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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除公職人員退休工齡

發布時間:2022-04-20 21:16:27

A. 在職期間被判刑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退休後視作工齡能計算嗎

不再計算為視同繳費年限。
按照有關法規規定,對判刑或勞教的職工,未被解除勞動關系的,刑滿釋放或解除勞教後,又由原公職單位安置就業的,可將服刑或勞教前的連續工作時間和回原工作單位安置就業的連續工作時間合並計算為連續工齡,並按有關規定計算視同繳費年限。服刑或勞教期間不能計算為連續工齡,不作為視同繳費年限。開除公職的,應從重新參加工作之日起計算連續工齡,服刑或勞教前的實際繳費年限和刑釋解教後的實際繳費年限合並計算,其原實際繳費年限前的原連續工齡,不作為視同繳費年限。

B. 企業職工被開除,退休時以前的工齡算嗎

算。

企業被來開除公職人員,開自除前原單位和個人已參加養老保險社會統籌並已實際繳費的,退休時其重新工作後的繳費年限可同開除前的實際繳費年限合並計算。

企業職工被原單位開除公職後經勞動人事部門正式批准錄用為全民、大集體職工或企業勞動合同制職工的,應從重新參加工作之日起計算工齡。

(2)開除公職人員退休工齡擴展閱讀:

注意事項:

當用人單位確認勞動者違反了公司規章制度,相關負責人員就應當及時啟動調查程序。違紀情況,給單位造成的損失、影響等,都要徹底調查,出具詳盡報告。在進行調查期間,可以暫停該員工的工作。及時而又精準的調查,對單位其他員工也有威懾作用。

對員工的處分,應嚴格依照本單位的規章制度。用人單位應當制訂完善的勞動管理規章制度,對於違反規則的員工處分應有明確的規定。單位管理人員應當對規則熟練掌握,一般情況下最好對全體員工進行相關培訓,在員工新入廠時及時告知相關勞動管理規則。

C. 事業單位被開除公職後工齡認定

法律分析: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開除的,開除之前工齡不再計算。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到開除處分的,根據原內務部《關於工作人員曾受過開除、勞動教養、刑事處分工齡計算問題的復函》((59)內人事福字第740號)第一條規定,應當從重新參加工作之日起計算工作年限,受開除處分之前的工齡不計算連續工齡,不能視同繳費年限;但之前實際繳納養老保險費的年限,可以與重新就業之後的繳費年限合並計算。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D. 被開除工職後,到退休年齡能否計算工齡

被開除之前沒有交費的年限不能計算工齡視同繳費年限。

根據原內務部《關於工作人員曾受過開除、勞動教養、刑事處分工齡計算問題的復函》((59)內人事福字第740號)第一條、國家勞動總局《關於貫徹執行<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的若干具體問題的處理意見》規定,職工被開除的,應當從重新參加工作之日起計算工作年限,開除之前的工齡不計算連續工齡,不能視同繳費年限;但之前實際繳納養老保險費的年限,可以與重新就業之後的繳費年限合並計算。

內務部
《關於工作人員曾受過開除、勞動教養、刑事處分工齡計算問題的復函》((59)內人事福字第740號
一、工作人員受過開除處分或者刑事處分的,應當從重新參加工作之日起計算工作年限,他們受處分以前的工作時間和參加工作以前主要依靠工資為生活來源的勞動時間,可以計算為一般工齡。如果情節較輕,經過任免機關批準的,受處分以前的工作時間,也可以合並計算工作年限。但受開除處分或者刑事處分的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壞分子,他們的工作年限和一般工齡均應從重新參加工作之日起計算。

國家勞動總局
《關於貫徹執行<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的若干具體問題的處理意見》
(九)受過開除處分或者刑事處分的工人,重新參加革命工作之日為參加革命工作的時間,但是情節較輕,並且經過單位領導批準的,他們受處分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時間,也可以作為參加革命工作的時間;

四川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
《關於被判刑勞教人員視同繳費年限問題的批復》
川勞社函[2007]406號
根據1978年7月11日國家勞動總局《關於貫徹執行<國務院關於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的若干具體問題的處理意見》、勞動人事部保險福利局《關於解除勞動教養的職工工齡計算問題的復函》(勞人險函[1984]15號)、四川省司法廳、四川省公安廳、四川省勞動人事廳《關於貫徹執行省政府辦公廳川辦發[1987]101號文件中幾個具體問題的補充說明》(川司發[1988]13號)的規定,對未被開除公職的服刑或勞教人員,刑滿釋放或解除勞教後,又由原工作單位安置就業的,可將服刑或勞教前的連續工作時間和回原工作單位安置就業的連續工作時間合並計算為連續工齡,並按有關規定計算視同繳費年限。服刑或勞教期間不能計算為連續工齡,不作為視同繳費年限。開除公職的,應從重新參加工作之日起計算連續工齡,服刑或勞教前的實際繳費年限和刑釋解教後的實際繳費年限合並計算,其原實際繳費年限前的原連續工齡,不作為視同繳費年限。

E. 開除公職後工齡能計算嗎

被開除工齡如何計算:

根據勞動部辦公廳的規定,工齡計算按下列情況分析:

1、受開除公職處分的:仍按現行規定辦理,開除前的工齡不作為連續工齡計算。

2、受除名處理的職工:除名前的連續工齡與重新就業後的工齡,可合並計算為連續工齡。

3、受辭退處理的職工:被辭退前的連續工齡與重新就業後的工齡,可合並計算為連續工齡。

4、自動離職的職工:其離職前的工齡與重新就業參加工作後的工齡,可合並計算為連續工齡。

職工受開除處分的,開除前後的工齡不能合並計算為連續工齡;被除名的,除名前後的工齡可以合並計算為連續工齡;被辭退的,辭退前後的工齡可以合並計算;被按自動離職處理的,其被處理前後的工齡也可以合並計算。

(5)開除公職人員退休工齡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法執行。

第三條:

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

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七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

第八條: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F. 國家工作人員雙開後,軍齡是否計算退休工齡

雙開人員沒有退休待遇,軍齡、工齡都成為歷史事實,失去退休待遇的依據。

G. 被開除後如何才能順利在退休時辦理退休手續並領取養老金

很難憑仗1980年-1999年間19年的工齡正常退休,即使能順利退休,工齡認定、養老金待遇也會遭到影響。再者,「開除」的緣由不同、在職時的編制不同也會對能否正常退休產生影響。我們就此問題扼要闡明下:

寫在最後:

綜上,「開除」可能會影響視同繳費年限的認定,而視同繳費年限又會影響累計繳費年限和養老金待遇的上下,特別關於公職人員而言影響更大,這也算是對企事業單位人員工作中行為原則的一種約束,務必要約束本人的行為。

H. 國企員工被開除後,退休時工齡還算不。

被開除之前的工齡,照樣是算的;被開除後,如果繼續繳納了養老保險,則退休時候照樣還有工齡計算。

I. 公務員被開除公職,我60了養老保險金怎麼辦

公務員退休前開除公職養老金就無法領取。
按現行管理規定,被開除公職的公務員現實狀況是:幹部身份喪失,身份檔案被打回戶口所在地,在機關工作的工齡清零,不存在有任何補償。只有在服刑期滿後重新就業的才能重新計算工齡。目前,全國大多數地方的公務員是沒有參加養老保險的,所以被開除公職後,一是戶口所在地沒劃得土地,二是原來所在單位的工資被停發,這部分人也就沒有生活來源。如果能夠重新就業的,還可以由用人單位繳納社會保險,但是享受到養老保險金的基本條件之一,就是參保對象在達到退休年齡前(男60歲,女55歲)連續繳費至少15年。而被開除公職的公務員基本上都是在40歲到55歲之間的年齡,如果在服刑期滿後重新就業時才開始繳納社會保險的話,一般達不到15年,就無法領取養老保險金。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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