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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離退休人員死亡待遇

發布時間:2022-04-23 05:57:13

❶ 關於企業單位離休幹部死亡撫恤金該如何發放

在職職工死亡後,為了給予其家屬的經濟補償和精神安慰,會有一筆撫恤金發放。撫恤金的標準是有規定的,一般由社保構成進行發放,具體標准依據當地生活水平和職工工資而定。接下來看看小編整理的在職職工死亡撫恤金的相關知識。

一、在職職工死亡撫恤金標准

(一)在職職工死亡時,撫恤金的項目包括喪葬補助費、遺屬生活困難補助、一次性供養親屬撫恤金等。

1、在職死亡人員的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

2、喪葬補助金按死亡時上一年度全省城鎮非私營單位職工平均工資的3個月計發。

3、繳費年限滿15年(含視同繳費年限)的,撫恤金為死亡時上年度全省城鎮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七個月;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撫恤金為:死亡時上年度全省城鎮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7×本人繳費年限&pide;15的標准計發,不足1年的按1年計算。

繳費不滿3年的,按上述辦法計發的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總額不得超過已繳納養老保險費的總額。

繳費滿3年及以上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個體參保死亡人員,若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的總額,低於其以個體參保人員身份參保繳費期間劃入統籌基金的全部養老保險費,除按上述標准發放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外的不足部分,由社保經辦機構補足。

(二)企業退休死亡人員喪葬費及撫恤金標准:

1、企業退休人員未領取完的個人賬戶余額。

2、火葬的,喪葬費為死亡時上一年省平工資的四個月,撫恤金為本人養老金的八個月;違反規定土葬的,不享受喪葬費,只有撫恤金。對於確實孤寡一人,無任何繼承關系人或無指定遺囑執行人的,不予支付一次性撫恤金。

二、職工死亡撫恤金項目及相關規定

1、喪葬補助費

職工死亡發給喪葬補助費2000元,應實行火葬的地區擅自土葬的不發(少數民族,國家允許土葬的除外)。

2、遺屬生活困難補助

非農戶一人月補助210元;二人以上的每人月補助190元;農業戶口一人月170元;二人以上的每人月150元。對上述中,確定因工死亡的遺屬增發65元,抗日戰爭的增80元(不含配偶);紅軍的(不含配偶);增發100元遺屬系孤獨一人的可增發70元。

3、遺屬撫恤金

遺屬撫恤金各地規定不一樣,有的沒有規定撫恤金,只規定按月發給遺屬救濟費;有的規定了一次性撫恤金,還規定按月發給遺屬生活補助費。

❷ 離休幹部喪葬費發放政策是怎麼規定的

離休幹部喪葬費:

一次性撫恤金發放標准 自2011年8月1日起,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專亡,一次性撫恤屬金發放標准調整為:烈士和因公犧牲的,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病故的,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發放一次性撫恤金所需經費仍按現行渠道解決。

(2)福建離退休人員死亡待遇擴展閱讀

離休幹部指的是已經退休的幹部。離休指對建國前參加中國共產黨所領導的革命戰爭、脫產享受供給制待遇的和從事地下革命工作的老幹部,達到離職休養年齡的 ,實行離職休養的制度。

❸ 福建省退休職工死亡撫恤金,喪葬費是如何計發的

喪葬費各省市標准都不一樣,一次性撫恤金,目前事業單位執行的是人社部發號文件。軍工單位也是屬於事業單位的一類,以下可參考:關於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辦法的通知人社部發〔2008〕4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廳(局)、勞動保障廳(局)、民政廳(局)、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事局、勞動保障局、民政局、財務局,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人事(幹部)部門: 經研究,現就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關於一次性撫恤金(工亡補助金)標准 (一)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標准和計發辦法,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財政部《關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發放辦法的通知》(民發〔2007〕64號)的規定執行。 (二)按照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財政部《關於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工作人員工傷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36號)規定,參加統籌地區工傷保險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屬於因工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准按當地工傷保險規定執行。 (三)已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屬於病故的,一次性撫恤待遇仍按當地規定執行。 (四)除上述情形外,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標准,從2004年10月1日起調整為:因公犧牲為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病故為本人生前2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烈士的撫恤待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發放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所需經費,按原渠道解決。 二、關於一次性撫恤金計發辦法 從2006年7月1日起,執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的,一次性撫恤金的計發基數調整為: (一)工作人員。計發基數為本人生前最後一個月基本工資,即崗位工資和薪級工資之和。 (二)離退休人員。計發基數為本人生前最後一個月享受的基本離退休費,即離退休時計發的基本離退休費和離退休後歷次按國家規定增加的基本離退休費之和。 (三)退職人員。按照《國務院關於頒發國務院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和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發〔1978〕104號)規定辦理退職的人員,計發基數為本人基本退職生活費,即退職時計發的基本退職生活費和退職後歷次按國家規定增加的基本退職生活費之和。 (四)駐外使領館工作人員、駐外非外交人員和港澳地區內派人員中原屬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計發基數為本人國內(內地)基本工資。 本《通知》下發後,《人事部、財政部關於工資制度改革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計發問題的通知》(人薪發〔1994〕48號)即行廢止。 本《通知》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負責解釋。

❹ 2016年退休老人去世後的補貼有哪些

很多人認為我們繳納養老保險的待遇只有養老金,實際上這是錯誤的。我們太小看我們的社會保障制度了。退休人員去世後其親屬的待遇主要有四項,個人賬戶余額、喪葬費、一次性撫恤金或救濟金、供養親屬生活困難補助。這幾部分待遇,目前並沒有政策規定取消。


個人賬戶余額

退休時,退休老人的養老金待遇主要包括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等待遇。

個人賬戶養老金是按照退休時個人賬戶的余額,除以退休年齡確定的計發月數計算出來的。

個人賬戶養老金從個人賬戶的累計余額中支取,每月支取一份,直至取完為止。

如果個人賬戶里的余額還沒有領取完畢,參保人就去世了,個人賬戶的余額可以由繼承人繼承。依據是《社會保險法》第14條規定,「個人死亡的,個人賬戶余額可以繼承」。


如果個人賬戶里的余額領取完畢了還沒有去世,國家並不會降低退休人員待遇,而是由統籌賬戶補貼等額的養老金,確保退休人員的待遇不變。所以,有的人去世後,有可能沒有個人賬戶養老金。

個人賬戶里邊的余額,每年也會記發利息不斷增長。實際上按照計發月數的標准,50歲退休是195個月,60歲退休是139個月,只要當年的個人賬戶記賬利率超過5.2%和7.2%,記賬利息就會多過當年領取的個人賬戶養老金。這樣個人賬戶養老金就能實現永續發放,個人賬戶里的余額也有可能增加。2016年的個人賬戶記賬利率高達8.31%,2019年是7.61%。

供養親屬生活困難補助

這一部分待遇,很多地方都已經並入了低保。因為人們普遍認為低保就屬於生活困難。目前陝西省和山東省仍然有單獨的供養親屬生活困難補助,山東省從2018年10月1日起將因病非因工死亡的供養直系親屬,按照企業所在地調整,為每人每月530元、480元和430元。

喪葬費

喪葬費又叫做喪葬補助費,來源是1951年《勞動保險條例》和1953年《勞動保險條例實施細則修正草案》。現在的依據是法定的,《社會保險法》第十七條: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

50年代的規定標准,是職工因病非因工死亡時,企業向其遺屬支付二個月的企業平均工資作為喪葬費。

後來,經過多年的歷史變遷,各地的標准變得千差萬別了。山東省喪葬費標准只有1000元,重慶市是2000元,黑龍江省是4000元,北京市是5000元。天津、上海、福建是兩個月的社會平均工資。遼寧和廣東是三個月,河南省是三個月企業人均繳費工資。不過,公務員有統一的規定是按照兩年上年度的城鎮人均可支配收入計算。

一次性撫恤金

最初勞動保險條例實施細則修正草案的名稱叫做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後來各地的稱呼隨著社會保險法的規范,一般改為了撫恤金。

具體標准,在1953年《勞動保險條例實施細則修正草案》中,直系親屬為一人者,發放六個月的本人工資;二人者發放9個月;三人及三人以上者發放12個月。天津、上海等地執行的是這一標准。北京雖然執行這一標准,不過「死者本人工資」按照死亡時全市最低工資標准確定。


其他地方差異是非常大的,山東省和遼寧省是10個月的社會平均工資,寧夏自治區是20個月的社會平均工資,河北省是最高20個月的省平養老金。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去世,發放20個月的基本離退休費。公務員的標準是40個月。

所以,退休人員去世的待遇標准也是千差萬別,如果想了解有關政策,最好還是問一下當地的社保部門,他們會有最明確的規定

❺ 福建省社保退休老人正常死亡後能拿到多少補助金

一次性喪葬補助金標准

按照《福建省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版,企業退權休人員死亡後按本省上一年度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兩倍發給喪葬補助金。該《條例》對未辦理退休手續的參保人員領取喪葬補助金未作出規定。因此,《暫行辦法》第二條規定了未辦理退休手續的參保人員,死亡後喪葬補助金按照企業退休人員同樣的標准發放,即按本省上一年度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兩倍發給喪葬補助金。
2019年度全省企業退休人員月人均養老金標准為2644元。

❻ 最新離休幹部死亡待遇

按照最新規定,離退休人員病故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標准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
法律依據: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財政廳(局),福建省公務員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民政局、人事局、勞動保障局、財務局,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人事(幹部)部門:
2011年8月1日,國務院公布施行的《烈士褒揚條例》和國務院、中央軍委公布施行的《關於修改〈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的決定》調整了一次性撫恤金標准。為適應有關政策的變化,現就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調整一次性撫恤金發放標准
自2011年8月1日起,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標准調整為:烈士和因公犧牲的,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病故的,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發放一次性撫恤金所需經費仍按現行渠道解決。
二、一次性撫恤金計發辦法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的計發辦法仍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財政部《關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發放辦法的通知》(民發〔2007〕64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❼ 福建龍岩離休幹部死亡後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標准

給你個武平縣的。
關於調整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
死亡撫恤和遺屬補助標准等有關事項的通知
各鄉(鎮)政府、縣直各機關事業單位:
今年3月22日省政府下發了《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公布我省最低工資標准及非全日制用工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閩政[2011]22號),對我省2010年公布的最低工資標准進行了調整,調整後的我縣最低工資標准為750元/月,從2011年3月1日起執行。根據省人事廳、財政廳、民政廳《關於調整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撫恤標準的通知》(閩人發[1998]187號)文件規定,我縣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撫恤和遺屬補助標准也作相應調整。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2011年3月1日零時以後死亡的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喪葬費、一次性困難補助及遺屬定期定額生活困難補助費(以下簡稱遺屬補助費)按調整後我縣最低工資標准計發。
二、調整後的死亡喪葬費、一次性困難補助和遺屬補助費標准為:
1、死亡喪葬費:750元×7個月=5250元,按國發[1978]104號和閩人福[1984]119號文件規定的退職人員(以下簡稱退職人員)死亡後同等享受死亡喪葬費補助標准;
2、一次性困難補助:750元×6個月=4500元(退職人員750元×5個月=3750元);
3、遺屬補助費不分農業和非農業戶口,城鄉居民按統一標准執行,因公死亡的按每月750元的60%標准計發,非因公死亡的按每月750元的50%標准計發。
三、退職人員死亡後其遺屬不享受遺屬補助費待遇。
四、2011年3月1日前死亡的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其遺屬所享受的遺屬補助亦從2011年3月1日起按上述標准進行調整。
五、遺屬補助費享受范圍、對象和條件仍按省人事廳、財政廳閩人發[2006]132號等文件規定辦理。
六、調整標准後的所需經費按原開支渠道解決。
七、此項工作由所在單位派專人於2011年7月15日前到縣人事局退休辦辦理,辦理時應帶齊以下相關材料:①填寫好的《龍岩市機關、事業單位因公死亡、病故工作人員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變動)審批表》(請到武平人事人才「下載中心」下載此表);②戶口所在地鄉(鎮)派出所的戶籍證明(證明應註明與死者的關系、享受對象的出生年月);③滿16周歲以上的在校學生附所在學校的學籍證明(包括班級、入學、畢業時間);④年老人員應附所在村(居)委會出具的並經當地派出所簽署意見的健在證明;⑤子女享受父(母)遺屬補助費的應附健在父(母)所在村(居)委會的婚姻狀況證明;⑥2011年3月1日以前享受遺屬補助的對象應附上上一次已審批的《龍岩市機關、事業單位因公死亡、病故工作人員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變動)審批表》復印件一份。
武平縣人事局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❽ 離休幹部喪葬費和撫恤金標准具體如何計算

依照最新規則,離退休人員病故逝世,一次性撫恤金發放規范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自己生前40個月根本工資或根本離退休費。

法律依據: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財政廳(局),福建省公務員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民政局、人事局、勞作保障局、財務局,中心和國家機關各部分、各直屬組織人事(幹部)部分:

2011年8月1日,國務院發布實施的《勇士表揚法令》和國務院、中心軍委發布實施的《關於修正〈武士撫恤優待法令〉的決定》調整了一次性撫恤金規范。為習慣有關方針的改變,現就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逝世一次性撫恤金發放有關問題告訴如下:

一、調整一次性撫恤金發放規范

自2011年8月1日起,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逝世,一次性撫恤金發放規范調整為:勇士和因公犧牲的,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自己生前40個月根本工資或根本離退休費;病故的,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自己生前40個月根本工資或根本離退休費。發放一次性撫恤金所需經費仍按現行途徑處理。

二、一次性撫恤金計發方法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逝世一次性撫恤金的計發方法仍依照民政部、人事部、財政部《關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逝世一次性撫恤發放方法的告訴》(民發〔2007〕64號)的有關規則執行。

(8)福建離退休人員死亡待遇擴展閱讀:

撫恤金的分配:

在上述范圍的人員,不是所有人都能申請的,如果是以死者工資或退休金為主要生活來源的,在死者死亡30日內符合下面條件之一,才有資格享受遺屬生活補助費.

1、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2、死者的配偶男年滿6O周歲、女年滿50周歲的;

3、死者的父母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0周歲的;

4、死者的子女未滿16周歲的,或者滿16周歲但仍在大中小學就讀的;

5、死者的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滿60周歲,祖母、外祖母年滿50周歲的;

6、死者的子女及其配偶已經死亡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其孫子女、外孫子女未滿16周歲的;

7、死者的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滿16周歲的.

❾ 公務員去世享受什麼待遇

摘要 民政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有關問題的通知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財政廳(局)、福建省公務員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民政局、人事局、勞動保障局、財務局,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人事(幹部)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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