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辭退退休返聘人員有補償嗎
法律分析:用人單位聘用已超過勞動年齡及已退休的人員在解除聘用關系時,不支付勞動法所規定的經濟補償金。如果聘用單位與被聘用退休人員雙方簽訂了聘用合同,聘用合同約定了解除時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如果用人單位符合該支付情形,應按照聘用合同的約定予以支付。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四條 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七條 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後,可以裁減人員。
用人單位依據本條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錄用人員的,應當優先錄用被裁減的人員。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八條 用人單位依據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
⑵ 退休返聘人員被辭退有賠償嗎
退休返聘人員和臨時打工者是一個性質,單位需耍就去干,不需要就走人,不存在賠償這一說法。
⑶ 退休人員返聘被辭退如何賠償
對於退休人員返聘期間被辭退的,法律上沒有規定單位需要支付相應的賠償金。但如果聘用單位與被聘用退休人員雙方簽訂了聘用合同,聘用合同約定了解除時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如果用人單位符合該支付情形,應按照聘用合同的約定予以支付。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勞動合同的終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准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⑷ 返聘退休人員辭退有補償嗎
法律分析:許多人會以為被返聘回去的已退休人員應當與一般勞動者一樣,享有在辭退時的經濟補償金。其實對於退休人員來講,除非是在合同中與用人單位約定了相應的條款,否則是不能請求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15條的規定:「禁止用人單位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從該條款的內容來看,我國法律僅規定了勞動者勞動年齡的下限,沒有規定勞動者年齡的上限。目前我國現行退休制度規定勞動者的退休年齡為男60周歲,女職工50周歲,女幹部55歲,依此規定法定退休年齡應視為勞動者勞動年齡的上限。勞動年齡的法定性表明勞動者勞動年齡根據法律的規定,而不受勞動者自身實際勞動能力影響。因此勞動者勞動年齡的法定年限屆滿之日,也是勞動者勞動年齡的終止之時。但我國的法律對離退休人員再就業未作禁止性規定,因此離退休人員再就業並不違反法律規定。但勞動部辦公廳(勞辦發[1997]88號)《對的復函》中明確規定,離退休人員聘用協議的解除不能依據《勞動法》第28條的規定,即不發給經濟補償金。所以用人單位聘用已超過勞動年齡及已退休的人員在解除聘用關系時,不支付勞動法所規定的經濟補償金。
⑸ 退休返聘合同到期不續簽又補償金嗎
法律分析:退休返聘合同合同中沒有約定期滿後不續簽應予補償的,無需補償。退休返聘合同是勞務合同,勞務合同是指以勞動形式提供給社會的服務民事合同,是當事人各方在平等協商的情況下達成的,就某一項勞務以及勞務成果所達成的協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一)勞動合同期滿的;(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⑹ 退休返聘人員辭退後,有補償嗎
退休返聘簽了勞務合同的辭退有補償嗎
退休返聘簽了勞務合同的辭退不能依據《勞動法》第28條的規定,即不發給經濟補償金。所以用人單位聘用已超過勞動年齡及已退休的人員在解除聘用關系時,不支付勞動法所規定的經濟補償金。
根據我國《勞動法》第15條的規定:「禁止用人單位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從該條款的內容來看,我國法律僅規定了勞動者勞動年齡的下限,沒有規定勞動者年齡的上限。目前我國現行退休制度規定勞動者的退休年齡為男60周歲,女職工50周歲,女幹部55歲,依此規定法定退休年齡應視為勞動者勞動年齡的上限。勞動年齡的法定性表明勞動者勞動年齡根據法律的規定,而不受勞動者自身實際勞動能力影響。因此勞動者勞動年齡的法定年限屆滿之日,也是勞動者勞動年齡的終止之時。但我國的法律對離退休人員再就業未作禁止性規定,因此離退休人員再就業並不違反法律規定。
《對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請示的復函》中明確規定,離退休人員聘用協議的解除不能依據《勞動法》第28條的規定,即不發給經濟補償金。所以用人單位聘用已超過勞動年齡及已退休的人員在解除聘用關系時,不支付勞動法所規定的經濟補償金。
如果聘用單位與被聘用退休人員雙方簽訂了聘用合同,聘用合同約定了解除時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如果用人單位符合該支付情形,應按照聘用合同的約定予以支付。
聘用退休人員的風險
退休人員在退休後,已依法退出勞動領域,不具備勞動法律法規所規定的勞動者主體資格,即享有退休待遇並在社保機構領取退休工資、報銷醫療費用、因病亡故的可領取撫恤金。退休人員被用人單位聘用後,雙方建立的關系不屬於《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調整的范疇,不能適用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雙方即使發生爭議也不適用《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的規定。
⑺ 退休返聘合同到期不續簽需要補償嗎
法律分析:退休返聘人員與用人單位簽署的合同性質屬於勞務合同性質,屬於《民法典》管轄范疇,與用人單位簽署的協議到期後就終止了。而沒有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與用人單位簽署的《勞動合同》,受《勞動合同法》約束。退休返聘人員不是《勞動合同法》中的勞動者,因此,用人單位不續簽,該退休人員不能享有補償金的權利。
法律依據:《民法典》
第五百五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債權債務終止:
(一)債務已經履行;
(二)債務相互抵銷;
(三)債務人依法將標的物提存;
(四)債權人免除債務;
(五)債權債務同歸於一人;
(六)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終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的,該合同的權利義務關系終止。
⑻ 退休返聘勞務合同解除怎麼補償
法律分析:單方面終止或解除退休返聘人員的勞動合同,企業均不需支付補償金。在職人員被企業解除勞動合同,因沒有了收入,國家規定企業要支付補償金,退休返聘人員終止勞動合同,其本來就有退休金,因此不需要。要看合同是怎麼約定的。退休後返聘的勞務合同不屬於《勞動法》中的「勞動關系」,不適用《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的相關條款。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七條 退休人員返聘的,是勞務關系,訂立的合同為聘用合同,解聘是否支付經濟補償金,按聘用合同的約定辦理。
⑼ 企業聘用已退休人員,勞動合同到期後是否個經濟補償
聘用退休人員,只能簽定勞務合同,不能簽寫勞動合同。因此,也不會有經濟補償一說。
⑽ 到退休年齡合同到期公司有沒有賠償
法律分析:合同到期,正常的解除勞動關系,用人單位無需賠償。只有合同沒有到期,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合同時,才需要賠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