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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與退休返聘人員沒有簽協議

發布時間:2022-04-24 15:17:49

『壹』 返聘人員與用人單位需要簽訂勞動合同嗎

已經享受社會養老保險待遇的離退休人員再次被聘用的,由於不再具備勞動者的主體身份,不能再依據《勞動法》的有關規定享受相關的待遇。具體理由如下:
第一、依據《勞動合同法》第44條的規定,勞動者開始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情形下,勞動合同便可以終止了,這意味著該勞動者此時喪失勞動的權利能力。
第二、依據勞動部《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勞動部辦公廳對《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請示》的復函的規定,離退休人員被再次聘用時,用人單位應與其簽訂書面聘用協議,而非勞動合同。聘用協議約定提前解除書面協議的,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未約定的,應當協商解決,而非依據《勞動法》的有關規定解除合同,支付相應的補償金。由此看來,離退休人員與用人單位的聘用關系不再受《勞動法》的調整。
第三、依據國務院《關於嚴格執行工人退休退職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發[1981]164號)第2條規定:「工人退休後,一般不留在原單位繼續工作,其他單位如果確實需要聘用有技術和業務專長的退休工人作技術和業務指導的,必須由原發退休費用的單位、聘用單位和退休工人三方簽訂合同,並報當地勞動部門批准後,方能聘用。」由此看來,三方簽訂的合同與勞動合同具有明顯的不同。因此,離退休人員與其聘用單位發生的爭議,主要處理依據是他們之間簽訂的聘用合同,而非《勞動法》。
綜上所述,返聘人員不能像退休前一樣享受勞動者的待遇。你與原工作的高校建立有勞動關系,並已經享有養老保險等依照勞動法律關系建立的相應的社會保障,故你與學校再次簽訂的聘任合同就不再具有勞動合同的性質,而具有勞務合同的性質,受《勞動法》、《民法通則》調整。

『貳』 退休返聘不簽勞務協議怎麼辦

退休返聘不簽勞務協議對公司沒有什麼好處。如果一旦發生工傷事件,將要求單位承擔責任。最好簽訂勞務協議,並明確好單位應承擔的責任等。

『叄』 不和退休人員簽勞務合同違法嗎

退休返聘後勞務關系了,也就是單位的臨時用工,可以簽勞務合同也可以不簽的,都不違法,單位可以根椐情況隨時解聘的

『肆』 退休人員與聘用單位未簽訂勞務合同,可以隨時辭職嗎

企業和員工之間必須簽訂勞務合同或勞動合同,按勞動法規定,如果沒簽訂的話,是可以隨時辭職的。

『伍』 退休返聘沒簽協議是違法的嗎

法律分析:公司因為工作需求需要聘退休職工繼續為公司進行工作的可以返聘,但不能簽訂勞動合同,應當訂立僱傭合同,就是勞務合同。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第七條 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二十八條 離退休人員與用人單位發生爭議,如果屬於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案范圍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予受理。

『陸』 公司返聘退休人員不簽合同違法嗎

1、不屬勞動關系,可不簽勞動合同。
2、從公司角度來講,應該簽合同,對相關報酬、待遇、損害責任等進行約定,以避免風險。
3、從員工角度來看,建議簽合同,如果無法簽合同,應該保存相關證據,以備對報酬標准有個約定,以利維護權利。

『柒』 退休返聘人員與企業沒簽返聘協議,辭退時是否應補償

除非你們簽訂的書面協議里對於辭退有補償約定,否則無補償。
因為退休後不算勞動關系,不依據《勞動法》等支付補償。

『捌』 單位返聘退休人員需要簽合同嗎

在現實生活中很多用人單位會將退休的職工返聘,讓退休人員繼續為用人單位服務,而返聘退休職工的時候,涉及到的法律問題是比較多的,那麼單位返聘退休人員要不要簽合同的?下面由小編為讀者進行相關知識的解答。
單位返聘退休人員需要簽合同嗎
依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的,而退休人員並不屬於勞動者,所以是不適用勞動合同法的,但用人單位可以與其簽訂書面協議。
相關法律規定
《勞動部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
13.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離退休人員被再次聘用時,用人單位應與其簽訂書面協議,明確聘用期內的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保待遇等權利和義務。
14.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期滿後,因用人單位方面的原因未辦理終止或續訂手續而形成事實勞動關系的,視為續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及時與勞動者協商合同期限,辦理續訂手續。由此給勞動者造成損失的,該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以上知識就是小編對相關法律問題進行的解答,依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的,而退休人員並不屬於勞動者,所以是不適用勞動合同法的,但用人單位可以與其簽訂書面協議。讀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幫助,歡迎到進行法律咨詢。

『玖』 退休人員返聘可以不簽訂合同嗎

法律分析:聘任退休人員可以不簽勞動合同,因為雙方建立的也不是勞動關系,屬於勞務關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 勞動者開始享受養老保險待遇,勞動合同終止。因此勞動者退休後被用人單位返聘,雙方形成的關系,不是勞動關系,不受《勞動合同法》調整。雙方的權利、義務由雙方協商一致約定。與用人單位簽訂具有勞務合同性質的聘用協議,明確規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包括工作內容、勞動報酬、醫療保險待遇等。此外,超過六十周歲的再就業人員,不能稱為勞動者,簽訂勞務合同後遇到的糾紛屬於民事糾紛,可以作為民事案件訴至法院。

『拾』 作為返聘人員需要簽訂勞動合同嗎

已經享受社會養老保險待遇的離退休人員再次被聘用的,由於不再具備勞動者的主體身份,不能再依據《勞動法》的有關規定享受相關的待遇。具體理由如下:

第一,依據《勞動合同法》第 44 條的規定,勞動者開始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情形下,勞動合同依法終止。
第二、依據《勞動部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的規定、離退休人員被再次聘用時,用人單位應與其簽訂書面聘用協議,而非勞動合同。聘用協議約定提前解除書面協議的,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未約定的,應當協商解決,而非依據《勞動法》的有關規定解除合同,支付相應的補償金。由此看來,離退休人員與用人單位的聘用關系不再受《勞動法》的調整。

第三,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三十二條的規定,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者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而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由此可見,
退休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返聘人員與用人單位之間並非勞動關系,而是勞務關系。綜上所述,返聘人員不能像退休前一樣享受勞動者的待遇。返聘人員與原工作的單位建立有勞動關系,
並已經享有養老保險等依照勞動法律關系建立的相應的社會保障,故返聘人員與用人單位再次簽訂的聘任合同就不再具有勞動合同的性質,而具有勞務合同的性質、《民法典》等法律法規的調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勞動合同的終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勞動部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
第十三條 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離退休人員被再次聘用時,
用人單位應與其簽訂書面協議,明確聘用期內的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動待遇等權利和義務。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
第三十二條 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者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而提起訴訟的,
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
企業停薪留職人員、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內退人員、下崗待崗人員以及企業經營性停產放長假人員,因與新的用人單位發生用工爭議而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動關系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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