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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聘用退休人員需要簽合同嗎

發布時間:2020-12-02 14:51:16

A. 公司聘用退休人員需要簽勞動合同嗎

根據《勞動部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第13條: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離退休人員被再次聘用時,用人單位應與其簽訂書面協議,明確聘用期內的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動待遇等權利和義務。
勞動部辦公廳對《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請示》的復函明示:關於離退休人員的再次聘用問題。各地應採取適當的調控措施,優先解決適齡勞動者的就業和再就業問題。對被再次聘用的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離退休人員,其聘用協議可以明確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動保護待遇等權利、義務。離退休人員與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聘用協議的約定履行義務,聘用協議約定提前解除書面協議的,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未約定的,應當協商解決。
以上一系列規定都表示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離退休人員被再次聘用的,與用人單位不建立勞動關系,雙方不簽訂勞動合同,而是訂立聘用協議,雙方關系為勞動合同關系。
律師提醒:用人單位聘用已享受養老保險的離退休人員,由於離退休人員年齡偏高,在實際工作中發生意外的概率可能更高。因為雙方之間的關系不是勞動關系,而是勞務關系,一旦發生意外,單位需要承擔人身損害賠償的風險。所以,建議用人單位在聘用已享受養老保險的離退休人員時,應該為其購買商業保險。

B. 公司退休返聘人員可以不簽合同么

1、《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指出,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版險待遇的……勞動權合同終止。由此可見,退休人員不再具有勞動者主體資格,退休後因為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現行勞動法律不再把他們納入勞動法規范范圍內。
2、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離退休人員被再次聘用的,與用人單位不建立勞動關系,雙方不訂立勞動合同,而是訂立聘用協議,雙方關系為勞務合同關系。按現行法律規定,返聘人員與用工單位發生爭議時,雙方關系通常被認定為勞務關系,其爭議應通過民事訴訟處理。
3、聘用協議可參照勞動合同的的有關事項簽訂,只是保險不能約定。主要內容建議如下:
——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協議工作期限;
——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勞動報酬;
——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C. 退休人員返聘,需要簽訂勞動合同嗎需要繳納什麼樣的保險

根據《勞動部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第13條: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離退休人員被再次聘用時,用人單位應與其簽訂書面協議,明確聘用期內的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動待遇等權利和義務。
勞動部辦公廳對《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請示》的復函明示:關於離退休人員的再次聘用問題。各地應採取適當的調控措施,優先解決適齡勞動者的就業和再就業問題。對被再次聘用的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離退休人員,其聘用協議可以明確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動保護待遇等權利、義務。離退休人員與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聘用協議的約定履行義務,聘用協議約定提前解除書面協議的,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未約定的,應當協商解決。 以上一系列規定都表示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離退休人員被再次聘用的,與用人單位不建立勞動關系,雙方不簽訂勞動合同,而是訂立聘用協議,雙方關系為勞動合同關系。 律師提醒:用人單位聘用已享受養老保險的離退休人員,由於離退休人員年齡偏高,在實際工作中發生意外的概率可能更高。因為雙方之間的關系不是勞動關系,而是勞務關系,一旦發生意外,單位需要承擔人身損害賠償的風險。所以,建議用人單位在聘用已享受養老保險的離退休人員時,應該為其購買商業保險。

D. 聘用退休年齡的員工不簽訂勞動合同可以嗎

其實現在公司反聘退休員工的現象很多,如果是公司,一般來說可以與退休員工簽訂一份內類似勞動容合同的協議,並且只能是協議,因為退休員工已經不在現行勞動法的保護范圍之內了,但是大多數的做法是什麼也不簽。
其實你所說的這些情況,你只要明白一點就很清楚了: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基本上中國現行的任何勞動的法律法規已經不適用於他們了,所以他們入職不用簽勞動合同、辭退沒有經濟補償金、代通知金之類的。
不過有一點你要注意,雖然勞動法相關的法律法規已經不適用於他們了,但是如果公司沒有跟退休人員協調一致而解除勞動合同的,因為已經形成了事實勞動關系,所以勞動者可以提起民事訴訟

E. 單位返聘退休人員需要簽合同嗎

在現實生活中很多用人單位會將退休的職工返聘,讓退休人員繼續為用人單位服務,而返聘退休職工的時候,涉及到的法律問題是比較多的,那麼單位返聘退休人員要不要簽合同的?下面由小編為讀者進行相關知識的解答。
單位返聘退休人員需要簽合同嗎
依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的,而退休人員並不屬於勞動者,所以是不適用勞動合同法的,但用人單位可以與其簽訂書面協議。
相關法律規定
《勞動部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
13.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離退休人員被再次聘用時,用人單位應與其簽訂書面協議,明確聘用期內的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保待遇等權利和義務。
14.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期滿後,因用人單位方面的原因未辦理終止或續訂手續而形成事實勞動關系的,視為續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及時與勞動者協商合同期限,辦理續訂手續。由此給勞動者造成損失的,該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以上知識就是小編對相關法律問題進行的解答,依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的,而退休人員並不屬於勞動者,所以是不適用勞動合同法的,但用人單位可以與其簽訂書面協議。讀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幫助,歡迎到進行法律咨詢。

F. 用人單位必須與所聘用的退休人員簽訂勞務合同嗎有何法律依據

實務中,單位與其聘用的退休勞動者之間的勞動關系通常被認為不適用《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容。同時,《勞動部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勞部發[1996]354號)和《勞動部辦公廳對〈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請示〉的復函》(勞辦發[1997]88號)明確規定用人單位聘用離退休的勞動者應當與其簽訂書面聘用協議,並明確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動保護待遇等權利、義務。離退休人員與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聘用協議的約定履行義務,聘用協議約定提前解除書面協議的,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未約定的,應當協商解決。不適用《勞動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如發生勞動爭議,屬於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案范圍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受理。

單位與其聘用的退休勞動者之間的勞動關系主要由雙方協商訂立的協議調整。企業在返聘或者聘用退休的勞動者時,應當書面簽訂勞動協議,並參照相關法律法規詳盡協議內容。

G. 請問公司返聘退休員工需要簽定什麼合同要注意什麼問題

退休人員不能再簽勞動合同和交社保了,只能簽訂聘用協議,約定好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員工退休後原公司返聘,簽訂《協議》後,是否要在勞動部門備案?關鍵的問題在於:
一、《協議》是否合法完善。
1、要符合法律法規,尤其要符合《勞動法》。2、條款要完善,不能有漏項。3、內容要明晰,詞語不可有歧義。4、期限要與實際相符合。5、違約處置不可少。
二、返聘的工作期間,遇有突發疾病或遇工傷如何約定。
問題的關鍵就在這里,如果《協議》要在勞動部門備案,公司則必須要額外為你繳納一筆工傷保險費用;假如不在勞動部門備案,公司則省了這筆開支。
由此可見,《協議》要在勞動部門備案,有利於你(可能會給返聘帶來麻煩)。不再勞動部門備案,則有利於公司。

H. 用人單位必須與所聘用的退休人員簽訂勞務合同嗎

單位與其聘用的退休勞動者之間的勞動關系通常被認為不適用《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同時,《勞動部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勞部發[1996]354號)和《勞動部辦公廳對〈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請示〉的復函》(勞辦發[1997]88號)明確規定用人單位聘用離退休的勞動者應當與其簽訂書面聘用協議,並明確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動保護待遇等權利、義務。離退休人員與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聘用協議的約定履行義務,聘用協議約定提前解除書面協議的,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未約定的,應當協商解決。不適用《勞動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如發生勞動爭議,屬於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案范圍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受理。供參考。

I. 請問聘用退休人員應簽訂勞動合同還是協議之間有什麼區別

1.聘用退休人員,應簽訂協議,或勞務合同,不需要簽訂勞動合同。
2.勞動合同適用勞動法,需要繳納社保。勞務合同或協議不需要繳納社保,而且退休人員也無需繳納社保。其他福利或賠償都不再依據勞動法。適用於民法。
3.協議內可以約定試用期。

J. 單位聘用退休人員簽什麼合同

可以簽一個僱傭性質的合同。內容實際上也很簡單,說明聘用崗位、聘用薪水、工作要求、責任事項、聘用期限等,依退休人員是否開始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退休金而定。

對於已開始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退休金的退休人員來說,其再就業歸屬勞務關系,該退休人員只能與企業簽訂具有勞務合同性質的聘用協議。

我國《勞動合同法》明文規定: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勞動合同終止。1996年10月31日勞動部頒布的《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第十三條明文規定,

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離退休人員被再次聘用時,用人單位應與其簽訂書面協議,明確聘用期內的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保待遇等權利和義務。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廣東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聯合下發的《關於適用<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勞動合同法>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第十七條第二款明文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退休金的人員,雙方形成的用工關系應按僱傭關系處理。」

(10)公司聘用退休人員需要簽合同嗎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八條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

第九條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第十條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一條用人單位未在用工的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的,新招用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按照集體合同規定的標准執行;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的,實行同工同酬。

第十二條勞動合同分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第十三條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合同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十四條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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