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對退休人員如何使用黨紀處分
政務處分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對已經退休的公職人員在退休前或者退休後有違法行為如何處置作出明確規定。實踐中需要注意:
第二十七條已經退休的公職人員退休前或者退休後有違法行為的,不再給予政務處分,但是可以對其立案調查;依法應當予以降級、撤職、開除的,應當按照規定相應調整其享受的待遇,對其違法取得的財物和用於違法行為的本人財物依照本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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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立案依據。
監察機關發現已經退休的公職人員在退休前或者退休後有違法行為的,在立案決定書中立案依據部分除引述《監察法》有關條款外,還可以一並引述《政務處分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需要指出的是,對已經退休的公職人員涉嫌職務違法犯罪的,監察機關立案決定書中立案依據部分不宜只引述《政務處分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還應當引述《監察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
《監察法》第三十九條經過初步核實,對監察對象涉嫌職務違法犯罪,需要追究法律責任的,監察機關應當按照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序辦理立案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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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關於「依法應當予以降級、撤職、開除的,應當按照規定相應調整其享受的待遇」的把握。
《政務處分法(草案二次審議稿)》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監察機關發現已經退休的公職人員退休前或者退休後有違法行為的,不再給予政務處分,但是可以對其立案調查,依法應當予以降級、撤職、開除的,應當按照規定相應降低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
依照《社會保險法》第二條、第十條和《國務院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國發〔2015〕2號)等規定,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相應按月發給退休公職人員的基本養老金只能降低、不得取消,但退休的公職人員享受的其他待遇則可以相應調整,故《政務處分法》第二十七條將《政務處分法(草案二次審議稿)》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中的「降低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修改為「調整其享受的待遇」。這里已經退休的公職人員「享受的待遇」,既包括閱讀文件、聽報告、參加重要會議和重大活動等政治待遇,也包括退休費或者基本養老金、醫療、住房等生活待遇。
根據以上情況,對退休的公職人員應當予以降級、撤職、開除的,可以相應降低其享受的基本養老金,並相應調整其享受的其他待遇。若其在處理時系中共黨員,按照管理許可權,可以在送達其所在單位和相應人事部門的黨紀處分通知書中一並寫明上述待遇調整事項,由其所在單位按程序辦理;若其在處理時已非中共黨員,按照管理許可權,監察機關可以作出《關於對×××享受的待遇予以調整的處理決定》,文書格式可以參照製作政務處分決定書的要求,其中需寫明「依照《政務處分法》第××條(處理依據)等規定,本應給予×××降級(撤職、開除)處分,但鑒於×××已經退休,依照《政務處分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決定相應調整其享受的待遇」。同時在其中要告知被處理人的救濟權利和途徑。
❷ 如何處分已退休領導幹部黨員
法律分析:已經退休的人員,如果發生違法黨紀政紀的,也可以按照規定給予黨紀處分,比如黨內警告,記過,或者開除黨紀,涉嫌犯罪的,可以移交司法機關處理,至於政紀,因為已經退休,不涉及政紀處理。
法律依據:《監察部關於對犯錯誤的已退休國家公務員追究行政紀律責任若干問題的通知》第一條第一款規定:對於國家公務員在任期間違紀,退休後被立案調查且應當追究其行政紀律責任的,考慮到他們已退出國家公務員隊伍,可不作處分決定。根據其所犯錯誤,按照《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規定的處分種類和標准,按以下辦法作出行政處理決定:
1、應當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的,按照每兩年一次增加退休費的標准,降低其基本退休金。
2、應當給予降級處分的,以退休時的級別為基礎,降低一個級別重新確定其基本退休金。處分前已經發放的退休金不再退回。
3、應當給予撤職處分的,以退休時所擔任的職務為基礎,降低一職以上職務,按照規定從新確定相應的職級待遇後,重新確定其基本退休金。同時,按照所受處分降低其相應的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處分前已發放的基本退休金不再退回。
4、應當給予開除處分的,一般不再給予開除處分,改為撤職處分。以退休時的職務為基礎,降低三職以上職務,其中對於擔任副主任科員以下職務的,降低辦事員職務,按照規定重新確定相應的職級待遇後,重新確定其基本退休金。同時,按照所受處分降低其相應的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處分前已發放的基本退休金不在退回。
❸ 退休人員紀律處分怎麼辦
法律分析:已經退休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涉嫌違紀違法的,不再作出處分決定,但應當立案調查並按程序作出調查結論,明確其應受處分的種類。對於應當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以上處分的,其養老保險等相應待遇按有關規定執行。
法律依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 第四十四條 已經退休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有違法違紀行為應當受到處分的,不再作出處分決定。但是,應當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以上處分的,相應降低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受處分期間交流到其他事業單位工作或者原處分決定單位出現合並、分立等情形的,由與其建立人事關系的新單位執行原處分決定。
❹ 事業退休人員違法犯罪如何處罰
事業退休人員違法犯罪的,應這樣處罰:公務員受到刑事處罰,處分決定機關尚未作出開除處分決定的,從人民法院判決生效之日起,取消原工資待遇。此外,公務員受到刑事處罰,經再審宣告無罪或免予刑事處罰,原開除處分決定被變更的,根據變更後的處分相應確定工資待遇,從處分變更的次月起執行。
【法律依據】
《關於公務員被採取強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處罰工資待遇處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第一條第四、六款
公務員受到刑事處罰,處分決定機關尚未作出開除處分決定的,從人民法院判決生效之日起,取消原工資待遇。
公務員受到刑事處罰,經再審宣告無罪或免予刑事處罰,原開除處分決定被變更的,根據變更後的處分相應確定工資待遇,從處分變更的次月起執行。原判期間和刑罰執行完畢至開除處分決定被變更期間,被多減發的工資由單位補發。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以前,原判期間和刑罰執行完畢至開除處分決定被變更期間計算工作年限。
❺ 已經退休的違法違紀的行政機關公務員應當如何處理
已經退休的公職人抄員在退休前或退休後有違法行為的,不再給予政務處分,但是可以對其立案調查,依法應當降級、撤職、開除的,應當按照相應調整其享受的待遇,對其違法取得的財物和用於違法行為的本人財物依照規定予以沒收或者責令退賠。
已經離職或者死亡的公職人員在履職期間有違法行為的,依照上述處理。
❻ 退休公職人員違紀違法如何處理
退休公職人員違紀違法根據不同情節需要給予不同的處理,總的原則就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退休的公職人員違紀違法一樣要受到處理。退休公職人員違紀違法沒有涉嫌犯罪,應當給予處分的,不再做出處分決定,但是如果應當給予降級或者撤職或者開除處分的,需要降低或者取消其享受的退休待遇,如果是涉嫌犯罪被判處刑罰的,那麼也需要取消其享受的退休待遇。
❼ 已經退休的公務員有違法行為的會受到哪些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以下簡稱《政務處分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則:「曾經退休的公職人員退休前或者退休後有違法行為的,不再給予政務處分,但是能夠對其立案調查;依法應當予以降級、免職、開除的,應當依照規則相應調整其享用的待遇,對其違法獲得的財物和用於違法行為的自己財物按照本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則處置。」
這里的待遇,包括退休的公職人員享有的政治、生活待遇,以及依法領取的養老保險金等。關於已退休公職人員違法獲得的財物和用於違法行為的自己財物,要按照《政務處分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則處置,包括依法沒收、追繳或者責令退賠,依法退復原一切人或者原持有人,依法上繳國庫等。
❽ 處分退休人員降低退休待遇
處分退休人員 ,只能是降低退休待遇 ,如果是黨員的,可以給予黨內警告處分 。阿如觸犯了法律 ,要負刑事責任 。
這要根據情節輕重來決定 。
❾ 退休的大隊支書違紀怎樣處罰
法律分析:對於國家公務員退休後,犯有危害國家安全、榮譽和利益、泄密、貪污、受賄等嚴重問題,但尚不夠給予行政、刑事處罰的,按照其錯誤程度應受到行政處分的種類,給予行政處理。依法應當給予降級、撤職、開除處分的,應當按照規定相應降低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
法律依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 第五十二條 有違法違紀行為應當受到處分的行政機關公務員,在處分決定機關作出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宣傳漫畫分決定前已經退休的,不再給予處分;但是,依法應當給予降級、撤職、開除處分的,應當按照規定相應降低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
❿ 已經退休了還能給予處分么
法律分析:政務處分的影響和後果主要體現在職務、職級、級別以及工資待遇等方面。有違法行為應當受到政務處分的公職人員,在違法行為被發現前已經退休的,由於其已經不在工作崗位履行公職,不適宜給予其政務處分,但其仍應承擔從事違法行為所帶來的法律後果,退休不是逃避法律責任的擋箭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 第二十七條 已經退休的公職人員退休前或者退休後有違法行為的,不再給予政務處分,但是可以對其立案調查;依法應當予以降級、撤職、開除的,應當按照規定相應調整其享受的待遇,對其違法取得的財物和用於違法行為的本人財物依照本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