《勞動合同法》關於辭退補償標准: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准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1、協商解除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超過12年的,按12年算);
2、因病或非因工傷解除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醫療補助費(不低於6個月工資,重病加50%,絕症加100%);
3、不能勝任解除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超過12年的,按12年算);
4、客觀變化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
5、經濟裁員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
6、逾期給付經濟補償金=原經濟補償金+額外經濟補償金(原經濟補償金的50%)。
⑼ 臨近退休幾年,單位不能辭退
距離法定退休不足五年,且員工在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單位不可以辭退員工。
隨意解除勞動合同的,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但是如果員工嚴重失職、嚴重違反公司的規章制度,單位是可以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的。
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解除勞動合同。但是這也不是絕對的。職工能不能被辭退,還是要看,員工有沒有違反勞動法和國家相關法律的規定,如果員工是嚴重違反勞動法,用人單位還是可以將其辭退的。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不能終止合同的情形有6種:
1、合同期滿時,勞動者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用人單位不可以解除合同。這是考慮到老職工對企業貢獻較大,再就業能力隨著年齡逐漸變低,也是對老職工的保護。
2、合同期滿時,勞動者已在該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且勞動者提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不僅不能解除關系,還必須續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3、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國有企業改制,重新簽訂勞動合同的時候,勞動者已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0年,且勞動者提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不可以解除合同。這樣做也是為了保護老職工權益。
4、勞動合同期滿時,如果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用人單位不可以解除合同。女職工在三期內,正常情況下,合同要延續到哺乳期滿。哺乳期為12個月,從嬰兒出生日起,至滿1周歲。
5、勞動合同期滿時,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不可解除合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⑽ 退休前幾年不能辭退嗎
法律分析:可以辭退,只是不可以因勞動合同法40、41條的內容辭退。
法律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