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為什麼說老年人是弱勢群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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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現有六十抄歲以上的老年人一億襲多。按老、中、青、少、幼幾個年齡層次劃分,他們是社會中的真正弱勢群體。
從生命過程看,他們不如嬰幼兒。嬰幼兒處於生命初期,而老年人離生命終點最近。
從生命活力看,他們不如青少年。青少年敢說敢為,而老年人只能叨叨而已。
從社會生產看,他們不如中青年。老年人已失去創造財富的能力,只能成為純粹的消費者。
從社會消費看,他們不如所有人。老年人的消費能力日益萎縮,「有錢也難以化出去了」。
從社會分配看,他們不如其他人。除了基本養老保障外,老年人參與各種社會再分配的能力日益減弱。
從社會構成看,他們不如農民工。農民工正向社會主流靠近,而老年人只能越來越邊緣化。
從生活能力看,他們不如小保姆。老年人必然要越來越依賴別人照顧。
從生活質量看,他們不如中青少。老年人享受科技發展成果的能力越來越弱化。
Ⅱ 弱勢群體有哪些人
其實,這只是代表性,舉例而言,突出了重點,未包括全面。推而廣之,還有不少。
從下崗職工延伸,可以包括失業者、半失業者和待業者。「待業」這個名詞,久不用了,本來是指到達就業年齡而未能就業的人,現在已經納入失業一群。大學生畢業,相當時間未找到工作,也是失業者。半失業者,一般是指其職業不固定和收入不穩定,時有時無,時多時少。這些與下崗職工,本來有業,現在無業,來歷不同,現狀無異。
從進城農民工,可以延伸到相當多數的農民。本來,農民工來自農村進城打工,相對地說,其收入比務農多,就業機會也好一些。但是看實際情況,他們干最累、最苦、最臟和最危險的活,拿最少的工資,並且多數、長期被拖欠。所以,列入弱勢群體,是合理和必要的。但是這樣一來,令人自然地想到廣大農民,同樣處境困難,至少不比農民工好,否則又為什麼要進城呢?特別是純農戶,種少量的田,種糧糧價賤,日子不好過;還有失地農民,補償有限,又無田好種,困難容易想像。可見,多數農民,應當在弱勢群體之列。
「體制外」的人,可能是指無業者,不是失去了職業,而是向來不在任何單位。這些人,基本上無收入,有也不經常,除靠家裡贍養外,生活無來源也無保障。一旦失去贍養或贍養者下崗,其困難更大。這在城鎮有,農村也有。
較早退休的「體制內」人員,是指拿養老金(退休工資)不多的老人,其困難不想可知。何況,過去在困難地區或困難企業,包括從機關抽調去的,養老金較少還不能做到按期、足額發放。
從以上後兩種人,又能聯想到社會上有一批老弱病殘的人,同樣是收入不多或無收入,生活困難,應當列入弱勢群體。
這樣一來,弱勢群體的人數就多了。這是基本國情所決定,尤其在目前處於轉型期,體制在變遷,沖擊力很大,與外國特別是發達國家比,其弱勢群體除失業者外,主要是老年人、殘疾人、精神病患者和孤兒、單身母親以及吸毒者、酗酒者等,大不一樣。他們在分類上,相當部分是生理性的弱勢群體,其餘才是社會性、經濟性的弱勢群體。由於國家大、人口多、發展不平衡,我國的弱勢群體還有區域性或地方性,在經濟欠發達、自然條件差和自然災害多的區域,弱勢者成群,有特殊因素,包括某些少數民族,成為弱勢群體形成和集聚的另一種情況。
對弱勢群體,有人還分為初級弱勢群體和次級弱勢群體。前者是指基本生活需要不能得到滿足而陷於困難者,後者是指基本生活需要雖然得到基本滿足而與其周圍人們相比,差距顯得過大者。這也表明,在不同地區,似該有不同標准。
對弱勢群體,有人建議,可以劃一道貧困線。其實,兩者有聯系,又不是一回事。低於貧困線的,無疑屬於弱者,而略高於貧困線的,既不屬於強者,就不一定擺脫了弱者的身份。這在掌握上,還是要從實際出發,有一定的彈性。
以上為弱勢群體試作界定,總的是適當定性,不可能精確定量。弱勢群體的劃定,並無明明白白的邊際,主要是設置一個概念,認知社會人群中有這樣一群弱者。他們的大多數,不可能僅是依靠自己的努力來改善自己的命運,應當得到各級政府、社會和其他人的關懷、幫助和盡心、盡力。
Ⅲ 弱勢群體有哪些權利容易受到侵害
您好!隨著我國貧富差距的擴大、社會分層的日益明顯以及不同利益集團的加劇,弱勢群體正日益受到人們的關注。眾所周知,我國的社會結構與經濟體制正在進行著一場影響深遠的轉型中,不同個人或團體所擁有的經濟實力、競爭力以及知識資源成為競爭的籌碼。對於不同的群體來說,由於佔有的社會資源以及競爭力的不同,總會有一部分人在社會競爭中被無情地淘汰,被迅速地邊緣化,無奈地處於弱勢的一方。弱勢群體的存在,是每一個社會的共相,是不可避免的。如何加強對弱勢群體的保護,使得社會各階層或群體的利益能夠和諧而平衡地發展,進而促進整個社會的發展,業已成為一亟待解決的問題。 一、弱勢群體的概念。 弱勢群體是一個分析現代社會的經濟利益分配和社會權力分配的不平等,以及社會結構不協調、不合理的概念,也是社會學、經濟學、政治學以及社會政策領域的一個核心概念。國際社會工作和社會政策研究界從是否喪失具有市場競爭的人力資本,是否難於融入所處地域社會的社會生活、難於與其他群體共享公平權利,是否遠離社會權力中心和社會對於社會群體的既定評價等角度來定義,形成一個基本的界定,即認為弱勢群體是由於某些障礙及缺乏經濟、政治和社會機會,而在社會上處於不利地位的人群。主要包括兒童、老年人、殘疾人、失業者和貧困者。在有些國家弱勢群體還包括單身母親、吸毒者、酗酒者、少數民族等。國際社會工作和社會政策界比較一致的認識是,弱勢群體並未形成真正的群體,其內部沒有組織化,它是同類處於不利地位的社會成員的集合。i 目前,我國學術界對於「弱勢群體」沒有統一的認識,主要有「社會弱者」、「社會弱勢群體」或「脆弱群體」等稱法。對於究竟什麼是弱勢群體這一一問題,比較有代表的觀點有地位論ii、構成論iii、能力論iv、特徵論v、成因論vi五種觀點,從一定角度對弱勢群體進行了描述。但要全面地概括弱勢群體的內涵,應該注意:首先,弱勢群體畢竟是一個相對的概念,在具有可比性前提下,一部分人群比另一部分人群在某些方面處於一種相對不利的地位。其次,僅僅從經濟上界定是不完整的,弱勢群體之所以弱,更多地表現在他們發展機會上的劣勢。弱勢群體的范圍也不是一成不變的,它的形成和演變軌跡是社會在一定的發展時期政治經濟文化綜合作用的結果。 二、我國弱勢群體的基本特徵。 弱勢群體是指由於自然、經濟、社會和文化方面的低下狀態而難以像正常人那樣去化解社會問題造成的壓力,導致其陷入困境、處於不利社會地位的人群或階層。弱勢群體應該有以下三個基本特徵:第一,弱勢群體的成因受各種因素的制約,既可能是客觀的或自然的,如社會的制度安排,生理特徵上的健康狀況低下,先天或後天殘疾等;也有可能是主觀的或人為的,如對女性的性別歧視,對城市農民工的社會歧視。第二,貧困性是弱勢群體在經濟利益上所面臨的共同困境。「弱勢群體」這個概念雖然不能完全與「貧困人口」這個概念畫等號,但至少是高度重疊的。第三,在社會和政治層面,他們也往往處於弱勢的地位。這主要是表現在他們表達和追求自己利益的能力較低;他們掌握的資源很少,盡管可能人數眾多,但他們的聲音很微弱,他們對利益的表達很難在社會中發表出來,在涉及他們的利益的時候,往往要靠政府和大眾媒體來為他們說話。 三、弱勢群體的種類。 弱勢群體是一個規模龐大、結構復雜、分布廣泛的群體。新時期的社會弱勢群體正在在結構上發生著重要變化,他們對社會保障有著急切的和有差異的需求。這個群體一般由以下幾部分人構成: 1、城鄉貧困人口 。貧困人口是構成社會弱勢群體的主體組成部分,它一般因收入極低或無收入來源造成,包括傳統的城鎮「三無」人員、鄉村「五保戶」以及人均收入低於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線或鄉村貧困線的貧困人口。這些人口由於缺乏收入來源,其生活往往處於極端貧困狀態,通常需要國家和社會提供相應的救助才能維持最低或最起碼的生活。 貧困人口對社會保障的需求,不僅僅是基於最低營養標準的最低生活保障,還有疾病醫療、子女教育及住房等方面的救助需求,他們需要一個相對綜合的社會保障機制。 2、經濟結構調整過程中的失業、下崗人員 。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正常情形下的失業人員並不一定構成弱勢群體,為其提供失業保險的目的主要不是將其作為弱勢群體來保障,而是為了促進其盡快恢復就業(許多國家的失業保險向就業保障轉化表明了這種政策取向)。但在中國經濟結構調整過程中,已經出現的大量失業、下崗職工卻因年齡相對偏大、知識技能相對較低、家庭經濟條件相對較差、就業競爭能力弱等原因,不僅整體上處於就業競爭的不利地位,而且事實上處於社會生活的不利地位,他們中的許多人客觀上淪為社會弱勢群體。而下崗職工中的困難戶雖然缺乏精確的統計,但相當一部分陷入生活困境難以自撥則是一個有目共睹的事實。因此,經濟結構調整過程中出現的失業、下崗人員,並非完全是由個人的原因造成的,他們中的相當一部分人迫切需要通過社會保障援助才能維持最低或基本生活。 3、殘疾人。殘疾人是指因先天或後天的原因,導致心理、生理、人體結構上某種組織、功能喪失或者不正常並全部或部分喪失以正常方式從事某種活動的人,包括視力殘疾、聽力殘疾、言語殘疾、肢體殘疾、智力殘疾、精神殘疾、多重殘疾和其他殘疾等。 殘疾人作為一個群體,對社會保障有著較健康人更多、更迫切的需求,但不同的殘疾人對社會保障的需求亦有著差異,如社會救助、就業保障、康復治療、特殊教育等等。 4、天災人禍中的困難者 。中國是一個多災國家,每年不同程度地遭遇各種自然災害襲擊者達2億多人次,還有數以百萬計的意外事故受害者。根據以往的經驗,在遭遇不同災難事件的人中,約有20%左右的受災居民抵禦災害的能力很弱,如果沒有國家和社會的援助,貧者會因災愈貧,即使所謂小康或中產階層人士也可能難以很快擺脫困境。 5、農民工。農民工是指具有農村戶口身份卻在城鎮務工的勞動者,是中國傳統戶籍制度下的一種特殊身份標識,是中國工業化進程加快和傳統戶籍制度嚴重沖突所產生的客觀結果。農民工的農村戶口阻礙著其真正融入城鎮社會和工業勞動者群體,並被面向擁有城鎮居民的相關制度(主要包括社會保障制度等)所排斥;同時亦形成了與傳統的、真正的農民群體日益加深的隔閡;這種被排斥、被隔閡的狀態決定了農民工作為一個整體事實上處於弱勢地位。農民工不僅已經成為一個不容忽略的龐大社會群體,而且因缺乏相應的保障更易遭遇各種意外風險以及陷入生活困境等。近幾年不斷增長的農民工工傷事件(許多甚至是惡性事件)以及許多農民工處於孤立無援或生活貧困的境地,反映了農民工是中國工業化與城市化進程中的弱勢群體,他們對社會保障有著多方面的客觀需求。 6、老齡與高齡人口 。中國已經進入了老齡化國家行列,尤其值得注意的是,中國的老齡化還同時伴隨著高齡化現象。在現實中,除鄉村老年人外,城市中的一部分老齡、高齡人口亦因養老金水平低或不能按照足額領取、子女不在身邊或身體疾病等原因而存在著生活困難,處於需要社會援助才能正常生活的狀態,這一部分困難者亦可以歸入到弱勢群體中。 四、我國弱勢群體權利保護現狀 (一)我國弱勢群體權利保護的法律依據。 1、憲法依據。我國現行憲法規定了保護弱勢群體的政策、原則和規范。主要包括: 第44條:國家依照法律規定實行企業事業組織的職工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員的生活受到國家和社會的保障。 第45條:關於公民在年老、疾病或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 下,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國家發展為公民享受這些權利所需要的社會保險、社會救濟和醫療衛生事業。國家和社會保障殘廢軍人的生活,撫恤烈士家屬,優待軍人家屬。國家和社會幫助安排盲、聾、啞和其它有殘疾的公民的勞動、生活和教育。 第48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在政治的、經濟的、文化的、社會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權利。國家保護婦女的權利和利益,實行同工同酬,培養和選拔婦女幹部。 第49條:婚姻、家庭、母親和兒童受國家的保護。……禁止虐待老人、婦女和兒童。 2、法律、法規和政策依據: 我國對弱勢群體的法律保護主要集中在立法上。人大一直將保護弱勢群體的立法放在重要地位。我國的立法機關制定了不少憲法性法律來保障弱勢群體的權利,主要包括《婦女權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護法》、《老年人權益保護法》、《殘疾人保障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民族區域自治法》等。 為了建立與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的社會保障體系,國務院先後制定了《關於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1997年)、《關於實行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和行業統籌移交地方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1998年)、《失業保險條例》(1998年)、《社會保障費征繳暫行條例》(1999年)等。除了國務院制定的的行政法規外,地方各級人大及常委會也制定了不少地方性法規來保護弱勢群體,如不少地方性法規規定設立無障礙通道等為殘疾人提供便利;有的還規定國家公職必須給殘疾人留有必要的比例。婦女的情況也是如此。憲法法律法規政策的廣泛規定為司法保護弱勢群體利益提供了依據。特別是中央政府已經將弱勢群體的保護作為一項重要的工作,這為我國盡快推行憲法司法適用制度提供了難得的機遇。 3、另外,與國際上許多國家相比,我國還有一些其它國家所不具備的有利條件:我國不存在某些國家存在的難以解決的根深蒂固的民族仇恨和宗教制約,政治局面穩定;與一些發展國家家相比,我國的經濟穩步發展;我國是後發展國家,可以吸收借鑒別的國家在這方面的經驗教訓,少走或不走彎路;我國已經加入世貿組織,良好的外部環境也召喚著我國按照法治的一般規律行事。 (二)我國對弱勢群體的權利保護還存在著嚴重不足: 1、適用對象非常狹窄:不論是在立法上還是在實踐中,受以上立法保護的,都是城市的老年人、婦女、殘疾人、失業人員、退休人員,而對我國最需要保障的農村勞動者則幾乎沒有任何保障。我國憲法對農民這一弱勢者規定不足。 2、對權利的規定過於籠統,可操作性不強。法條用語多屬於原則性的宣示,缺乏程序性保障。實體的權利沒有實現的程序等於一紙空文。因此,對任何問題的解決,立法不是最終目的,更重要的是法的實施。 3、重視政策保護缺乏司憲保護 。 新中國成立以來,保護弱勢群體是我們的一項重要政策。多年來,中共中央和國務院的1號文件都是關於三農問題。但是,問題在於我國缺乏憲法司法手段保護。現實中,弱勢群體權利受到侵害而又得不到憲法救濟的情況並不少見。在市場經濟體制下,即使建立了一整套有關公平競爭的法規和政策,也會有部分社會成員由於受其本身各類條件的限制,經常處於不利的競爭地位,比如有些婦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等等,盡管有了專門保護這類人的權利的法規,但憑其本身的能力去實現其權利的手段卻不具備。因此,除了有法可依以外,對社會上處於不利競爭地位者的權利保護還需要有一套實現其權利的有效機制。我國沒有採用憲法司法手段保護弱勢群體的權利的原因復雜,既有文化觀念和物質條件的制約,還有一個重要原因是憲法法律確立的體制存在缺陷,由此導致弱勢群體的處於邊緣化的狀況。 五、解決弱勢群體問題對於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大意義。 一個如此龐大的弱勢群體的存在是我們黨在領導全國人民進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過程中必須關注和解決的一個現實而迫切的重大問題。關注弱勢群體,解決弱勢群體問題成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一項重要內容。 首先,解決弱勢群體問題是鞏固中國共產黨執政地位的需要。我們知道,工人階級和農民階級是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主要力量。中國共產黨執政的階級基礎和社會基礎就在於以工人階級和農民階級為主的廣大中國人民的擁護和支持。而目前我國弱勢群體的構成主要就是工人階級和農民階級中的一部分人。所以,如果弱勢群體得不到關注,如果弱勢群體在社會生活中長期處於無助的窘境,中國共產黨代表最廣大人民最根本的利益的提法就會受到質疑,就會直接關繫到工人階級和農民階級對中國共產黨執政地位的擁護,也就是影響到中國共產黨執政的合法性,即共產黨的執政地位是否和為什麼應該獲得工人階級和農民階級的擁護和忠誠問題。而這又勢必影響到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能否成功地得以構建。 其次,解決弱勢群體問題是社會主義題中應有之義。我們黨要構建的和諧社會是社會主義的和諧社會。社會主義所包含的本質內涵之一就是社會公正,使社會成員各得其所。具體到我國現階段,貧困就意味著剝奪了弱勢群體對我國經濟社會發展成果的享有。這種被剝奪是一種隱性的但是又實實在在存在著的實事。在當前,既要給強勢者提供施展創業才能的舞台,又要給弱勢者提供生存保障和發展的機會,使社會成員既能合理享受自己的勞動成果,使其付出能得到相應的尊重和回報,又能共享社會發展的成果。不能以犧牲弱勢群體的利益為代價來維護強勢群體的利益,使社會財富向少數人一方聚集,而是要讓社會發展成果「惠及十幾億人口」,不是「惠及」少數人。從社會進步的角度來看,保障弱勢群體的權益和生活,讓弱勢群體生活得更有保障和更好,是國家和社會的責任,是現代文明社會進步的標志。 第三,解決弱勢群體問題,是使整個社會充滿創造活力的需要。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實現中華民族的偉大復興,不單純是哪一個階層、哪一個群體、哪一個人的事,而是包括所有社會階層在內的全體中國人民的共同事業。這一偉大事業的實現有賴於激發社會各個階層的創造活力。弱勢群體也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建設者中的一部分。他們當中的相當大的一部分人員並不是不願工作或沒有工作技能,而是由於社會轉型以及產業結構的調整而造成的,是政策性的產物,例如國有企業的下崗失業人員。關注弱勢群體,解決弱勢群體問題,可以激發他們充分發揮其才能和創造力,使這一龐大群體的智力資源和人力資源得到充分而合理的使用,使他們有機地融入到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事業中。這樣,整個社會的創造力才是平衡的,完整的,沒有缺陷的,整個社會也才會是真正有活力的社會。 第四,解決弱勢群體問題,是維護社會穩定有序的需要。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應當是穩定的社會,是有序的社會。我國目前正處於從農業社會向工業社會快速轉型的關鍵臨界點,進入了社會矛盾的凸顯時期。這一社會轉型時期的特點使關注弱勢群體、解決弱勢群體問題更具有重要意義。同時,目前我國的弱勢群體具有很強的同質性、集中性和群體性。這種特點一方面使他們表達和追求自己利益的能力增強,另一方面他們的利益如果被忽視或者處置不當,就會使他們在表達和追求自己的利益的時候,採用非理性的方式,從而可能帶來更多的社會動盪的因素,使整個社會轉型過程中所產生並逐漸積累起來的失序、沖突和矛盾通過非理性的方式劇烈地爆發。因此,弱勢群體問題必須引起整個社會的關注,弱勢群體問題必須得以認真解決。只有這樣,整個社會才能長治久安,經濟社會才能實現真正的和諧。 六、解決弱勢群體問題的戰略舉措。 要有效地保護弱勢群體,解決弱勢群體問題,除了弱勢群體自身應該自立自強、社會應該給以他們廣泛支持外,政府應起主要的作用。尤其是政府的政策選擇與制定對解決弱勢群體問題極為關鍵。而這種政策的選擇和制定主要集中在兩個方面,一是社會保障政策,二是就業政策。 首先,要建立和完善與我國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的社會保障制度。由於弱勢群體有諸如身體上的缺陷、能力上的競爭力弱等困難,即使是社會能提供公平競爭的環境,其中的一部分人在實際的競爭中也會處於不利的地位,如果沒有國家或政府對他們的照顧,他們很難走出「弱勢」狀態。這樣,由國家或政府來對他們提供特殊照顧就成為必需。這種照顧主要是通過社會的再分配來進行的。具體地說就是社會保障制度和社會福利制度。通過國家立法,採取強制手段對國民收入進行再分配,以對基本生活發生困難的社會成員給予幫助,實施社會保障制度,是當今各國針對社會弱勢群體的主要做法之一。社會保障的重要原則就是公平,因而它要求將全體國民納入社會安全網之中,它應當在人口中有最廣泛的覆蓋面。經過二十幾年來的改革,我國社會保障制度的改革也取得了很大成績和進展,但是,我國的社會保障覆蓋率很低,目前各項社會保險主要是在全民所有制和城鎮區縣以上大集體企業中實行,還沒有覆蓋所有從業人員,更把廣大的農民排除在外。並且目前全國絕大多數省市的保障對象大部分是傳統的民政救濟對象,中央所關注的下崗失業人員還未全員納入。因而應該根據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情況,不斷擴大社會保障的覆蓋面,將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建設提上政府的議事日程,以實現社會保障體系的整合。 第二,發揮國家政策導向的作用,建立健全擴大就業再就業的政府主導機制。促進就業對於提高收入分配的公平性,扭轉城鄉收入差距不斷擴大的趨勢,擴大消費需求和國內需求,提高我國經濟的宏觀經濟效率和保持經濟的穩定增長,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而更重要的一面則是,通過就業促進政策,積極推動這類人員的就業或「再就業」,從而使他們獲得自尊、自立、自強,實現自我價值。無疑,在國家政策導向的作用下,積極推進就業和再就業應該是我國目前及今後長時期化解弱勢群體困難的最重要和最有效的手段。目前,我國面臨著巨大的就業壓力。就我國基本國情而言,人口基數大,勞動力供給大於需求,面臨嚴峻的就業壓力。為了充分容納就業人口,國家在發展附加值高的高新技術產業的同時,應側重大力發展多種所有制的中小企業,鼓勵個人創業,發展靈活多樣的就業方式。在促進就業的具體層面上,政府還需要發展公共性的服務事業,包括提供就業培訓、改善公共服務設施。各級地方政府的經濟政策必須科學合理化,加快本地區的經濟發展,增加新的就業崗位,即最大努力使所有勞動者通過就業工作獲得有保證的可持續的生活條件。 第三,完善弱勢群體的權利救濟機制,將弱勢群體的權利保護納入司法保護軌道。 目前,由於我國還沒有建立起完整的違憲審查制度,因而,公民很難通過合法、有效的途徑獲得權利救濟。憲法規定的內容涉及的對社會生活和政治生活具有根本性的影響,如果憲法不能進入司法程序,直接成為法院審理的依據,那麼一旦公民基本權利受到侵害而沒有相關的部門來保障時,就必然會出現無法可依的局面。憲法規定的內容不能在司法領域得到貫徹實施,就不可能樹立憲法的權威,對公民權利的保護也只能是一句空話。我們應該重新審視現行的司法制度,探尋建立普通法院司法審查機制的合法性與可能性,賦予普通法院以司法審查權,使得公民的憲法權利得到切實的保障。只有通過國家權力特別是司法權力的保障,才是真正意義上的保障。 總之,弱勢群體是任何時代、任何社會都普遍存在的一種現象。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就是消除不和諧現象從而實現社會和諧的一個過程。隨著我國各項改革的進一步深化、經濟建設的健康穩定持續協調的發展,隨著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建立,弱勢群體問題最終會弱化並被解決;同時,隨著弱勢群體問題的解決,我國經濟社會的發展也將會更加穩定健康,更加持續協調。 參考文獻: (1)薛曉明:《弱勢群體概念之辨析》,載《生產力研究》,2003年第6期。 (2)如李志勇在《關注社會弱勢群體》(載《黨政幹部學刊》2001年第1期)一文中認為:「弱勢群體是指在權力和權利方面、發展的機遇方面、生活的物質條件方面處於弱勢地位的群體。」持地位論的觀點的人較多。 (3)如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社會保險研究所何平在2003年兩會期間答記者問時說,弱勢群體主要包括四種人:下崗職工;靠打零工、擺小攤養家糊口的人及殘疾人和孤寡老人;進城的農民工;較早退休的「體制內」人員。 (4)如鄧志偉在《關注「弱勢群體」》一文中指出,弱勢群體指「創造財富、聚斂財富能力較弱、就業競爭力、基本生活能力較差的人群。」 (5)如陳成文在《社會弱者論》一書中指出,「社會弱者是一個在社會性資源分配上具有經濟利益貧困性,生活質量的低層次性和承受能力的脆弱性的特殊社會群體。」 (7)如李占華在《弱勢群體權利保護的憲政關懷》一文中認為「弱勢群體是指由於某些自然原因或社會原因而使得其權利處於不利地位的特殊群體。」謝謝閱讀!
Ⅳ 弱勢群體包括哪些人
1、弱勢群體是不包括孕婦的,它主要包含的人群有:兒童、老年人、殘疾人、精神病患者、失業者、貧困者、下崗職工、災難中的求助者、農民工、非正規就業者以及在勞動關系中處於弱勢地位的人。
2、弱勢群體的三個基本特徵:
第一,弱勢群體的成因受各種因素的制約,既可能是客觀的或自然的,如社會的制度安排,生理特徵上的健康狀況低下,先天或後天殘疾等;也有可能是主觀的或人為的,如對女性的性別歧視,對城市農民工的社會歧視。
第二,貧困性是弱勢群體在經濟利益上所面臨的共同困境。「弱勢群體」這個概念雖然不能完全與「貧困人口」這個概念畫等號,但至少是高度重疊的。
第三,在社會和政治層面,他們也往往處於弱勢的地位。這主要是表現在他們表達和追求自己利益的能力較低。
(4)退休人員屬於弱勢群體擴展閱讀
中國弱勢群體在整體上具有以下5個重要特徵:
(1)弱勢群體的主體是社會性弱勢群體。學術界一般把弱勢群體分為兩類:生理性弱勢群體和社會性弱勢群體。前者淪為弱勢群體,有著明顯的生理原因,如年齡、疾病等;後者則基本上是社會原因造成的,如下崗、失業、受排斥等。
從中國弱勢群體的整體情況看,主體是社會性弱勢群體,主要是由於社會原因導致其陷於弱勢地位的,因此,應當側重從社會支持的角度考慮問題;
(2)現有弱勢群體中的很多人是在原體制下做出貢獻的人。特別是一些早年退休者和國有集體企業的失業、下崗職工,社會應當考慮對其實施補償;
(3)弱勢群體是在社會分化加劇的情況下出現的,很多人有較強的相對剝奪感。
改革開放20多年來,中國人民的整體生活水平是提高了,但是地區之間、群體之間和個人之間很不均衡,中國已經由改革開放前的平均主義盛行的社會轉變為一個收入分配差距較大的社會,基於經濟分化的社會分化也越來越大,一些人的相對社會地位下降了,引發了比較嚴重的相對剝奪感,必須引起高度重視;
(4)全球化進程有可能對國內弱勢群體造成更加不利的影響,並且有可能使弱勢群體的規模繼續擴大。
在全球化進程中,那些接近資本、接近權力或者受過良好教育的強勢群體有可能得到更多的利益,而普通的勞動者不僅獲利機會少,而且可能降低福利,成為全球化成本的承擔者。在我們關注國內弱勢群體問題時,必須充分考慮到全球化這一背景;
(5)我們對於弱勢群體的支持還很有限,難以有效地改變其弱勢地位。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弱勢群體
Ⅳ 社會上有哪些弱勢群體 快點回答...趕時間...半小時之內
1、孤老、病殘人士;
2、長期生活在地方人均收入水平以下的家庭;
3、無固定家庭住所同時患有重大疾病的無業人員;
開始於20世紀70年代末的社會政革,帶來了中國社會結構的巨大變化,到目前為止,社會結構變遷的結果,除了加快了中國社會的整體進步外,還導致了社會分化的加劇,由此出現了一個龐大的弱勢群體,這些弱勢群體大致由以下幾部分人構成:
一、國家發展、政府機構的全面改革而產生的下崗失業群體。這些人是新時代的產物,我國真實的失業率很可能超過10%。
二、以進城民工為主體的群體。這些民工大量地湧入大城市,填補了城市「剩餘」的就業崗位,但由於其缺乏城市的社區生活經驗,加上自身素質良莠不齊,就業市場競爭的不斷加劇,外來人中的相當部分人員處於貧困境地。
三、城鄉低收入人員。這部分人員包括沒有正式工作的、靠打零工、擺小攤養家糊口的人、殘疾人和孤寡老人,約占人口總數的5%-6%;較早退休的人員,因其當初退休時工資水平非常低,加上各種補助也不過兩三百元,只夠吃飯,沒有繳納醫療等社會保險;及收入較低的貧困農民,到目前仍不能解決溫飽,貧困農民人數占農村總人口的比例仍為3%左右。
四、特別值得一提的是,因病致困的人口。由於受不可抗拒因素的影響,往往是一人患重大疾病,高昂的醫療費用,使全家人生活水平一下了跌進貧困線之下。家有長期患病的病人和老人,醫療負擔更重,這種因病致貧、因病返貧的現象普遍存在。
由於弱勢和弱能,弱勢群體普遍身處困境之中,這種困境主要體現為「六難」。即:就業難、生活難、住房難、醫療難、於女教育難和法律救助難。其中關鍵是就業問題。正是因為就業困難,才導致收入偏低不穩定、影響了生活;正因為能力方面的欠缺,讓他們實現正規就業似乎不太可能。一是崗位少,勞動力供大於求;二是就業不穩定,由於就業觀念、文化素質、勞動技能、及年齡(偏大)等因素的制約,大多數人處於經常的工作變動中,且從事臟苦累險等崗位的工作。
具體地說,正是由於就業困難,影響了收入,中國目前的貧困人口就是由弱勢群體組成的。據相關數據顯示,在城市貧困者中,各類下崗人員佔40.2%,失業者佔2.4%,提前退休者佔5.5%,個人收入低者佔56%,家庭人口多者佔16.1%。住房改善與收入是直接相關的,由於住房商品化和市場化,住房改善與收入之間的關系不僅不會被弱化,而且只會越來越強化,貧困者中有三分之二家庭住的是平房,具有較明顯的「棚屋區」特徵。
弱勢群體中只有下崗失業人員中的一部分享有醫療保險,由於醫療保險制度改革的一個取向是提高個人自負比例,對於這些收入低且不穩定的下崗失業人員來說,醫療費用是難以承受的。即使參加了醫保,但由於醫療保險不保大病,一旦得了大病,將是滅頂之災。而更有大部分人員中是被排隊在醫療保險之外的,這些醫療費全得由自己負擔。子女教育難尤其體現在農民工身上。由於中國的教育制度是與戶籍掛鉤的,農民工子女只能在農村上學,平時委託別人照顧,有些小孩甚至無人照看,或乾脆綴學或失學,或是不得不花高價進入城市學校。同時不斷上漲的教育費用也讓這些農民工父母難於承受,他們的子女也只好望學興嘆,無法繼續升學成為新一代的農民工,如是地惡性循環著。
弱勢群體普遍遭遇合法權益被侵犯的情況。主要表現形式有身體虐待、超時超強度勞動、拖欠工資、用人單位不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雖然有相關法律(如《勞動法》、《殘疾人權益保障法》、《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等)的制約,但弱勢群體的權益並沒有得到應有的保障,當遇到合法權益被侵犯時,卻是救助無門。
綜上所述,弱勢群體的存在,嚴重威脅到社會的穩定。就此,本人提出以下建議:對於我們社會中的弱勢群體,全社會都應當持以關心的態度。關心弱勢群體不只是政府的責任,也是全社會的責任。只有形成一種關愛弱勢群體的良好社會氛圍,才能促進社會不斷進步、不斷走向公正。一個真正分正的社會是所有人都受益的社會,在這層意義上,關心弱勢群體也就是關心強者本身。由於弱勢群體的特殊情況,為他們制定特殊的就業政策是極其必要的。由於下崗失業人員大多年齡在35歲以上,大多隻受過中等教育,過去所從事的主要是低技能的、稍加培訓就能就業的崗位,因此,建議就政策的重點集中在:既要積極地創造就業崗位,又要加強技能培訓。
加大醫療保障的范圍和力度。建立醫療救助制度應該是解決弱勢群體醫療困難比較理想的政策選擇。目前在一些經濟較發達的大城市如上海、廣州、杭州等地己經實施了醫療救助措施。另一方面,從已經實施的醫療救助措施來看,基本上是大病救助,對基本的醫療保健關注不夠。大病救助,建立慈善醫院、組織社會募捐等是可以嘗試的方式;加大醫療保障機制,降低住院起付標准線,擴大門診特殊病科項目,專門為困難職工籌措大病救助的基金,同時也要發展農村的合作醫療和城市的社會公共衛生服務,以解決弱勢群體的日常的基本醫療保健所存在的問題。
從目前情況來看,國家出台的有關住房的公積金政策、安居工程、住房貸款三項主要政策對於弱勢群體都不太有利。國家應該出資建設規模適當、設備齊全的住房,以低租的方式向弱勢群體提供。
用更完善的法律來約束僱主的行為,避免弱勢群體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
逢年過節送溫暖雖也能救一時之急,卻是治標不治本,難以從根本上解決問題。只有建立完善、全面的社會救助機制,健全社會福利、社會救濟、優撫安置和政府、社會志願者相結合的救助體制,才能將送溫暖活動引向制度化、經常化、社會化。
Ⅵ 什麼是「弱勢群體」
在2002年的《政府工作報告》中,朱鎔基總理第一次使用了「弱勢群體」這個詞。這里所指的弱勢群體主要包括四部分人:第一類是下崗職工及失業人員;第二類是「體制外」人員;第三類是進城民工;第四類是較早退休的「體制內」人員。其中第一類人群以女工多、年齡大、知識層次和再就業能力較低為主要特點,沒有可靠穩定的收入來源;第二類人沒有在國有單位工作過,僅靠做零工、擺攤點掙錢,同時也包括殘疾人和孤寡老人;第三類人雖然有工作,但勞動權益普遍得不到保護,用人單位極少按照《勞動法》為其繳納社會保險,且受到歧視,甚至不能享受城市勞動者的最低待遇;第四類人退休早,當時工資和物價水平很低,但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正常的收入已經不能滿足昂貴的城市生活需求,更甚者因原屬單位破產而沒有收入。這些人雖然都生活在城市中,但是現階段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體系尚無法將其覆蓋,因而這些人成為社會中最脆弱無助的群體。
Ⅶ 什麼是弱勢群體
社會弱勢群體,用英文表達為:social vulnerable group。它主要是一個用來分析現代社會經濟利益和社會權力分配不公平、社會結構不協調、不合理的概念。當前是社會學、政治學、社會政策學、經濟學和法學研究等領域中的一個熱門概念。
其一,他們的生活狀態達不到社會認可的最基本標准。關於什麼是社會認可的最基本標准,筆者認為可根據人本哲學家馬斯洛的需求五層次論來予以解釋。馬斯洛認為生理需求和安全需求是人最基本的需求。所以,社會認可的最基本標准就是滿足他們的最基本的生理需求和安全需求。而弱勢群體是指那些連最起碼的生理需求和安全需求如人生存所必需的最低限度的食物、蔽所以及最基本的精神需求都不能滿足的一類群體。
其二,他們依賴自己的力量無法或難以改變自己的弱勢地位。自身的力量主要包括但不限於自身生理素質、自身心理素質、社會給予的機會等。他們無法通過自身的生理和心理素質以及社會的機會來改變自己的弱勢地位。也就是說,他們依賴自己的力量是無所作為、於事無補的。
其三,他們如果要改變自己的生存狀況,必須要得到國家和社會力量的幫助或支持。不過現代意義上的幫助或支持並不是純粹意義上的施捨或救助,它更強調社會給予他們更多的參與的機會,從而提升他們社會弱者的能力,,達到改變他們弱勢處境的目的。
另外,社會學界對於弱勢群體的分類,現在比較一致的共識是:根據對弱勢群體形成的原因可分為生理性弱勢群體和社會性弱勢群體。前者是指因為生理原因而成為弱勢群體的老人、兒童、婦女、殘疾人、以及一些在醫學上無法醫治的一些患者等。後者主要是因為社會性的原因而成為弱勢群體的企業退休人員、下崗工人、失業者、失地農民、農民工等。對於前者,是任何社會都存在的,而後者則不然。後者中的大部分是我國原有計劃經濟時期的基本階級或階層。聯系我國的現實情況,我們可以看到,他們的存在是與社會結構的不合理、不公平相關聯的。筆者認為,我國長期實行的城鄉分割的二元經濟和社會制度,包括戶口制度、就業制度、社會保障制度等等,以及在計劃經濟時代,城市實行的統包統配就業制度和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以後,城市社會保障制度的不健全,是造成上述群體產生的重要社會原因。
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婦女、失業人員、進城務工的農村勞動者、從事農業勞動的農村勞動者是社會性弱勢群體的主要組成部分。
社會弱勢群體是指由於某些障礙及缺乏經濟、政治和社會機會而在社會上處在不利地位的特殊法律主體。根據對弱勢群體形成的原因亦可將其分為生理性弱勢群體和社會性弱勢群體。前者主要包括:老人、兒童、婦女、殘疾人等,後者主要包括但不限於:企業退休人員、下崗工人、失業者、失地農民、農民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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Ⅷ 弱勢群體是什麼意思
弱勢群體,政治經濟學新名詞,指在社會生產生活中由於群體的力量、權力相對較弱,因而在分配、獲取社會財富時較少較難的一種社會群體。因而他們處於較貧困狀態。比如工人、農民,農民工,殘疾人。
弱勢群體根據人的社會地位、生存狀況、生理特徵和體能狀態來界定,它在名義上是一個虛擬群體,是社會中一些生活困難、能力不足或被邊緣化、受到社會排斥的散落的人的概稱。
主要特徵
目前中國弱勢群體在整體上具有以下5個重要特徵:(1)弱勢群體的主體是社會性弱勢群體。學術界一般把弱勢群體分為兩類:生理性弱勢群體和社會性弱勢群體。前者淪為弱勢群體,有著明顯的生理原因,如年齡、疾病等;後者則基本上是社會原因造成的,如下崗、失業、受排斥等。從中國弱勢群體的整體情況看,主體是社會性弱勢群體,主要是由於社會原因導致其陷於弱勢地位的,因此,應當側重從社會支持的角度考慮問題;(2)現有弱勢群體中的很多人是在原體制下做出貢獻的人。特別是一些早年退休者和國有集體企業的失業、下崗職工,社會應當考慮對其實施補償;(3)目前弱勢群體是在社會分化加劇的情況下出現的,很多人有較強的相對剝奪感。改革開放20多年來,中國人民的整體生活水平是提高了,但是地區之間、群體之間和個人之間很不均衡,中國已經由改革開放前的平均主義盛行的社會轉變為一個收入分配差距較大的社會,基於經濟分化的社會分化也越來越大,一些人的相對社會地位下降了,引發了比較嚴重的相對剝奪感,必須引起高度重視;(4)目前的全球化進程有可能對國內弱勢群體造成更加不利的影響,並且有可能使弱勢群體的規模繼續擴大。在全球化進程中,那些接近資本、接近權力或者受過良好教育的強勢群體有可能得到更多的利益,而普通的勞動者不僅獲利機會少,而且可能降低福利,成為全球化成本的承擔者。在我們關注國內弱勢群體問題時,必須充分考慮到全球化這一背景;(5)目前我們對於弱勢群體的支持還很有限,難以有效地改變其弱勢地位。
產生原因
在現實生活中,人們總會因這樣或那樣的原因而形成為相對強勢或弱勢的主體,這些原因主要有:
折疊 存在隸屬關系
並不單單身份關系會產生隸屬關系,某些契約關系同樣可以產生隸屬關系。勞動關系即屬此例,雖然勞動者有出賣或不出賣自己勞動力的自由,但是正如哈耶克所言「我們可能是自由的,但同時我們也可能是悲苦的」,由於不是「高度理想」的「強有力的智者」,為了擺脫這種「悲苦」的境況,勞動者通常是不得不成為一名被僱傭者,由此僱主獲得了對勞動力的支配權,同時,也獲得了對勞動者的支配權,隸屬關系也就形成了。
折疊 信息不對稱
雖然在某些社會關系中,當事人並不存在隸屬關系,但由於對信息掌握的程度不同,造成二者地位實際上的不平等。
折疊 經濟力量的差距
在原始社會以後,貧富差距甚至貧富懸殊始終與人類相隨。在現代社會,隨著具有強大經濟力量的壟斷組織的出現,現實社會中與之相對應的其他經營者和消費者的經濟力量根本無力與之抗衡。
折疊 自然原因和傳統影響
婦女、兒童、老人、殘疾人往往是社會中的弱者,雖然其中也不乏佼佼者,但整體而言,由於生理方面的自然原因甚至傳統社會中的觀念、歧視,他們往往在體力、智力、機會等方面處於不利地位。
折疊 不良的制度影響
制度的好壞直接影響人們的社會地位和個人發展的機會。因此,作為一個現代國家,其法律制度和公共政策的制定都必須從人文關懷的角度出發,盡可能地避免人為地製造弱勢群體。
折疊 其他因素
國企結構調整、經濟效益下降,下崗職工增多
一是由於當前正進入勞動年齡人口增長的高峰期,勞動力的供給量大於需求量,據有關部門測算,「九五」期間全社會剩餘勞動力平均每年為1200多萬人,今後10年將增至每年1800多萬人,城鎮實際失業率由6%左右增至7%左右;
二是新技術的運用和勞動生產率的提高,使就業機會相對減少;
三是農業勞動力向城市轉移,給城鎮的就業產生了很大壓力;
四是體制性原因,國企改革進行結構性調整,必然要削減過去長期在計劃經濟下形成的大量富餘人員;
五是企業經營管理不善、經濟效益下降。以上諸因素導致停產、半停產企業增多,下崗職工逐年上升。上述因素中尤以後兩種原因較為突出。
貧困家庭戶人口多、就業少
下崗和失業人員大多集中在收入水平較低的製造業、服務業和商業部門,家庭人口多,就業少,戶人均收入低。據2000年住戶調查,5%的最低收入戶每戶家庭人口為3.6人,就業者負擔人口為2.34人,分別比最高收入戶的2.66人和1.67人高35%和
40%,再由於文化技術素質偏低,再就業比較困難,還有相當一部分因病殘致貧,醫療費沒有保障,處於絕對貧困狀態。
折疊 編輯本段 解決對策
促進就業是解決貧困的根本措施
應把再就業問題列為國家宏觀調控的戰略目標之一,通過宏觀政策的調整增加就業機會,堅定不移地開放市場,除引進外資外,應大力發展個體、私營經濟,發展第三產業,特別是要發展吸納勞動力較多的社區服務業,並落實各項優惠政策。要鼓勵下崗職工和失業者改變觀念、自主擇業,政府在促進就業方面應做好組織協調工作,加強職業介紹、職業指導,職業培訓等,在就業中,採取靈活的用人制度,組織失業和下崗人員以臨時工、小時工、彈性工時等靈活就業形式搞勞務承包,制定用工制度,並解決好從業人員的勞動保護和社會保障等問題。
就業扶持要向貧困群體傾斜,對中西部不發達地區,政府應從財力、物力上支援,振興當地經濟,為失業者創造就業機會。提高貧困人口的文化素質,是反貧困的重要手段。除了對失業人員進行職業技術培訓、增強就業能力外,還應對其子女的教育費用進行資助或採取減免特困生的學雜費、建立貸學金制度等,以保證貧困學生受教育的機會。
建立完善的社會保障體系,調整社會福利政策向貧困者傾斜
應加大三條保障線的扶持力度,繼續提高低收入者的水平。同時應逐步調整現有社會福利政策,在住房補貼、退休金、醫療保險、義務教育等方面向低收入者傾斜,通過社會保障的再分配,起到縮小貧富差距的作用。要建立和健全覆蓋全社會勞動者的社會保障覆蓋面,使各種經濟類型的勞動者都覆蓋在安全網內,這不僅能增強勞動者的安全感,也有利於勞動者的合理流動。
要解決社會保障資金嚴重不足的問題,如養老金,由於過去老職工的隱性繳款未能得到補償,使企業不堪重負,致使企業欠繳和拒繳保險金。為解決此項難題,政府應從國有資產中劃出一部分用作養老金。要加快社會保障的立法進程,盡快出台有關社會保障的法律法規,明確國家、企業和職工的權利和義務,使社會保障制度有法可依。
建立城鎮扶貧的監測體系
為了社會穩定,應把解決失業問題和城鎮扶貧納入宏觀調控之內,更有效地對貧困居民進行救濟和扶持,應准確掌握失業率、下崗職工的動態情況和勞動爭議、勞動關系的緊張程度等,有必要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建立一套監測指標體系和預警制度,以便及時調控和採取對策。並在此基礎上,由政府牽頭形成統一的城鎮扶貧管理體系,使扶貧工作制度化、社會化。
折疊 編輯本段 戰略舉措
首先,要建立和完善與中國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的社會保障制度。
由於弱勢群體有諸如身體上的缺陷、能力上的競爭力弱等困難,即使是社會能提供公平競爭的環境,其中的一部分人在實際的競爭中也會處於不利的地位,如果沒有國家或政府對他們的照顧,他們很難走出「弱勢」狀態。這樣,由國家或政府來對他們提供特殊照顧就成為必需。這種照顧主要是通過社會的再分配來進行的。具體地說就是社會保障制度和社會福利制度。通過國家立法,採取強制手段對國民收入進行再分配,以對基本生活發生困難的社會成員給予幫助,實施社會保障制度,是當今各國針對社會弱勢群體的主要做法之一。第二,發揮國家政策導向的作用,建立健全擴大就業再就業的政府主導機制。促進就業對於提高收入分配的公平性,扭轉城鄉收入差距不斷擴大的趨勢,擴大消費需求和國內需求,提高中國經濟的宏觀經濟效率和保持經濟的穩定增長,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而更重要的一面則是,通過就業促進政策,積極推動這類人員的就業或「再就業」,從而使他們獲得自尊、自立、自強,實現自我價值。
總之,弱勢群體是任何時代、任何社會都普遍存在的一種現象。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就是消除不和諧現象從而實現社會和諧的一個過程。隨著中國各項改革的進一步深化、經濟建設的健康穩定持續協調的發展,隨著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建立,弱勢群體問題最終會弱化並被解決;同時,隨著弱勢群體問題的解決,中國經濟社會的發展也將會更加穩定健康,更加持續協調。
Ⅸ 當今中國弱勢群體包括哪些社會階層
從下崗職工延伸,可以包括失業者、半失業者和待業者.「待業」這個名詞,久不用了,本來是指到達就業年齡而未能就業的人,現在已經納入失業一群.大學生畢業,相當時間未找到工作,也是失業者.半失業者,一般是指其職業不固定和收入不穩定,時有時無,時多時少.這些與下崗職工,本來有業,現在無業,來歷不同,現狀無異.
從進城農民工,可以延伸到相當多數的農民.本來,農民工來自農村進城打工,相對地說,其收入比務農多,就業機會也好一些.但是看實際情況,他們干最累、最苦、最臟和最危險的活,拿最少的工資,並且多數、長期被拖欠.所以,列入弱勢群體,是合理和必要的.但是這樣一來,令人自然地想到廣大農民,同樣處境困難,至少不比農民工好,否則又為什麼要進城呢?特別是純農戶,種少量的田,種糧糧價賤,日子不好過;還有失地農民,補償有限,又無田好種,困難容易想像.可見,多數農民,應當在弱勢群體之列.
「體制外」的人,可能是指無業者,不是失去了職業,而是向來不在任何單位.這些人,基本上無收入,有也不經常,除靠家裡贍養外,生活無來源也無保障.一旦失去贍養或贍養者下崗,其困難更大.這在城鎮有,農村也有.
較早退休的「體制內」人員,是指拿養老金(退休工資)不多的老人,其困難不想可知.何況,過去在困難地區或困難企業,包括從機關抽調去的,養老金較少還不能做到按期、足額發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