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航:首頁 > 退休人員 > 退休人員再就業工亡

退休人員再就業工亡

發布時間:2022-04-24 02:04:32

㈠ 到法定退休年齡的人無養老保險的再重新就業工傷了,有工傷保險么

1、已享受養老抄保險襲待遇的退休人員,與再就業時的用人單位之間形成的用工關系不構成勞動關系,再就業受傷不應認定為工傷。
2、在再就業中受到事故傷害的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退休人員可通過民事賠償途徑獲得救濟,其再就業與用人單位之間的用工關系符合民事僱傭關系的特徵,其在務工中受到的事故傷害可通過民事賠償途徑獲得救濟。
3、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在《關於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進城務工農民因工傷亡應否適用《工傷保險條例》請示的答復》中規定:「用人單位聘用的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務工農民,在工作時間內、因工作原因傷亡的,應當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工傷認定」。該答復明確了,對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農民工是可以認定工傷並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㈡ 退休人員再就業工傷怎麼賠償

退休人員再就業,應按照勞務關系處理,因此因工作原因受到傷害申請工傷認定不再受理,可以按照人身損害要求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七條: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即對於退休人員再就業的,相關規定已明確,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用人單位與其之間不再屬於勞動關系,不受勞動法的保護,受到事故傷害時不按工傷標准進行賠償,但雙方之間形成勞務關系,退休人員可通過民事賠償途徑獲得救濟。此項司法解釋為法院處理此類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據】

㈢ 退休人員再就業工傷怎麼辦

退休人員再就業,與用人單位之間為勞務關系,發生「工傷」事故,可以按照人身損害要求公司承擔賠償責任。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三十二條
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者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而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
企業停薪留職人員、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內退人員、下崗待崗人員以及企業經營性停產放長假人員,因與新的用人單位發生用工爭議而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動關系處理。

㈣ 退休人員在單位上班因疾病死亡單位需要承擔什麼責任

企業聘用退休人員,雙方是勞務關系,其權利與義務按聘用合同辦理。
退休人員因專病死亡,企業不存在屬侵權,不需要賠償,由養老保險基金支付喪葬費和撫恤金,但企業可以出於人文關懷予以適當救助。

《社會保險法》
第十七條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在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因病或者非因工緻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領取病殘津貼。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

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法釋〔2010〕12號
第七條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

㈤ 退休後繼續被聘用工作在崗位死亡能否算工亡

不算。退休後退出了勞動主體。返聘與單位構成勞務關系而不是勞動關系。出現爭議,傷害等,不按勞動合合法、工傷保險條例處理。但是,可向單位申請民事責任賠償。雙方不能協商一致的,可向法院起訴。

㈥ 已領退休金後再就業工作中交通事故死亡怎麼處理

退休者除了繼續領取喪亡補助、退還個人賬戶資金余額外,交通事故死亡仍然按照交通事故死亡規定賠償。

㈦ 離退休人員再就業時需了解的幾個法律問題

一、離退休人員與用人單位間的用工關系能否按勞動關系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依據對該條的理解,用人單位招用已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或退休金的人員,雙方之間形成的用工關系為勞務關系。另外根據《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廣東省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關於審理勞動人事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座談會議紀要》第11條「用人單位招用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但尚未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勞動者,雙方形成的用工關系按勞務關系處理」的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但未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雙方之間形成的用工關系為勞動關系。
二、離退休人員在單位組織外出療養途中發生意外傷亡能否按照工傷處理?
根據勞動部辦公廳《關於離退休人員在單位組織外出療養途中發生意外傷亡問題的復函》[勞辦發(1993)90號]第一條規定,離退休人員在原單位組織外出療養途中發生意外傷亡,不能比照工傷處理,生活困難的,可由企業酌情處理。但是依據前述對第一個問題的分析,離退休人員雖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但未享受基本養老保險或領取退休金的,離退休人員在單位組織外出療養途中發生意外傷亡仍應按照工傷處理。
三、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進城務工農民因工傷亡的,應否適用《工傷保險條例》?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給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的《關於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進城務工農民因工傷亡的,應否適用《工傷保險條例》請示的答復》,用人單位聘用的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務工農民,在工作時間內、因工作原因傷亡的,應當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工傷認定。
四、企業離退休人員的養老保險統籌能否列入破產財產予以分配?
根據《破產法》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帳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作為破產財產的第一清償順序。因此企業離退休人員的養老保險統籌應列入破產財產予以分配。
五、執行程序中能否劃扣離退休人員離休金退休金清償其債務?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執行程序中能否扣劃離退休人員離休金退休金清償其債務問題的答復》[(2002)13號]的規定,為公平保護債權人和離退休債務人的合法權益,根據《民法總則》和《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在離退休人員的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或者收入不足償還其債務的情況下,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離退休金發放單位或者社會保障機構協助扣劃其離休金或退休金,用以償還該離退休人員的債務。上述單位或者機構應當予以協助。
但是,人民法院在執行時應當為離退休人員留出必要的生活費用。生活費用標准可參照當地的有關標准確定。
六、離退休職工為追索退休金、醫療費而提起的訴訟應否視為勞動爭議?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對集體企業退休職工為追索退休金而提起的訴訟應否受理問題的復函》(1993年4月15日)及勞動部辦公廳《關於企業退休人員追索醫療爭議是否受理的復函》[勞辦發(1995)96號]的規定,職工退休後雖與原用人單位已不存在勞動關系,但其退休前在用人單位履行勞動義務是退休後享受退休金和醫療費的前提和基礎條件。因此,離退休職工為追索退休金、醫療費而提起的訴訟可視為勞動爭議。

㈧ 企業退休人員再就業可否享受工傷賠償

企業退抄休人員再就業襲,遭受只有傷害不能認定為工傷。
退休人員不具備法定勞動者資格,用人單位聘用的 ,不是勞動關系,不受勞動法規調整。屬於勞務關系,遭受職業傷害的,不能進行工傷認定。
根據中央組織部、中央宣傳部、中央統找部、人事部。科技部、 勞動保障部、解放軍總政治部、中國科協《關於進一步發揮離退休專業技術人員作用的意見》規定,75歲的退休人員因工作發生職業傷害的,應由工廠參照工傷保險的相關待遇標准妥善處理。

㈨ 已退休人員再就業規定是什麼

規定包括聘用協議可以明確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動保護待遇等權利、義務。離退休人員與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聘用協議的約定履行義務,聘用協議約定提前解除書面協議的,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未約定的,應當協商解決。離退休人員聘用協議的解除不能依據《勞動法》第28條執行。離退休人員與用人單位發生爭議,如果屬於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案范圍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予受理。雙方自行協議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動保護待遇等權利、義務。對於社保、住房公積金等,可以補貼也可以不補貼。根據企業情況自己決定,返聘人員貢獻大,企業離不開就協商補貼一些,返聘人員可有可無,當初返聘協議沒有這些補貼內容的,也可以拒絕補貼。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十六條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
第十七條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閱讀全文

與退休人員再就業工亡相關的資料

熱點內容
老人三十多天沒大便怎麼回事 瀏覽:462
60歲洋服 瀏覽:714
九月九日重陽節是幾月幾日 瀏覽:854
長壽同城快遞 瀏覽:696
養老機構宣傳內容 瀏覽:483
煙台開發區男工人退休年齡 瀏覽:108
離婚後父母共同出資首付怎麼辦 瀏覽:466
長壽湖產量 瀏覽:879
寶應養老院不能自理一個月多少錢 瀏覽:316
奶奶重陽節的圖 瀏覽:57
為老年痴呆患者設計的餐具 瀏覽:973
買了社保還有退休工資嗎 瀏覽:798
江浙養老院哪個最好 瀏覽:901
中國漫畫界的老人家 瀏覽:175
婚姻中有對方父母怎麼辦 瀏覽:579
中山三鄉養老院 瀏覽:721
老年人瘦吃什麼補劑好 瀏覽:590
人臉自助體檢機哪個公司生產的 瀏覽:534
醫院貴賓體檢需要咨詢什麼 瀏覽:42
老年痴呆社會因素 瀏覽: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