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退休公務員出國有什麼限制
沒有限制的,退休的公務員就是普通公民,與普通人是一樣的,沒有任何限制。
B. 退休共產黨員出國期間有限嗎一年可以幾次
沒有限制,你可以和黨組織提前打好招呼,提前留下黨費,出國期間與組織簡訊匯報自己的生活就可以了。
C. 離退休黨員有哪些管理制度
1、有離退休黨員的黨組織要確定專人負責離退休黨員的管理工作,通過電話、書信、上門談心等方式經常同離退休黨員保持聯系,並做好記錄。
要採取「一對一」、「一對多」等形式經常關心年老多病、行動不便的離退休黨員,主動加強聯系,及時傳達黨內文件精神,了解思想、生活情況,徵求意見和建議,積極幫助他們解決各種實際困難。
2、所在黨組織要針對離退休黨員的生活特點,創新教育管理形式,採用座談會、學習討論會、集中培訓、參觀考察、組織文藝表演等適合離退休黨員特點的活動,寓教於樂,豐富他們的晚年生活。
要針對離退休黨員生活中存在的困難,組織黨員志願者服務隊、黨員幫困服務隊、社區義務服務隊等社會性服務組織,積極開展幫扶活動。
要教育引導離退休黨員模範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自覺按《黨章》要求辦事,不參與和從事違法違紀活動。對於違反黨紀國法的黨員,要按照有關規定作出相應處理。
3、離退休黨員參加社會群團組織,必須堅持文明、健康、積極向上原則,事先向黨組織匯報並徵得同意。
要按照中組部《關於中國共產黨黨費收繳、管理和使用的規定》的有關要求,教育引導離退休黨員按規定及時交納黨費,自覺履行黨員義務。
針對生活特別困難的黨員,通過本人申請,經所在黨支部同意,報上級黨組織批准可以少交或免交黨費。
積極參加所在地社區黨組織的活動,積極參與社區服務,開展黨組織活動,尤其在進行愛國主義教育、革命傳統教育、黨風廉政建設、關心教育下一代等方面多做工作多做貢獻,發揮黨員的先鋒模範作用。
(3)企業退休後黨員出國規定擴展閱讀:
一、列入交納黨費計算基數的離退休費總額包括:離退休時計發的基本離退休費和離退休後歷次按國家規定增加的基本離退休費之和,以及按國家規定發放的離退休人員補貼。
離退休人員補貼是指:根據國家關於規范津貼補貼的有關規定,各地各單位離退休人員普遍發放的補貼(相當於在職人員的規范津貼補貼)。
對於只有部分離退休人員享受的補貼(不同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補貼、離休幹部護理費、艱苦邊遠地區補貼等)、改革性補貼(住房提租補貼、住宅電話補貼、交通補貼等)、傷殘人員撫恤金等,不列入交納黨費計算基數。
二、列入交納黨費計算基數的養老金總額包括:基本養老金(包括基礎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企業年金和統籌外養老金。
D. 退休黨員組織關系轉移規定
一、轉移辦法
1、黨員因調動工作、參軍、學習、外出務工經商和其他原因離開原所在地或單位,以及外出時間在六個月以上,且地點比較固定的,經黨組織同意,應按規定轉移黨員正式組織關系(即開寫黨員組織關系介紹信)。
2、在全國范圍內可以直接相互轉移黨組織關系的黨組織
(1)縣級及縣級以上地方各級黨委組織部;(2)中央直屬機關各部門、中央國家機關各部門及中央一級人民團體的機關黨委;(3)省、自治區、直轄市直屬機關黨委(工委)組織部;(4)省、自治區、直轄市各工作委員會組織部(處);(5)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政治部組織部、各農業師(管理局)政治部(處);(6)中國人民解放軍師(旅)或相當於師以上政治部或其組織部門;(7)鐵路系統的各鐵路局黨委組織部。
3、復轉軍人黨員組織關系轉遞的基本原則
已落實了工作單位的,應及時將黨員組織關系轉到所去單位黨組織。因某些原因尚未落實工作的,可將黨員組織關系轉到父母、配偶居住地的街道、鄉鎮黨組織。黨員在落實單位過程中將人事關系和檔案材料等暫保存在縣以上政府人事(民政)部門所屬復轉安置部門的,這些部門的黨組織如具備管理條件並經同級地方黨委同意,也可以接收這些黨員的組織關系,並根據不同情況,組織這些黨員過組織生活。
4、大中專畢業生黨員組織關系轉遞的基本原則
已經落實了工作單位的,應將黨員組織關系及時轉到所去單位黨組織。黨員在落實工作單位過程中將人事關系和檔案材料等暫保存在縣以上政府人事(勞動)部門所屬的人材交流服務機構的,這些機構的黨組織如具備條件並經同級地方黨委同意,可以接收這部分黨員的組織關系,並根據不同情況,組織這些黨員過組織生活。對因某些原因,一時還不能落實工作單位的,可將其黨員組織關系轉移到本人或父母居住地的街道、鄉鎮黨組織。
5、離退休幹部、職工黨員組織關系轉遞的原則
(1)離退休幹部的組織關系一般保留在原單位,可單獨組建黨支部。(2)就地安置的退休工人和退職幹部、工人黨員,其黨的組織關系一般應轉到居住地區街道(或村)黨組織。(3)易地安置的離退休、退職幹部、工人黨員,其黨的組織關系應轉移到接受安置地區街道、鄉(鎮)或村黨組織。(4)離退休幹部、工人黨員因看病、探望子女和親屬,外出時間超過六個月以上的,所在單位的黨組織應給他們開具黨員證明信,所到單位或地區的黨組織應接收並安排其參加黨的組織生活。(5)幹部、工人黨員離休、退休、退職後,又受聘到另一單位工作,如果時間在半年以上,應將其黨員組織關系轉移到新的工作單位黨組織。
二、轉接操作步驟
1、黨員經所在黨支部同意,由黨支部開出從支部到上一級黨委(黨工委)的組織關系介紹信。
2、黨員持支部開出的介紹信到上一級黨委(黨工委),黨委(黨工委)核實後,根據支部開出的介紹信,分三種不同情況開出相應的介紹信。(1)如果黨員轉往該黨委(黨工委)下屬的其他支部,則開出從黨委(黨工委)到轉入支部的介紹信;(2)如果黨員轉往市內其他黨委(黨工委),則開出從所在黨委(黨工委)到轉入黨委(黨工委)的介紹信,黨員持介紹信,到轉入黨委(黨工委)辦理;(3)如果黨員轉往市外有關單位,則開出從黨委(黨工委)到市委組織部的介紹信。
3、黨員持黨員(黨工委)開出的組織關系介紹信到市委組織部。市委組織部經核實後,根據黨委(黨工委)開出的介紹信情況,開出從市委組織部到市外相應有轉接許可權黨委組織部門的介紹信;
4、黨員持市委組織開出的組織關系介紹信到市外相應有轉接許可權的黨委組織部門,該組織部門開出從組織部門到轉入黨委(黨工委)的組織關系介紹信;
5、黨員持市外有轉接許可權黨委組織部門介紹信到轉入黨委(黨工委),該黨委(黨工委)根據介紹信情況,開出從黨委(黨工委)到轉入支部的介紹信;
6、黨員持轉入黨委(黨工委)開出的介紹到轉入支部報到。
三、轉接要求
1、開具黨員組織關系介紹信要使用統一式樣的"中國共產黨黨員組織關系介紹信",用鋼筆或毛筆填寫,字跡要清楚,不得塗改。應在介紹信和存根上註明有效期。黨員組織關系介紹信必須加蓋公章,並加蓋騎縫章。介紹信的有效期可根據具體情況確定,一般不應超過3個月。黨員組織關系介紹信由黨員自己攜帶,不能攜帶的,應由機要交通或機要郵政轉遞。
2、黨員組織關系介紹信一旦丟失,要及時向所在單位黨組織或最後辦理轉移組織關系的黨委組織部門報告,由組織部門進行審查。如果確系本人不慎,由最後辦理轉移組織關系的黨組織予以補轉,並立即通知接收單位黨組織,原介紹信作廢。對丟失介紹信的黨員,應給予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還要給予適當的黨紀處分。
3、黨員應及時轉移黨組織關系,對過期的黨員組織關系介紹信,組織部門要調查了解。無正當理由不及時轉移組織關系,要予以嚴肅的批評和教育。其中超過六個月不參加組織生活的,按照黨章規定作自行脫黨處理。過期的黨員組織關系介紹信作廢,由開出介紹信單位另行補轉。
4、黨委在黨員組織關系轉接過程中要及時做好黨員檔案的轉接工作,轉出單位要及時把轉出黨員的檔案及時寄往轉入單位;轉入單位要主動和轉出單位聯系。
接轉黨員組織關系,分為黨員組織關系介紹信和黨員證明信兩種。
1.黨員組織關系介紹信
(1)黨員組織關系介紹信的含義
黨員組織關系介紹信是黨員變動組織關系的憑證。黨員因工作單位發生變化,外出學習或工作時間在六個月以上且地點比較固定的,應按規定轉移正式組織關系,即開寫黨員組織關系介紹信。黨員組織關系轉出後,黨員在黨組織中的隸屬關系隨即發生變化,黨員應在轉入單位黨組織參加黨的組織生活,交納黨費。
(2)接轉黨員組織關系介紹信的一般程序
①黨員需轉移組織關系時,經黨組織批准方可辦理黨員組織關系轉移手續。
②黨員在轉移組織關系時,應由其所在黨支部開出證明,由黨員本人持證明到上級黨委組織部門辦理轉移手續。
③組織部門開具黨員組織關系介紹信要使用統一樣式的「中國共產黨黨員組織關系介紹信」,用毛筆或鋼筆填寫,字跡要清楚,不得塗改。如塗改更正,須加蓋更正章。要寫明黨員轉出和接收單位的全稱,要用大寫字註明黨費交至的月份。要根據被介紹人的實際情況在介紹信和存根上註明有效期限,一般不應超過三個月。黨員組織關系介紹信必須加蓋公章,並在介紹信和存根的連接部位加蓋騎縫章。每張介紹信原則上只限一人使用。如果因整個黨組織隸屬關系變動需要辦理轉移黨員組織關系手續,可使用一張介紹信,但應另附名單,並加蓋組織部門的印章。
④黨員組織關系介紹信由黨員自己攜帶,自己不能攜帶的,應由機要交通或機要郵政轉遞。
⑤黨員必須在介紹信註明的有效期內辦理黨組織關系接轉手續。轉出單位的黨組織應負責督促黨員按期轉移組織關系。對那些沒有正當理由不按期到指定單位接轉黨組織關系的黨員,應給予嚴肅的批評教育。經教育仍不改正的,原所在單位黨組織應視情況給予黨紀處分。介紹信超過有效期限六個月黨員仍無故不辦理黨組織關系接轉手續的,應按黨章規定作自行脫黨處理。
⑥各級黨委組織部門在接收黨員組織關系介紹信時,要認真審查核對,對不符合接轉手續要求的黨員組織關系介紹信,要退給黨員本人,讓其按規定重新辦理接轉手續。
⑦黨員組織介紹信一旦丟失,要立即向所在單位的黨組織或最後辦理轉移組織關系的黨委組織部門報告。黨組織應對丟失介紹信的情況進行審查,如確系本人不慎丟失,可由最後辦理轉移關系的黨組織予以補轉,並立即通知新單位黨組織,原介紹信作廢。
2.黨員證明信
(1)黨員證明信的用途
黨員證明信是黨員臨時外出參加黨的組織生活的憑證,即黨員臨時組織關系憑證。黨員臨時外出時,持黨員證明信以證明其黨員身份。黨員證明信一般只限在黨員臨時外出六個月以內使用。持黨員證明信的正式黨員,其黨組織關系沒有從原所在的黨組織轉移出去,仍在原單位參加黨的組織生活,交納黨費和享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開具黨員證明信的要求
開具黨員證明信,應由黨支部寫出證明,由基層黨委負責辦理。開具黨員證明信,應用統—印製的式樣。證明信應寫明黨員的姓名、性別、職務及是正式黨員還是預備黨員,並註明證明信的使用有效期限。黨員證明信應統一編號,加蓋基層黨委公章。黨員證明信一般由本人親自遞交所去的黨組織,也可以由開具黨員證明信的基層黨委寄出。
黨員組織關系介紹信,是黨員政治身份的證明。黨員應謹慎保存黨員組織關系介紹信,並及時辦理轉移手續。
一、黨員臨時外出到另一單位去工作學習,時間在六個月以內的,應持「中國共產黨黨員證明信」(即臨時組織關系),證明黨員身份,其組織關系沒有轉移,仍在原單位參加黨的組織生活、交納黨費和享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黨員因工作單位發生變化、外出學習或工作,時間在六個月以上,且地點比較固定的,應持「中國共產黨黨員組織關系介紹信」轉移組織關系。黨員組織關系轉出後,其隸屬關系隨即發生變化,黨員應在轉入單位黨組織參加黨的組織生活、交納黨費和享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三、短期外出(六個月以內)或長期外出但沒有固定地點暫時無法轉移組織關系的黨員,可持《流動黨員活動證》在外出所在地或單位的黨組織參加黨的生活,交納黨費,但不享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流動黨員活動證》由基層黨委負責發放。接收流動黨員的黨組織對持有《流動黨員活動證》的外來黨員,應於驗證後及時接收並將其編入黨支部、黨小組,同時報上級黨組織備案。
四、離退休人員中的黨員,就地安置並歸原單位管理的,組織關系仍留原單位,可視其黨員人數的多少,成立離退休人員黨支部、黨小組;易地安置的,或雖就地安置,因身體等方面原因不便參加原單位黨的生活的,應將組織關系轉到居住地黨組織。
五、大中專畢業生、復轉軍人中的黨員,已落實了工作單位的,應及時將組織關系轉到所去單位黨組織。因某些原因,一時還不能落實工作單位的,可將其組織關系轉到本人、配偶或父母居住地黨組織。
六、停薪留職人員中的黨員,應在辦理停薪留職手續的時候將組織關系轉到居住地黨組織。
七、黨員因私事短期出國、出境或自費出國留學,應辦理保留黨籍手續,其組織關系保留在原單位黨組織。出國出境定居的黨員,應辦理停止黨籍手續。
八、援外人員中的黨員組織關系,由派出單位統一轉移。黨支部開具黨員組織關系介紹信時,必須註明黨員的具體去向和所擔負的任務,最後由省、市(自治區)黨的委員會組織部協調,統一轉至外交部政治部,再由外交部轉往我國駐外使館的黨的委員會。
九、恢復黨籍的同志如果在恢復黨籍之前已調動了工作,要由作出恢復黨籍決定的黨組織開具黨員組織關系介紹信,並經基層黨委辦理黨員組織關系轉移手續。
十、黨員在支部范圍內調動工作或臨時變動黨小組,不必開具黨員組織關系介紹信,也不必開具黨員證明信。
十一、黨支部在填寫黨員組織關系介紹信時,應在介紹信和存根上註明有效期限,並在介紹信和存根的連接部分加蓋印章,介紹信的有效期一般不超過15天。
十二、如果黨員成批調往新單位,黨支部可在開具組織關系介紹信後另附名單,所附名單要加蓋印章。正式黨員和預備黨員要分別開具組織關系介紹信。
十三、縣直機關各黨支部黨員關系的轉移,必須經過系統黨委辦理轉移手續。
十四、黨員轉移組織關系,應由本人辦理、攜帶,不能自己攜帶的,應由黨內交通或機要郵政傳遞。
十五、黨員組織關系介紹信或證明信一旦丟失,應及時向所在單位黨組織報告,黨組織應進行審查,如確系本人不慎丟失,應寫出書面檢討,可由最後辦理轉移組織關系的黨組織予以補轉,並立即通知接收單位黨組織,原介紹信或證明信作廢。
十六、黨員自帶組織關系應及時轉移。對於那些無正當理由,不及時轉移組織關系,導致過期的,應給予嚴肅的批評教育。其中超過六個月不參加黨的組織生活的,按自行脫黨處理。
E. 黨員因私出國(境)如何辦理保留(停止)黨籍手續
由本人向所在黨支部提出申請—上交材料—審批。
黨員因私出境應由本人向所在黨支部提出申請,並遞交有關境外邀請信或入學通知書、本人的護照(通信證)及有效簽證等材料的復印件,經所在黨支部初審後,填寫《共產黨員因私出境保留(停止)黨籍審批表》,由基層黨委(黨總支)審批後,報黨委組織部審批備案。
因私臨時出境的黨員保留黨籍的期限是出境留學的,以其入學通知註明的學習時間為限;出境就業的,以其勞務合同規定的工作年限為限。
(5)企業退休後黨員出國規定擴展閱讀:
黨員因私出國要求規定:
1、出境時在校辦理了保留黨籍手續,在境外期間與校黨組織保持聯系的留學人員黨員,本人回國後向所在黨支部提出申請,並通過書面形式向黨組織匯報在境外期間的思想、學習、工作以及是否加入過外國國籍或取得過外國長期居住權等情況。
2、黨組織經過了解和討論,認定其在國外期間無損害黨和國家的利益行為,由黨員填寫《恢復組織生活(黨籍)審批表》,經黨支部和基層黨委(黨總支)審批後,報黨委組織部審批備案,黨員直接恢復組織生活。
3、取得國外長期居住權但未加入外國國籍的曾有黨員身份的留學回國人員,本人要求恢復黨籍和恢復組織生活的,按照出境期間未能與黨組織保持聯系的留學回國人員黨員恢復組織生活的工作程序,由基層黨委(黨總支)審查,報黨委組織部批准,可恢復黨籍和恢復組織生活。
F. 普通黨員出國旅遊規定是什麼
普通黨員黨員出國旅遊是允許的,正式黨員凡因私事要求出國的,除了向有關部門和公安機關提出申請外,還必須向所在單位黨總支(黨委)提出保留黨籍的申請並辦理保留黨籍(出境定居則停止黨籍)的手續。
G. 退休後70歲後黨員領導幹部可獲國外綠卡嗎
摘要 你好,可以的,因為獲得美國綠卡只是有了美國的永久居留權,但是國籍還是中國國籍,屬於中國公民,擁有中國公民的權利。
H. 退休黨員辦出國護照有什麼制度
退休黨員辦出國護照和普通公民一樣,帶身份證戶口本和照片到戶籍所在地縣級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申請辦理即可。
I. 退休幹部出國定居有關規定
法律分析:退休、退職人員和離休幹部短期出境的假期,去港澳的,除特殊情況外,一般不超過三個月;出國的,一般不超過一年。假期從離境之日起計算。退休、退職工人的假期,由發給退休費、退職生活費的單位批准;退休、退職和離休幹部的假期,按幹部管理許可權,由主管部門批准。退休、退職人員和離休幹部短期出境後,要求(包括本人來信或委託親友代辦)在境外定居,去港澳的,不予辦理手續;去國外的,應向原工作單位或主管部門申請,按規定辦理有關手續。已經離休、退休的人員,一般不再派遣出國執行公務。對於少數有特殊專長的人員,離休、退休後又受聘或被借用的,確屬工作需要,如出國參加國際專業技術會議,進行經濟、技術考察或談判,簽訂經濟、技術、貿易合同等,情況特殊,別人不能替代,本人身體健康,能夠承擔出國(境)任務的,按照「確屬必須、從嚴掌握」的原則,可酌情批准出國執行公務。
法律依據:《關於進一步加強黨員幹部出國(境)管理的通知》第一條 進一步加強因公出國(境)人員的管理
(一)加強教育,防範在先。要認真學習、貫徹"三個代表"重要思想,有針對性地對出國(境)黨員幹部進行理想信念、愛國主義、民族精神、外事紀律、安全保密等方面的教育。要把教育與管理結合起來,堅持和完善出國(境)人員行前集中培訓、談話提醒等行之有效的做法和制度。要及時了解和掌握出國(境)人員的思想動態,發現苗頭性問題,提前採取措施,防止問題的發生。
(二)強化管理,從嚴把關。黨員幹部因公出國(境),必須嚴格按照《關於因公出國人員審查的規定》(中辦發[1991]8號)和《關於因公出國人員審查的補充規定》(中辦發[1993]23號)規定的批准許可權進行審批。縣(處)級以上黨員幹部因公出國(境)的審批,要嚴格執行《關於加強黨政機關縣(處)級以上領導幹部出國(境)管理工作的意見》(中辦發[1999]23號)的有關規定。
(三)健全制度,規范黨員幹部在因公出國(境)期間的行為。對派駐國(境)外工作的黨員幹部,派出單位應制定相應的管理辦法和規定。臨時出國(境)的團組,應建立臨時黨支部(黨小組);團組成員未經團組領導同意,不得單獨活動;不得擅自變更出訪路線;不得擅自延長在國(境)外的期限;重要情況要及時報告派出單位和外交部等有關部門。
J. 退休後的領導幹部辦理出國護照有哪些規定
1、申請人近期正面(六個月內)免冠半身彩色照片(二寸光面相紙,白色、淡藍色、灰色背景,申請人頭發不得遮擋眼睛,不得化濃妝;不得帶有色眼鏡,不宜戴粗框眼鏡,眼鏡框不得遮擋眼睛,鏡片無反光;不得使用頭部覆蓋物,非永久性飾物不得遮擋臉部)一張。
2、填寫完整的《中國公民普通護照申請表》。
3、現役軍人、武警、軍隊離退休人員(未移交地方的)需出示軍官證和部隊軍以上政治部門出具的出國(境)任務審查批件原件及復印件。
(10)企業退休後黨員出國規定擴展閱讀:
關於單位或者派出所的意見,需要說明的是:
(一)國家公職人員,由其組織人事部門按幹部管理許可權出具意見。
(二)國有企業和國有控股企業和事業單位員工,由所在企、事業法人代表或者其授權的單位人事、保衛部門簽署意見,法人代表本人出境,由相應的上級人事管理部門出具意見。(上述人員已經離開原單位。但是檔案仍在原單位的,應由原單位出具意見。)
(三)14周歲以上(含14周歲)的在校學生,由所在學校出具意見。未滿14周歲的,由其父母或者監護人出具意見,免交單位或者派出所的意見。
監護人是祖父母、外祖父母或者近親屬的,須提交能證明親屬關系的證明,如派出所或者監護人單位出具的親屬關系證明和能證明親屬關系的戶口簿等。
(四)上述(一)(二)(三)類人員以外的申請人,檔案存放在全國人才交流中心、北京市職業介紹服務中心的,可由「中心」出具意見;檔案存放在北京市區(縣)人才交流中心的,可分別由「中心」和區(縣)人事局或者勞動局出具意見。
經國家主管部門批準的各部委人才交流中心、北京市教育系統人才交流服務中心等僅限為中心存檔的本系統內部流動人員出具意見。
(五)在外地工作的北京市居民符合上述(一)(二)類的人員,由所在單位出具意見。
(六)其他人員由北京市常住戶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