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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院離退休人員管理制度

發布時間:2022-04-27 08:21:36

A. 國家離退休人員政策法規有哪些

轉載自政策網路:
老幹部離休退休以後,一定要很好地安排照顧,基本政治待遇不變,生活待遇還要略為從優,並注意很好地發揮他們的作用。這應當成為我們黨和國家的堅定不移的政策原則之一。(中發[1982]13號)

l 政 治 待 遇

對於一切離休退休的老幹部,他們的政治待遇,包括閱讀文件、聽重要報告、參加某些重要會議和重要政治活動等等,應當一律不變。(中發[1982]13號)

在舉行重大慶祝會、紀念會等,要請離休幹部的代表上主席台或榮譽席就座。(勞人老[1982]10號)

離休幹部的政治待遇,原則上按同級在職幹部的待遇閱讀機要文件、聽重要報告、看必要的學習材料以及參加重要的政治活動和會議。

對因病或年老體弱行動不便的離休幹部,在不違背保密制度的原則下,老幹部部門指定專人赴離休幹部住地送閱重要文件或口頭傳達重要會議精神。(國辦發[1983]39號)

為了體現黨和國家對離休幹部政治上的關懷,使他們及時了解我國社會主義建設的大好形勢,有利於發揮力所能及的作用,根據各地經驗,在他們健康條件允許和本人自願的情況下,可以適當組織參觀工農業建設項目的一些活動。(勞人老[1983]18號)

l 離退休費待遇

■1999年

增加機關、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離退休費。機關、事業單位1999年6月30日前已辦理離退休手續和已到達離退休年齡的人員(按國家有關規定經批准留任的除外),從1999年7月1日起增加離退休費。離休人員按照同職務在職人員的增資額增加離休費(機關離休人員按同職務同條件在職人員的增資額增加離休費)。每人每月增加數額不足120元的。按120元增加。退休人員按下列標准增加退休費:行政人員,省(部)級及以上職務210元,廳(局)級170元、處級140元、科級110元、科員及辦事員90元;專業技術人員,教授及相當職務170元、副教授及相當職務140元、講師及相當職務110元、助教以下職務90元;工人,特級技師和技師110元、高級工以下(含高級工)及普通工90元。

依照國家規定退職的人員,每人每月增加80元退職生活費。

上述辦法僅限於這次增加離退休費,在職人員正常晉升職務工資檔次時,離退休人員仍按《人事部、財政部關於、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增加離退休費的通知》(人發[1997]91號)規定的辦法執行。(國辦發[1999]78號)

從1999年7月1日起,按基本養老金調整機制適當增加企業離退休人員養老金。企業離休人員養老金的調整水平應與機關事業單位大體相當,具體標准由各地根據實際情況確定。企業退休人員養老金的調整幅度,1999年應比正常年份高一些,一般應比1998年月平均養老金水平提高15%左右,具體標准由各地根據目前養老金的實際水平和基金支付能力確定。今年已經對養老金進行了正常調整的地區,在這次調整中相應沖減。(國辦發[1999]69號)

l 提 高 待 遇

1937年7月6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包括1937年7月6日以前參加中國共產黨和共產主義青年團的工人),是否同幹部一樣享受老紅軍、老幹部待遇的問題。根據1979年4月17日民政部、國家勞動總局、財政部《關於解決部分老紅軍、老幹部工資過低和生活困難補助問題的通知》中的規定,應享受老紅軍、老幹部的待遇。其標准工資低於當地國家機關行政人員十七級的,一般的可以提高到行政十七級的標准工資額。(由所在單位負責報上級主管部門審批;已經退休的,其待遇可以改按離職休養的規定辦理,並從批准之月起執行。)([81]勞險字9號)

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未擔任司局(地專)級職務的行政十四級以上老幹部離休後,一般可享受司局(地專)級的政治、生活待遇。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未擔任處(縣)級職務的行政十八級以上老幹部離休後,一般可享受處(縣)級的政治、生活待遇。(中組發[1982]13號)

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企業幹部,其標准工資額應高於當地國家機關行政十四級幹部的工資額,離休後方可享受司局(地專)級政治、生活待遇。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企業幹部,其標准工資額應高於當地國家機關行政十八級幹部的工資額,離休後方可享受處(縣)級政治、生活待遇。(中組發[1984]11號
勞人老[1984]13號)

為了解決工資改革後離休的部分老幹部繼續按有關規定享受司局級或處級待遇的問題。1982年底以前,國家機關、科學文教衛生等部門,按國務院調整工資的規定,工資級別調為行政十四級、十八級以上的幹部,仍按中組發[1982]13號文件的規定,分別享受司局(地專)級和處(縣)級政治、生活待遇。國營企業非國家機關行政級幹部,1983年底以前按國務院調整工資的規定,其標准工資額調為高於當地國家機關行政十四級、十八級幹部工資額的(不包括浮動工資、津貼、補貼和各地區、各部門自行調整的工資),仍按中組發[1984]11號、勞人老[1984]13號文件的規定,分別享受司局(地專)級和處(縣)級政治、生活待遇。(組通字[1985]44號)

確屬落實幹部政策,工資級別調升為行政十四級、十八級以上的幹部或調升後工資額超過當地行政十四級、十八級的國營企業非國家機關行政級幹部,離休後可以按中組發[1982]13號、組通字[83]29號、中組發[1984]11號和勞人老[1984]13號文件的規定,分別享受司局(地專)級或處(縣)級政治、生活待遇。(老乾字[87]
第10號)

凡確屬平反冤假錯案、落實政策,工資級別調升為行政十四、十八級以上或調升後工資額超過當地行政十四、十八級的國營企業非國家機關行政級的離休幹部,可按照中組發[1982]13號、組通字[83]29號、中組發[1984]11號和勞人老[1984]13號文件的規定,分別享受司局(地專)級或處(縣)級政治、生活待遇。除此之外晉級的,仍按組通字[1985]44號文件的規定執行。(老乾字[87]第047號)

離休幹部按中央組織部《關於行政十四級、十八級以上幹部離休後分別按司局級和縣處級待遇的通知》(中組發[1982]13號)規定提高待遇後,享受副司局級或副縣處級待遇。(老乾辦字[1993]第106號)

l 特殊貢獻待遇

獲得全國勞動英雄、勞動模範稱號,在退休時仍然保持其榮譽的幹部;省、市、自治區革命委員會認為在新民主主義革命和社會主義革命、社會主義建設的各條戰線上有特殊貢獻的幹部;部隊軍以上單位授予戰斗英雄稱號和認為對作戰、軍隊建設有特殊貢獻的轉業、復員軍人,在退休時仍然保持其榮譽的,其退休費可以酌情高於本辦法所定標準的5%-15%,但提高標准後的退休費,不得超過本人原標准工資。(國發[1978]104號)

有重大貢獻的高級專家,經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或中央、國家機關的部委批准,其退休費標准可以酌情提高5%-15%,提高標准後的退休費,不得超過本人原標准工資。(國發[1983]141號)

「有重大貢獻的高級專家」,一般系指:國家統一頒發的各種獎(如自然科學獎、發明獎等)獲得者,集體獎指主要發明人或作者;全國勞動模範、全國勞動英雄、全國先進工作者;各省、市、自治區,中央、國家機關各部委一級授予的勞動模範、勞動英雄、先進工作者或被省、市、自治區和中央、國家機關部委一級確認為在生產、科研、文教、衛生、管理等方面做出優異成績者。上述專家提高退休費比例的幅度(5%-15%),由各省市、各部委具體確定。(勞人科[1983]153號)

凡建國前從事專業技術工作,1986年已滿60周歲,並於1983年9月1日前獲得相當於副教授以上職稱的老科學家、老教授、老專家(含建國前在國外工作,建後回國的),在他們退休後,仍可保留原已獲得的稱號,他們的退休費按其原工資額的百分之百發給。對於過去已經辦了退休手續,符合上述條件的,也同樣對待;領取原工資額的百分之百退休費的時間,自1986年2月起計算。(國發[1986]26號)

國發[1986]26號文件所規定的三個條件,高級專家(包括已退休的高級專家)必須同時具備,方可保留原已獲得的稱號,並領取原工資額百分之百的退休費。([86]國科發干字0281號)

獲得高級專業技術職稱的幹部離休後提高待遇的問題,仍應按照中央組織部《關於行政十四級、十八級以上幹部離休後分別按司局級和處級待遇的通知》(中組發[1982]13號)、《中共中央組織部、勞動人事部關於國營企業非國家行政級幹部離休後分別享受司局級、處級待遇的通知》(中組發[1984]11號、勞人老[1984]13號)和《中共中央組織部、勞動人事部關於工資改革後離休的部分老幹部待遇問題的通知》(組通字[1985]44號)文件的規定辦理。獲得高級專業技術職稱的幹部,在職時按中央、國務院及有關部門的規定享受的乘車、醫療等項待遇,離休後仍可以繼續享受。(老乾辦字[1990]213號)

1991年的政府特殊津貼及按去年發放特殊津貼的標准,即每人每月100元,免徵工資調節稅,享受政府特殊津貼的專家、學者、技術人員離、退休後可繼續享受,數額不減。(中發[1991]10號)

中小學教師在職期間獲得特殊教師榮譽稱號並享受特級教師補貼費,在退休時仍保持其稱號和待遇的,可以按照教育部、勞動人事部[1982]教計資字213號第一條的規定執行,即:「特級教師退休、病休時,有補貼費的,其補貼費可作為計算退休費和病假待遇的基數;離休時有補貼費的,補貼費照發」。(人退司函[1991]5號)

對部分收入較低的離退休專家發給適當生活補貼。這次發放補貼的范圍是1998年12月31日前離退休,在1985年工資制度改革前專業技術級別為1-6級的離退休專家。根據離退休專家原專業技術級別和現有月固定收入額確定補貼標准。1-3級離退休專家月固定收入達不到1000元的,補足到1000元;4-6級離退休專家達不到800元的,補足到800元。(組通字[1999]11號)

l 1-2個月工資生活補貼

老幹部離休後基本政治待遇不變,生活待遇略為從優。1921年7月1日到1949年9月30日各個革命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幹部,離休後原工資照發;1937年7月6日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幹部,按本人離休前標准工資,每年增發兩個月的工資,作為生活補貼;1937年7月7日到1942年12月31日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幹部,按本人離休前標准工資,每年增發一個半月的工資,作為生活補貼;1943年1月1日到1945年9月2日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幹部,按本人離休前標准工資,每年增發一個月的工資,作為生活補貼;1945年9月3日到1949年9月30日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幹部,不增發生活補貼。

老幹部離休後的生活補貼,自批准離休之日起按年發給。(國發[1982]62號)

《幾項規定》(國發[1982]62號文件)第三條中所稱「標准工作」,一般是指由國家統一制定的工資標准表中的級別工資,但有保留工資的離休老幹部,其標准工資中含保留工資。

離休老幹部按《幾項規定》享受的「生活補貼」,當年一至十二月不論哪個月批准離休的,都在批准離休之月按一年一次全額發給(離休前領取的獎金不再扣回)。由退休改為離休的老幹部,其生活補貼應從1982年4月開始發給。從第二年開始,在每年一月份發給。(勞人老[1982]10號)

建國前參加中國共產黨所領導的革命戰爭,或享受供給制待遇,或從事地下革命工作,以及在東北和個別老解放區,1948年底以前享受當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現在仍在機關、事業、企業單位工作的老工人(含軍隊無軍籍的工人),退休後照發本人原標准工資。對於1945年9月2日及其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退休後除照發本人原標准工資外,再增發一部分生活補貼。生活補貼的數額為:1937年7月6日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每年增發兩個月的本人原標准工資;1937年7月7日到1942年12月31日參加革命工作的,每年增發一個半月的本人原標准工資;1943年1月1日到1945年9月2日參加革命工作的,每年增發一個月的本人原標准工資。生活補貼,從批准退休之日起按年按全額發給。(勞人險[1983]3號)

離休幹部按《國務院關於提高主要副食品銷價後發給職工副食品價格補貼的幾項具體規定》(國發[1979]245號)享受的每人每月五元副食品價格補貼和按《國務院關於發給離休退休人員生活補貼費的通知》(國發[1985]6號)規定享受的十七元生活補貼費,可納入本人離休費總數,計發一個月、一個半月、兩個月離休費總數的生活補貼。(國發[1989]82號、83號)

按照國發[1982]62號和國發[1989]82號文件規定,每年享有一個月、一個半月、兩個月離休費總數生活補貼的離休幹部,這次(指國發(1991)74號)增加的離休費,可作為計發「生活補貼」的基數。今後,凡是按國家規定增加的離休費,均可照此辦理。(人退發[1992]3號)

l 保 險 統 籌

國營企業單位離休幹部的供養直系親屬享受的保險待遇,包括喪葬補助費、撫恤費、救濟費和醫療待遇。其中醫療費用的列支項目與離休幹部原來在職時相同。國營企業單位的職工退休後,其供養直系親屬不再享受醫療待遇。退休人員死亡後應當享受與在職職工相同的喪葬補助費;如有供養直系親屬,其供養的直系親屬還可享受撫恤費或救濟費。(勞人辦險[1986]1號)

國務院關於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實施後參加工作的職工,個人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退休後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退休時的基礎養老金月標准為省、自治區、直轄市或地(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20%,個人賬戶養老金月標准為本人賬戶儲存額除以120。個人繳費年限累計不滿15年的,退休後不享受基礎養老金待遇,其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支付給本人。決定實施前已經離退休的人員,仍按國家原來的規定發給養老金,同時執行養老金調整辦法。各地區和有關部門要按照國家規定進一步完善基本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認真抓好落實。決定實施前參加工作、實施後退休且個人繳費和視同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人員,按照新老辦法平衡銜接、待遇水平基本平衡等原則,在發給基本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基礎上再確定過渡性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從養老保險基金中解決。(國發[1997]26號)

各地要通過加強基本養老保險費征繳、財政補助等措施,確保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目前仍實行基本養老保險費足額繳撥的地區,要在今年9月底前改為全額繳撥。各地不得實行行業間的封閉運行,

對尚未完全實行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的地區,在明確保證發放責任的同時,要加大基金調劑力度,對當期發放確有困難的地區要及時實施基金調劑。對基本養老金計發標准要認真進行清理,凡屬國家規定統籌項目內的基本養老金,必須保證足額發放;統籌項目外的,應由企業根據效益自行確定。實行基本養老金社會化發放是確保按時足額發放、減輕企業負擔的重要手段,也是建立獨立於企業之外的社會保障體系的必要條件。各地要制定基本養老金社會化發放的工作方案和實施計劃,力爭在今年年底前基本實現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發放或委託銀行、郵局等社會服務機構發放基本養老金的目標。(國發[2000]8號)

l 護 理 費

因公致殘飲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離休幹部,一般可發給不超過當地普通機械行業二級工標准工資的護理費。由於癱瘓等原因,生活長期完全不能自理的,可酌情發給護理費。需要購置病殘工具而本人有困難的,可酌情補助。(國發[1980]253號)

《暫行規定》第五條所稱因病殘發給護理補助費的標准,不得超過當地一個普通機械行業二級工的工資標准。病情好轉、生活基本能夠自理後,護理補助費停發。(勞人老[1982]10號)

對於離休、退休的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飲食起居需人扶助的特、一等革命殘廢軍人,應參照國發[1978]104號、國發[1980]253號文件的有關規定,由發放離休費、退休費的單位發給護理費。(民[1984]優18號)

離休、退休人員按照國家規定條件享受的護理費,其標准調整為《關於印發國營大中型企業職工工資標準的通知》(勞人薪[1985]31號)中規定的當地新五級工標准工資的中線(六類區為51元)。本通知自下達之月(1986年11月)起執行。(勞人老[1986]16號)

企業工傷全殘職工護理費標准按照完全、大部分、部分護理依賴程度,一般分別為當地社會平均工資的50%、40%、30%。其費用按現行渠道開支。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可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制定具體標准,對於完全護理依賴者中的特別嚴重者,護理費標准可以高於社會平均工資的50%,對於部分護理依賴者中的較輕者,護理費標准可以低於社會平均工資的30%。(勞險字[1992]28號)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因公致殘,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生活不能自理,飲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可適當發給一定數額的護理費。護理費標准,根據民政部《革命傷殘軍人評定傷殘等級的條件》(民[1989]優字18號)評定的傷殘等級確定。凡特等和一等傷殘人員可享受護理費,其標准:特等為當地社會平均工資的50%;一等為當地社會平均工資的40%、30%。傷殘情況特別嚴重的,護理費可略高於本等級標准,傷殘情況較輕的,護理費可略低於本等級標准,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可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制定護理費的具體標准。(人退發[1993]1號)

因癱瘓等原因生活長期完全不能自理的離休幹部護理費標准由原當地新五級工月標准工資的中線(六類區51元)調整為每月100元。已高於此標準的地區,不再調整。新的護理費標准從1998年7月起執行。(人發[1998]56號)

l 優 撫 待 遇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以後,遺屬生活有困難的,死者生前所在單位可以根據「困難大的多補助,困難小的少補助」的原則,給予定期或臨時補助。

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標准,一般以能維持當地群眾生活為原則,具體標准由各省、市、自治區規定(中央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執行所在地區的標准)。對於在保護、搶救國家資財或在對敵斗爭中犧牲的人員,其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標准,可以適當提高一些。(民發[1980]5號財事[1980]34號)

經國務院批准,決定對軍人、機關工作人員,參戰民兵民工因公犧牲、病故一次撫恤金標准進行調整。從1986年7月1日起,軍人、機關工作人員、參戰民兵民工因公犧牲、病故一次撫恤金,分別按下列標准發給:軍隊幹部、志願兵、機關工作人員因公犧牲的一次撫恤金,按其犧牲時的20個月工資計發。軍隊幹部、志願兵、機關工作人員病故的一次撫恤金,按其病故時的10個月工資計發,但其最高不得超過3000元。被軍委或大軍區授予英雄模範稱號的軍人因公犧牲或病故,增發應領一次撫恤的1/3。榮立二等功以上的軍人因公犧牲或病故,增發應領一次撫恤金的1/4。離休、退休的軍人、機關工作人員因公犧牲或病故的一次撫恤標准,也按上述規定執行(退休人員按本人退休時的全額工資計發)。(民[1986]優6號)

1993年10月1日後離休、退休的,計發基數為本人離休、退休時的職務(技術等級)工資與按國家規定比例計算的津貼之和。今後按國家規定增加的離休、退休費,計入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標准,仍按現行規定執行,即:批准為革命烈士的,為本人生前40個月工資;因公死亡的,為本人生前20個月工作;病故的,為本人生前10個月工資。取消1986年對病故後一次性撫恤金最高數額不得超過3000元的規定(人薪發[1994]48號)

l 醫 療 保 健

離休人員、老紅軍的醫療待遇不變,醫療費用按原資金渠道解決,支付確有困難的,由同級人民政府幫助解決。離休人員、老紅軍的醫療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

退休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個人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對退休人員個人賬戶的計入金額和個人負擔醫療費的比例給予適當照顧。(國發[1998]44號)

l 探 親

國家建立職工探親制度,是為了解決在職職工因工作和生產需要與家屬分居兩地的團聚問題,退休、退職職工已經脫離工作和生產崗位,一般在存在與家屬分居兩地問題,對探親假也不應理解為非生產性的福利待遇。所以,職工退休、退職後不應再享受國務院規定的職工探親待遇。(勞險司函[1989]1號)

l 住 房

關於易地安置離休幹部的住房(不包括私房)產權歸屬問題。凡安置時原工作單位與接受安置單位已商定歸屬的,按協議確定;未明確歸屬的,根據勞人老[1982]10號文件第十四條的規定精神,產權歸接受安置單位或地區。房改中,易地安置的離休幹部個人需購買現住房時,應按產權持有單位或地區的政策規定辦理相關手續,並享受該單位或地區同職級離休幹部的購房優惠待遇。(老乾字[1994]3號)

B. 怎樣制度醫院工作制度及人員崗位職責

醫院各級人員崗位職責

崗位名稱:院長

工作職責:

1.根據國家法律、法令和方針、政策,全面領導醫院的工作,領導全院職工在醫療、護理、教學、科研、預防、行政、後勤等方面,不斷進行改革創新,把紹興市人民醫院建設成為現代化醫院。

2.主持決策醫院的行政工作,負責制定醫院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

3.負責制定醫院各制度,努力創造符合現代化醫院管理要求的醫院文化。

4.根據國家人事制度,結合醫院實際情況,制定、實施醫院工作人員的考核、獎懲、聘任、調動和晉升等工作。

5.領導組織檢查醫院的工作質量,與員工保持密切聯系,定期深入科室,參加值班及及時解決發現的問題。

6.嚴格醫院的監察和審計工作,審計財務預決算。

7、對副院長進行授權。

8.外出或不在崗時,須指定一位副院長代替主持醫院工作。

崗位名稱:醫療副院長

工作職責:

1.向院長負責,分管全院醫療業務工作。

2.制定醫療工作計劃並組織實施,及時總結匯報。

3.布置、督促、檢查分管各部門及科室負責人的工作。

4.建立健全醫院各級學術委員會,定期組織召集各學術委員會會議,並檢查各委員會工作情況。

5.建立健全醫療規章制度,督促檢查執行情況。

6.制定和實施醫生進修培訓計劃。

7.負責對醫療缺陷、事故進行調查,並提出處理意見。

8.深入民解各醫療科室工作運作情況,及時解決存在的問題,不斷提高醫療質量。

9.組織各項學術活動及對其他醫院的業務聯系。

10.負責組織醫療相關突發性事件的處置。

崗位名稱:人事科科長

工作職責:

1.在院長領導下,負責醫院人力及人力資源管理。

2.根據醫院工作思路,制訂本部門的工作計劃、每月工作月報和工作總結。

3.注意收集醫院各階段人員需求,制定全院各部門的人員配置計劃。

4.組織每年高等院校畢業生的接收、面試考核工作及人才的引進工作。

5.遞交醫院黨政聯席會議有關人事相關的討論內容,並及時執行高層領導層的決策。

6.計劃和實施新職工的上崗前教育。

7.起草、執行與人事活動相關的制度和政策。

8.負責全院的工資、保險、福利待遇的落實。

9.負責離退休職工的管理。
......

內容比較多,您留一個郵箱給我,我把資料給您上傳!

C. 關於農村衛生所醫務人員的退休問題等

鄉村醫生(原赤腳醫生)被招收、頂替、錄用為國家正式職工或進入各級醫葯學院學習回畢業(結業答)後,成為國家正式職工,並繼續從事衛生工作的,其成為國家正式職工前最後一次經組織批准任鄉村醫生的工作時間(含其原當赤腳醫生的工作時間)可以與成為國家正式職工後的工作時間合並計算為連續工齡。在兩個以上單位連續擔任鄉村醫生(原赤腳醫生)的時間,凡經正式手續調動的,應合並計算為連續工齡。 【《勞動人事部、衛生部關於鄉村醫生工齡計算問題的復函》勞人險(1986)5號】

D. 如何做好離退休人員服務管理工作

應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

1.落實政策,維護離退休老同志合法權益。

2.積極開展老年文體活動,為老有所學、老有所樂創造良好條件。

3.完善離退休工作隊伍建設。

E. 如何做好離退休人員服務管理工作

應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

1.落實政策,維護離退休老同志合法權益。

2.積極開展老年文體活動,為老有所學、老有所樂創造良好條件。

3.完善離退休工作隊伍建設。

F. 急求一份鄉鎮衛生院後勤管理制度、進修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和加強鄉鎮衛生院管理,促進農村衛生事業健康發展,根據衛生法律、法規、規章和《陝西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強農村衛生工作的若干意見》及有關文件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全縣轄區的鄉鎮衛生院,縣級醫療單位參照執行。
第三條 鄉鎮衛生院必須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按衛生局核準的診療科目執業,嚴禁超診療科目和執業范圍從事診療活動。
鄉鎮衛生院業務工作接受縣級醫療、預防保健機構指導。
第四條 鄉鎮衛生院的人員、業務、經費,衛生局按職責管理。
第五條 衛生局抓好本管理辦法的落實,切實加強鄉鎮衛生院的管理,每年對轄區內鄉鎮衛生院的建設與管理至少要進行二次監督檢查;每年對全縣鄉鎮衛生院建設與管理情況進行一次總結通報。
對認真落實本管理辦法、各項管理比較規范、成效顯著的鄉鎮衛生院,衛生局給予獎勵和扶持,促進健康發展。

第二章 衛生隊伍建設與管理
第六條 按鄉鎮衛生院建設基本標准,衛生局加強對鄉鎮衛生院編制和人員管理,建立規范的人事管理檔案。重視衛生專業技術人員學歷層次和年齡結構,逐步形成梯隊。
第七條 衛生專業技術人員應具備相應崗位的任職資格。臨床醫療服務人員必須具有執業助理及其以上醫師資格,其它衛生技術人員要具備初級以上專業技術資格。嚴禁使用非衛生技術人員從事診療活動。
醫師、護士必須經衛生局注冊並在規定的范圍內執業,不得超范圍執業。
衛生局按照醫師執業標準定期組織對醫師的業務水平、工作成績和職業道德進行考核。
第八條 從事專項服務的人員,必須依法參加有關的培訓、考核,取得相應資格。
第九條 在編制范圍內確需增加或調整人員,要按照「凡進必考」的原則,由縣人勞、編辦、財政、衛生等部門依據有關規定和程序辦理,在編制范圍外確需增加人員,由用人單位提出申請,報衛生局審批同意後,與聘用單位簽定聘用合同,並按有關規定給予工資福利待遇和社會保障。從2007年1月1日起所有鄉鎮衛生院人員必須全部納入社會養老統籌統一管理。
第十條 鄉鎮衛生院院長由衛生局按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招考或推薦任用。中心衛生院院長應具有中專以上學歷、中級以上職稱;鄉衛生院院長應具有師級以上職稱。
第十一條 院長實行綜合目標管理責任制。綜合目標管理考核的主要內容為單位管理、醫療質量、醫療服務水平、預防保健、衛生監督、行風建設和經濟發展等。衛生局進行年度考核,並依據考核情況給予獎懲。
第十二條 實行院長負責制。院長有以下責任:一是對衛生局負責,認真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執行衛生法律法規及上級決定;二是完成醫療預防保健任務,正確處理好國家、集體、職工的利益;三是對衛生院生存發展和提高業務技術負責。
院長具有以下權力:一是對全院工作有統一指揮權;二是對副院長人選有提名權,對科室長有任命與免職權;三是按照規定對衛生院經濟的使用有支配權;四是對有貢獻或違反紀律人員有獎懲權。
第十三條 院長必須參加縣級及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組織的衛生事業管理相關知識培訓,不斷提高綜合素質。
第十四條 重視衛生技術人員的培訓學習工作,積極為在職衛生技術人員的進修學習和繼續醫學教育提供必要的條件。
建立健全在職衛生技術人員培訓學習、考核制度。認真實施在職衛生技術人員的學歷教育和繼續醫學教育。
衛生技術人員每5年至少到上級醫療衛生機構進修一次,時間不得少於3個月。進修內容以提高臨床能力、疾病預防控制能力和專項技術水平能力。
第十五條 加強醫德醫風建設,建立群眾監督制度,督促醫務人員遵守衛生部《醫務人員醫德規范及實施辦法》的職業道德規范。
第三章 公共衛生管理
第十六條 建立健全預防保健工作制度,制定具體工作計劃和質量指標,並組織實施。
第十七條 加強疾病預防控制管理,認真做好以下工作:
①按衛生局的要求建立規范化預防接種門診室。
②做好計劃免疫、傳染病疫情、食物中毒等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登記、報告和處理工作。
③積極開展重大傳染病、地方病,流行病預防控制工作。
④做好食品、公共場所、學校、職業等衛生指導與管理工作。
⑤開展慢性非傳染性疾病防治工作。
⑥制定健康教育計劃,針對重點人群,結合實際開展多形式的健康教育活動,普及衛生保健知識,促進農村居民良好健康行為的形成。並指導開展愛國衛生工作。
第十八條 加強婦幼保健管理,認真做好以下工作:
①按衛生局的要求建立規范化婦幼保健門診室。
②做好孕產婦系統保健和兒童系統保健。
③開展婦女、兒童常見病防治。
④做好孕產婦死亡、嬰兒死亡評審工作。
⑤做好控制新生兒破傷風工作。
⑥做好轄區托兒所、幼兒園衛生管理和指導工作。
第十九條 協助鄉鎮政府做好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政策宣傳、解釋和補償審核等工作。
第二十條 受衛生局委託承擔轄區內衛生監督工作。

第四章 醫療服務管理
第二十一條 根據廣大人民群眾需求,結合實際,制定切實可行的業務發展目標。並制定具體實施方案加以實施。
第二十二條 貫徹落實《醫療機構管理條例》、《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等衛生法律法規,採取綜合措施,加強醫療質量管理,促進醫療質量持續改進、不斷完善。
①建立健全以崗位責任制為中心的醫療、護理、醫技工作規章制度,並嚴格執行。
②按照病人第一、安全有序、首診負責、重點加強原則,以病人為中心,把醫療質量、服務質量、服務態度放在首位。
③成立醫療服務質量監控管理工作小組(如急診搶救、感染控制、病歷質量管理等小組),制定醫療質量管理方案,進行全員質量教育,樹立質量和安全意識。定期對醫療、護理、醫技、葯品、病案質量進行監督、檢查、評價,提出整改措施,及時發現、糾正醫療缺陷,加強醫療質量關鍵環節、重點部門、重要崗位的管理。
④落實首診負責制、醫師查房制度、疑難病例討論制度、危重患者搶救制度、術前討論制度、查對制度、會診制度、死亡病例討論制度、分級護理制度、交接班制度、臨床用血審核制度等醫療質量管理核心制度。
⑤嚴格執行診療常規、操作規程、搶救常規,配齊常用急救葯品、器材,保證基本醫療和搶救工作及時有效運行,對不能處理的危重疑難病人及時轉診。
⑥按照《處方管理辦法》和《病歷書寫規范》要求,認真書寫門診病歷、處方和住院病歷。
第二十三條 貫徹落實《醫院感染管理辦法》和《醫療廢物管理條例》,嚴格執行隔離消毒制度,加強供應室、手術室、分娩室, 治療室建設,遵守無菌操作規程,嚴格消毒、保潔管理;做好一次性醫療用品的處理和污水、污物無害化處理,防止交叉感染和對環境的污染。
第二十四條 認真貫徹落實《葯品管理法》,嚴格葯品管理制度.逐步推行葯品集中采購;葯品保管採取必要的冷藏、防凍、防潮、防蛀、防鼠等措施。葯品擺設要分類有序,外用葯和內服葯分開存放,做到一葯一標簽。
第二十五條 重點加強產科、兒科、急診急救等建設,並能達到以下技術水平:
①嚴格按照省、市產科建設標准,加強產科建設,做好住院分娩工作。鄉衛生院具備處理孕產婦順產的能力,中心衛生院具備處理孕產婦難產的能力;按照愛嬰醫院的標准,創建愛嬰醫院。
②能正確處理常見病、多發病,並對疑難病症進行恰當的處理與轉診;掌握常見傳染病、地方病的防治技術。
③醫護人員人人掌握徒手心肺復甦等常用急救技術。
④對轄區內的急診病例能及時應診(包括出診)。院內病人能立即進行搶救;院外病人能在10分鍾內出診。
⑤能對循環、呼吸、腎功能衰竭、急性中毒和休克及其它一般急危病人作出初步診斷並進行生命體征的搶救處理,並組織好轉診。
⑥能完成外科的止血、縫合、包紮、骨折固定等處理;能開展闌尾切除、疝氣修補等常見的下腹部手術;有條件的中心衛生院還應能開展部分上腹部手術。
第二十六條 積極推廣應用適宜新技術,不斷拓展服務能力。
第二十七條 加強中醫葯工作,規范中醫葯服務管理,提高中醫服務水平。
第二十八條 堅持「以病人為中心」,努力改善服務態度,不斷提高服務質量。

第五章 行政財務後勤管理
第二十九條 本著「精簡、高效、低耗」原則設置內部科室,原則上設置行政科、臨床科室、護理組、防保站 。臨床科室設內兒科、外科、婦產科、中醫科、醫技室等。其具體設置由中心衛生院、防保醫療型衛生院、防保型衛生院根據實際確定。
第三十條 成立院務管理委員會,由正、副院長、科室負責人等組成,對鄉鎮衛生院管理的重大事項進行決策。
第三十一條 加強院務公開,實行民主管理。定期召開職工會議,通報衛生院重大決策執行落實情況、日常管理和運作經營情況,聽取職工對衛生院建設與發展的建議。
第三十二條 建立健全考勤、學習、會議和環境衛生管理等制度。人手一冊工作日誌。
第三十三條 建立物資采購、驗收、入庫、發放、報廢制度,加強物資管理。
第三十四條 加強設備保管、使用、保養、定期維修制度,確保工作需要,對所有資產、醫療設備要建立檔案。
第三十五條 健全安全保衛工作制度,加強高危設備、手術室、放射室、分娩室等特殊區域和劇毒、劇麻、精神葯品管理,保障醫療安全。
第三十六條 美化院內環境,搞好室內衛生,創造一個整潔、優美、安靜、舒適的醫療場所。醫務人員上班期間應穿戴整潔的工作衣帽,掛牌上崗。
第三十七條 鄉鎮衛生院全民所有制身份的在職人員和離退休人員經費以及遺屬補助,納入縣級財政全額預算;屬集體所有制身份的在職人員,按每人每年3000元的標准由縣財政定額補助,工資不足部分由鄉鎮衛生院承擔;屬集體所有制身份的退休人員,已進入養老保險經辦中心的,由經辦中心統一管理,未納入養老保險經辦中心的,由財政定額補助,補助標准為500元,即在原來每人每月300元的基礎上再增補200元。
第三十八條鄉鎮衛生院財政補助納入縣級財政全額預算後,仍然要堅持按勞分配和生產要素參與分配的原則,結合崗位、任務、業績進行定酬,嚴格崗位聘期綜合目標責任考核,建立重實績、重貢獻,向優秀人才和關鍵崗位傾斜的自主靈活的分配激勵機制,使收入與技術水平、服務態度和勞動貢獻掛鉤。各單位要切實加強醫療成本核算,最大限度的降低醫療和葯品費用,讓利於廣大人民群眾。
各鄉鎮衛生院原承包租賃衛生所的合同繼續執行不變,凡在崗在職人員無論是全民、集體、聘用(衛生局批准)人員,一律實行同工同酬,集體人員和聘用人員工資基數比照同職務的全民人員工資基數確定。
實行全額預算管理後,各衛生院仍然要實行全院成本核算,各衛生院只能按醫療收入的65%作為全員工資分配部分,35%作為醫療成本。葯品收入(含兩地差其他收入)不得納入工資分配,只作為醫院收入,主要用於基本建設的欠帳償還、醫療設備的購置和公共衛生支出。
浮動工資基數:醫療人員按檔案工資的45%--60%參入浮動與工作績效掛鉤;行政管理人員(院長、副院長、會計),按檔案工資的10%—30%參入考核;防疫婦幼人員按檔案工資的30%參與考核;醫療後勤人員按檔案工資的30%--40%參與考核。
行政人員的考核工資與衛生局簽定的目標責任書的完成情況掛鉤,其浮動工資部分不得突破全院平均值的1.2倍;防疫、婦幼人員考核工資與「七苗接種率」、「兩個系統管理」相關指標及其他各項防疫婦幼工作任務完成情況掛鉤,完成任務的防疫婦幼人員獎金不得低於全院平均水平;醫療後勤人員的考核工資與醫療業務開展情況掛鉤。
各單位根據各自的工作實際制定相應的考核管理辦法,工資分配方案經職工大會討論通過,報衛生局審定批復後方可實施。
第三十九條 嚴格執行醫院財務、會計和監督審計制度。積極探索推行縣級財務集中核算或會計委派制,提高財務管理水平。實行民主理財、院務公開,較大項目支出應由院務會或職工代表大會表決通過方可實施。凡購置5000元以上設備或1萬元以上的建設項目應報衛生局批准後方可實施。
第四十條 執行政府的醫療服務價格,並公開主要葯品及診療收費標准,增強收費透明度。
第四十一條 加強信息管理,
①鄉鎮衛生院設兼職人員負責衛生信息統計工作。衛生信息資料必須做到及時、准確。
②嚴格執行傳染病網路直報等登記報告制度和孕產婦死亡、嬰兒死亡報告制度。
③要建立相關統計制度,做好鄉鎮醫療、預防、保健、初級衛生保健工作,及時將有關統計報表上報縣級相關部門。
④鄉鎮衛生院要建立病案管理制度,按國際疾病分類ICD-10進行病案管理。

第六章 村級和個體衛生機構的管理
第四十二條 鄉鎮衛生院受縣級衛生行政部門委託,依法對轄區內村級和個體衛生機構進行管理和經常性衛生監督。
第四十三條 加強村級和個體衛生機構的醫療、預防保健和衛生信息等工作技術指導。要加強村級和個體衛生機構中醫葯管理,努力提高中醫服務水平。
第四十四條 負責衛生局統一制定的村級和個體衛生機構的工作制度、工作規范、工作職責、門診日誌、處方的規范管理,健全各種規章制度,做到診療有登記、開葯有處方、收費有憑據、防保有卡冊、疫情有報告。
第四十五條 健全鄉村醫生例會制度,定期組織鄉村醫生學習衛生工作方針政策、部置農村初級衛生保健任務,每年召開例會不少於6次。
第四十六條 要健全對村衛生室和鄉村醫生的工作考核、獎懲制度,每年進一次考核、評比,對工作突出的村衛生室、鄉村醫生,提議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進行表彰。
對違反管理規定的村級和個體衛生機構提議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予以通報批評或依法處理

第七章 監督管理和獎懲
第四十七條 衛生局成立鄉鎮衛生院監督管理領導小組,定期不定期的組織衛生局相關股室或縣疾病預防控制中心的人員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十八條 衛生局對鄉鎮衛生院的各項工作依據國家法律法規進行監督管理,對違反法律法規的單位和個人依法予以處理。
第四十九條 衛生局對鄉鎮衛生院的業務工作實行年度目標責任管理,將目標任務完成情況與財政撥款相掛鉤。每年從鄉鎮衛生院財政撥款中提取5%作為年度目標任務獎勵基金,對先進單位予以重點獎勵,對完不成目標任務的單位予以通報批評。
第五十條 衛生局對鄉鎮衛生院依法監管的同時,對違反本管理辦法不夠依法處理的情節,實行內部獎懲制度。
①對違反本管理辦法有關規定的單位,按違反每條予以50---300元的懲處。
②接受省市檢查,達不到工作要求的單位給予單位500---1000元懲處;受到省上通報批評的單位給予單位1000元懲處;受市上通報批評的單位給予500元懲處;受縣上通報批評的單位給予300元懲處。
③在上級督導檢查工作中,對指出的問題不予改進者,給予單位200---500元的懲處。
④不按期完成衛生局和上級業務指導部門下達的工作任務的,給予單位500—1000元的懲處。
以上懲罰資金從違反本辦法發生時間的次月,由衛生局從財政撥款中扣除,受罰單位要將懲罰資金落實到相關責任人承擔,單位不予報銷。衛生局將懲罰資金全部用作獎勵資金。

G. 離退休人員管理辦法

尊老敬老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是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一項重要內容,也是對離退休工作人員最基本的要求。因此,離退休工作部門及人員要努力做到。
1.敬業愛崗,以熱情周到地為離退休老同志服務為中心,以讓離退休老同志滿意為標准,更好地從政治上關心,生活上照顧老同志,發揮他們的作用的要求,克服困難,落實政策,為老同志做好事、辦實事。
2.認真落實,積極主動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開展尊老敬老教育活動,宣傳離退休老同志為電力事業所做的貢獻和他們的優良品質,宣傳尊老敬老的好人好事。樹立尊重、關心、幫助老年人的社會風尚,弘揚中華民族敬老、養老的美德。
3.做好離退休老同志的來信來訪工作。對離退休老同志的來信,要做到認真研究,件件有迴音。對來訪的離退休老同志要熱情接待、態度和藹、百問不厭,耐心聽取他們的意見,能夠解決的問題,要及時幫助解決,不拖拉、不推諉、不敷衍。暫時解決不了的問題或不能辦的事,要解釋清楚。
4.為老同志服務要全心全意、滿腔熱忱,吃得苦、受得累,做老同志的貼心人。努力創造條件,拓展活動內容,開展豐富多彩的有益於老同志身心健康的文體活動,使老同志老有所樂。
5.堅持定期向離退休老同志通報情況,徵求意見,讓老同志及時了解電力事業改革、發展的情況,為電力事業建設出謀獻策。
6.要堅持經常、有計劃地適時開展走訪慰問活動,把走訪慰問工作作為一項經常性的工作去抓。新年(春節)、「十、一」(老年節、中秋節),對離退休老同志普遍慰問,發慰問品或慰問金。離退休老同志住院後,由離退休工作部門代表工區領導前去探視,其探望費用為________--________元。
7.離退休職工去世後,要前往職工家中慰問,並協助辦理善後事宜。對家屬提出的不附和規定的要求,要做好解釋工作;對喪事過程中的各種迷信活動,要進行教育制止。認真按政策規定落實撫恤金、喪葬費、遺留問題等。
8.離退休職工活動經費按中共________省________________局黨組織________發(________)________號文執行,即退休職工活動經費每人每年________元。
9.退休職工管理服務費及辦公費,工區可根據費用成本核定一定標准執行。以上經費由退休管理辦公室統一掌握使用,各項經費不得挪作它用,但可以跨年度使用。

H. 雲南省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的條例全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醫療機構管理,提高醫療機構服務水平,促進醫療衛生事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和《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醫療機構的設置、登記、校驗、執業以及對其監督管理和醫療糾紛預防處置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醫療機構,是指綜合醫院、中醫醫院、中西醫結合醫院、民族醫醫院、專科醫院、康復醫院,婦幼保健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衛生院(站、所、室)、療養院、門診部、診所、醫務室、衛生保健所、急救中心(站)、臨床檢驗中心,專科疾病防治院(站、所)、護理院(站)和國家規定的其他診療機構。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醫療機構設置規劃納入城鄉規劃和區域衛生規劃,優化配置醫療資源,落實醫療機構政府補助、補償和扶持政策,建設結構合理、覆蓋城鄉的醫療服務體系。
政府舉辦的醫療機構,其基本建設、設備購置、重點學科建設、公共衛生服務、離退休人員費用和政策性虧損補貼等投入,同級財政應當給予保障,省財政給予適當補助。
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舉辦醫療機構。
第四條 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負責醫療機構的設置、登記、校驗、執業、監督管理和糾紛預防處置等工作。
發展改革、財政、公安、司法行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住房城鄉建設、環境保護、民政、工商、審計、質監、稅務、食品葯品監管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醫療機構監督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 患者、醫療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擾亂醫療機構的正常秩序。 第六條 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制定醫療機構設置規劃,應當經上一級衛生行政部門審核後,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實施,並向社會公布。
第七條 申請設置醫療機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設置申請書;
(二)設置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選址報告和建築設計平面圖;
(四)擬設置醫療機構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身份證明和銀行出具的資信證明。
第八條 醫療機構的負責人應當具有執業醫師資格,並經執業注冊後,連續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從事5年以上同一專業的臨床工作。
個人申請設置診所的,即為該診所的負責人。
第九條 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按照醫療機構設置規劃和設置標准對醫療機構的設置進行審批。省、州(市)、縣(市、區)的審批許可權由省衛生行政部門規定。
第十條 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接到醫療機構設置申請之日起20日內,對其申請事項進行審查。符合條件的,作出擬准予設置醫療機構的書面決定;不符合條件的,作出不予設置醫療機構的書面決定。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對擬准予設置醫療機構的,應當向社會公示,公示期為10日。
公示內容應當包括:申請人名稱、擬設置醫療機構的名稱、類別、級別、地址、診療科目、床位(牙椅)、審查情況和其他必要的情況說明等。
公示無異議的,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及時核發《設置醫療機構批准書》;公示有異議的,應當進行核實,核發《設置醫療機構批准書》或者作出不予核發的書面決定。
第十二條 州(市)、縣(市、區)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核發《設置醫療機構批准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有關材料報上一級衛生行政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 《設置醫療機構批准書》的有效期為:
(一)100張床位以上的醫療機構為2年;
(二)不滿100張床位的醫療機構為1年;
(三)不設床位的醫療機構為6個月。
申請人在取得《設置醫療機構批准書》後,應當在規定的有效期內設置。設有床位的醫療機構在有效期內不能完成籌建工作的,可以在有效期屆滿前30日內,向批准設置的衛生行政部門申請延期1次,延期時限為半年;延期屆滿仍不能完成的,其《設置醫療機構批准書》自動失效。新建的500張以上床位的醫療機構在上述期限內仍不能完成的,向批准設置的衛生行政部門申請,可以再適當延期。
第十四條 設置醫療機構申請人在完成《設置醫療機構批准書》核準的事項後,應當向批准其設置的衛生行政部門辦理執業登記。
辦理執業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設置醫療機構批准書》;
(二)符合規定的醫療機構基本標准說明和規章制度;
(三)符合規定的名稱、組織機構、場所的證明材料;
(四)與開展業務相適應的專業衛生技術人員資格證書、執業證書、聘用合同的復印件;
(五)與開展業務相適應的經費證明、設施設備購進證明,以及符合規定的消防、供電供水、醫療廢物和污水處理等必要設施的證明材料;
(六)新建、改建或者擴建的建築設施竣工驗收報告。
第十五條 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醫療機構執業登記材料之日起20日內進行審查。符合條件的,予以登記並發給《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
第十六條 醫療機構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後,應當依法到相關部門辦理登記手續。
第十七條 醫療機構可以使用地名、單位名稱、個人姓名、醫學學科名稱、醫學專業和專科名稱、診療科目名稱和登記機關批准使用的名稱作為識別名稱,不得使用國家和省衛生行政部門規定不得使用的名稱。
第十八條 醫療機構的名稱、診療科目、床位(牙椅)發生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手續;類別、地點、設置申請人發生變更的,應當重新辦理設置審批。
因變更登記超出原登記機關管轄許可權的,向有管轄許可權的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九條 醫療機構終止醫療執業活動的,應當向原登記機關辦理《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注銷手續。
醫療機構因擴建、改建等原因,暫時停業或者部分停業的,應當事先向原登記機關辦理停業手續。暫時停業時限為半年,情況特殊的,經申請批准後可以再延期半年。
第二十條 醫療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校驗期滿前3個月向登記機關申請辦理校驗手續。登記機關應當在受理校驗申請之日起20日內進行校驗審查,作出校驗結論。校驗結論分為校驗合格和暫緩校驗。 第二十一條 醫療機構及其衛生技術人員開展醫療執業活動,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醫療技術規范、職業道德規范,優化服務流程,提高服務質量。
遇有突發事件及其他威脅人民群眾生命健康的緊急情況時,醫療機構及其衛生技術人員應當服從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的調遣。
第二十二條 醫療機構開展需要審核登記的醫療技術臨床應用,應當經具有審批許可權的衛生行政部門批准,並向登記機關辦理醫療技術登記後,方可開展臨床應用。
第二十三條 醫療機構不得將《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和醫療機構名稱出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不得將醫療場所出租、承包給其他機構(人員)開展診療活動。
第二十四條 醫療機構出具的診斷證明、檢驗、檢查報告及其他醫療文書應當真實、完整,並按規定妥善保存,不得塗改、偽造、隱匿、毀損。
醫療機構不得為未經本醫療機構醫師(士)診查的病人出具疾病診斷書、健康證明或者死亡證明等醫療文書;不得為未經本醫療機構醫師(士)、助產人員親自接產的嬰兒出具出生醫學證明。在醫療機構外出生的嬰兒,由縣級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婦幼保健院按規定出具出生醫學證明。
醫療機構未經批准,不得從事遺傳病診斷、胎兒性別鑒定、產前診斷和終止妊娠手術以及其他計劃生育手術等活動。
第二十五條 醫療機構在執業活動中不得聘用未在本醫療機構執業注冊的人員,或者其他不具備衛生專業技術資格的人員從事執業活動;不得使用未取得執業醫師資格的人員獨立從事執業活動。鄉(鎮)衛生院、村衛生室可以根據診治的情況和需要,使用執業助理醫師獨立從事一般的診療活動。
醫療機構及其衛生技術人員在執業活動中不得雇傭人員或者使用其他形式誘導患者就醫;不得泄露在醫療執業活動中知悉的病人隱私;不得實施違反診療規范的診斷和治療;不得收受患者及其家屬錢物或者獲取其他不正當利益。
第二十六條 醫療機構應當加強感染管理,嚴格執行消毒隔離制度,及時處理污水和醫療廢棄物,預防和控制醫院感染。發現傳染病疫情應當及時報告,並採取有效措施控制疫情蔓延。
第二十七條 醫療機構發布醫療廣告,應當向其所在地的州(市)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辦理《醫療廣告審查證明》,發布的內容不得超出《醫療廣告審查證明》核準的范圍。
醫療機構發布互聯網醫療保健信息,應當經省衛生行政部門同意,取得《互聯網醫療保健信息服務審核同意書》,發布的內容不得超出《互聯網醫療保健信息服務審核同意書》核準的范圍。
第二十八條 醫療機構應當將服務項目、價格等信息進行公示。非營利性醫療機構應當執行國家和省規定的醫療服務收費標准,不得擅自增加收費項目或者提高收費標准。
第二十九條 醫療機構應當支持醫師個人和技術團隊到基層醫療機構和社會舉辦的醫療機構多點執業。多點執業的管理辦法由省衛生行政部門制定。
第三十條 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應當設置基本醫療保險管理部門,配備管理人員,履行醫療保險服務協議,遵循基本醫療保險結算程序,使用由財政和稅務部門規定的收費票據或者發票,向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提供審核醫療費用所需的全部診治資料及賬目清單,禁止偽造醫療保險費用結算單據、發票和報表。
第三十一條 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及其衛生技術人員在診斷和治療中,應當遵守醫療保險的有關規定,核實患者身份及參保情況;在規定的范圍內使用葯品、提供醫療服務;不得推諉參保人員就醫或者限制參保人員外購葯品。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醫療機構應當建立健全醫療糾紛的預防和處置制度。醫療糾紛實行屬地管理,縣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引導醫患雙方依法解決醫療糾紛。
第三十三條 縣級司法行政部門負責指導本行政區域內的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工作。依法設立的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負責醫療糾紛的人民調解工作。
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醫療糾紛應當堅持醫患雙方自願、平等的原則,尊重醫患雙方的權利,不得泄露醫患雙方的隱私、商業秘密。
第三十四條 醫療機構負責人對本單位的醫療安全負責,做好醫療秩序的維護工作;加強對衛生技術人員的管理,督促提高醫療診治水平,避免和減少醫療糾紛。
醫療機構應當建立投訴受理制度,對涉及收費、服務質量等能及時處理的投訴,醫療機構應當及時處理,並向投訴人反饋;對情況復雜,不能及時處理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給予回復。
第三十五條 醫療糾紛發生後,醫療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向患者及其家屬告知有關醫療糾紛處置的具體辦法和程序,做好解釋和溝通工作,防止事態擴大;應當配合衛生行政部門、公安機關做好調查取證工作,啟動應急處置預案,積極參與處置因醫療糾紛引發的治安事件。
第三十六條 醫療糾紛發生後,醫患雙方可以自行協商解決,可以申請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可以向縣級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處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七條 患者應當遵守醫療機構的規章制度,配合醫療機構及其衛生技術人員開展相關的診療活動。
患者及其家屬對醫療行為有異議的,應當通過合法途徑表達自己的意見和要求,禁止有下列行為:
(一)限制醫療機構工作人員人身自由,或者侮辱、威脅、傷害醫療機構工作人員;
(二)損毀、搶奪醫療機構的財物、醫療文書;
(三)設置障礙或者以其他形式堵塞交通、妨礙他人就診;
(四)違規停屍、私設靈堂、擺放花圈、焚燒紙錢、燃放煙花炮竹等;
(五)聚眾滋事,破壞或者干擾醫療機構的正常秩序;
(六)其他危害醫療秩序的行為。
第三十八條 公安機關接到危害醫療秩序的報警後,應當立即組織警力趕赴現場,維持秩序,控制事態擴大;對醫患雙方勸阻無效的,依法予以處置。
第三十九條 醫療糾紛調解過程中,調解人應當分別向醫患雙方、有關專家了解相關事實和情況,醫患雙方、有關專家應當予以配合。根據案件需要,調解人可以建議醫患雙方進行醫療事故或者醫療損害鑒定。
對患者及其家屬提出的賠償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醫療糾紛,可以鑒定的,應當依據具有資質的鑒定機構或者醫學會出具的鑒定意見進行處理。
第四十條 醫療機構應當自糾紛解決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縣級衛生行政部門作出書面報告,並分別附上自行協商協議書、調解書、人民法院裁判書。 第四十一條 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醫療機構及其衛生技術人員執業活動的監督管理,完善醫療機構評審評價制度,推進醫療機構不良執業行為計分制度,督促醫療機構提高醫療服務質量。
上級衛生行政部門有權糾正下級衛生行政部門在醫療機構設置、執業、登記、校驗、評審評價和執法檢查中的違法行為。
第四十二條 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應當督促醫療機構建立健全安全保衛制度,落實安全防範措施。公安機關應當指導醫療機構開展安全保衛工作。
第四十三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將符合條件的醫療機構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范圍,科學確定診療項目保險支付范圍。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在糾正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不符合保險支付范圍的醫療行為時,應當聽取醫療機構的申訴。
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與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建立平等協商機制,對考核方式進行協商,及時結算醫療費用。
第四十四條 醫療機構應當逐步實行醫療責任保險和衛生技術人員職業綜合保險。
第四十五條 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調整和新增醫療機構,同等條件下優先配置社會舉辦的醫療機構。
在同一醫療機構設置規劃區域內,多個社會主體同時申請舉辦醫療機構超出規劃限定數額的,由具有審批許可權的衛生行政部門通過公開競爭方式確定舉辦主體。
第四十六條 社會舉辦的醫療機構與政府舉辦的醫療機構,在技術准入、醫院等級評審、學科建設、人才引進、科研立項、基本醫療保險定點、衛生技術人員職稱評定、繼續教育等方面,享受同等待遇。
社會舉辦的非營利性醫療機構在扣除辦醫成本、預留發展基金以及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取的其他必需費用後,出資人可以從辦醫結余中取得合理回報。
各級政府應當通過購買服務、定額補助等方式,對社會舉辦的營利性醫療機構承擔公共衛生等非營利性服務項目時給予補償。 第四十七條 醫療機構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並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第四十八條 醫療機構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正的,吊銷其相關診療科目,直至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第四十九條 醫療機構及其衛生技術人員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對醫療機構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對衛生技術人員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吊銷醫療機構的相關診療科目,或者吊銷衛生技術人員的執業證書。
第五十條 醫療機構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吊銷其相關診療科目,直至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醫療機構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由省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吊銷其相關診療科目,直至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第五十一條 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未嚴格執行醫療保險制度,致使醫保資金流失的,由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或者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以發生金額2倍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取消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資格。
第五十二條 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的調解人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的,由司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四條 衛生、公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的工作人員在醫療機構監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五條 本條例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I. 離退休黨員有哪些管理制度

1、有離退休黨員的黨組織要確定專人負責離退休黨員的管理工作,通過電話、書信、上門談心等方式經常同離退休黨員保持聯系,並做好記錄。

要採取「一對一」、「一對多」等形式經常關心年老多病、行動不便的離退休黨員,主動加強聯系,及時傳達黨內文件精神,了解思想、生活情況,徵求意見和建議,積極幫助他們解決各種實際困難。

2、所在黨組織要針對離退休黨員的生活特點,創新教育管理形式,採用座談會、學習討論會、集中培訓、參觀考察、組織文藝表演等適合離退休黨員特點的活動,寓教於樂,豐富他們的晚年生活。

要針對離退休黨員生活中存在的困難,組織黨員志願者服務隊、黨員幫困服務隊、社區義務服務隊等社會性服務組織,積極開展幫扶活動。

要教育引導離退休黨員模範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自覺按《黨章》要求辦事,不參與和從事違法違紀活動。對於違反黨紀國法的黨員,要按照有關規定作出相應處理。

3、離退休黨員參加社會群團組織,必須堅持文明、健康、積極向上原則,事先向黨組織匯報並徵得同意。

要按照中組部《關於中國共產黨黨費收繳、管理和使用的規定》的有關要求,教育引導離退休黨員按規定及時交納黨費,自覺履行黨員義務。

針對生活特別困難的黨員,通過本人申請,經所在黨支部同意,報上級黨組織批准可以少交或免交黨費。

積極參加所在地社區黨組織的活動,積極參與社區服務,開展黨組織活動,尤其在進行愛國主義教育、革命傳統教育、黨風廉政建設、關心教育下一代等方面多做工作多做貢獻,發揮黨員的先鋒模範作用。

(9)衛生院離退休人員管理制度擴展閱讀:

一、列入交納黨費計算基數的離退休費總額包括:離退休時計發的基本離退休費和離退休後歷次按國家規定增加的基本離退休費之和,以及按國家規定發放的離退休人員補貼。

離退休人員補貼是指:根據國家關於規范津貼補貼的有關規定,各地各單位離退休人員普遍發放的補貼(相當於在職人員的規范津貼補貼)。

對於只有部分離退休人員享受的補貼(不同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補貼、離休幹部護理費、艱苦邊遠地區補貼等)、改革性補貼(住房提租補貼、住宅電話補貼、交通補貼等)、傷殘人員撫恤金等,不列入交納黨費計算基數。

二、列入交納黨費計算基數的養老金總額包括:基本養老金(包括基礎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企業年金和統籌外養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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