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國家對於返聘退休員工有什麼相關規定
一、因為退休員工不屬於勞動部門管理,所以不能簽訂正式的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二項規定,勞動者開始享受養老保險待遇(即辦理退休),勞動合同終止。因此勞動者退休後被用人單位返聘,雙方形成的關系,不是勞動關系,不受〈勞動合同法〉調整。雙方的權利、義務由雙方協商一致約定。二、返聘人員適用的法律法規:1.《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離退休人員被再次聘用時,用人單位應與其簽訂書面協議,明確聘用期內的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保待遇等權利和義務。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7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
㈡ 公司聘用已退休人員如何預防風險
按法律規定簽訂好雙方聘用協議,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同時應參加適當的商險(參保時要與保險公司明確,否則也有不予理賠的風險),以減少些可能的危險(上下班意外等)
㈢ 公司聘用已退休大客車司機的風險
咨詢記錄 · 回答於2021-10-20
㈣ 針對退休返聘勞動者企業應當如何用工
退休返聘作為特殊的用工方式,深受國有企業、事業單位及部分民營企業青睞,小社君在服務顧問單位過程中,也常常涉及退休返聘的相關咨詢。為了助力企事業單位用好退休人員,做好人力資源風控工作,現總結用人單位重點聚焦的三個退休返聘問題並解答如下,供企事業單位HR參考。
問題一:退休返聘屬於勞動關系還是勞務關系?對此,分析原因有二:一是從退休返聘的定義來看,退休返聘是指已達到或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男職工年滿60周歲、女工人年滿50周歲、女幹部年滿55 周歲)的人員,通過與原用人單位或其他用人單位簽署返聘協議方式,為用人單位提供有償勞動。二是從現行規定看,根據《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
問題二:用人單位實行退休返聘的三個高頻風險點是什麼?
建議返聘單位使用非勞動關系表述的合同類型簽署返聘合同,如勞務合同、僱傭合同、承攬合同、合作協議等。
(2)返聘報酬、返聘權利義務、違約責任、返聘終止情形等重要條款約定不清:如上文所述,部分用人單位直接套用勞動合同的內容,如對勞務報酬參照工資發放、違約責任則直接援用勞動合同法中的經濟賠償等相關規定,甚至將爭議解決方式約定為勞動仲裁,為返聘單位創設過多的義務,類似約定將為返聘協議履行埋下風險。
㈤ 退休人員返聘,於公司存在什麼風險,如何避免此類風險
1.退休人員的返聘 對於公司沒有特殊的風險 而且如果已經辦理了退休手續的人員返聘還無需考慮繳納養老保險的工作(但工傷保險應當繳納)
2.如果要說風險 個人認為 可能發生的風險在於勞動保障這一塊 原因在於
退休人員的年齡普遍較大 因此身體健康方面容易出現問題 進而導致在工作中發生工傷 該問題是公司需要面對的風險
3.還有的風險就在於 某些特殊崗位的退休人員(比如公檢法)是不能在某些單位任職的 根據我國《關於縣以上黨和國家機關退(離)休幹部經商辦企業問題的若干規定》,黨和國家機關的退休幹部。不得興辦商業性企業.不得到這類企業任職;黨和國家機關的退休幹部,不得到全民所有制企業和外商投資企業(公司)擔任任何領導職務(含名譽職務)和其他管理職務,企業也不得聘請他們任職。已經任職的,必須辭去職務;黨和國家機關的退休幹部.可以應聘到非全民所有制的非商業性企業任職,但到本人原所在機關主管的行業和企業任職,必須在辦理退休手續滿兩年以後。
4.返聘的退休人員仍然是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的
㈥ 員工到退休年齡繼續工作 公司是否有風險
退休年齡的員工,如果依法已經領取養老保險,根據法律規定,用人單位與其之間成立的是勞務關系,如果工作過程中發生意外傷害,用人單位按照侵權責任法的規定依法進行賠償。如果退休年齡員工不能依法領取養老保險,則用人單位與其之間成立的是勞動合同關系,如果工作中發生意外傷害,則屬於工傷應當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進行賠償。但是由於已達到退休年齡,無法購買工傷保險,此種情況下,用人單位的風險則比較大,畢竟團體意外傷害保險的賠償金額非常有限的。
㈦ 用工單位使用退休工人返聘單位承當哪些的風險
用人單位一般不會使用已經辦理了正式退休的人員。因為返聘退休人員,由於其退休後工傷保險協議已經終止,所以一旦在工作職場發生疾病等意外情況,單位就會承擔不必要的風險。
㈧ 企業聘用退休人員,這樣是否合法有哪些風險
合法 但 不是按勞動法管轄 是 按民事僱傭關系 沒有工傷保險 一但出事 按民事賠償 用人單位風險自擔
㈨ 企業用60歲以上老人無退休人員有風險嗎
60歲以上的老人,按說應該是退休的年齡,領取養老金,用人單位再錄用,存在很大風險,因為年齡已經超過退休年齡,不再受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工傷保險條例等國家法律法規的約束,發生事故很難處理。
㈩ 企業在使用已達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時存在哪些風險
對已經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就業,是否確定勞動關系,在工作中受傷是否按工傷處理,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一、是否按勞動關系處理,勞動合同法明確不是勞動關系。
1.勞動合同法明確已經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為用人單位提供勞動,雙方之間建立的不是勞動關系,而是僱用關系或勞務關系,不作為勞動爭議處理。
勞動合同法定終止涉及到退休有兩種情形:
(1)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這是指城鎮勞動者或非城鎮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由單位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辦理基本養老保險手續,勞動者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即喪失勞動法上的勞動者主體資格。(《勞動合同法》 第44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2)「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21條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
這是指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喪失勞動者主體資格,勞動合同即行終止,雙方不再存在勞動關系。
說明:「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勞動者開始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兩種法定終止關系不是並列關系,是或者關系,即具有其中情形之一,勞動合同即可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