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軍轉企業幹部退休最新政策
2. 吉林省有沒有關於企業軍轉幹部退休後待遇的規定
您好,中公教育為您服務。
您好,中公教育軍轉幹事業部很高興為您回答:
《吉林省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安置管理實施辦法》第十九條規定: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在企業就業後,可根據本人意願,按照國家和省有關政策,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繳納養老保險費,並享受相應待遇。到達法定退休(養老)年齡時,累計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不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其個人帳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終止養老保險關系。
如有疑問,歡迎向中公教育企業知道提問。
3. 國家對企業軍轉幹部退休後的工資政策如何
待遇其實還可以的。
軍隊轉業幹部到企業之後,一切按照國家規定辦理,和企業職工辦理退休一樣的政策,沒有任何特殊待遇,只是對於到企業之後,依然是幹部的,退休之後,退休金
沒有達到規定的數額,會適當傾斜調整,具體在各個省市發布當年調整文件時,會公布調整具體辦法,但是這個調整,不是每年都有的
4. 企業軍轉幹部能否把企業退休養老金改為退役軍人逐月領取退役金
能。方法:退役軍人逐月領取退役金安置辦法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為規范退役軍人逐月領取退役金安置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退役軍人保障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以逐月領取退役金方式安置的退役軍官和退役軍士。
第三條逐月領取退役金安置,堅持突出服役貢獻、體現尊重優待、鼓勵就業創業、納入社會保障的原則。
第四條國務院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負責統籌全國逐月領取退役金退役軍人接收安置工作。省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根據國家下達的逐月領取退役金退役軍人安置計劃進行檔案審核和安置地審定。市、縣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逐月領取退役金退役軍人接收安置、服務管理、教育培訓、就業創業扶持、退役金核准發放等工作。
中央軍委政治工作部門負責統籌全軍逐月領取退役金退役軍人審核移交工作。軍隊團級以上單位有關部門負責本單位逐月領取退役金退役軍人檔案整理、服役情形認定、退役金核定等工作。省軍區(衛戍區、警備區)負責全軍安置到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逐月領取退役金退役軍人的移交,並配合當地做好接收安置工作。
中央和國家機關有關部門、各地有關部門、軍隊有關單位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相關工作。
第二章安置對象和安置地
第五條大校以下軍官退役時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由本人申請,經審核批准後可以以逐月領取退役金方式安置:
(一)擔任軍官滿16年的;
(二)擔任軍士和軍官累計滿16年的;
(三)服役滿20年的;
(四)直接選拔招錄軍官、特招入伍軍官晉升(授予)少校以上軍銜後達齡退役的。
第六條軍士退役時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由本人申請,經審核批准後可以以逐月領取退役金方式安置:
(一)擔任軍士滿16年的;
(二)服役滿18年的;
(三)晉升(授予)四級軍士長以上軍銜後,在本銜級服役滿6年且服役累計滿14年的。
第七條軍官、軍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以逐月領取退役金方式安置:
(一)超過50周歲且可以作退休安置的;
(二)因傷殘可以作退休安置或者經醫學鑒定基本喪失工作能力的;
(三)受審查尚未作出結論或者留黨察看期未滿的;
(四)被開除黨籍或者因故意犯罪受刑事處罰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原因不宜作逐月領取退役金安置的。
第八條逐月領取退役金的退役軍官、退役軍士可以在本人原籍、入伍地或者入伍時戶口所在地安置,也可以按照下列情形選擇安置地:
(一)可以在配偶隨軍前、結婚時或者現戶口所在地安置,無配偶的可以比照駐地軍人配偶隨軍條件在駐地安置;可以在本人父母或者配偶父母任何一方戶口所在地安置,本人父母雙方或者一方為軍人的,可以在父母任何一方的原籍、入伍地或者離退休安置地安置;軍官符合規定條件的,可以在子女戶口所在地安置,軍官、軍士的子女為現役軍人且符合駐地軍人配偶隨軍條件的,也可以在子女部隊駐地安置。其中,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安置的,須符合軍隊有關現役軍人結婚的規定。
(二)夫妻同為軍官的,雙方或者一方以逐月領取退役金方式安置,可以在任何一方的部隊駐地、原籍、入伍地或者入伍時戶口所在地安置;夫妻一方為軍官,另一方為當年符合安排工作、逐月領取退役金、退休或者供養條件的軍士,雙方或者一方以逐月領取退役金方式安置,可以在任何一方的部隊駐地、原籍、入伍地或者入伍時戶口所在地安置;夫妻同為軍士的,雙方或者一方以逐月領取退役金方式安置,可以在符合隨軍條件一方的部隊駐地安置。
(三)國家規定的其他情形。
易地安置落戶在國務院確定的超大城市的退役軍官,應當符合國家和軍隊關於退役軍官在該超大城市安置落戶的有關規定;易地安置落戶在國務院確定的超大城市的退役軍士,應當結婚滿2年且符合該超大城市關於落戶的相關政策規定。入伍時是普通高等學校在校學生的退役軍官、退役軍士,退役後不復學的,其安置地為入學前的戶口所在地。
第三章退役金發放與調整
第九條退役金區分國家法定退休年齡前後兩個階段發放。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前,按照規定逐月發放退役金;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後,按照規定享受基本養老金、職業年金等養老保險待遇,並繼續保留一定比例退役金發放終身。
第十條依據本辦法出台當年軍人工資、全國城鎮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綜合考慮軍官、軍士隊伍建設和退役軍人安置實際,確定退役金計發基數,具體標准見附表1。
第十一條國家建立退役金調整機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財力狀況等因素,參照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幅度和頻次,調整退役金。
第十二條退役金根據擔任軍官、軍士年限,按照計發基數一定比例確定,具體計發比例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擔任軍官滿16年或者擔任軍士和軍官累計滿16年的退役軍官,退役金按照計發基數的60%確定;超過16年的,每多1年計發比例增加2%;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第四項規定,不滿16年的,每少1年計發比例減少2%。
(二)擔任軍士滿16年的退役軍士,退役金按照計發基數的50%確定;超過16年的,每多1年計發比例增加2%;符合本辦法第六條第三項規定,不滿16年的,每少1年計發比例減少2%。
第十三條對獲得軍隊功勛榮譽表彰,以及長期在艱苦邊遠地區和特殊崗位服役的退役軍官、退役軍士,按照計發基數一定比例增發退役金,具體增發比例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服役期間獲得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的,計發比例分別增加2%、4%、8%;獲得四等戰功、三等戰功、二等戰功、一等戰功的,計發比例分別增加2%、4%、8%、12%;獲得勛章、榮譽稱號的,計發比例增加15%;獲得二級表彰並經批準的、一級表彰的,分別按照二等戰功、一等戰功標准增加退役金計發比例。多次獲得功勛榮譽表彰的,計發比例可以累加,累加比例不超過15%;同一等級功勛榮譽表彰累加的增發比例,不超過上一等級的增發比例;同一事由獲得兩次以上功勛榮譽表彰的,增發比例就高執行。
(二)在西藏自治區、三類以上艱苦邊遠地區服役滿10年的,計發比例增加5%;超過10年的,在西藏自治區和六類、五類、四類、三類艱苦邊遠地區每多1年計發比例分別再增加2%、1.5%、1.2%、0.8%、0.5%。在特類島、一類島、二類島服役,分別參照在五類、四類、三類艱苦邊遠地區服役的相關標准增加計發比例。同一地區符合艱苦邊遠地區和海島兩種增發情形的就高執行。
在上述地區服役增發退役金的比例可以累加,除安置在上述地區外,累加比例不超過15%。
(三)在飛行、艦艇、涉核崗位服役滿10年的,計發比例增加5%。擔任作戰部隊師、旅、團、營級單位主官累計滿3年的退役軍官,計發比例增加2%。
第十四條按照本辦法第十二條和第十三條規定計算的退役金計發比例,累計不得超過100%。
第十五條逐月領取退役金的退役軍人在西藏自治區、三類以上艱苦邊遠地區服役滿10年,安置在上述地區,且按照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前發給地區補助,具體標准見附表2。地區補助標准隨國家艱苦邊遠地區津貼標准調整,其中西藏自治區補助標准按照六類艱苦邊遠地區津貼標准相應調整。
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前,在上述地區無實際工作生活情形連續超過12個月,或者本人戶籍遷出上述地區的,自下月起停發地區補助。
第十六條逐月領取退役金的退役軍人,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時,保留當月退役金(含艱苦邊遠地區補助)的一定比例,自下月起按照規定發放終身。其中,擔任軍官、軍士16年的保留20%,每多1年保留比例增加1%,每少1年保留比例減少1%,保留比例不超過25%。在海拔3500米以上地區服役且安置在該類地區的,在該類地區每服役1年保留比例再增加1%,最多不超過10%。
保留的退役金按照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調整。
第十七條確定退役金計發比例以及相關待遇時,擔任軍官和軍士年限、服役年限,以及艱苦邊遠地區服役年限、特殊崗位服役年限等,不滿12個月的按月折算。年限起止時間按照任職命令確定。
本辦法關於軍官、軍士服役時間(含在艱苦邊遠地區和特殊崗位服役時間),均不包含受刑事處罰服刑時間以及批准退役後滯留部隊時間。
第十八條逐月領取退役金的退役軍人被錄用為公務員或者聘用為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自被錄用、聘用下月起停發退役金,其社會保險按照國家規定轉移接續。
逐月領取退役金的退役軍人違法犯罪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中止、降低或者取消退役金,其社會保險待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相關待遇保障
第十九條逐月領取退役金的退役軍人,依據其軍銜等級、服役貢獻等享受著制式軍裝參加重大慶典活動,以及去世後根據條件安葬在軍人公墓等國家法律法規明確的政治待遇。
退役軍人黨員管理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逐月領取退役金的退役軍人基本養老保險和職業年金補助,按照安置到企業的退役軍人辦法計算。保險關系、補助資金根據國家和軍隊有關規定轉移。退役後就業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接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未就業的可以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符合國家規定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領取條件的,享受養老保險待遇。
第二十一條逐月領取退役金的退役軍人按照規定參加安置地基本醫療保險,享受相應的醫療保險待遇。退役時,醫療保險關系按照規定轉移至安置地醫療保障經辦機構,服役期間個人賬戶資金按照規定轉入本人新的賬戶。退役後因個人身心狀況、家庭實際困難等原因無法就業的,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單位繳費部分由安置地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向當地醫療保險費徵收機構繳納,所需經費由安置地人民政府解決;個人繳費部分由個人按照規定繳納。逐月領取退役金的退役軍官在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基礎上,參照公務員醫療補助標准,享受相應待遇。
第二十二條逐月領取退役金的退役軍人,享受國家和軍隊有關規定明確的住房待遇。服役期間的住房公積金,按照規定在其離隊時根據本人意願可以一次性發給本人,也可以轉移接續到安置地。轉移接續到安置地的,可按照安置地規定享受使用權益。符合條件的人員申請安置地保障性住房時,同等條件下予以優先安排。
第二十三條逐月領取退役金的退役軍人,享受國家扶持退役軍人就業創業和教育培訓的各項優先優惠政策。因身體狀況、技能水平等原因未能就業,以及連續失業一定時間仍未就業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提供有針對性的職業介紹、就業指導等服務;符合就業困難人員條件的,按照規定享受社會保險補貼、公益性崗位安置等就業援助政策。
第二十四條採取逐月領取退役金方式安置的退役軍官和符合隨軍條件的退役軍士,其配偶子女隨調隨遷入學等,分別按照轉業軍官和安排工作退役軍士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逐月領取退役金的退役軍人去世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發給撫恤金和喪葬補助費,其基本養老、基本醫療保險個人賬戶和軍人職業年金賬戶資金余額可以繼承。
第二十六條逐月領取退役金退役軍人的退役金、地區補助、教育培訓、服務管理經費等,由中央和地方按照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分別承擔。
第五章附 則
第二十七條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退役警官、退役警士適用本辦
5. 軍轉企業幹部退休最新政策是什麼
【法律分析】
一、范圍對象
企業退休軍轉幹部。
二、補貼標准
1、生活補貼:按轉業時所任部隊職務發放補貼。其中:原正師職職務(含相對應的專業技術等級和文職幹部職務等級,下同)每月補貼500元副師職職務每月補貼450元正團職職務每月補貼400元副團職職務每月補貼360元營職職務每月補貼320元連、排職職務每月補貼300元。
2、門診醫療補貼:企業退休軍轉幹部每人每月發放30元門診醫療補貼。
1、原師職(包括專業技術6、7級,文職幹部局級)企業退休軍轉幹部生活困難補助標准為3189元2、原團職(包括專業技術8、9級,文職幹部處級)企業退休軍轉幹部生活困難補助標准為2755元3、原營職(包括專業技術10、11級,文職幹部科級)企業退休軍轉幹部生活困難補助標准為2449元4、原連職(包括專業技術12級,文職幹部1級科員)及其以下企業退休軍轉幹部生活困難補助標准為2342元。
5、企業退休軍轉幹部月基本養老金調整後不足上述標準的,採取生活困難補助的方法,據實補齊。
【法律依據】
《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暫行辦法》
第三十四條 計劃分配到黨和國家機關、團體、事業單位的軍隊轉業幹部,其工資待遇按照不低於接收安置單位與其軍隊職務等級相應或者同等條件人員的標准確定,津貼、補貼、獎金以及其他生活福利待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 計劃分配到黨和國家機關、團體、事業單位的軍隊轉業幹部,退休時的職務等級低於轉業時軍隊職務等級的,享受所在單位與其轉業時軍隊職務等級相應或者同等條件人員的退休待遇。
6. 企退轉業幹部 補貼標准
法律分析: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對於企退轉業幹部的補貼標準是由國家規定的,其具體金額還是要以國家規定為準的。
法律依據:《中共中央、國務院、中央軍委關於印發<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暫行辦法>的通知》第四十條 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的退役金,根據移交地方安置的軍隊退休幹部退休生活費調整的情況相應調整增加。經濟比較發達的地區,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的月退役金低於安置地當年黨和國家機關相應職務等級退休幹部月退休生活費數額的,安置地政府可以發給差額補貼。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的退役金,免徵個人所得稅。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被黨和國家機關選用為正式工作人員的,停發退役金。其工資等各項待遇按照本辦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執行。
7. 軍轉干養老保險政策
1、軍人退役醫療保險制度
2、轉業到企業工作的軍隊幹部養老保險制度
3、軍人配偶隨軍未就業期間社會保險制度
4、軍隊文職人員社會保險制度
5、軍人傷亡保險制度
6、軍人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制度
這軍人六大保險制度的相關信息供大家閱讀,相信能給很多軍人和軍嫂帶來一些實實在在的幫助,具體內容如下:
軍人、軍屬享有的這些保險待遇你都知道嗎?
一、軍人退役醫療保險制度
什麼是軍人退役醫療保險制度?
軍人退役醫療保險制度是為適應國家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改革,實現軍地醫療保障政策的有效銜接而建立的。1999年,國辦、軍辦印發了《軍人退役醫療保險暫行辦法》,明確對軍人給予退役醫療補助,建立軍人退役醫療保險個人賬戶,保障軍人退出現役後享有國家規定的醫療保險待遇,從2000年1月1日正式實施。實行軍人退役醫療保險制度,較好地解決了軍人退役後與地方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銜接問題,保障了軍人退役後享有國家規定的醫療保險待遇,增強了部隊的吸引力和凝聚力。
軍人退役醫療保險的對象有哪些?
師職以下現役軍官、局級和專業技術四級以下文職幹部、士官、義務兵和具有軍籍的學員享受軍人退役醫療保險待遇。
軍人退役醫療保險個人繳費和軍隊補助標準是多少?如何發放?
軍人退役醫療保險個人繳費按各職務級別平均工資收入的一定比例確定,軍隊按個人繳費的同等數額給予補助,由軍人所在單位財務部門逐月計入本人的退役醫療保險個人賬戶。個人繳費標准,排職到正師職,從35元到81元不等;下士到一級軍士長,從20元到62元不等。義務兵退出現役時,由所在單位財務部門按照每年420元的標准和服役年數計付軍人退役醫療保險金。
軍人退出現役後,按照國家規定應當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由所在單位財務部門將軍人退役醫療保險金轉入軍人安置地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國家規定不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由所在單位財務部門,將軍人退役醫療保險金發給個人。
軍人、軍屬享有的這些保險待遇你都知道嗎?
二、轉業到企業工作的軍隊幹部養老保險制度
什麼是轉業到企業工作的軍隊幹部養老保險制度?
轉業到企業工作的軍隊幹部養老保險制度是為了保證轉業到企業的軍隊幹部與進入企業的公務員享有同樣的養老保險待遇而建立的。2002年,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人事部、總後勤部聯合下發了《關於轉業到企業工作的軍官、文職幹部養老保險有關問題處理意見的通知》,明確軍隊幹部轉業到企業工作的養老保險政策,並按給予養老保險一次性補貼,從2002年1月1日正式實施。轉業到企業工作的軍隊幹部養老保險制度的實施,使轉業到企業工作的軍隊幹部與國家機關事業單位流動到企業職工的養老保險政策保持一致,保障了這部分人員享有國家規定的養老保險待遇。這項制度的主要內容:
一是明確了軍隊幹部轉業到企業工作後軍齡視同養老保險繳費年限。軍隊幹部從轉業到企業工作的當月起,參加企業職工的基本養老保險,單位和個人按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其軍齡視同繳費年限,退休時按企業的辦法計發基本養老保險金。
二是明確了國家對轉業到企業工作的軍隊幹部,給予養老保險一次性補貼。補貼的標准為:本人退出現役上年度月平均基本工資×在軍隊服役年限×0.3%×120個月。
三是明確了轉業到企業工作的軍隊幹部養老保險一次性補貼發放程序。幹部所在單位財務部門,依據轉業命令、安置地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部門的報到通知和政治機關的審核認定意見,按規定計算養老保險一次性補貼金額,並通過銀行匯至安置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安置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將養老保險一次性補貼記入本人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
軍人、軍屬享有的這些保險待遇你都知道嗎?
三、軍人配偶隨軍未就業期間社會保險制度
什麼是軍人配偶隨軍未就業期間社會保險制度?
2003年,國辦、軍辦印發《軍人配偶隨軍未就業期間社會保險暫行辦法》,明確對未就業隨軍配偶給予基本生活補貼,並為其建立養老、醫療保險個人賬戶,從2004年1月1日正式實施。實行軍人配偶隨軍未就業期間社會保險制度,較好地解決了軍人配偶隨軍未就業期間的基本生活和養老、醫療保險問題,使未就業隨軍配偶的保障由救濟型保障轉變為社會保險,有利於保障軍人家庭生活水平與城鎮居民生活同步提高,促進部隊的穩定。
軍人配偶隨軍未就業期間社會保險的對象有哪些?
軍人配偶隨軍未就業期間社會保險的適用范圍是:
經批准隨軍隨隊後,雖然勞動關系掛靠在企事業單位,但實際未就業且無收入的;
經批准隨軍隨隊後,在部隊內部從事臨時性和季節性等工作,但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
經批准隨軍隨隊就業後下崗或失業,按照規定不再領取下崗職工基本生活費和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
經批准隨軍隨隊後未就業且無收入,因軍人工作調動暫時沒有隨調的;國家和軍隊規定的其他情形的。
軍人配偶隨軍未就業期間社會保險待遇如何申請與審批?
隨軍配偶符合享受基本生活補貼和養老、醫療保險個人賬戶補貼待遇條件的,由本人和軍人共同簽字,向軍人所在單位幹部部門提出書面申請。
軍人所在團(旅)級單位幹部部門收到書面申請後,會同財務部門按照規定時限完成初審,經軍人所在單位軍政主官同意後,報上一級單位政治機關和後勤機關審批。軍人所在團(旅)級單位幹部部門,將擬享受和已享受這項待遇隨軍配偶的有關情況,分別於每年1月份和7月份張榜公示,接受群眾監督,公示時間不少於10天。
各級政治、後勤機關設立舉報電話,對群眾反映不符合享受條件的,經幹部部門核實後,屬於擬享受的對象,不予審批;屬於已享受的對象,按照規定予以處理。正師級(含)以上單位幹部部門收到審批表後,會同財務部門按照規定時限完成審核,以政治機關和後勤機關名義給予批復。
軍人配偶隨軍未就業期間基本生活補貼標准、養老和醫療保險繳費標準是多少?
軍人配偶隨軍未就業期間基本生活補貼標准,按照部隊駐地艱苦邊遠程度不同分為三個標准檔次,分別為每人每月600元、700元、800元。
未就業隨軍配偶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規模為繳費基數的8%,全部由個人繳納,繳費基數為1500元。個人每人每月繳納120元養老保險費。
未就業隨軍配偶醫療保險個人賬戶規模為本人基本生活補貼標准全額的2%,其中,個人繳納1%,國家補貼1%。
軍人、軍屬享有的這些保險待遇你都知道嗎?
四、軍隊文職人員社會保險制度
什麼是軍隊文職人員社會保險制度?對象是誰?
實行軍隊文職人員社會保險制度,是貫徹落實國務院、中央軍委頒布的《文職人員條例》的一項重要舉措。2006年,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人事部、總後勤部印發《關於軍隊文職人員社會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明確了軍隊文職人員社會保險的相關政策,對於維護文職人員合法權益,實現文職人員社會化保障,解除文職人員後顧之憂,促進文職人員合理流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軍隊文職人員社會保險的對象是按照規定的編制聘用到軍隊工作,履行現役軍官(文職幹部)同類崗位相應職責的非現役人員。
軍隊文職人員社會保險如何辦理?如何繳費?
軍隊文職人員基本養老、基本醫療、失業、工傷和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障政策,參照執行事業單位的相關辦法。聘用單位及其文職人員按照國家和當地政府規定的繳費基數、比例和標准,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
軍隊文職人員個人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聘用單位從其本人工資中代扣代繳。
軍隊文職人員養老保險是怎麼規定的?
在國家統一的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出台前,文職人員養老保障參照事業單位退休保障政策執行。所在地已開展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試點的,聘用單位及其文職人員可參照執行。在國家統一的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出台後,按規定參加事業單位養老保險。
軍隊文職人員醫療保險是怎麼規定的?
聘用單位及其文職人員按規定參加所在地醫療保險,按時足額繳納醫療保險費。文職人員按規定享受相應醫療保險待遇。
軍隊文職人員失業保險是怎麼規定的?
聘用單位及其文職人員按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按時足額繳納失業保險費。文職人員失業後,符合條件的,按規定享受相應待遇。
軍隊文職人員工傷保險是怎麼規定的?
文職人員按照《關於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工作人員工傷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36號)有關規定,執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工傷政策。
軍隊文職人員生育保險是怎麼規定的?
聘用單位所在地事業單位已實行生育保險制度的,聘用單位按規定參加生育保險,為本單位文職人員繳納生育保險費,文職人員按規定享受生育保險待遇。
軍人、軍屬享有的這些保險待遇你都知道嗎?
五、軍人傷亡保險制度
什麼是軍人傷亡保險制度?
軍人傷亡保險制度是我軍建立的第一項保險制度。1998年,四總部頒布了《軍人傷亡保險暫行規定》,從1998年8月1日起對因戰、因公傷亡的現役軍人以及因病致殘的義務兵和初級士官給予一定經濟補償,對傷亡軍人實行撫恤加保險的雙重保障。通過實行軍人傷亡保險制度,較大幅度地提高了傷亡軍人的補償水平,減輕了軍人後顧之憂,激發了廣大官兵戰斗精神。
軍人傷亡保險個人繳費標准和保險金標準是多少?
軍隊幹部和士官每人每月按5元繳納軍人傷亡保險費。義務兵、具有軍籍的供給制學員,不繳納軍人傷亡保險費。軍人所在單位財務部門於每月發放工資時將個人應繳納的傷亡保險費統一扣繳,記入本人的個人賬戶。
軍人因戰、因公死亡被批准為烈士或者確認為因公犧牲的,其保險受益人按照認定的死亡性質,享受軍人死亡保險待遇,並領取一次性死亡保險金。具體標准為:被批准為烈士的30萬元;被確認為因公犧牲的15萬元。軍人因戰、因公致殘和初級士官、義務兵因病致殘的,按照評定的殘疾等級,享受軍人殘疾保險待遇,並領取一次性殘疾保險金。按殘疾等級不同,因戰致殘的,從2萬元到9.5萬元不等;因公致殘的,從1.5萬元到9萬元不等;因病致殘的,從4.5萬元到8.5萬元不等。
軍人傷亡保險死亡性質認定和殘疾等級評定如何辦理?
軍人死亡性質認定,由部隊團級以上單位政治機關依照《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軍人殘疾等級評定,由軍以上單位後勤(聯勤)機關衛生部門按照《軍人殘疾等級評定管理辦法》執行。
軍人傷亡保險如何申請與審批?
符合領取軍人死亡保險金條件的軍人,由其受益人提出書面申請,經軍人所在單位財務部門審核,填寫《軍人傷亡保險金申請表》,並附烈士批准或者因公犧牲認定文件原件,以及醫療機構出具的死亡醫學證明書復印件,按照後勤供應渠道逐級審核後,上報軍兵種、軍區後勤(聯勤)部財務部或者總後勤部財務部審批。
軍人因戰、因公受傷和初級士官、義務兵患病住院治療,在臨床治癒出院後的1個月內,根據醫療診斷,認為基本符合《軍人殘疾等級評定標准》和享受軍人傷亡保險待遇條件的,本人或者其利害關系人可以向所在單位財務部門申領填寫備案登記表,經同級衛生部門審查,情況屬實的,按照後勤供應渠道逐級上報至軍兵種、軍區後勤(聯勤)部財務部或者總後勤部財務部。
符合領取軍人殘疾保險金條件的軍人,由本人或者其利害關系人提出書面申請,經軍人所在單位財務部門初步審核後,以後勤(聯勤)機關的名義公示,公示時間從公示當日起不少於10個工作日。公示後無異議的,由所在單位財務部門按照後勤供應渠道逐級上報至軍兵種、軍區後勤(聯勤)部財務部或者總後勤部財務部審批。
軍人傷亡保險金如何發放?受益人是誰?
軍人因戰、因公傷亡和初級士官、義務兵因病致殘,被批准為烈士或者確認為因公犧牲,以及被評定殘疾等級的,由所在單位後勤(聯勤)機關財務部門,依據批準的軍人傷亡保險金數額,將軍人傷亡保險金發給保險受益人。
軍人死亡保險金受益人為軍人的配偶、子女、父母,以及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殘疾保險金受益人為現役軍人本人。
軍人、軍屬享有的這些保險待遇你都知道嗎?
六、軍人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制度
什麼是軍人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制度?
軍人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制度是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和國家社會保障體系改革要求,依託社會保障資源,發揮市場機製作用,進一步提高軍隊後勤保障能力而建立的。2009年,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經軍委批准,總後勤部下發了《關於軍隊統一為現役軍人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的通知》,從2010年1月1日正式實施。軍隊統一為現役軍人向商業保險公司購買的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是新形勢下軍隊後勤保障制度的改革創新。
軍人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有什麼待遇?
現役軍人死亡被批准為烈士、被確認為因公犧牲或者病故的,領取一次性死亡保險金。具體標准為:被批准為烈士的30萬元;被確認為因公犧牲的15萬元;被確認為病故的5萬元。現役軍人因戰、因公致殘,以及義務兵和初級士官因病致殘,按照評定的殘疾等級,領取一次性殘疾保險金。標准從0.25萬元到5萬元不等。
軍人人身意外傷害保險金如何申請、審批和給付?受益人是誰?
軍人人身意外傷害保險金的申請、審批和給付,以及保險備案程序,按照現行軍人傷亡保險有關規定執行。保險公司不直接參與定性和理賠工作,現役軍人或者受益人不以個人名義向保險公司申請保險金。
死亡保險金受益人為現役軍人的配偶、子女、父母,以及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殘疾保險金受益人為現役軍人本人。
什麼情況下不享受軍人人身意外傷害保險金?
故意犯罪或犯罪拒捕;斗毆、酗酒、自殺、故意自傷;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受酒精、毒品、管制葯物影響導致的意外;受益人對現役軍人的故意殺害或傷害;戰爭。
軍人傷亡保險金和軍人人身意外傷害保險金金額合計可達到多少?
2010年1月1日以後,現役軍人因戰、因公犧牲或致殘,以及義務兵和初級士官因病致殘,可以同時享受軍人傷亡保險金和軍人人身意外傷害保險金。兩項保險金合計,烈士為60萬元,因公犧牲為30萬元,病故為5萬元,1至10級殘疾為最高14.5萬元至最低1.75萬元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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