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退休後打工發生工傷如何索賠,以及所適用法律
退休工人再就業與單位建立的是勞務關系,不屬於勞動關系。因此不能按照工傷進行處理,只能按照人身損害做出處理。 可參照《關於進一步發揮離退休專業技術人員作用的意見》第四條規定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到了退休年齡後再接受聘用,此時受聘者與聘用單位之間的關系是依據聘用協議產生的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關系。在受聘過程中遭受事故傷害,聘用協議有約定的,按協議處理;沒有約定的,可以通過民事訴訟處理。
Ⅱ 退休人員上班途中受傷如何賠償
【法律分析】
退休返聘人員不存在工傷認定的情況,因為退休返聘員工同單位是勞務關系,不是勞動關系,所以不適用勞動合同法和工傷保險條例。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用人單位招用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但尚未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勞動者,雙方形成的用工關系按勞務關系處理。退休返聘人員繼續工作的,應當與用人單位簽訂有關協議,明確相關權益,由於並不受相關法律的保護,所以在出現勞務糾紛時,只能按民事訴訟中的合同糾紛來處理,具體情況下對於工傷認定的情況,工傷認定部門是不會受理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Ⅲ 退休人員再就業工傷如何處理
【法律分析】
退休人員再就業,應按照勞務關系處理,因此因工作原因受到傷害申請工傷認定不再受理,可以按照人身損害要求公司承擔賠償責任。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即對於退休人員再就業的,相關規定已明確,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用人單位與其之間不再屬於勞動關系,不受勞動法的保護,受到事故傷害時不按工傷標准進行賠償,但雙方之間形成勞務關系,退休人員可通過民事賠償途徑獲得救濟。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條 職工被派遣出境工作,依據前往國家或者地區的法律應當參加當地工傷保險的,參加當地工傷保險,其國內工傷保險關系中止;不能參加當地工傷保險的,其國內工傷保險關系不中止。
Ⅳ 退休人員發生工傷怎麼辦
視具體情況而定。
1、《 工傷保險條例》中有些情況未能就細節明確說明,各省結合《條例》制定了實施細則,以遼寧省為例,制定了遼寧省工傷保險實施辦法》(遼寧省人民政府令 第187號),其中:
第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不予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但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可以接受委託進行勞動能力鑒定:(一)用人單位、職工及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以下統稱申請人)超過規定時限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二)非法的用人單位和非法使用童工的用人單位,其雇傭人員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三)離退休人員或者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被用人單位聘用後,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因現工作崗位性質患職業病的。
據此解釋為:退休人員不予認定工傷,但可委託鑒定,單位根據鑒定結論予以賠償。
2、目前有些單位聘用退休或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人員後,為其繳納了工傷保險。對這部分人員發生工傷後的事例中,依據法院判決的實例,應予認定為工傷,而且當地工傷管理部門應依法保證工傷患者的工傷待遇。
3、無論是否認定為工傷,患者都享有補償權,在司法解釋中,賠償標准都參照工傷標准。
Ⅳ 退休人員如果出工傷怎麼辦
《勞動合抄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已經不具有勞動者的主體資格了,所以退休人員無工傷一說。
如果退休人員和單位構成勞務關系,應當按照提供勞務者人身損害賠償的案由提起訴訟,由單位承擔賠償責任。
(5)退休人員工傷民事訴訟擴展閱讀:
對符合享受離休待遇條件的老幹部陸續有相關規定,條件如下:
(1)1949年9月30日前參加中國共產黨所領導的革命軍隊的;在解放區參加革命工作並脫產享受供給制待遇的;在敵占區從事地下革命工作的。
(2)在東北和個別老解放區,1948年底以前享受當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幹部,也可以享受離休待遇。
(3)1949年1月1日至9月30日參加革命工作,實行部分供給、部分工資制(含包干制)的,或既享受過供給制待遇、又享受過薪金制待遇的幹部。
(4)建國前是解放區機關工勤人員和公營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人,享受供給制待遇,以及1948年底以前在東北和個別老解放區,享受當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工人,在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前提拔為幹部的。
Ⅵ 退休員工工傷怎麼處理
【法律分析】
1、退休返聘員工在從事工作過程中發生事故,不能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條款進行工傷待遇申請。但是可以要求民事賠償,賠償標准可以參考《工傷保險條例》工傷待遇的標准來定。
2、單位應承擔退休返聘員工受傷後的賠償。單位對雇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所遭受的人身損害有法定的賠償義務,不能夠通過協議來免除法定責任。
3、退休返聘人員雖然跟單位之間不構成勞動關系,但符合民法中關於勞務關系的特徵。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規定,雇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一條 雇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一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作出認定為工傷的決定後發生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的,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支付工傷職工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
第三十二條 工傷職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所需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的標准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第三十三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Ⅶ 退休返聘人員發生工傷如何處理
退休返聘人員雖然跟你單位之間不構成勞動關系,但符合民法中關於勞務關系的特徵。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規定:
雇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所以,單位對該雇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所遭受的人身損害有法定的賠償義務,不能夠通過協議來免除法定責任。
(7)退休人員工傷民事訴訟擴展閱讀:
目前,與勞動關系相近的一類勞務關系大致有以下幾種情形:
1、用人單位將某項工程發包給某個人員或某幾個人員,或者將某項臨時性或一次性工作交給某個人或某幾個人,雙方訂立勞務合同,形成勞務關系。這類從事勞務的人員,一般是自由職業者,身兼數職,自己通過中介機構存放檔案,繳納保險。
2、用人單位向勞務輸出公司提出所需人員的條件,由勞務輸出公司向用人單位派遣勞務人員,雙方訂立勞務派遣合同,形成較為復雜的勞務關系。
具體說,用人單位與勞務輸出公司是一種勞務關系,勞動者與勞務輸出公司是一種勞動關系,而與其所服務的用人單位也是一種勞務關系。這種勞務關系的情形,有人稱之為 「租賃勞動力」。
3、用人單位中的待崗、下崗、內退、停薪留職人員,在外從事一些臨時性有酬工作而與另外的用人單位建立的勞務關系。由於這些人員與原單位勞動關系依然存在,所以與新的用人單位只能簽訂勞務合同,建立勞務關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8條規定:「企業停薪留職人員、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內退人員、下崗待崗人員以及企業經營性停產放長假人員,因與新的用人單位發生用工爭議,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動關系處理。」
上述人員與用人單位之間已被視為勞動關系。
4、已經辦手續的離退休人員,又被用人單位聘用後,雙方簽訂聘用合同。這種聘用關系現已明確確定為勞務關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七條之規定)。
5、一般來講,常年性崗位上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必須與之建立勞動關系,簽訂勞動合同。一次性或臨時性的非常年性工作,或可發包的勞務事項,用人單位可使用勞務人員,並與之簽訂勞務合同。
Ⅷ 退休人員發生工傷怎麼處理
1、退休返聘員工在從事工作過程中發生事故,不能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條款進行工傷待遇申請。但是可以要求民事賠償,賠償標准可以參考《工傷保險條例》工傷待遇的標准來定。
2、單位應承擔退休返聘員工受傷後的賠償。單位對雇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所遭受的人身損害有法定的賠償義務,不能夠通過協議來免除法定責任。
3、退休返聘人員雖然跟單位之間不構成勞動關系,但符合民法中關於勞務關系的特徵。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規定,雇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4、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於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進城務工農民因工傷亡的,應否適用《工傷保險條例》請示的答復
((2010)行他字第10號)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報送的《關於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進城務工農民工作時間內受傷是否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請示》收悉。經研究,原則同意你院的傾向性意見。即:用人單位聘用的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務工農民,在工作時間內、因工作原因傷亡的,應當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工傷認定。
Ⅸ 退休返聘老人與單位發生勞務糾紛或工傷索賠,進行民事訴訟有關問題。
根據退休人員與企業之間是否是勞動關系,應當區分不同的情況:
1、如果退休人員屬於已達法定退休年齡但未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退休金的人員,退休人員與企業之間形成的用工關系按勞動關系處理;
2、如果退休人員屬於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退休金的人員,退休人員與企業形成的用工關系按僱傭關系處理;
3、如果退休人員尚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但在前一個單位辦理內退手續後,又在後一個企業工作的,退休人員與企業之間形成的用工關系按勞動關系處理。
僱主與受僱人之間是平等的法律關系,僱主無須為受僱人提供社會保險、加班工資、經濟補償金、休假制度等基於勞動關系才產生的待遇;
受僱人工作中受到人身傷害的時候,僱主仍然要對受僱人承擔賠償責任,但僱主賠償責任與工傷賠償有較大的區別,主要有以下四個:
(1)賠償主體不同,工傷發生的大部分費用及人身賠償大部分由社保基金支付,企業仍然要支付醫療補助金、傷殘就業補助等少部分費用;而僱主賠償責任中,由僱主分擔的比例部分全部由僱主自行承擔。
(2)、計算方法不同。工傷賠償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方式計算,僱主的賠償責任按照《侵權責任法》等民事法規規定的方式計算。
(3)、僱主賠償責任,適用過錯相抵原則,如果受僱人有過錯,要相應減輕僱主的賠償責任,而在勞動關系中,工傷事故中員工能夠得到的賠償不受員工在工作中是否有過失的影響。
(4)、僱主賠償責任,如造成身體傷殘,可另外要求精神賠償;而工傷賠償中,不存在另外支付精神賠償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