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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人員補貼歸並

發布時間:2022-04-24 09:55:55

⑴ 《關於規范在京中央事業單位退休人員津貼補貼的通知》(人社部發【2011】2號) 我想看這個文件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關於規范在京中央事業單位退休人員津貼補貼的通知》
人社部發[2011]2號)
經國務院同意,從2010年 1 月 1 日起,規范京外中央事業單位退休人員津貼補貼。現通知如下:
一、規范京外中央事業單位退休人員津貼補貼的實施范圍,限於黨中央、國務院直屬事業單位及其所屬事業單位中的京外單位和黨中央、國務院各部門及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全國政協辦公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各民主黨派中央、各人民團體所屬京外事業單位執行事業單位退休費制度的退休人員(含仍由中央管理的京外中央轉制單位轉制前退休人員)。
二、全面清理部門和單位在國家統一政策外自行向事業單位退休人員發放的各種津貼補貼基礎上,取消資金來源違法違規的項目,將京外中央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執行的津貼補貼項目(包括生活補貼、節假日補貼等其他收入,不含國家統一規定的津貼補貼和改革性補貼)統一歸並為 退休人員補貼 。
三、京外中央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執行所在地政府規定的事業單位退休人員補貼標准。現行津貼補貼實際發放額低於所在地政府規定的事業單位相應層次退休人員補貼標準的,執行所在地政府規定的事業單位相應層次退休人員補貼標准;實際發放額高於所在地政府規定的事業單位相應層次退休人員補貼標準的,由單位採取一次性沖銷或分步沖銷的辦法妥善處理。
所在地政府尚未規范事業單位退休人員津貼補貼的,京外中央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參照執行所在地政府規范公務員津貼補貼時統籌考慮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待遇的政策。
四、今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部門調整事業單位退休人員補貼政策和標准,應同時抄送所在地京外中央事業單位。
五、規范京外中央事業單位退休人員津貼補貼所需經費,對財政補助事業單位,原水平部分,按照事業單位性質由現行經費渠道解決;新增水平部分,在扣除現有經費渠道、動用結余、部門預算調劑後的經費缺口,結合單位現行財政補助水平情況通過部門預算管理有關程序申報解決。其中,在職人員政策外津貼補貼獎金 (或績效工資) 平均水平相當於退休人員統一規定補貼平均水平2.5倍以上的單位,所需經費自行解決。自收自支事業單位自行解決。
六、規范京外中央事業單位退休人員津貼補貼後,各單位一律不得在統一的退休人員補貼之外自行發放津貼補貼,不得自行提高退休人員補貼標准和擴大實施范圍。對違反國家政策的單位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七、有關部門 (單位) 要高度重視,精心組織實施,確保將政策落到實處。要注意做好政策解釋和思想政治工作,引導退休人員提高認識,切實維護社會穩定大局。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部門要積極協助當地京外中央事業單位落實政策。

⑵ 退休人員工齡補貼標准

法律分析:1、基本工資:工人按照工人資格定:15年以下工齡2000元,15年工齡2300元,20年工齡2500元,25年工齡2800元,30 年工齡3000元,40年工齡3500。(隨國民經濟增長)2、工齡工資(含工齡):每年30元,隨著工齡增長。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六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⑶ 國發〔1978〕104號文件規定辦理退職手續的義務教育學校退職人員,生活補貼標準是什麼

《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國發[1978]104號)
(1978年5月24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決定:原則批准《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

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

老年工人和因工、因病喪失勞動能力的工人,對社會主義革命和建設做出了應有的貢獻。妥善安置他們的生活,使他們愉快地度過晚年,這是社會主義制度優越性的具體體現,同時也有利於工人隊伍的精幹,對實現我國的四個現代化,必將起促進作用。為了做好這項工作,特製定本辦法。

第一條 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和黨政機關、群眾團體的工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該退休。

(一)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0周歲,連續工齡滿10年的。

(二)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者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作,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45周歲,連續工齡滿10年的。

本項規定也適用於工作條件與工人相同的基層幹部。

(三)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5周歲,連續工齡滿10年,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四)因工緻殘,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第二條 工人退休以後,每月按下列標准發給退休費,直至去世為止。

(一)符合第一條第(一)、(二)、(三)項條件,抗日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標准工資的90%發給。解放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標准工資的80%發給。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參加革命工作,連續工齡滿20年的,按本人標准工資的75%發給;連續工齡滿15年不滿20年的,按本人標准工資的70%發給;連續工齡滿10年不滿15年的,按本人標准工資的60%發給。退休費低於25元的,按25元發給。

(二)符合第一條第(四)項條件,飲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標准工資的90%發給,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發給一定數額的護理費,護理費標准,一般不得超過一個普通工人的工資;飲食起居不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標准工資的80%發給。同時具備兩項以上的退休條件,應當按最高的標准發給。退休費低於35元的,按35元發給。

第三條 患二、三期矽肺病離職休養的工人,如果本人自願,也可以退休。退休費按本人標准工資的90%發給,並享受原單位矽肺病人在離職休養期間的待遇。

患二、三期矽肺病離職休養的幹部,也可以按照本條的辦法執行。

第四條 獲得全國勞動英雄、勞動模範稱號,在退休時仍然保持其榮譽的工人;省、市、自治區革命委員會認為在革命和建設中有特殊貢獻的工人;部隊軍以上單位授予戰斗英雄稱號的轉業、復員軍人,在退休時仍保持其榮譽的,其退休費可以酌情高於本辦法所定標準的5~15%,但提高標准後的退休費,不得超過本人原標准工資。

第五條 不具備退休條件,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工人,應該退職。退職後,按月發給相當於本人標准工資40%的生活費,低於20元的,按20元發給。

第六條 退休工人易地安家的,一般由原工作單位一次發給150元的安家補助費,從大中城市到農村安家的,發給300元。

退職工人易地安家的,可以發給相當於本人2個月標准工資的安家補助費。

第七條 工人退休、退職的時候,本人及其供養的直系親屬前往居住地點途中所需的車船費、旅館費、行李搬運費和伙食補助費,都按照現行的規定辦理。

第八條 退休、退職工人本人,可以繼續享受公費醫療待遇。

第九條 工人的退休費、退職生活費,企業單位,由企業行政支付;黨政機關、群眾團體和事業單位,由退休、退職工人居住地方的縣級民政部門另列預算支付。

第十條 工人退休、退職後,家庭生活確實困難的,或多子女上山下鄉、子女就業少的,原則上可以招收其一名符合招工條件的子女參加工作。招收的子女,可以是按政策規定留城的知識青年,可以是上山下鄉知識青年,也可以是城鎮應屆中學畢業生。

我國農業生產水平還比較低,糧食還沒有過關,對增加城鎮和其他吃商品糧的人口,必須嚴加控制。因此,家居農村的退休、退職工人,應盡量回到農村安置,本人戶口遷回農村的,也可以招收他們在農村的一名符合招工條件的子女參加工作;退休、退職工人回農村後,其口糧由所在生產隊供應。

招收退休、退職工人的子女,應當由當地勞動部門統一安排。招收子女的具體辦法,由省、市、自治區根據上述原則結合本地區的實際情況自行規定。

第十一條 工人退休、退職後,不要繼續留在全民所有制單位。他們到城鎮街道、農村社隊後,街道組織和社隊要加強對他們的管理教育,關心他們的生活,注意發揮他們的積極作用。街道、社隊集體所有制單位如果需要退休、退職工人從事力所能及的工作,可以付給一定的報酬,但連同本人退休費或退職生活費在內,不能超過本人在職時的標准工資。

對於單身在外地工作的工人,退休、退職後要求遷到家屬所在地居住的,遷入地區應當准予落戶。

第十二條 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要切實加強對工人退休、退職工作的領導。對應該退休、退職的工人,要做好深入細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動員他們退休、退職。退休、退職工作要分期分批進行。要嚴格掌握退休、退職條件和招工條件,防止因招收退休、退職工人子女而任意擴大退休、退職范圍和降低招工質量。

第十三條 集體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工人的退休、退職,由省、市、自治區革命委員會參照本辦法,結合本地區集體所有制單位的實際情況,自行制定具體辦法,其各項待遇,不得高於本辦法所定的標准。

第十四條 過去有關工人退休、退職的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本辦法執行。已按有關規定辦理了退休的工人,其退休費標准低於本辦法所定標準的,自本辦法下達之月起,改按本辦法規定的標准發給,但解放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連續工齡不滿20年的,只按本人標准工資的75%發給。改變退休費標准後的差額部分一律不予補發。已按有關規定辦理了退職的工人,其待遇一律不再變動。

⑷ 荊門市勞動模範退休享受什麼待遇

根據相關資料查詢顯示:會發放勞模津貼和榮譽津貼。國家規定工作人員退休後繼續給予保留的榮譽津貼。退休人員津貼補貼統一歸並後,除上述保留項目外,其他津貼補貼予以沖銷。

⑸ 退休人員補貼標准

退休人員補貼標准:行政管理人員,省部級及以上1100元,廳局級700元,縣處級460元,鄉科級350元,科員及辦事員260元。專業技術人員,教授及相當職務700元,副教授及相當職務460元,講師及相當職務350元,助教及以下職務260元。工人,高級技師和技師350元,高級工以下及普通工260元。
【法律依據】
《社會保險法》第十六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⑹ 退休人員補貼標准表

法律分析:退休人員補貼標准:行政管理人員,省部級及以上1100元,廳局級700元,縣處級460元,鄉科級350元,科員及辦事員260元。專業技術人員,教授及相當職務700元,副教授及相當職務460元,講師及相當職務350元,助教及以下職務260元。工人,高級技師和技師350元,高級工以下及普通工260元。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十六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⑺ 2019年1月1日退休軍人歸並生活補貼含水電費么

不含。
退休費是指用於軍官、文職幹部、士官退休後發給個人費用的統稱。除按退休前基本工資、地區津貼等為基數按月標准汁發的退休生活費外,還根據不同情況發給生活補貼費、安家補助費、傢具費、一次性生活補助費等。
退休軍人養老補貼一般包括四部分,分別是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繳費年限養老金和優待養老金這四部分。

⑻ 2012上海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工資怎麼加

事業單位退休人員補貼工作培訓

今天的培訓內容:

一是講解規范後的補貼政策,

二是講解一下清算辦法以及規范後的發放。

一、實施范圍
參加本市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的事業單位中已辦理退休(退職)手續的人員,以及本試行意見實施後到達退休年齡並按規定辦理了退休(退職)手續的人員。
本市原事業單位轉制前按事業性質退休(退職),退休後按規定享受事業單位退休待遇的人員。
操作:1、2011年12月31日前到達退休年齡的人員(含2009年12月31日後死亡的人員),納入此次信息採集工作。
2、2012年1月1日到達退休年齡的,按照新辦法,按社保的要求進行辦理。
二、規范後的政策框架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適當調整現行事業單位退休人員月養老金收入的結構,規范事業單位退休人員補貼。(看結構圖)
規范後的收入=國家規定的退休費+補貼+特貼保留+其他保留
1、國家規定的退休費=按國家規定計發的基本退休工資+津貼補貼等項目+歷年增加的退休費
國家規定的津貼補貼項目包括:糧油補貼、教齡津貼、護齡津貼、特級教師津貼、特殊教育津貼、老勞模津貼、歸僑津貼等。(見文件)
2、退休人員補貼由本市規定的津貼補貼等地方養老金和單位發放的共享費等項目歸並後組成。
本市按照規定清理取消違規項目後,列入歸並的津貼補貼項目包括地方職務(崗位)津貼、物價補貼、生活津貼、醫保補貼性工資、八類地區工資補貼、書報洗理費、住房提租補貼、養老保險補貼、高知特殊補貼、原按照本人1995年底前累計繳費額的一定比例增發的養老金、按本市增長機制增加的養老金等項目。(見文件)
(1)補貼標准=補貼1+補貼2
(2)補貼1:(2012年1月1日前,已經達到退休年齡的人員)=養老保險統籌基金支付的養老金+單位發放的補充養老金—國家規定的退休費—特貼保留。
2012年1月1日後退休的人員:
補貼1=企業辦法計發的養老金—國家規定的退休費
企業辦法計發的養老金由社保核定。
補貼2 =補貼標准—補貼1
3、特貼保留,我們對目前已經享受高級知識分子補貼的一半進行了保留,這部分不包括在補貼標准中。
4、其他保留(3月份及以後發放的),原共享費發放水平高的單位,規范前的收入(指的是11年規范前的收入)超過12年規范後按照規定發放的水平,高出部分我們稱之為「其他保留」,按照國家規定應一次性或逐步沖銷。
其他保留=11年規范前的收入—(國家規定的退休費+12年補貼標准+特貼保留)

總的原則是,
1、規范後社保支付額=原社保發放總額+補充養老金
=國家規定的退休費+補貼1+特貼保留

2、規范後單位支付額=補貼2+其他保留

3、國家規定的退休費、補貼(含補貼1、補貼2)由社保統一發放,其他保留由單位發放。

需要說明:

1、退休人員的補貼標准:原則上按本人退休時的工資對應的職務(職級)享受本市規定的補貼標准。(聘用制幹部除外)
2、軍轉幹部按照退休前單位聘任的職務職級享受本市規定的補貼標准(國家規定的退休費按照退休前崗位工資對應的職務職級享受)。
3、義務教育退休教師:是執行義務教育教師專業技術人員工資標准退休的人員,原則上由主管部門審核、確認的。按照同職級人員補貼標準的1.1倍執行。
4、退職人員,按照社保的退職標識,補貼標准按照事業單位同職級退休人員補貼標準的70%執行。(見文件)
5、2012年1月1日後發放養老金的人員,完全按照補貼標准發放,沒有其他保留。

為了做好2010、2011及2012年1-2月份兩年多的清算工作,以及3月份開始發放補貼的正常操作,下面我講解一下指標說明。
三、指標說明
我們下發的信息中(見電子信息),30多項指標為單位填報的信息。其他的指標一部分我們取自社保,還有一部分是根據單位填報的職級、退休年月、國家政策以及補貼政策生成的信息。
1、規范前收入=規范前社保發放養老金額+補充養老金額+單位發放的共享費(轉制人員補充養老金已包含在社保發放的養老金內)
2、國家規定的退休費=(按國家基本工資、特殊崗位津貼、老勞模津貼計發的退休費)+國家規定歷年增加退休費
3、按國家規定歷年增加退休費合計:根據明細表中的20餘項指標自動計算生成。
4、由於此項工作涉及兩年多的清算以及今後的發放工作,因此,我們在信息上作了標註:
綠顏色的是2010年的清算數據,
紅顏色的是2011年的清算數據,
藍顏色的是2012年的清算數據。

由於這些是當年數據,所以增資額、保留部分都是當年的規范後收入與規范前收入的比較,這些數值也是為了當年清算用的,跟3月份以後發放的補貼沒有關系。
今後補貼的發放數據,除了國家規定的退休費外,社保(補貼1和特貼保留)、單位(補貼2和其他保留)以及規范後的增加額的數據我們在78—84列進行了標注。
註:工資額指標: 逢分進角。

這次涉及到兩年多的清算及三月份的正常補貼,數額較大,4月份只發放正常補貼部分,錢變少了,和老同志做好解釋工作。

四、關於篩出部分人員信息的說明
我們對單位上報的信息又進行了再次核對,我們認為下列人員相關信息需要進一步核實,核實清楚後再進社保:

1、單位職級與社保不一致的人員;
2、單位填報的退休年月與社保信息相差12個月及以上的;
3、06工改前:單位填報的(基本工資+保留補差)比社保數據小150元的,
單位填報的(基本工資+保留補差)比社保數據〉250元的;
06工改後:崗位〉2800元的或者是薪級工資〉1990元的;
(社保的基本工資為0的,我們以單位填報的為准。)
4、保留補差〉300元的;
5、補充養老金〉1200元的;
6、單位共享費月均發放額〉5000元的;
7、特殊崗位津貼〉600元的;
8、執行93工改、06工改標準的人員,94年8、9號文及之前的文件都填寫數字金額的人員;
上述這些人員,我們在反饋的錯誤信息中都會有標識,如第8類人員,我們會在執行工資類別上標紅顏色。
9、對職級需要修改的人員,單位在上報信息中填報了標識「1」,這些人員進不了社保。
社保的職級為……,空格、建國後的,我們都以單位填報的職級為准,所以這些人員單位上報信息如果選擇了1,也進入了社保。
五、操作說明
1、今天下發的光碟中,一部分是我們備案後送交社保的人員信息,一部分是審核不通過的人,單位手中還有一部分是由於職級、身份證等原因未進庫的人員。(社保在審核過程中還會把一些不符合條件的人員關在外面。)
2、由於各種原因,3月9日未發放補貼的人員,信息核實後,3月12日、13日可以按照(2月8、9號下發)模板2的要求,清算3個月單位共享費,重新上報信息。4月份上報信息的按照4個月進行清算,上交的時間是9、10號兩天。需要說明的是:未列入的人員,請聯系社保進行核對(要求主管部門審核蓋章),核對好以後再來上報信息。
3、為了配合規范補貼費的操作,我們設計了軟體,幫助大家列印明細表、審批表、名冊表。匯總表要求主管部門自己做。請主管部門統一將名冊表、匯總表的電子光碟、紙質的一式兩份(蓋章、簽字)於3月5、3月6日兩天分別交工資處、市社保中心(區縣交到區社保中心)。(演示)

⑼ 湖北事業單位退休人員養老金怎麼發放

省直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養老金的計發

1、1994年12月底以前,納入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統籌的人員,退休時連續工齡滿10年並按規定繳費的,按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辦法計發養老金。

2、1995年1月1日至2002年6月底,納入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統籌,並於2002年7月1日以後退休的人員,退休時連續工齡滿10年但按機關事業單位繳費工資實際繳費年限不足10年的,應補足10年的養老保險費。具體標准為:補繳當月的繳費工資×補繳比例×(120-實際繳費月數)。補繳後按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辦法計發養老金。

3、從2002年7月1日起,納入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統籌的人員,退休時連續工齡滿10年但按機關事業單位繳費工資實際繳費年限不足10年的,應一次性補繳不足10年的部分,補繳標准為:補繳當月的繳費工資×補繳比例×(120-參保當月距到達法定退休年齡的月數)。補繳後按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辦法計發養老金。

4、納入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統籌的人員,到達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不滿10年的參保人員,按其繳費年限的長短發給一次性生活補助費。其標准為:繳費年限每滿一年,發給本人退休時上一年度福州市職工月平均工資2個月標準的補助費。同時將其個人帳戶儲存額一次性發給本人,並終止其養老保險關系。

5、按機關事業單位繳費工資實際繳費年限滿10年,但到達法定退休年齡前中斷養老保險繳費的參保人員,應以補繳當月的繳費工資為基數補繳中斷繳費期間的養老保險費;不按規定補繳的,每中斷繳費一年,相應減發其養老金總額(不含個人帳戶養老金)的2%。

6、機關事業單位的勞動合同制工人、集體所有制人員,從本人參加工作之月起,按參保前連續工齡的長短補繳養老保險費。聘用制幹部和全民固定職工原屬合同制工人、集體所有制人員工作期間的年限,也應按規定補繳養老保險費。補繳後按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辦法計發養老金。

7、機關事業單位和工作人員養老保險費的補繳標准為:補繳時的繳費基數×繳費比例×補繳的月數。補繳基數為:(1)1994年6月前的工作年限,以辦理補繳手續時福州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為補繳基數;(2)1994年7月後的工作年限,以辦理補繳手續時本人繳費工資為補繳基數。

參見:關於貫徹《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省直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的實施意見(閩勞社[2002]36號)

發布日期: 2002年8月30日

執行日期: 2002年7月1日

異地安置(境外定居)的離退休(職)人員養老金的發放

在異地安置的離退休(職)人員,應於每年3月份向省機關社保局提供一次由當地公安部門出具的當年戶籍證明;經確認才可發放養老金。境外定居的離退休(職)人員,應於每年3月份提供一次由我國政府駐當地大使館或領事館出具本人的當年戶籍證明;方可發放其養老金。經本人申請,也可將本人個人帳戶儲存額和建立個人帳戶前的個人繳費部分一並退還本人,同時終止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

參見:關於貫徹《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省直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的實施意見(閩勞社[2002]36號)

發布日期: 2002年8月30日

執行日期: 2002年7月1日

2002年調整機關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養老金

1、 調整范圍與時間

從2001年10月1日起,給2001年9月30日以前納入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統籌的離退休(退職)人員,增加養老金。

2、調整養老金的標准

(1)離休人員按照同職務、 同條件在職人員的增資額增加離休金。月增加數額不足80元的,按80元增加;

(2)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並按原國家勞動人事部《關於建國前參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勞人險[1983]3號文)規定享受100%退休費的退休人員及「5·12」退休幹部,按在職同等級、同條件人員的增資額增加養老金。月增加數額低於80元的,按80元增加;

(3)機關事業單位副廳級及其以上職級的退休幹部、1952年底以前參加革命工作和大中小學教師中領取100%退休費的退休人員,按在職同職務、同條件人員的增資額增加養老金;

(4)機關事業單位其他行政管理人員:廳(局)級185元,處級125元,科級80元,科員及辦事員55元;

(5)機關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教授及其相當職務180元,副教授及其相當職務120元,講師及其相當職務80元,助教(含相當職務)及以下職務55元;

(6)機關事業單位的工人:高級技師和技師80元,高級工以下(含高級工)及普通工55元。

(7)機關事業單位依照國家規定退職的人員,每人每月增加50元的退職生活費。

3、資金渠道

單位在2002年3月底以前,按調整工資標准後的基數交納養老保險費的,其退休人員增加的養老金,由機關社保機構按規定從統籌基金中支付;單位在2002年3月底以前,沒有按規定調整繳費基數的,此次增加的養老金由單位自行解決。

參見:關於納入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統籌的離退休人員增加養老金的通知(閩勞社[2002]文41號)

發布日期: 2002年1月30日

執行日期: 2001年10月1日

省直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退休費和生活補貼費歸並為養老金

1、1984年底前退休人員退休時按比例計發的原級別工資(其中,40元可接100%計發);

2、1985年後退休人員退休時的基礎工資、工齡津貼和按比例計發的職務工資;

3、1993年10月後機關退休人員退休時的基礎工資、工齡工資和按比例計發的職務工資、級別工資;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含工人)按比例計發的職務(等級)工資、津貼;

4、國發[1985]6號文生活費補貼(17元);

5、閩政[1990]4號、閩人薪[1990]21號文增加的退休費;

6、閩政[1992]5號文增加的工齡津貼;

7、閩人薪[1994]3號規定的基本生活費用補貼(46元);

8、閩政[1994]7號文增加的退休費;

9、1984年底前退休人員按閩人薪[1994]3號文規定享受的物價補貼27元,並入生活補助費22元後餘下的5元;

10、閩政[1996]11號等文件規定每兩年正常增加的退休費;

11、閩人發[1997]159號、閩政[1999]23號等文件規定,調整工資標准時增加的退休費;

12、教(護)齡津貼、納入退休費基數的警銜津貼、特級教師津貼等其他退休費。

13、退休人員按閩人薪[1994]3號文執行的「生活補助費」、物價補貼22元兩項合並為「生活補助費」(見附表)。

14、1996年10月在職人員增發崗位津貼、1997年1月在職人員出台的適當補貼合並為按退休費比例計發退休人員「生活補貼費」的基數(見附表)。

15、省直在榕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執行的閩人薪[1994]3號文規定的山區(地區)補貼50元、1996年1月出台的福州地區物價補貼30元、省直在榕機關事業單位1997年9月出台、1998年7月提高標準的生活補貼和1993年工改時保留的原七(八)類地區工資差(處級以下人員5元、副廳級以上幹部和教授10元)四項合並為「福州地區補貼」(見附表)。

16、省直在榕機關、事業單位1996年10月出台、1998年7月提高的生活補貼,更名為「福州地區生活津貼」。

17、護理費、高齡補貼、交通費等按原規定項目、標准發給。

歸並後基本退休費、生活補助費和生活補貼費,作為退休(不含退職)人員死亡撫恤費計發基數。

4.退職(含閩人福[1984]119號)人員;原標准:18+22,歸並標准:40元。

國發[1978]104號、閩人福[1984]119號退職人員;55元註:計發比例不在表列標準的退休人員,按其實際比例計發。

退職人員(含閩人福[1984]119號):110元

註:計發比例不在表列標準的退休人員,將100%標准中除85元(副廳級及以上幹部和教授為90元)部分不打折外,其餘部分按其實際比例計發。

]

⑽ 事業單位三類 退休待遇

一、 對機關事業單位1993年工資制度改革前離退休人員補助補貼項目再次簡化歸並

(一) 未參加1985年工資制度改革離退休、退職人員補助項目簡化歸並辦法

1. 將離退休人員的圖書補助費15元、副食品價格補貼5元、肉價補貼5元(回族6元)、四種副食品價格補貼10元(禁食豬肉民族12元)、糧價補貼5元、糧油補償6元、煤價補貼5元等7項補貼,統一簡化歸並為物價補貼51元(禁食豬肉民族54元);

2. 將退職人員(指按國發[1978]104號文件規定退職,下同)的副食品價格補貼5元、肉價補貼5元(回族6元)、四種副食品價格補貼10元(禁食豬肉民族12元)、糧價補貼5元、糧油補償6元、煤價補貼5元等6項補助補貼,統一簡化歸並為物價補貼36元(禁食豬肉民族39元)。

(二) 參加1985年工資制度改革離退休、退職人員補助補貼項目簡化歸並辦法。

1. 將離退休人員的圖書補助費15元、肉價補貼5元(回族6元)、四種副食品價格補貼10元(禁食豬肉民族12元)、糧價補貼5元、糧油補償6元、煤價補貼5元等6項補助補貼,統一簡化歸並為物價補貼46元(禁食豬肉民族49元);

2. 將退職人員的肉價補貼5元(回族6元)、四種副食品價格補貼10元(禁食豬肉民族12元)、糧價補貼5元、糧油補償6元、煤價補貼5元等5項補助補貼,統一簡化歸並為物價補貼31元(禁食豬肉民族34元)。

二、對機關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的待遇項目實行歸類管理

(一) 將離退休人員接離退休時標准工資計發的離休費、退休費、改稱基本離休費、基本退休費。

(二) 將離退休人員按魯老[1988]9號、魯老[1989]8號、國發[1989]82號、國發[1991]74號、國發[1993]79號、[1996]魯組通字39號、國發[1995]32號、人發[1997]91號等文件規定增加的離休費、退休費進行合並,稱為增發離休費、增發退休費。

(三) 將離退休人員按國發[1985]6號、[1986]魯人老字第7號、勞字[1988]42號、魯老[1988]9號、[1990]魯人退字第14號等文件規定增加的生活補貼進行合並,稱為生活補貼。

(四) 將離退休人員分別於1992年1月按職務、1992年12月按職務和工作年限、1996年1月按職務增加的生活補貼歸為一類,稱原職務(崗位)補貼。

(五) 對依照國發[1978]104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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