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員工到退休年齡離職,公司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嗎
員工到退休年齡離職,公司是否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分兩種情況:
1、員工達到退休年齡,依法享受養老金待遇的,屬於勞動合同自動終止的情形,無需補償。
2、員工已經到退休年齡,但是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員工不能享受基本養老保險的,公司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② 員工退休終止勞動合同,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嗎
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與社會保險法規定,到齡勞動關系法定終止,可以領取基本養老金,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③ 員工到退休年齡離職,公司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嗎
達到退休年齡後是辦理退休,可不是離職的。辦理退休是沒有經濟補償金的,只有公司辭退你,才有經濟補償金。
④ 退休人員,再就業被辭退有沒有經濟補償
對於退休人員再建立勞務合同關系而被辭退的,沒有法定經濟補償金或賠償金。
⑤ 到了退休年齡,辭職是否有補償金
參保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申請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1998年7月1日後參加基本養版老保險,達到國家規定的退權休年齡,累計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下同)滿15年的;
1998年6月30日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2013年6月30日 前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累計繳費年限滿10年的;
1998年6月30日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2013年7月1日後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累計繳費年限滿15年的;
1998年6月30日前應參加未參加基本養老保險,1998年7月1日以後辦理參保補繳手續,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累計繳費年限滿15年的
⑥ 員工做到退休但工作時間不長離職後公司有補貼嗎
員工已經到退休,那麼辦理退休手續,然後領取養老金,沒有其他補貼哦,因為員工屬於退休,不是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就沒有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經濟補償哦。
⑦ 公司拖欠員工工資一年了,員工已達到退休年齡而離職,公司是否有經常補嘗
公司拖欠工資,但員工到退休年紀的,公司應該先規定先辦理退休手續,然後,再支付拖欠工資。
如果公司沒有購買社保及簽訂勞動合同的,可以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申請雙倍工資及賠償。
⑧ 員工離職補償標準是什麼
按勞動法的規定,法定的公休日為104天/年,法定節假日為11天,並按下述規定方法計算工作時間和加班工資:
a.制度工作時間的計算: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節假日)=250天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b.日工資、小時工資的折算:工作小時數的計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時。日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小時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8小時)。月計薪天數=(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c.加班工資的計算:每天延長工作時間的加班工資:(實際工作時間-8小時)×小時工資×150%法定公休日的加班工資:日工資×200%法定節假日的加班工資:日工資×300%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准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准計算。勞動者工作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工作的月數計算平均工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准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⑨ 員工在企業達退休年齡退休,離職時企業要為其多發一個月的經濟補償金嗎
勞動者到達退休年齡,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勞動合同自動終止,用人內單位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容金。從下列《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可以看出,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不包括退休並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情況。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