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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聘用退休人員勞動關系

發布時間:2022-04-17 08:35:46

『壹』 退休人員勞動關系

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因此,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以後或依法享有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後,與用人單位之間建立的已不再是勞動關系,而是勞務關系。企業聘用退休人員的,不構成勞動法意義上的勞動關系,只成立民法意義上的勞務關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

『貳』 退休後的聘用人員與用人單位發生爭議是否適用勞動法

勞動法上主體之一來是勞動者,在自勞動法實施細則上對勞動者的定義是年滿18周歲到退休。根據您的描述情況來看,您和原單位在您退休後是聘用與被聘用的關系,所以您與原單位發生的爭議不適用勞動法。聘用關系也需簽訂聘用協議,有關酬金和其他待遇可事先談好,固定在協議中,這樣也受法律保護的。

『叄』 退休退休後返聘是否屬於勞動關系

退休後返聘為勞務關系。用人單位與以下人員產生用工爭議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者領取退休金的人員;企業經營性停產放長假人員;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內退人員;下崗待崗人員;企業停薪留職人員;其他。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三十二條
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者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而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
企業停薪留職人員、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內退人員、下崗待崗人員以及企業經營性停產放長假人員,因與新的用人單位發生用工爭議而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動關系處理。

『肆』 單位聘用退休人員但不簽訂勞務合同是不是違法行為

違法的。這種叫做特殊的勞動關系,雖然這種情況單位不為你繳納社會保險金,但是當你在這個單位發生工傷的時候,這個就是你的證據,用人單位必須履行他們的義務!

『伍』 聘用退休員工該如何簽訂勞動合同

可以簽一個僱傭性質的合同。內容實際上也很簡單,說明聘用崗位、聘用薪水、工作要求、責任事項、聘用期限等,依退休人員是否開始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退休金而定。對於已開始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退休金的退休人員來說,其再就業歸屬勞務關系,該退休人員只能與企業簽訂具有勞務合同性質的聘用協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八條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
第九條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一條 用人單位未在用工的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的,新招用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按照集體合同規定的標准執行;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的,實行同工同酬。

『陸』 聘用超過退休年齡的員工,但簽的是勞動合同,構成勞動關系嗎

噢,以前那個好像人社部對專門對這個退休後的人員與企業簽訂的合同有一個約定的,就是說如果是受企業管理,並且是即使不來工作或者是請假的時候也有工資的話,就算是做勞動關系,否則就算是勞務關系。

『柒』 企業可以和退休人員簽訂勞動合同嗎

與退休人員簽訂的勞動合同是無效的,因為退休人已退出工作崗位,不再具有法律意義上的勞動主體資格,即不再具有建立勞動關系的主體資格。
退休人員被用人單位聘用後,用人單位可與其簽訂勞務合同,建立一種僱傭關系,而不是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按其勞動情況給予一定的勞動報酬。
【法律依據】
《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第十三條,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離退休人員被再次聘用時,用人單位應與其簽訂書面協議,明確聘用期內的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動待遇等權利和義務。

『捌』 退休人員再就業與用人單位是否存在勞動關系

1、如題所述,退休人員返聘再就業,與用人單位簽署勞務合同而非勞動合同,雙方存在勞務關系,不受勞動合同法約束;
2、以上僅供參考,請予核實。

『玖』 返聘退休人員的勞動關系

法律分析:屬於勞務關系。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以後或依法享有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後,與用人單位之間建立的已不再是勞動關系,而是勞務關系。企業聘用退休人員的,不構成勞動法意義上的勞動關系,只成立民法意義上的勞務關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一條 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

『拾』 僱傭退休人員是否被認定為勞動關系

法律分析:需要結合具體情況判斷。

1.區分勞動關系於勞務關系:用人單位如果聘請已達退休年齡員工,雙方之間有可能形成勞動關系,也有可能形成勞務關系(又稱「僱傭關系」),勞動關系與勞務關系在法律適用上有很大的區別。

若認定為「勞動關系」,雙方將被認定存在著較強的「人身隸屬性」,雙方的權利義務主要適用法律的強制性規定,例如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法律中的規定;若被認定為「勞務關系」,那麼雙方地位比較平等,雙方的權利義務主要根據雙方之間的約定處理,適用民事法律關系。

2.勞動者是否已經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是劃分勞動關系和勞務關系的主要依據。對於用人單位來說,在僱傭已經達到退休年齡的員工時,要了解清楚該員工是否已經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或退休金。用人單位招用已達退休年齡,但未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退休金的人員,雙方的用工關系可按勞動關系處理。若用人單位聘用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者領取退休金的人員,雙方關系可按勞務關系處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 第三十二條 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者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而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

企業停薪留職人員、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內退人員、下崗待崗人員以及企業經營性停產放長假人員,因與新的用人單位發生用工爭議而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動關系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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