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領導幹部退休後的兼職規定
領導幹部離職或退休後從業的規定是離職或者退休後三年內,接受原任職務管專轄的地區屬和業務范圍內的民營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和中介機構的聘任,或者個人從事與原任職務管轄業務相關的營利性活動。
法律依據《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若干准則》
第二條
禁止私自從事營利性活動。不準有下列行為:
(一)個人或者借他人名義經商、辦企業;
(二)違反規定擁有非上市公司(企業)的股份或者證券;
(三)違反規定買賣股票或者進行其他證券投資;
(四)個人在國(境)外注冊公司或者投資入股;
(五)違反規定在經濟實體、社會團體等單位中兼職或者兼職取酬,以及從事有償中介活動;
(六)離職或者退休後三年內,接受原任職務管轄的地區和業務范圍內的民營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和中介機構的聘任,或者個人從事與原任職務管轄業務相關的營利性活動。
『貳』 正局級退休享受社保後醫療還享受高幹待遇嗎什麼待遇
摘要 一、崗位設置情況
『叄』 請問公務員退休後在社團組織任職有什麼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一百零七條公務員辭去公職或者退休的,原系領導成員、縣處級以上領導職務的公務員在離職三年內,其他公務員在離職兩年內,不得到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任職,不得從事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營利性活動。
公務員辭去公職或者退休後有違反前款規定行為的,由其原所在機關的同級公務員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縣級以上市場監管部門沒收該人員從業期間的違法所得,責令接收單位將該人員予以清退,並根據情節輕重,對接收單位處以被處罰人員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3)退休人員在社會團體兼職自查報告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九十二條公務員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或者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應當退休。
第九十三條公務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本人自願提出申請,經任免機關批准,可以提前退休:
(一)工作年限滿三十年的;
(二)距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不足五年,且工作年限滿二十年的;
(三)符合國家規定的可以提前退休的其他情形的。
第九十四條公務員退休後,享受國家規定的養老金和其他待遇,國家為其生活和健康提供必要的服務和幫助,鼓勵發揮個人專長,參與社會發展。
『肆』 黨政機關領導幹部退休後可以兼任社會團體領導職務嗎
黨政機關退休領導幹部,按幹部管理許可權審批或備案後,可以兼任社會團體領導職務。
相關政策:中組部《關於規范退(離)休領導幹部在社會團體兼職問題的通知》(中組發〔2014〕11號)
『伍』 對離退休領導幹部兼任社會團體領導職務有何規定
最新中組部規定:
1、須按幹部管理許可權審批或備案後方可兼職。
2、經批准兼任社會團體職務的,不得利用個人影響要求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提供辦公用房、車輛、資金等,不得以社會團體名義違規從事營利性活動;不得強行要求入會或違規收費、攤派、強制服務、干預會員單位生產經營活動等。
3、兼職不得領取社會團體的薪酬、獎金、津貼等報酬和獲取其他額外利益,也不得領取各種名目的補貼等。
4、兼職期間的履職情況、是否取酬和報銷有關工作費用等,兼職人每年年底書面報告所在單位黨委(黨組)。
依據:中組部《關於規范退(離)休領導幹部在社會團體兼職問題的通知》(中組發〔2014〕1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組織部,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委、各人民團體組織人事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黨委組織部,各中管金融企業黨委,部分國有重要骨幹企業黨組(黨委),部分高等學校黨委:
當前,領導幹部退(離)休後在各類社會團體兼職,或參與成立新的社會團體的情況有所增多。大多數退(離)休領導幹部熱心參與社會公益事業,積極發揮個人業務專長和經驗優勢,不求回報,無私奉獻,為促進社會團體健康有序發展、推動和諧社會建設作出了貢獻。但也有一些退(離)休領導幹部以兼職為名,利用個人影響找地方、部門和企事業單位要錢要車要辦公場所,甚至領取較高薪酬,造成了不好的社會影響,幹部群眾對此多有反映。為認真貫徹執行中央八項規定和從嚴管理幹部的精神,對退(離)休領導幹部在社會團體兼職行為要進一步從嚴規范,引導和發揮好他們的作用。經中央批准,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退(離)休領導幹部在社會團體兼職職務(包括領導職務和名譽職務、常務理事、理事等),須按幹部管理許可權審批或備案後方可兼職。確因工作需要,本人又無其他兼職,且所兼職社會團體的業務與原工作業務或特長相關的,經批准可兼任1個社會團體的職務;任期屆滿擬連任的,必須重新履行有關審批手續,兼職不超過兩屆;兼職的任職年齡界限為70周歲。
除工作特殊需要外,不得兼任社會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得牽頭成立新的社會團體或兼任境外社會團體職務。
二、經批准兼任社會團體職務的,兼職期間要發揮好政治把關、經驗指導、業務傳授等方面的作用,促進社會團體健康有序發展。不得利用個人影響要求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提供辦公用房、車輛、資金等;不得以社團名義違規從事營利性活動;不得強行要求入會或違規收費、攤派、強制服務、干預會員單位生產經營活動等。
三、兼職不得領取社會團體的薪酬、獎金、津貼等報酬和獲取其他額外利益,也不得領取各種名目的補貼等,確屬需要的工作經費,要從嚴控制,不得超過規定標准和實際支出。
四、兼職期間的履職情況、是否取酬和報銷有關工作費用等,幹部本人應每年年底以書面形式報所在單位黨委(黨組)。對領取報酬,或履行職責不當的,幹部所在單位應責令其辭去社會團體職務。兼職期間違規領取的報酬,應按中央紀委有關規定執行。
五、中央管理的幹部退(離)休後兼任社會團體職務,須由幹部所在單位黨委(黨組)審批並報中央組織部備案同意後方可兼職。確需由中央管理的幹部兼任職務的社會團體,必須在國家、地區、行業和經濟、政治、社會生活中起重要作用,在國內外有一定影響。
備案報告應在社會團體召開有關會議驚醒選舉或決定任命前30日報中央組織部,需說明以下情況:(1)社會團體的基本情況,包括登記事項、宗旨、業務范圍和成立時間等內容。(2)領導幹部原任職務,兼職的理由,是否兼任法定代表人;本人是否已在其他社會團體中兼職;社會團體召開有關會議進行選舉或決定任命的時間。兼職須由社會團體出具邀請函;所兼職的社會團體有業務主管單位的,須有業務主管單位的書面意見。(3)如領導幹部已兼任社會團體職務,任期屆滿擬連任的,需說明幹部本人已兼職的時間和任期;如領導幹部屬新兼任社會團體會長(理事長)職務,需說明原任會長(理事長)不再擔任的原因。(4)附擬兼職幹部的《幹部任免審批表》和社會團體現任領導幹部名單一式三份,社會團體章程和社會團體登記證書副本復印件各一份。
六、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要根據本通知精神制定相應的管理和審批辦法,並對退(離)休領導幹部在社會團體兼職情況進行摸底和清理規范。凡未經批准在社會團體兼任職務的,符合規定的,須在本通知下發後半年內履行有關審批手續;不符合規定的,應由本人在半年內辭去所兼任的職務。經批准已在社會團體兼任職務的,應對兼職任期、年齡、履職情況以及是否取酬等情況進行審核並予以規范。
七、本通知適用於各級各類黨政機關退(離)休幹部。國有企事業單位退(離)休領導人員,參照本通知有關規定執行。
八、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以往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執行。
『陸』 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退休後兼職的政策
退休後,可以重新找工作。並且不用稱之為 兼職。
『柒』 國企黨員幹部在外兼職,有什麼相關文件規定嗎
可以兼職,但是要看這個社會組織的性質。非法組織或者性質不明確的不可以兼職。
『捌』 公務員能否在社會團體兼職
《意見》提出,要支持社會組織依法按章、獨立自主開展活動,解決行政化傾向嚴重等問題,政府、企事業單位要從職能、機構、工作人員、資產和財務等方面與社會組織脫鉤。現職公務員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人員,不得在行業協會商會、工商經濟類的聯合性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和基金會兼任領導職務,並限制其在其他類型社會組織兼任領導職務。確因工作需要兼任的,應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從嚴審批。離退休人員在社會組織擔任領導職務也要嚴格規范。
『玖』 退休領導幹部兼職規定
最新中組部規定:1、須按幹部管理許可權審批或備案後方可兼職。2、經批准兼任社會團體職務的,不得利用個人影響要求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提供辦公用房、車輛、資金等,不得以社會團體名義違規從事營利性活動;不得強行要求入會或違規收費、攤派、強制服務、干預會員單位生產經營活動等。3、兼職不得領取社會團體的薪酬、獎金、津貼等報酬和獲取其他額外利益,也不得領取各種名目的補貼等。4、兼職期間的履職情況、是否取酬和報銷有關工作費用等,兼職人每年年底書面報告所在單位黨委(黨組)。依據:中組部《關於規范退(離)休領導幹部在社會團體兼職問題的通知》(中組發〔2014〕11號)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組織部,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委、各人民團體組織人事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黨委組織部,各中管金融企業黨委,部分國有重要骨幹企業黨組(黨委),部分高等學校黨委:當前,領導幹部退(離)休後在各類社會團體兼職,或參與成立新的社會團體的情況有所增多。大多數退(離)休領導幹部熱心參與社會公益事業,積極發揮個人業務專長和經驗優勢,不求回報,無私奉獻,為促進社會團體健康有序發展、推動和諧社會建設作出了貢獻。但也有一些退(離)休領導幹部以兼職為名,利用個人影響找地方、部門和企事業單位要錢要車要辦公場所,甚至領取較高薪酬,造成了不好的社會影響,幹部群眾對此多有反映。為認真貫徹執行中央八項規定和從嚴管理幹部的精神,對退(離)休領導幹部在社會團體兼職行為要進一步從嚴規范,引導和發揮好他們的作用。經中央批准,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一、退(離)休領導幹部在社會團體兼職職務(包括領導職務和名譽職務、常務理事、理事等),須按幹部管理許可權審批或備案後方可兼職。確因工作需要,本人又無其他兼職,且所兼職社會團體的業務與原工作業務或特長相關的,經批准可兼任1個社會團體的職務;任期屆滿擬連任的,必須重新履行有關審批手續,兼職不超過兩屆;兼職的任職年齡界限為70周歲。除工作特殊需要外,不得兼任社會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得牽頭成立新的社會團體或兼任境外社會團體職務。二、經批准兼任社會團體職務的,兼職期間要發揮好政治把關、經驗指導、業務傳授等方面的作用,促進社會團體健康有序發展。不得利用個人影響要求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提供辦公用房、車輛、資金等;不得以社團名義違規從事營利性活動;不得強行要求入會或違規收費、攤派、強制服務、干預會員單位生產經營活動等。三、兼職不得領取社會團體的薪酬、獎金、津貼等報酬和獲取其他額外利益,也不得領取各種名目的補貼等,確屬需要的工作經費,要從嚴控制,不得超過規定標准和實際支出。四、兼職期間的履職情況、是否取酬和報銷有關工作費用等,幹部本人應每年年底以書面形式報所在單位黨委(黨組)。對領取報酬,或履行職責不當的,幹部所在單位應責令其辭去社會團體職務。兼職期間違規領取的報酬,應按中央紀委有關規定執行。五、中央管理的幹部退(離)休後兼任社會團體職務,須由幹部所在單位黨委(黨組)審批並報中央組織部備案同意後方可兼職。確需由中央管理的幹部兼任職務的社會團體,必須在國家、地區、行業和經濟、政治、社會生活中起重要作用,在國內外有一定影響。備案報告應在社會團體召開有關會議驚醒選舉或決定任命前30日報中央組織部,需說明以下情況:(1)社會團體的基本情況,包括登記事項、宗旨、業務范圍和成立時間等內容。(2)領導幹部原任職務,兼職的理由,是否兼任法定代表人;本人是否已在其他社會團體中兼職;社會團體召開有關會議進行選舉或決定任命的時間。兼職須由社會團體出具邀請函;所兼職的社會團體有業務主管單位的,須有業務主管單位的書面意見。(3)如領導幹部已兼任社會團體職務,任期屆滿擬連任的,需說明幹部本人已兼職的時間和任期;如領導幹部屬新兼任社會團體會長(理事長)職務,需說明原任會長(理事長)不再擔任的原因。(4)附擬兼職幹部的《幹部任免審批表》和社會團體現任領導幹部名單一式三份,社會團體章程和社會團體登記證書副本復印件各一份。六、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要根據本通知精神制定相應的管理和審批辦法,並對退(離)休領導幹部在社會團體兼職情況進行摸底和清理規范。凡未經批准在社會團體兼任職務的,符合規定的,須在本通知下發後半年內履行有關審批手續;不符合規定的,應由本人在半年內辭去所兼任的職務。經批准已在社會團體兼任職務的,應對兼職任期、年齡、履職情況以及是否取酬等情況進行審核並予以規范。七、本通知適用於各級各類黨政機關退(離)休幹部。國有企事業單位退(離)休領導人員,參照本通知有關規定執行。八、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以往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