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達到退休年齡後和用人單位是什麼關系
達到退休年齡,用人單位聘用的是勞務關系。
根據國務院《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第一條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應當退休。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法釋〔2010〕12號)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聘用已退休人員的,按勞務關系處理。
國務院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一條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
《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
第一條
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和國家機關、人民團體的工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該退休:
(一)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
(二)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者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作,男年滿五十五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
本項規定也適用於工作條件與工人相同的基層幹部。
(三)男年滿五十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四)因工緻殘,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法釋〔2010〕12號
第七條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
㈡ 企業退休社會化管理後是否與原單位沒有任何關系
這是個發展趨勢,今後只要你退休了,就與企業沒有任何關系了!第一,計劃經濟時期的企業退休人員:
綜上,我可以肯定的說:其實在退休職工退休時,從理論上講就與企業沒有任何關系了。實行社會化管理後,將徹底轉變退休人員的思想觀念,推進遺留問題的解決。目的是把企業退休人員的組織關系轉到街道社區後,養老金由社保繼續支付,使其象靈活就業人員一樣融入社會大家庭,這樣有利於企業的輕裝上陣與競爭發展。但也要看到,這是一個系統工程,也確實要涉及到部分企業退休人員的利益,希望在轉換過程中能得到妥善解決。
㈢ 退休人員再就業與用人單位是否存在勞動關系
屬於勞務關系,不劃入勞動關系中。
1、勞動者勞動年齡在法定年限屆滿之後,也是勞動者勞動年齡的終止之時,退休人員重新受聘,在工作崗位上付出的勞動,應享有獲取報酬的權利,同時其已經享受社會保險待遇,領取了退休金,國家已保證其老有所養,
退休再就業的,不應在劃入勞動關系中,不應在受《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的調整,雙方應當屬於勞務關系。
2、從社會保險關繫上看,員工退休前已經購買了社會養老保險,退休後便開始享受養老保險待遇。如果退休人員再就業與單位存在勞動合同,那麼單位必須再次幫其購買保險,我國社保機構不接受一個退休員工一面享受養老保險,一面又繼續購買工傷保險。
3、退休人員再就業的如與用人單位之間形成的是勞動關系,則意味著退休人員與在崗人員無區別,那麼我國制定的相關退休制度形同虛設。這樣操作對用人單位也是不公平的。
(3)單位與退休人員什麼關系擴展閱讀:
1、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合同,合同內容必須對社會保險、勞動保護等內容進行規定,體現了勞動法對於勞動者的特殊保護,用人單位無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支付經濟補償金等。
2、退休人員再就業所簽訂的協議不屬於勞動合同,雙方簽訂的聘用協議主體平等,所有的內容由雙方協商確定,不再受國家特殊保護,用人單位無故解除協議時也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㈣ 老年人退休後再就業,與用人單位形成勞動關系還是勞務關系
可能很多人認為,就業當然屬於勞動關系,其實不然。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的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後,勞動合同即終止。此時,職工與用人單位形成的是勞務關系,並非勞動關系,二者最大的區別在於,勞務關系是不受《勞動合同法》保護的。
如果職工退休後不享受養老保險待遇,與用人單位發生用工爭議時則按照正式的勞動關系處理。此時,退休職工和普通勞動者一樣,仍然可以簽訂而且必須簽訂勞動合同,一切薪酬待遇都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來。如果勞動者達到或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但未辦理退休手續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繼續在原用人單位工作期間受到工傷的,用人單位要依法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㈤ 退休人員與原退休單位的關系是什麼
雙重勞動關系:所謂雙重勞動關系,是指一個勞動者具有雙重身份和享有兩個勞動關系。雙重勞動關系或表現為兩個勞動關系都是法定的,或表現為一個是法定的勞動關系,另一個卻是事實上的勞動關系。雙重勞動關系現象在我國的產生和發展,表現為一個從隱性到顯性的過程。但是雙重勞動關系自身產生和發展的社會動因,卻是我國從計劃經濟體制向市場經濟體制過渡的特殊歷史條件。一旦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逐步健全,雙重勞動關系就面臨著被清理且消亡的歷史要求。
特殊勞動關系:特殊勞動關系是一種用工關系,首先在《關於特殊勞動關系有關問題的通知》中提出。 為了維護勞動力市場的正常秩序,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上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於2003年4月25日下發了《關於特殊勞動關系有關問題的通知》(下稱《通知》)。《通知》所稱的特殊勞動關系,是指現行勞動法律調整的標准勞動關系和民事法律調整的民事勞務關系以外的一種用工關系,其勞動者一方在用人單位從事有償勞動、接受管理,但與另一用人單位存有勞動合同關系或不符合勞動法律規定的主體條件。其對象主要有:1、協議保留社會保險關系人員;2、企業內部退養人員;3、停薪留職人員;4、專業勞務公司輸出人員;5、退休人員;6、符合前述規定的其他人員等。
㈥ 退休人員再就業與用人單位是否存在勞動關系
1、如題所述,退休人員返聘再就業,與用人單位簽署勞務合同而非勞動合同,雙方存在勞務關系,不受勞動合同法約束;
2、以上僅供參考,請予核實。
㈦ 企業退休社會化管理後與原單位沒有任何關系了嗎
很多朋友不知道什麼是企業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社會化管理後退休職工是否跟原單位存在一定聯系?
職工辦理退休後,要採取管理服務工作與企業分離,養老金實行社會化發放,人員交由屬地街道和社區管理。所以說,實行企業退休社會化管理目的在於把退休職工納入街道管理,減輕企業負擔,國企老年幹部科或者老年幹部處可能就成為歷史。
企業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後,退休人員的管理更加的精細化了,退休人員的服務更加人性化了,退休人員的待遇不會降低,可以說,對於企業退休人員來說是有好處的。
㈧ 達到退休年齡後與單位建立的是勞動關系還是勞務關系
這個影響因素有很多,比如是否已經享受
退休金
,簽訂的合同是否到期,不同的地區有不同的理解,但大部分還是認為是
勞務關系
。
《
勞動合同法
》
第四十四條【勞動合同的終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勞動合同終止
: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
基本養老保險
待遇的;
㈨ 已經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人員與用人單位是勞動關系還是勞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二)項規定:「勞動者開始依法內享受基本容養老保險待遇的」勞動合同終止,國務院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從這些法定標准來看,即使有合法勞動合同關系的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後也該與單位終止勞動合同,因為法律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所以終止勞動合同也就意味著終止勞動關系,自然就不再承認與用人單位再訂立勞動合同,即再建立勞動關系了。
但是對上述規定的理解和執行目前存在一定爭議,有些地方和有些部門有些執法者和有些司法者會對一些特殊情況做出一些特殊的認定和裁判。
但普遍的觀點還是認為: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就不再能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可以建立發揮余熱的不受勞動法律調整的勞務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